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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四月 21, 2011

119、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52(2011.4. 21)

回顾2005年心路历程
90、陈科云伤情司法鉴定申请书
陈科云伤情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林洪楠
请求事项:再次建议对陈科云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请求理由:陈科云,男,54岁,因涉嫌爆炸案,一审判处死缓,已羁押三年七个月,在2001913日至117日监视居住被刑讯逼供。
在一审两次开庭中陈科云都将其手、脚、身上的伤痕展示,辩护律师提供了笔录签名明显异常和有关证人的证言,控方提供的的永泰县看守所入监体检表等证明其被刑讯逼供客观存在。
200531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中,陈科云将等待法医鉴定保存的护膝一只、袜子一双,上有被吊打遗留的陈旧血迹的物证展示给提审人员。上述人证、物证、书证均可证明当时的酷刑是何等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一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办案质量的通知》陈科云等人的供述查明实属酷刑下招供,其供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陈科云已将护膝和袜子交付本律师转送贵院进行司法鉴定,以便弄清其陈旧血迹是否为陈科云的血迹,同时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物证护膝一只、袜子一双


陈科云伤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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