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1年4月30日讯):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
201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重审二审
辩 护 词
(2011)闽法炜辩20-2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重审上诉人陈科云的辩护人,历经四年半的耐心等待,今天终于开庭审理。本律师为对法律、社会和委托人负责,在贵院原审二审未对本律师的辩护提出异议(见[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5.12.31>)、赋予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此也无提出异议,重审二审委托人陈科斌已委托四年半、委托人和上诉人都不同意变更委托的情况下,临开庭之前,贵院突然向省、市司法机关、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下“命令”,剥夺本律师依法独立行使的辩护权。对此,本律师深表遗憾,并不得不继续依法履行辩护权利。
现根据阅卷、会见、调查以及参加今天庭审质证的各辩护律师、已羁押超刑期保外的上诉人和各被告人亲属提供的庭审情况,特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全部上诉人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根据两院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应予以全部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01年“6.24”爆炸案发生后,林孜(后因涉黑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实施的地毯式大行动,仅凭福清市中福公司有人涉嫌诬陷的一纸举报线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定侦查方向,将陈科云、吴昌龙锁定为本案主犯,先“秘捕”吴昌龙,再抓捕陈科云,后株连谢清、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以及谢建忠、邓锋等。在非法监居点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规定。
今天开庭,四名当年专案组办案人员出庭质证,要么说“忘记了”、“记不清楚了”,要么说“是专案组定的”,就是不敢直面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上诉人被刑讯逼供所留下的严重伤痕。本律师曾为固定证据将陈科云的严重伤痕拍照,向中央、福建有关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告。控方在融检起诉(2002)147号《报送案件意见书》<2002.1.29>对陈科云身上地伤痕,以“与逼供有无直接关系目前难以把握”搪塞过去。陈科云为申请伤情司法鉴定,已经提出了693次的申请,为什么不敢给予鉴定?!更为离谱的是,“6.24”专案组为掩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一律将各上诉人非法监居点的“时段”,别出心裁地排除在“刑期”之外。本律师再次强烈要求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上诉人进行伤情司法鉴定。
原福建省政协委员、新华社福建分社社长许一鸣专门为此书写了《如此刑讯逼供 怎能保证办案准确——福清“6.24”爆炸案疑点甚多谨防出冤案》的内参报告。福建日报社《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和《瞭望东方周刊》都先后对“6.24”专案组,美名为“特殊条件下的监居审查”,“异常艰苦的审讯工作”,实为法西斯的审讯方式(毛泽东)——作了揭露。
本律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案是“刑讯逼供+媒体先行定性定罪=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本案只要认真阅卷,就可以看出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为此,该案在公安阶段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作不起诉决定,特建议贵庭宣告现在庭上的五位被告人无罪,否则,势必造成难以挽回的二十一世纪福建省的司法悲剧。
二、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已被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检专家们所推翻,不应再以福州市公安局《笔迹鉴定》(2001.11.19),继续欺骗领导和群众。
福州市公安局对爆炸现场提取的“残缺纸片”上的铅笔书写字迹,确认系被告人吴昌龙所为,是本案的直接证据之一。2002年12月20日,本律师委托上海市公安局803刑事科研所,对上述“残缺纸片”上的铅笔书写字迹进行司法文鉴。上海市公安局[2002]沪公刑技文检字第823号《检验意见书》(2003.1.6)结论为:“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与爆炸案有关的壹张‘碎纸片’(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
今天庭审中出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2009年2月16日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文检,作出华政司鉴中心[2009]文鉴字第A-80号《文检鉴定意见书》(2009.2.20)。这份《文检鉴定意见书》确认:“在字体字形、书写形态、运笔趋势、笔画搭配等方面存在差异点,基本反映了非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鉴定意见“倾向为非同一人所写”,再次推翻了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结论。遗憾的是,事隔2年2个月才向辩方公示!福清市检察院在融检起诉[2002]147号《报送案件意见书》(2002.1.29)中,也指出本案主要存在的问题——“关于现场提取吴昌龙的字迹,吴昌龙始终否认写信情节”。
三、吴昌龙近1小时的视听资料是在非法监居点酷刑下枷戴脚镣、精心安排下违心拍照的,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今天又在法庭上播放,严重糊弄、误导在场的领导和群众。
本律师在2002年11月22日开庭中,就指出:专案组得意之作是一个近1小时的视听资料有吴昌龙画的爆炸装置图,可惜这是在吴昌龙屈打成招之后,枷戴脚镣,在非法监居点拍摄的。这种拍摄,易如反掌,拿来哄骗小学生还马马虎虎。吴昌龙几次开庭都当庭指出:“画图是在刑警提示下画的,当天交待我拍了要给领导看,要我配合好。”否则,等待他的显然又将是生不如死的酷刑!
今天庭审又将这一视听资料分段播出。为什么不敢将陈科云、杜捷生等上诉人拍摄的录像也拿出来公示?发人深省!
四、控方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开释,至今没有找出“王中刚”或者“王大刚”来“顶缸”,本案的事实、证据链早已断掉!如此荒唐的没有电雷管引爆的爆炸案件,岂能只是“程序瑕疵”?!
经辩方深入调查,查清王小刚没有作案时间。本律师在第一次开庭(2002.11.22),就指出:控方采信杜捷生在酷刑下乱点鸳鸯谱的供述,指控王小刚提供电雷管,实属杜撰。2003年3月25日王小刚在四川被抓获,逃过专案组酷刑一劫,后经审理于2004年12月10日无罪开释。
本案的“爆炸装置为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脚线电雷管引爆”。王小刚无罪开释,致使本案缺电雷管来源一环,无法形成严密的、确凿无疑的证据链。控方坚持指控王小刚系提供电雷管的犯罪嫌疑人。一审第一次开庭时,王小刚没有出庭。第二次开庭王小刚被执行逮捕、审查一年零八个月,又不让其出庭质证。王小刚的供述等案件材料,至今没有入卷向辩方公示,涉嫌隐匿重要证据,值得法庭高度重视。
五、警方与控方在一审、重审开庭后,屈从长官意志,赤裸裸地对谈敏华、杜捷生进行诱供交易,用其按先前陈述交代,换取“关多少,判多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刚才上诉人谈敏华在庭审质证和自我辩护中,指出:2004年11月开庭前谈敏华被送到了连江县看守所,福州警方前后四次来提审,要谈敏华按以前说的讲。谈敏华说:那是假话。但警方仍一定要谈敏华承认卖了炸药,称:“说出来就没事,会请求上面关多少就判多少”。
2004年11月29日开了一整天庭,一押回连江县看守所,谈敏华还没吃饭。福州市检察院就来了两个人做谈敏华的思想工作,说:这事不是对付你的,是对上面的(陈科云和吴昌龙);你按以前交待的说,就马上可以出去了;(拿出手机,摆出挂电话的架势)我马上给你请求从轻处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谈敏华说:“我该说的在庭上都讲了,我讲真话你们不相信,要我讲假话;我在刑警那里讲了假话,造成今天这个样子”。控方在那里一直等待谈敏华开口,等了半个多小时,谈敏华说:我要去睡觉。两位检查官才悻悻离去。
无独有偶。今天庭审中,杜捷生哭诉他是怎样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的上诉人,专门指出了福州市中院2004年11月29日开完庭后,控方派员紧跟到闽清县看守所,与11月1日公安办案人员诱供、威胁的口气一样,说:“你按以前的供述承认了,我们就关你多久判多久,放你回去,如果你不相信的话,可以叫所长来,我们签个协议,作个证明,不然会判很重的!”等等。杜捷生说:“你们到现在这个时候了,还在骗我,还在恐吓我,你们就是判我死刑,我也不会再乱说了。当时要不是公安将我折磨得死去活来,我怎么会胡编乱造,以致连累了谈敏华和王小刚他们。”杜捷生说:“你们连一点良心都没有,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你们怎能这样乱搞?”两个公诉人随后灰溜溜地走了。
我们怎么能这样弄虚作假地办案?!这不是自己在骗自己吗?!谈敏华和杜捷生他们坚持讲真话、讲心里话,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重审分别改判为六年和七年。他们坚持讲真话、讲心里话,宁可在狱中度过了漫长的六和七年。本律师在这里看到了中国农民工的高大脊梁;相形之下,我们的办案人员屈从压力、惟命是从,搞出如此丑陋的诱供交易,这是何等的渺小!
六、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本案证据质疑的结论: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属于可用来证明陈科云等人犯爆炸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伪证罪的任何一件实质性证据。这些证据对各上诉人是毫无意义的,本案与他们无关;凡是合法的、科学提取的、查证属实的、与“6.24”爆炸案确有关联、可采信的事实和证据,对今后抓获真凶,侦破全案,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将其绳之于法,是有意义的。
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是客观存在的,应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所有的证据必须是对爆炸案件起到没有任何其他解释的余地,证明要求的事实必须具备绝对排他性。本律师在十年跟随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前后就证据的收集、认定和应用,向各相关法律部门呈送过多份《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犯罪动机子虚乌有。犯罪动机与预备犯罪行为,时空倒置。无法提取死者吴章雄传呼、手机、家中座机的实时话费信息清单,纯属谎言。时隔十年爆炸物品来源至今不明,爆炸现场所用炸药(见榕公刑技化字[2001]第200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2001.6.24/27>)不是桂山采石场的炸药。陈科云和吴昌龙不具备制作电雷管引爆的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的技能和知识条件(见本律师向湖南常德的的李盛福、山东潍坊的李志杰、北京解放军画报社的程更新,以及在福清的原解放军铁道兵第七师31、33团领导和战士调查的证言)。所谓东张水库试爆、运载工具、爆炸装置送入过程,纯属杜撰。连施爆的炸药量到底是“至少600克”还是“150克左右”,都没弄清!怎么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忽悠”领导和群众?!
遗憾的是,本案是用五名上诉人酷刑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按专案组随意嫁接,武断推定,弄假成真,既无实体正义,更无程序正义的大假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公、检、法第一线人员和领导,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是难能可贵的。由于“一长代四长”的非法干预,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置不同意见于不顾,导致本案将错就错、一错再错、久拖不决、优柔寡断,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形象。
七、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接二连三地出现匪夷所思的司法丑闻,给海峡西岸政治民主、司法公正的生态软环境抹黑。
2004年11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无理将本律师和马义良、杨智敏律师刑事传唤(见福州市公安局刑字[2004]034号《传唤通知书》),追查所谓“泄密”事件。本律师指出,这是完全错误的做法。《会议记要》根本就不是《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仅仅是侦查过程中需保密的材料,是福清市公安机关为了把住责任关,将《会议记要》入卷移送,经公开开庭质证,早已不是秘密。福清公、检部门都不同意对谢清逮捕,提交政法委研究。个别领导以“案情重大,先抓再说”,强行将谢清转捕,一关就是三年多,超过了伪证罪的最高刑期,是严重的违法。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警方以“告破”政绩、“维稳”、“防乱”捆绑上级领导,擅自将案件升格,宣布为“恐怖事件”,并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规定:“有意见,先到纪委来”。重审判决前夕,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面发函,剥夺本律师依法履行的辩护权。冤属多次被刑事传唤、治安处罚等。上海市公安局803刑事科研所文鉴专家被骚扰。福建爆炸协会两名专家被刑事拘留。两审主审法官受到被“双规”的威胁。在重审中,个别地方领导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敲山震虎,力图寻找突破口,企图全盘推翻福建省高院的正确裁定。
这次庭审前夕,贵院屈从压力,既不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同时”行文的含义,也没有弄清公开开庭质证的一个县级市政法委的《会议记要》属于什么秘密,更没有弄清所谓“泄密事件”的辫子长在谁的头上,就抓辫子整人,草率、鲁莽地剥夺本律师的辩护权。这是对宪法、法律的亵渎,对主席令、司法部令的亵渎,实在是一起全国之最的司法丑闻!
我们应当坚持法院、检察院在证据问题上专业判断、司法认知,排除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涉,不应等待真凶出现,否则就让替罪羊将牢底坐穿,而应刚正不阿(厉鬼不能夺其正,利剑不能斩其刚),舍身护法,排除“网开一面”、“留有余地”的裁判,决不无原则迎合长官意志、遮短护丑、纵容包庇、依葫芦画瓢。无论是“冷着陆”,还是“热着陆”都该着陆了,否则我们无法取信于民。
综观本案,刑讯逼供程度之惨烈,羁押负冤人数之多,超期羁押时间之长,不仅在我省怵目,而且为全国罕见。这种又枉又纵,有损党魂和国格的局面,再也不应当继续,早一天放人,早一天主动,国家少一天刑事赔偿。
我们党和国家是以彻底的唯物辩证主义为指导的,是在不断克服自己的错误、缺点和弱点中前进的。肯尼亚法院对2002年蒙巴萨天堂饭店爆炸案涉嫌的四人作出无罪判决;德国法院对涉嫌2001年“9.11”案的摩洛哥籍穆佐迪作出无罪判决。本律师坚信我国的司法水平不会低于肯尼亚、德国,本案的全部上诉人也会宣判无罪!“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毛泽东)”。“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永远不能设有任何‘禁区’(胡耀邦)”。让我们用实际行动,迎接建党90周年、迎接辛亥革命100周年!
上诉人陈科云第一辩护人
律师:林 洪 楠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