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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四月 24, 2011

临开庭前再遭“闭口”的林洪楠律师再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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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
福州市律师协会:
今天收悉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执行省律师协会(2011)纪5号通知的通知》2011.4.20)。这是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先后将福建省高院指令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依法纠正林洪楠律师担任陈科云辩护人的函件告知委托人陈科斌和陈科云,并以个人名义回复了省高院之后,又接到的强令解除原指派辩护委托关系。
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为两名以上被告人辩护问题,这是故伎重演。为温故知新,将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八月十八日《声明》、《再次声明》的要点陈述如下: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福州市律师协会的《函》和给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函》中,所引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规定,在理解上欠妥,应理解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律师协会21世纪出台有关文件,都强调了是同时。其有关违法违规的禁止性行为的行文如下: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这是对刑事律师在辩护实践中遇到实际问题的创造性补充和发展的有关规范。
2、本律师是在不同诉讼阶段为两个被告人陈科云、谢清进行辩护,委托人均为陈科斌,且两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不同,又系夫妻,在本案中没有利益冲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更何况福清“6.24”爆炸案现有所指控的六名被告人(其中一名已无罪释放),纯属以林孜(涉黑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为组长的专案组采用毛泽东同志训斥的法西斯审讯方式制造出来的,无论在程序上、实体上和适用法律上都错的冤案。
3、这次开庭前夕,警方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有关技术数据鉴定》发难,将该协会秘书长陈榕明、专家郑家志扣上伪证罪的帽子,将其刑事拘留。在此高压态势下,仍不通知本所林洪楠律师出庭辩护,而且也不通知在61开庭对律师也被搜身提出意见的马义良律师出庭辩护。这种百般阻拦、刁难、剥夺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背道而驰。
4、何人害怕本案审理的结局是宣告五被告人无罪?无非一是本案真凶;二是采用法西斯审讯方式的始作俑者;三是轻信举报、将错就错、知错不改、执迷不悟、担心纠错影响仕途的同志。
5、本律师为对法律、社会和委托人负责,保留为陈科云进行辩护的权利;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委托人已委托一年半、委托人和被告人都不同意的情况下,临开庭前夕突然剥夺律师辩护一事,深表遗憾。
为什么说在理解上欠妥,应理解为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的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0.28)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情况,明确规范行文如下: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两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见司法部吴爱英部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4.8>)。我们应当与时俱进,而不应当与时俱退!怎么能允许把主席令、司法部令都当耳边风!
二、之所以迫不及待地在开庭前夕剥夺律师依法履行的辩护权,无非是本律师揭露了本案的真相,得罪了某些知错不改、认死理、捂盖子的地方官员。
2001“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本律师是在侦查阶段介入,历经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二审,现已跨入第十个年头,在此过程中,本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做了以下几件事情:
1、在发现陈科云被刑讯逼供所留下的严重伤痕后,本律师为固定证据将其拍照,向中央、福建有关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强烈要求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
本律师多次在八届福建省政协专委会、常委会上,指出:酷刑逼供、由供索证+舆论超前、定性定罪=冤假错案。
2、对本案的唯一直接证据:榕公证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确认,现场遗留纸片铅笔书写笔迹系吴昌龙所写。本律师于200212月委托上海市公安局作出(2002)沪公刑技文检字第823《检验意见书》,推翻了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结论。
同时强烈要求侦查机关公示对陈科云等人采用测谎器作出的测谎结论,为何不敢公示?!
3、本律师在20021122开庭中,指出:警方得意之作是一个近1小时的视听资料有吴昌龙画的爆炸装置图,可惜这是在吴昌龙屈打成招之后枷戴脚镣拍摄,易如反掌。否则,等待他的将是生不如死的酷刑!吴昌龙当庭指出:画图是在刑警提示下画的,当天交待我拍了要给领导看,要我配合好。
4、本律师在一审开庭中,指出:本律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案在公安阶段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作不起诉决定,特建议贵庭宣告现在庭上的五位被告人无罪,否则,势必造成难以挽回的二十一世纪福建省的司法悲剧。此外,即使退一万步,陈科云等人有罪,谢清也构不成伪证罪。当时公安机关也不把谢清作为多严重的问题来审查,并许诺小事一桩,说清了,就可以回去。检察机关也不准备逮捕。后经福清市政法委研究说,案情重大,才批捕(侦查卷p
00000139-140《会议纪要》)。这种株连无辜的作法,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2002.11.28-29)。
5、本律师和证人黄秀芳于2002121将截获的匿名电话等重大案情线索,向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时任总队长反映,指出该案程序违法,错究无辜,告破虚假,强烈要求拓宽侦查视野,缉拿真凶,告慰亡灵,无罪开释所有犯罪嫌疑人。
6、经辩方深入调查,查清王小刚没有作案时间。本律师在第一次开庭,就指出:控方采信杜捷生在酷刑下乱点鸳鸯谱的供述,指控王小刚提供电雷管,实属杜撰(2003325,王小刚在四川被抓获,后经审理于20041210无罪开释,至今控方没有找出王中刚或者王大刚顶缸)。
7、本律师向福建省政法委领导反映:请求上级法院提前介入,并说:本案只要认真阅卷,就可以看出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阅卷是很苦的差事。我们领导同志工作忙,只听汇报、看录像,
就拍板定案,非常危险。据说秦始皇当年还调阅死刑案卷,当然那时人口少、地块小。现在大家事情多,那也要委托信得过、有办案经验的同志阅卷。一个县级市的公安机关,居然擅自宣布这起案件系恐怖事件,压制不同意见,自我排除、掩盖本案严重的刑讯逼供,是极其错误的!知错就改,光明磊落。
820041124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无理将本律师和马义良、杨智敏律师刑事传唤,追查所谓泄密事件。本律师指出,这是完全错误的做法。《会议记要》是福清市公安机关自己入卷移送,经公开开庭质证,早已不是国家秘密!福清公、检部门都不同意对谢清逮捕,提交政法委研究。个别领导以案情重大,先抓再说,强行将其转捕,是严重违法的。
92004121在本案第一次宣判后,本律师向中央福建相关部门强烈反映:《如此无法无序,谁容一手遮天》——福州个别领导推卸超期羁押责任,强行宣判,制造了福州司法史上黑暗的一页。
本律师还强烈指出:综观本案,刑讯逼供程度之惨烈,羁押负冤人数之多,超期羁押时间之长,不仅在我省怵目,而且为全国罕见。如今枉法裁判,又枉又纵……
1020055810日本律师代表本案被告人家属赴京上访,向中央反映该案情况,强烈要求揭开刑讯逼供重灾区的盖子,平反无辜者,缉拿真凶,告慰亡灵。本律师强调:这种又枉又纵,有损党魂和国格的局面,再也不应当继续,早一天放人,早一天主动,国家少一天刑事赔偿。
11、重审判决前夕,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面发函,剥夺本律师依法履行的辩护权,以所谓伪证罪对福建省爆炸协会的专家实施刑事拘留,对原审两级经办法官予以双规威胁,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敲山震虎,力图寻找突破口,企图全盘推翻福建省高院的正确裁定。本律师如实向中央反映,希望制止这种左的可爱、右的荒唐之行为,不要再给海峡西岸抹黑。
1220071225本律师在《岁末陈词》中,指出:我们党和国家是以彻底的唯物辩证主义为指导的,是在不断克服自己的错误、缺点和弱点中前进的。肯尼亚法院对2002年蒙巴萨天堂饭店爆炸案涉嫌的4人作出无罪判决;德国法院对涉嫌“9.11”案的摩洛哥籍穆佐迪作出无罪判决。滴水见太阳,相信我国的司法水平不会低于肯尼亚、德国,本案的全部被告人也会宣判无罪!
13、针对个别领导吹风:折腾会连累一批干部。本律师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应当比慈禧太后高明。慈禧太后在处理杨乃武和小白菜案后,叹息道:没有想到,一个弱女子竟扳倒我江浙一片官吏。
14、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达后,本律师向中央、福建省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我们应当警惕五千年封建专制遗留下的官场陋习,不允许以官本位对抗以民为本,以一言堂对抗民主过硬,以官无悔判对抗有错必纠,以官官相护对抗(惩治贪腐)绝不手软,以官场潜规则对抗以法治国。决不允许又想来一个个案政治化,用维稳防乱捆绑中央,继续认死理、捂盖子,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形象。我们应当坚持法院、检察院在证据问题上专业判断、司法认知,排除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涉,不应等待真凶出现,否则就让替罪羊将牢底坐穿,而应刚正不阿(厉鬼不能夺其正,利剑不能斩其刚),舍身护法,排除网开一面留有余地的裁判,决不无原则迎合长官意志、遮短护丑、纵容包庇、依葫芦画瓢。无论是冷着陆,还是热着陆都该着陆了,否则我们无法取信于民。
15、本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对本案的作案动机、作案目的、犯罪预备、炸药成分、爆炸装置、施爆技术等等提出质疑,并指出本案没有一个站得住脚的证据,是一起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假案,应旗帜鲜明地析假断狱,让受冤屈着洗雪冤情,缉拿真凶,告慰亡灵,还又枉又纵大假案的事实真相。
一个人没有几个十年。俗话说:十年磨一剑。这里是十年磨一假!也不知浪费了多少的司法资源;让真凶逍遥法外十年,嘲笑我们无能!作为从警三十年的律师,十年无法挽回这起大假案,十分痛心。我对逝去十年年华的陈科云和吴昌龙,深表遗憾。对委托人的委托深感歉疚。本律师认为以上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无可非议!
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毛泽东)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永远不能设有任何禁区(胡耀邦)
律师:林  
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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