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05年心路历程
92、律师致公安部的反映材料
揭开刑讯逼供重灾区的盖子
平反无辜者 缉拿真凶 告慰亡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周永康部长、罗峰副部长:
现将福建省福清市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和福清市1996年“4.26”绑架案的几份资料,呈送给你们。
福清市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存在问题
陈科云、吴昌龙的血泪控诉和要求司法伤情鉴定的申请以及陈科云保留下来的物证(照片),和其铁道兵服役时的老领导、老战友张志杰、程更新的《证明》,谢建忠、邓峰的控告,联系本案的大量有关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实本案在公安专案审理(非法监视居住)中,刑讯逼供客观存在,为什么至今迟迟不敢作伤情鉴定?
一、现已判在押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的一度违心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相互矛盾。一审仅凭陈奋真举报;陈、吴可能有作案时间;陈被处分可能有作案动机;陈在铁道兵服役可能有爆破经验;现场遗留碎片字迹福州市公安局鉴定为吴昌龙所为,怎可定案?
二、电雷管一环失缺,全案“断裂”。公检始终仅凭杜捷生口供认定王小刚提供电雷管,如今王小刚无罪,至今未找到王大刚、王中刚;一审法院仍仅凭杜的口供,认定必有王大刚、王中刚?岂不荒唐?!
三、送爆炸物入纪委大楼,吴的供述有几种方式各不相同,择其一种,凭何佐证?现有认定没有依据:公检择吴、陈两人骑摩托车送入?一审法院又择一人(陈)指使一人(吴)送入。犯罪事实岂可这样武断地随意裁剪?
四、吴昌龙交待的炸药、火雷管、导火线,经试爆和爆炸后遗留物去向不明,连一点残迹都没有。爆炸现场遗留物与吴口供的爆炸装置施爆后,应有遗留物对不上号。吴的口供无任何佐证,能给予证实。
五、本案的主要证据之一是吴昌龙所谓“谈吐自如,指手划脚的录相”,只要认真地推敲,这种录相只是吊打成招后的口供加工和延伸。
福清市1996年“4.26”绑架案
该案九年五审,受害人沉冤九泉,无辜者蒙冤狱中,真凶逍遥法外。
一、福建省高院两次正确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福州市中院坚持“疑罪从轻”的错误判决。
二、福州市中院在九年五审的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有绑架罪,但有多位证人证明黄兴、陈夏影案发时在深圳,根本没有作案时间,林立峰当晚在家。确认三被告人实施犯罪严重缺乏物证。凭道听途说、主观臆断,认定两张勒索纸条是三被告人所为,是完全靠刑讯逼供制作的。
三、侦查机关过早草率结案,并抢先公布全案告破,庆功表彰;多渠道公开报导,利用媒体制造误导舆论,所谓《撩开迷雾见真凶》,实际上“告破”虚假。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原审法院对两案的判决,显然与上述的《通知》、《意见》背道而驰。
恳请你们关注两案的审理,尤其福清“6.24”爆炸案“告破”时新闻媒体更是大炒作,如今《亚洲周刊》又予曝光,影响境内外,有损党魂(实事求是)和国格(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保障人权),为此,希望贵部重视两案在专案侦查中所存在的严重刑讯逼供,支持检察部门实施侦查监督,尽快依法据实改判被告人无罪,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洪楠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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