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帖子

星期四, 六月 02, 2011

谈敏华的委托律师林忠二审辩护词

“6.24”纪委大楼爆炸、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重审二审
辩     
2011)闽法炜辩00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谈敏华的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重审二审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任务后,依法阅卷和会见了上诉人谈敏华。今天开庭审理,经过质证,对本案上诉人谈敏华买卖爆炸物品罪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为了维护事实与法律,特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审判长、审判员在合议时给予认真、审慎的考虑,并予以采纳。刚才几位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本律师予以同意,但作如下补充:
一、本案是一起由电雷管引爆的爆炸案。光有炸药,没有电雷管怎么可能引起爆炸?难道这起爆炸案的罪犯是神仙?这是不符合科学的。同时,暴露了“6.24”专案组对本案既已宣布成功“告破”,如今死要面子、捂盖子;现在若如再讲没弄清楚、还没告破,实在是太丢脸了。
今天开庭控方来了三位检察官,检察机关按我国法律规定是法律监督机关。庭审中,传来“6.24”专案组办理此案的四位民警到庭作证,力图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上诉人。当辩护律师问到关键问题时,他们推说:是专案组定的,或是时间这么久了,忘记了。明显可以看出他们是在推卸责任。根据惯例,作为办案的民警,即便有“刑讯逼供”,也不会承认的。这明摆着的是:一经承认,这后果将是什么,可想而知。那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什么不进一步追查,为什么本案的五名上诉人个个在庭上都喊叫被吊打,被刑讯逼供?他们身上的严重伤痕,到底从哪里来?为什么不敢面对?!因此,在此再次建议法庭对五名被告身上的严重伤痕进行法医鉴定。
上诉人谈敏华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显然为刑讯逼供所致,根据两院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作定案的证据使用。根据案卷中反映,杜捷生是在酷刑下乱点鸳鸯谱,多名被点到的嫌疑人,经查被排除后,编造了是谈敏华提供,说:自己不顾谈敏华反对,强行取走炸药,仍下20元钱的。更何况按桂山采石场及行业惯例,火工品到了工地都统一由放炮员保管。谈敏华不是放炮员也不是保管员,更无相应的资格证,根本无权保管也无义务保管!杜捷生强行取走不属于谈敏华保管的炸药与雷管,谈敏华对此无任何责任!更谈不上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杜捷生对买卖炸药与雷管的供述反反复复,与谈敏华的供述出入太大,无法互相印证,合理怀疑无法得到有效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两院一部《通知》,这种上诉人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二、认定现场炸药系桂山石仔场所炸药,没有事实依据
福清市公安局2006518日出具了榕公刑补侦字(2006127号《补充侦查报告书》提供了2006424日陈君坚的《询问笔录》,作出“桂山采石场向我单位购买的硝胺炸药,没买其他种类炸药”的供述,遗憾的是警方至今没有对2001年“6.24”爆炸案前夕,桂山采石场硝胺炸药成分作出鉴定,快过五年了,才作出这样一份《询问笔录》,来搪塞控、辩双方提出的疑问。福州市公安局对现场炸药成分曾做过一份不含TNT的《科技检验报告》(2001.6.24/27),拖延近两年,在庭审前才向辩方公示。福州市中院在重审中提出了补充侦查的九条意见(即福建省高院附卷,非福州中院意见),第一条就是现场炸药与桂山采石场的炸药是否为同一种硝胺炸药。硝胺炸药是炸药中的一个大类,2004年后,我国为环境保护事业考虑,禁止在硝胺炸药中添加TNT。至今本案没有所谓20015月杜捷生向谈敏华买炸药时的桂山采石场所用硝胺炸药样品成分鉴定,更没有桂山采石场炸药与现场所用炸药成分的比对一致的排他性鉴定。根据侦破爆炸案的经验和操守,既然宣布“告破”,并确认现场炸药系桂山采石场购买,那两者的炸药成分的鉴定是不可失缺的重要证据。这是公安侦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常识,但本案没有,怎能认定炸药为桂山采石场所有?怎能认定谈敏华非法买卖炸药罪?
三、关于炸药方面
    本案施爆所用炸药,至今其具体种类与型号未得到确定。众所周知,根据通常的分法硝胺炸药有三大种类:岩石硝胺炸药、煤矿许用硝胺炸药和露天硝胺炸药。而具体的型号共有23种,常用的有12号岩石胺梯炸药、12号露天硝胺炸药、岩石膨化硝胺炸药、234号抗水岩石胺梯炸药、23号煤矿胺梯炸药等等。其型号不同,化学成分也大不相同。2004年以前,一般的硝胺炸药的成分主要有硝酸胺、TNT和木粉,有的添加沥青、石蜡、氯化钠等化学物品;同时,各种炸药的成分配比也大不相同。因此,本案现场的炸药究竟属于硝胺炸药中的哪一种?其具体种类、型号以及化学成分是否与20015月桂山采石场当时所用炸药完全一致?这是极为关键的两个问题!
由于未对桂山采石场当时所用炸药进行鉴定,无法进行对比确认现场炸药来源于桂山采石场,更无法证明是谈敏华提供的!该《检验报告》中载明现场炸药中未检出含TNT炸药。也就是说本案爆炸现场所用炸药不含TNT成分!而根据本律师了解,桂山采石场当时所用的炸药基本上是岩石胺梯炸药,在当年必然含有TNT因此,该《检验报告》恰恰证明了现场所用炸药不是来源于桂山采石场,而是另有来源!!在这里无法作出绝对的排他性结论。
而且吴昌龙供述一度对炸药用量含糊其词、前后矛盾,后明确只用了半筒,即70-80克,与《鉴定》、《分析意见》严重不符,该矛盾无法得到合理排除。剩余的半筒炸药、火雷管、导火线及包装纸去向不明。杜捷生供述谈敏华主动拿炸药给他,如果供述属实,包装纸上会留下谈敏华的指纹。而根据吴昌龙的供述,他只用了半筒炸药,那么剩下的半筒炸药、火雷管、导火线及包装纸去哪里了?为什么不进行查找鉴定?控方凭什么来认定炸药量是150克,怎么能在草坪上试爆?!
四、关于犯罪时间方面
本案谈敏华与杜捷生买卖爆炸物品的具体时间始终未能确定,纵观全案证据材料只知道被稀里模糊推定为20015月的一天中午。因此,下列疑问应当先予查实:
(1) 本律师当庭提供了江西瑞昌县洪一乡政府、麦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002.8.20),证实重审判决书所谓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4”:所引谈敏华的供述纯属专案组自己捏造的。谈敏华奶奶当时病重,谈敏华是2001年农历4月初二离开福州(判决书上写的农历412是完全错误的),初三凌晨赶到老家,一直到农历428才返回福州打工。
    (2)6.24”专案组的一份侦查报告确认:20013月陈科云就指使吴昌龙通过杜捷生从谈敏华和王小刚买到了炸药雷管等,预备实施爆炸犯罪。同年64日才宣布对陈科云的处分,提前了3个月。显然,这时空倒置,实在太荒唐!为了做“艺术的微调”,《起诉书》将预备实施爆炸犯罪的时间从3月改为5月。这种随心所欲的“微调”,发人深省!
(3) 谈敏华长期上夜班(6点左右至早晨6左右),白天—般都在补休睡觉。
据悉采石场经常对员工进行火工品管理方面的教育,现场贴有警示标语。而谈敏华平时为人老实怕事,无不良记录,且因长期固定上晚班与杜捷生无接触不认识。一个胆小怕事的人,明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法律后果严重,且与杜捷生又不熟悉,怎么可能为了区区20元钱冒牢狱之灾的风险,与常理不符!
五、怎么能如此弄虚作假地办案?
刚才上诉人谈敏华在庭审质证和自我辩护中,指出:200411月开庭前谈敏华被送到了连江看守所,福州警方来做谈敏华的工作,要谈敏华按以前说的讲。谈敏华说:那是假话。他们说:那你在检察院时一样承认。谈敏华和他们说,当时有警察在场。他们前后来提审了四次,一定要谈敏华承认卖了炸药,说出来就没事,会请求上面关多少就判多少。怎么能这样弄虚作假地办案?!
20041129开了一整天庭,押回连江看守所,谈敏华还没吃饭。福州市检察院就来了两个人做谈敏华的思想工作,说:这事不是对付你的,是对上面的(陈科云和吴昌龙);你按以前交待的说,就马上可以出去了;我马上给你请求从轻处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谈敏华说:我该说的在庭上都讲了,我讲真话你们不相信,要我讲假话,我在刑警那里讲了假话,造成今天这个样子。他们在那里一直等谈敏华开口,等了半个多小时,谈敏华说要去睡觉。检察机关怎么能也这样弄虚作假地办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实,指控其罪名根本不能成立,盼重审二审依法宣告谈敏华无罪。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师: 林忠   
   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