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04年心路历程
85、吴昌龙上诉状
刑 事 上 诉 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语,初中文化,原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现被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所谓“爆炸”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30日(2004)榕刑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依法撤消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事 实 和 理 由
一、对上诉人的侦查严重违反等等程序法
侦查机关明知上诉人在福清有住所而无视此事实,在无任何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于2001年7月27日对上诉人实施密捕,关押在多个秘密地点,严重剥夺上诉人之人身自由权利,后竟宣称为“监视居住”,期间对上诉人残暴地进行刑讯逼供,凭获取的口供去抓其他所谓的疑犯。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达两年,已严重超期羁押近2年时,侦查机关又公然践踏法定等程序情况下获得的任何证据因不具有合法性而不应作为证据采信,更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凭仅上诉人前后矛盾、且与其他被告人供述、所谓的证人证言、现场遗留物种类、数量、严重矛盾的供述,强行对上诉人定罪并判处死缓,实荒唐违法
1、上诉人在长达八十余天被密捕前后,制作的几十份供述,(包括未出示上诉人被抓后多份无罪的笔录、2001年10月16日口供大全的所谓录音供述),均不存在真实一致的情形,孰真孰假,混乱不堪。近日,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供述“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该结论只能是完全排除侦查机关大搞指、逼、诱、骗口供的实情,或可成立。
是因上诉人蒙巨冤悲愤不已,上诉人在市一看时的痛苦煎熬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上诉人据法要求查明,上诉人从未学过爆炸专业知识,何能制造爆炸装置?法院审理中,只说明上诉人在已掌握了现场情况的公安指导下被逼作出的供述,才有部分与现场似乎符合,但重要的情节却无法印证:电雷管没有来源!供述中的火雷管、导火索也没有着落!如何密谋难印证!触爆装置怎能送到现场!还有七个五号电池不见的残留物!电池盒黑白相反……凡此种种,只能证明上诉人没有实施爆炸,才能可能出现上诉人前后供认内容不一,定罪内容无法得到印证,与爆炸有关有直接证据除口供之外别无其他。当然,上诉人被逼的虚假供述,与被告人陈科云的供述必然十分矛盾。总之,本案根本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程度。综观本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荒谬至极。尤当上达的是,若上诉人爆炸罪成立,均无法找出任何理由不判决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不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唯一理由,只能是一审法院畏于权势,渎职枉法,在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搞枉法裁判。这种天大的冤枉,不仅令上诉人继续蒙冤,而且放纵了真正作案的元凶,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法律更加悲哀!
上诉人之冤,语言都难表述。此时此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切实弘扬宪法精神,公正判决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语,初中文化,原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现被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所谓“爆炸”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30日(2004)榕刑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依法撤消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事 实 和 理 由
一、对上诉人的侦查严重违反等等程序法
侦查机关明知上诉人在福清有住所而无视此事实,在无任何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于2001年7月27日对上诉人实施密捕,关押在多个秘密地点,严重剥夺上诉人之人身自由权利,后竟宣称为“监视居住”,期间对上诉人残暴地进行刑讯逼供,凭获取的口供去抓其他所谓的疑犯。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达两年,已严重超期羁押近2年时,侦查机关又公然践踏法定等程序情况下获得的任何证据因不具有合法性而不应作为证据采信,更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凭仅上诉人前后矛盾、且与其他被告人供述、所谓的证人证言、现场遗留物种类、数量、严重矛盾的供述,强行对上诉人定罪并判处死缓,实荒唐违法
1、上诉人在长达八十余天被密捕前后,制作的几十份供述,(包括未出示上诉人被抓后多份无罪的笔录、2001年10月16日口供大全的所谓录音供述),均不存在真实一致的情形,孰真孰假,混乱不堪。近日,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供述“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该结论只能是完全排除侦查机关大搞指、逼、诱、骗口供的实情,或可成立。
是因上诉人蒙巨冤悲愤不已,上诉人在市一看时的痛苦煎熬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上诉人据法要求查明,上诉人从未学过爆炸专业知识,何能制造爆炸装置?法院审理中,只说明上诉人在已掌握了现场情况的公安指导下被逼作出的供述,才有部分与现场似乎符合,但重要的情节却无法印证:电雷管没有来源!供述中的火雷管、导火索也没有着落!如何密谋难印证!触爆装置怎能送到现场!还有七个五号电池不见的残留物!电池盒黑白相反……凡此种种,只能证明上诉人没有实施爆炸,才能可能出现上诉人前后供认内容不一,定罪内容无法得到印证,与爆炸有关有直接证据除口供之外别无其他。当然,上诉人被逼的虚假供述,与被告人陈科云的供述必然十分矛盾。总之,本案根本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程度。综观本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荒谬至极。尤当上达的是,若上诉人爆炸罪成立,均无法找出任何理由不判决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不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唯一理由,只能是一审法院畏于权势,渎职枉法,在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搞枉法裁判。这种天大的冤枉,不仅令上诉人继续蒙冤,而且放纵了真正作案的元凶,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法律更加悲哀!
上诉人之冤,语言都难表述。此时此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切实弘扬宪法精神,公正判决上诉人无罪!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昌龙
2004年12月6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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