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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十月 31, 2011

福建、云南访民京城声援王荔蕻纪行(图)

在这困惑的年代里,在这块贫瘠的土地上,他们在这块坚硬的水泥地不停地耕耘着心中的希望,他们是相互守望的中国公民。即使在这寒冷的清秋里,时刻希望燃烧个人的热情,为遭构陷、蒙屈的公民捎去丝丝暖意,以期融化他们内心的坚冰。

北京的秋季,自称“资本家”的云南朱承志(因铜矿纠纷案),福建三网民之一吴华英(十年不决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福建20多年的访民魏英(因35平方米积肥地纠纷案)、林兰英(两起交通事故案)和2008奥运进京申请游行而获刑三年的福建赤脚律师纪斯尊,先到朝阳看守所看望王荔蕻,再到八达岭长城宣传人权理念,声援王荔蕻,介绍这位红色将军女儿的遭遇。



2011年10月22日,福建吴华英、魏英、林兰英等三人再次来到北京。此行与往年进京心情完全不同,内心里压根儿就没想去中央各个信访部门凑热闹:排队、领表、登记。在写满希望,却等不来希望的地方,苦苦地诉求。

此次进京,依约而往。三天前的10月20日,王大姐案二审开庭,赶往现场围观的云南朱承志已在北京等候福建吴华英等三人。同命运共遭遇的四人入住在北京梦之旅青年旅舍。


晚9点许,急促的敲门声惊醒了沉睡中的福建三英(吴华英、魏英、林兰英),又是派出所查身份:名字叫什么?以前上访过吗?看过证件问过话,两名身着警服的派出所人员离开。鉴于8.12王大姐一审开庭,进京声援的吴华英、林兰英、张德锦等3人同样经当地派出所查证。深夜,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突降床前,将3人带出旅馆,在旅馆门口转手交给黑保安转黑监狱押送返闽。教训以往,东城区派出所前脚刚走,福建三人连忙离开。

10月24日,四人终于辗转来到关押王荔蕻的朝阳看守所。吴华英先入办理大厅,要求给王荔蕻寄钱。坐在里侧的看守所工作人员说:这里没有叫王荔蕻的人,你有没有记错?吴华英坚持没记错,说这个月20日,王荔蕻案刚刚开庭,怎么可能会记错?工作人员边操作面前的电脑边说:没有王荔蕻这个人,你找的人是不是叫王丽燕、王利芳……。吴肯定找的是王荔蕻,非其他人。并要求笔和纸,把王荔蕻名字写给对方。此时,那位工作人员很暧昧地对着身边的同事笑言:哦,我知道是谁了,原先是她。当工作人员看着电脑屏幕在吴华英写的王荔蕻三个字的纸上写下909监号时,吴往里探头匆匆瞄了一眼,只看到电脑屏幕里的名字显示“王利辉”三个字。联想到杨佳妈妈的名字被改之事,不由得顿生疑问,难道,王荔蕻的名字被改为“王利辉”了。
(图:北京朝阳看守所门口云南朱承志、福建林兰英、魏英、吴华英合影)

此时,魏英和林兰英也进入大厅,她们的言行举止让高度敏感的看守所工作员察觉到三人是同伙,马上摆出百般刁难的架子不让寄,说什么“下班不能寄、一个月只能寄一次、不是近亲属不能寄。后在朱承志的多方协商下,终于如愿向王大姐表达了来访者微薄的心意。期间,那位态度蛮横的032038警号中年人向上汇报。

(图:王荔蕻住在朝阳看守所第909监室)

(图:北京西客站云南朱承志和闽清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合影)

(图:北京西客站云南朱承志和福建赤脚律师纪斯尊合影)

从朝阳看守所出来,福建闽清严晓玲母亲林秀英打电话来,四人又匆匆赶往北京西客站迎接林秀英、福建赤脚律师纪斯尊。这次,与林秀英同行的闽清访民有十几个人,他们准备闯天安门广场,让闽清县政府感到压力后解决民众合理诉求。
(图:北京屠夫、朱承志、高健、林兰英、吴华英、魏英)

晚上,四人与在京城的屠夫、高健等众人一同聚首。


10月25日,福建的纪斯尊、吴华英、魏英、林兰英、云南的朱承志一行五人到八达岭最高处,展开庆祝王荔蕻生日快乐的图片,五人进行合影留念,并向好奇的游客介绍一位面对苦难不愿沉默的将军女儿――北京王荔蕻。她为了声援福建三网友,与全国各地网友来到福建福州马尾法院现场声援、围观。没想到,在王荔蕻等网友的关注下,三网友吴华英、游精佑、范燕琼先后走出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关注者王荔蕻却遭秋后算帐,于2011年3月21日被抓捕,以围观福州马尾4.16现场“寻衅滋事罪”获刑九个月。

10月26日,即将离京的吴华英在北京西客站附近邮局向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最高法沈德咏副院长、福建省委孙春兰书记、福建省委政法委徐谦书记和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各寄出一份题为《一个事先宣称“成功告破”却难以下判的案件 十年不决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让谁为难了》的控告件。






此次进京,吴华英再也不想跟以前一样,天还没亮就到国家各个信访部门排起长龙队伍,等待登记来访记录。期间,有时排了一整天的队伍,也未必就能领到来访登记表格,即使如愿以偿在各部门的电脑里记上一笔,但,就是这样一笔来之不易的来访登记,也可能被当地政府因“一票否决制”攻关又归于零。




10月28日(星期五),匆匆返闽、赴闽的吴华英、纪斯尊、朱承志与福建福清镜洋失地维权代表卓友桂赶往晋江石狮法院现场,围观李祥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案”的审理。庭内武警站岗,庭外网民围观。庭审从下午3点开到晚上10点45分,据律师与参加旁听的朱承志说:整个庭审过程,都是李祥谋在审判司法官员的良知和控诉揭露6.28福远渔海难内幕。

傍晚五点许,吴华英、朱承志、纪斯尊、卓友桂又从石狮赶往福州参加游精佑为王荔蕻大姐开的庆生宴。即使生日宴的地点放在较偏僻的部队九三总院附近的旮旯角上,福州的国保也尾随而至,就在相邻隔壁房间和楼下与我们共同“庆祝”王荔蕻大姐的生日。



2011年10月28日

星期六, 十月 29, 2011

310、“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43天(2011.10.29)

100、2007年控告件

辩 冤 白 谤 天 经 地 义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再呈状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爆炸案”审了六年多了,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冤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此案至今仍压在福建省高院。在全社会倡导“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今天,这简直是不可思议。

综观此案六年多,曾经引起省委领导的关注和批示,福建省高院高度重视,为此付出极大的司法资源。曾经多次进行督查;一次作了裁定,福建省检察院领导还应邀参加了审议;并且还被告知,院长、副院长、庭长亲自阅卷。

2004年1月上旬,省高院奉命进行督查时,极为谨慎地特意从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抽调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参加阅卷,最后一致作出“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结论。2004年12月中旬,案件上诉后,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在省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共同参与审议,又明确作出“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2005年12月31日,省高院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与众不同地有三位正副庭长在内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显然,省高院是知道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只是不愿捅破这层纸,才以这种方式表述。2006年1月24日(案件发回重审的前天一天)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还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

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是非常清楚、审理结论是非常明确。

两次判决爆炸罪名成立的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而拖了两年多,造成了严重的超期羁押而强行下判。被退回重审后,倘不是上面领导的定调,福州中院怎会对着自己提出的九大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仍维持原判?怎会掩耳盗铃地把明明已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把他充当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再次出现在判决书上?倘若不是上面领导的以权压法,法官又怎会对着被告人的亲属道出了:“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样无奈和感叹?…….

纵然权力可以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真相,更无法塞住天下人的嘴。

勿庸置疑,福建省高院对此案的久拖不决,说明了审判权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即:审者无判权,判权在长官。

鲍书记:记得在2002年8月23日,您调集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听取案情汇报时曾表示要以“铁案”的标准来办此案。然而五年多时间过去了,事实雄辩地证明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假案,这固然是您所不愿意看到的,但它却是不容置疑的。您身在其位,纠正这起错案当责无旁贷。

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让“无罪的进牢房,有罪的则逍遥于法外”。五个遵纪守法的无辜百姓因此而背着“爆炸杀人犯”的黑锅,身陷冤狱六年多来受尽了屈辱和折磨;一人蒙冤,全家遭殃,四个家庭因此而深陷于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惨痛之冤,万言难倾尽。每一个良心尚存的人们都会为我们遭遇这飞来横祸而深表同情。但愿鲍书记也同有此心!

党的政法机关负有对司法的监督之责,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发生在福建,省委政法委理应秉公持正,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纠正错误,给此案一个说法,还无辜者一个公道。让人们知道我们的国家还有公正、制度和良心、让人们知道福建司法还有正义。我们相信福建省委政法委不会替司法机关掩盖错误。

“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胡适曾说明朝御史吕坤的这句话让他非常感动,我们希望它也能感动鲍书记,也能感动今天福建的司法界!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2月4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星期五, 十月 28, 2011

309、“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42天(2011.10.28)

99、2007年控告件
愿“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也能感动省委书记


福建省委卢展工书记先生:

我是定居日本的华侨。因2001年“福清爆炸案”,我的兄、嫂陈科云、谢清蒙受奇冤事,曾经两次回福州“拦轿”喊冤向您呈状,后来又反复以邮递方式向您申告冤情。而今,漫长的六年多过去了,却仍然是“此冤绵绵无绝期”!

时至今日,我和国内的亲人依然坚信假的难成真,坚信法律神圣宗旨是不可改变,即判断案件的是非,只能是事实和法律。

综观此案六年多,福建省高院在2004年1月奉命进行督查,作出了该案“证据不足,根本不能成立”结论的三位法官分别是从宁德、三明、南平三个市抽调的。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与众不同地有五名法官(其中三位是正副庭长)签了名。《裁定书》上载明:“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起上诉”。可见福建省高院知道该案存在严重刑讯逼供,只是不愿捅破这层纸,才以这种方式来表述。2006年1月24日(即案件退回重审的前一天),法官到看守所向陈科云宣读裁定书时,还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案情和审理结论是非常清楚和明确的。孰料,我们在“很快会解决”的等待中又过了近两个年头,福建省高院却至今没有动静。此案被一再拖压的事实证明,即使是省高院也是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岂不令人深思!

共产党历来主张有错必纠。对于这起审判机关明明知道是错案且备受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案件,福建省委政法委理应秉公持正,理应促使福建省高院尽快依法纠错,以“看得见的正义”给此案一个公道,让人们知道我们的国家还有公平、制度和良心,让人们知道福建司法还有公正!

尊敬的书记先生:“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胡适曾说明朝御史吕坤的这句话让他非常感动,我希望它也能感动您,也能感动今天福建的司法界!

此谨呈!



旅日华侨:陈美钦

2007年11月29日



地址: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电话:0081——432620043

星期四, 十月 27, 2011

308、“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41天(2011.10.27)

98、2007年控告件
矢志不渝六年申告 人间奇冤何日昭雪



中国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并请转肖扬院长:

我是定居日本的华侨。2001年福建福清市发生 “纪委爆炸案”,我的兄、嫂陈科云、谢清在家中不明不白被公安带走,随后,以“监视居住”为名被秘密关押在多个办案点长达56天,惨遭严刑逼供致屈打成招,从此身陷冤狱。

今年4月,林兆枢老先生带队赴闽进行侨务执法督查,此案亦列其中。曾经对该案两次进行过督查,一次作出裁定的福建省高院对案情是非常清楚,但是,向督查组汇报时却以“案情复杂”为托辞,继续拖压。

冤案都有着统一的模式:枉抓无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但这起案件被冤者居然多达六人,并且审了六年多仍不决,简直匪夷所思。所谓“案情复杂”,其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真相?

“福清爆炸案”省厅督办,而曾经的督办者偏偏在案件的审查、审判阶段又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案件被推向法庭后,开了一次庭,就已暴露出该案存在的严重刑讯逼供,福州中院因此而拖了两年多。期间,《亚洲周刊》记者就案件严重超期羁押进行采访,该政法委书记说:“该案子的确办得比较粗糙,但我认为这不是一起冤案”。显然,让曾经督办者来否定自己是不可能的。

2004年9月下旬,在被告人被超期羁押达七百余天后,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在市政法委书记亲自指挥下,又历时两个月重办此案。公、检、法在政法委书记的领导下统一行动,所谓的制约便成了空话。检察机关不但没有进行应有的审查监督,还赤裸裸地参与造假。如: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第二次开庭(距第一次整整两年)的当天下午,被告人刚被送回看守所,公诉人也来到看守所,对刚才在法庭上还在不断喊冤叫屈的其中一被告人说:“你还是把原来说过的话再说出来,今天还来得及,我们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的,你承认了这件事,把事情说出来,我马上打电话(边掏出手机),打到法院那边请求轻判。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就什么都来不及了”。在整个案件已支离破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居然还这样威胁、诱骗被告人以获取有罪供述。即使到了案件已被省高院退回重审后,福州市公安刑侦队员还多次到看守所继续对被告人施以威胁和诱骗说:“说白了,我们不是针对你,主要是对上面两个(指陈科云、吴昌龙),你说出来了,一点没事的,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人理睬你……”

凡此种种,尽管丝毫无济于事,尽管福州中院也提出该案存在的许多问题。但是,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福州中院居然两次强行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二年徒刑。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真相。如: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四川人王小刚,警方在大搞刑讯逼供中取得杜捷生的口供,仅凭一个供词,警方就认定王小刚提供了电雷管。并且在王小刚未到案的情况下,就宣称案件告破。后来王到案,由于当时福清市公安多个警察涉黑(包括该专案组组长、公安局长林孜)被抓,班子更换,无辜的王小刚幸免于酷刑。福州中院虽经单独开庭后, 于2004年12月10日夜,判王小刚无罪并释放。但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福州中院两次判决书上公然出现,王小刚为爆炸案提供了电雷管的指控,以及法院照样认定的荒唐事。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与众不同地有五位法官(其中三名是正副庭长)署名。裁定书上载明:“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可见福建省高院是知道该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只是未能直接触及而以这种方式来表述。2006年1月24日法官到看守所宣读裁定书时还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孰料,将近两年时间过去了,福建省高院却莫明其妙地无声无息。

事实和法律是判案的唯一依据。倘对法律稍具敬畏之心,又怎能把酷刑下的口供当作定罪的根据?倘若不是以权压法者对错案的极力掩盖,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又怎会拖压了六年而不决?!

古人尚能视“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然而,在21世纪的今天,为了洗雪冤屈讨回公道,国内亲人矢志不渝地申诉控告,却屡遭警方的传讯和拘押;律师们依法坚持无罪辩护却遭到相关部门软硬兼施的劝说乃至传讯;更有甚者,审判机关委托的鉴定专家却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而遭到关押……六年漫漫申冤路,千言万语难倾尽其中的悲与苦。

尊敬的首长:国内亲人蒙奇冤,海外游子心如焚。多年来为亲人伸冤,不断向国内相关部门呈诉冤情,但至今仍未释冤,今再呈此状,期盼最高法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纠正错案,并以“看得见的正义”还我亲人一个公道,给一个说法。让人们知道我们的国家还有人权,还有公平、制度和良心!

此谨呈!



旅日日华侨:陈美钦

2007年11月29日



地址: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电话:0081——432620043

星期三, 十月 26, 2011

307、“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40天(2011.10.26)

97、2007年控告件

六年不懈申告 何日奇冤得雪


福建省委信访办并转呈省政法委: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六年多,至今依然悬而未决。造成这种本该从快从重审结案件的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无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在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在长达六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惜一切手段企图对“证据”进行反复修补,却丝毫无济于事。福州中院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彻底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判案准则,居然以被告人在酷刑下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并导致荒唐的判决。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公安办案人员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居然听信恶意举报,在毫无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吴昌龙、陈科云等人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被作为怀疑对象的吴昌龙、陈科云,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处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陈、吴自杀不成,只好屈打成招,并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孰料,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在分别履行了批准逮捕手续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竟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把案件推向法院。

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要根源。

2002年7月福州中院接案后,开了一次庭,面对被告人喊冤叫屈声,当庭出示手上的累累伤疤竟视而不见;面对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的办法,并且一拖就是两年。反之,在与该案有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官吏操纵下,对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动用公安刑侦进行刑事传唤,乃至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不断上访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屡屡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对曾经受两级法院之托作出技术数据鉴定的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可以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把无罪的判处死缓。但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纸是包不住火,真相永远在。案件上诉一年后,福建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共有五位法官签署了名字,裁定书载明: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掌控下,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原判。但是那份长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乱相丛生是掩盖不了的。如:福州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当天晚上王小刚被释放。荒诞的是,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抗诉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第67号重审判决书上,居然依旧出现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更为荒唐的是,判决王小刚无罪的福州中院竟对此依旧认定。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简直匪夷所思。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仍被拖压着,再次上诉省高院又已经一年了,省院依然迟迟未作出公正判决,已经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极大怀疑。几年来,作为蒙冤的亲属,我们反复不断向省委政法委申告冤情。省高院曾经两次督查一次裁定所作明确的审议结论,省政法委是很清楚的。我们恳请省政法委本着实事求是、错案必纠的精神,敦促福建省高院尽快依法宣告“福清爆炸案”所有被告无罪!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0月30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星期二, 十月 25, 2011

306、“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9天(2011.10.25)

96、2007年控告件
六年不懈访人大 何日奇冤得昭雪

福建省人大信访局:

怀着对人大监督殷殷期待‚几年来我们坚持不懈申告冤情,孰知,人大信访机构犹如“第二邮局”,在没有任何监督措施和处理意见就把我们的申诉材料下转,最终总是被不明不白“消化”掉,以致“福清爆炸案”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被拖压了六年多,迟迟得不到依法纠正。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公安办案人员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居然听信恶意举报,在毫无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吴昌龙、陈科云等人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被作为怀疑对象的吴昌龙、陈科云,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处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陈、吴自杀不成,只好屈打成招,并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孰料,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在分别履行了批准逮捕手续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竟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把案件推向法院。

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要根源。

2002年7月福州中院接案后,开了一次庭,面对被告人喊冤叫屈声,当庭出示身上的累累伤疤竟视而不见;面对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的办法,并且一拖就是两年。反之,在与该案有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官吏操纵下,对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动用公安刑侦进行刑事传唤,乃至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不断上访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屡屡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对曾经受两级法院之托作出技术数据鉴定的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可以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把无罪的判处死缓。但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纸是包不住火,真相永远在。案件上诉一年后,福建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共有五位法官签署了名字,裁定书载明: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掌控下,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原判。但是那份长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乱相丛生是掩盖不了的。如:福州中院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当天晚上王小刚被释放。荒诞的是,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抗诉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第67号重审判决书上,居然依旧出现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更为荒唐的是,判决王小刚无罪的福州中院竟对此依旧认定。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简直匪夷所思。

如此露骨的大假案颠三倒四地被折腾了六年多。福建省高院曾经两次奉命进行督查,并作出明确的督查意见。2006年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载定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前一天(1月24日),法官曾明确告诉被告人说:“很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想不到又过了一年零九个月,问题依旧。福建省高院似乎一反常态,对曾经作出明确的审议结论,却至今不愿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谁能一手遮天,福州中院尽管两次强行作出荒唐的判决,但是判决书上出现的乱相是谁都无法掩盖的;福建省高院多次作出明确的审议结论,谁都无法改变。人大负有对法院的监督之责,“福清爆炸案”拖压了六年而不决,已经引起纷纷议论,希望省人大对该案的监督名归实至!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同具

2007年10月30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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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十月 24, 2011

30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8天(2011.10.24)

95、2007年控告件

六年不懈申告 何日奇冤得雪

福建省检倪英达检察长: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六年多,至今依然被悬而未决。造成这种本该从快从重审结案件的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无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在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在长达六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惜一切手段企图对“证据”进行反复修补,却丝毫无济于事。福州中院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彻底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判案准则,居然以被告人在酷刑下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并导致荒唐的判决。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公安办案人员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居然听信恶意举报,在毫无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吴昌龙、陈科云等人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被作为怀疑对象的吴昌龙、陈科云,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处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陈、吴自杀不成,只好屈打成招,并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孰料,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在分别履行了批准逮捕手续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竟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把案件推向法院。

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要根源。

2002年7月福州中院接案后,开了一次庭,面对被告人喊冤叫屈声,当庭出示手上的累累伤疤竟视而不见;面对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的办法,并且一拖就是两年。反之,在与该案有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官吏操纵下,对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动用公安刑侦进行刑事传唤,乃至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不断上访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屡屡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对曾经受两级法院之托作出技术数据鉴定的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可以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把无罪的判处死缓。但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纸是包不住火,真相永远在。案件上诉一年后,福建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共有五位法官签署了名字,裁定书载明: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掌控下,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原判。但是那份长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乱相丛生是掩盖不了的。如:福州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当天晚上王小刚被释放。荒诞的是,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抗诉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第67号重审判决书上,居然依旧出现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更为荒唐的是,判决王小刚无罪的福州中院竟对此依旧认定。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简直匪夷所思。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仍被拖压着。由于程序正义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视为儿戏,监督的缺失,导致这起惨烈的刑讯逼供造成的假案被一路绿灯推向法庭。检察机关负有对案件审查监督之责,但是,福州市检察院在原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牛纪刚的掌控下,不但失去了监督职能,而且沦为造假者的帮凶。我们期盼福建省检察院能够正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的事实,依法撤销福州市检察院对“福清爆炸案”所有被告人的指控,还他们于清白。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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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十月 23, 2011

30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7天(2011.10.23)

94、2007年控告件

六年不懈申告 何日奇冤得雪


福建省高院信访办: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六年多,至今依然被悬而未决。造成这种本该从快从重审结案件的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无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在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在长达六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惜一切手段企图对“证据”进行反复修补,却丝毫无济于事。福州中院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彻底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判案准则,居然以被告人在酷刑下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并导致荒唐的判决。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公安办案人员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居然听信恶意举报,在毫无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吴昌龙、陈科云等人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被作为怀疑对象的吴昌龙、陈科云,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处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陈、吴自杀不成,只好屈打成招,并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孰料,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在分别履行了批准逮捕手续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竟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把案件推向法院。

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要根源。

2002年7月福州中院接案后,开了一次庭,面对被告人喊冤叫屈声,当庭出示手上的累累伤疤竟视而不见;面对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的办法,并且一拖就是两年。反之,在与该案有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官吏操纵下,对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动用公安刑侦进行刑事传唤,乃至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不断上访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屡屡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对曾经受两级法院之托作出技术数据鉴定的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可以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把无罪的判处死缓。但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纸是包不住火,真相永远在。案件上诉一年后,福建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共有五位法官签署了名字,裁定书载明: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掌控下,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原判。但是那份长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乱相丛生是掩盖不了的。如:福州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当天晚上王小刚被释放。荒诞的是,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抗诉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第67号重审判决书上,居然依旧出现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更为荒唐的是,判决王小刚无罪的福州中院竟对此依旧认定。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简直匪夷所思。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的操纵下两次荒唐判决,但谁能一手遮天,那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漏洞与乱相,任何以权压法者都无法改变这个事实。福建省高院曾两次督查、一次裁定,都有明确的审议结论。我们恳请省高院能一如既往的尊重事实真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准则,彻底纠正福州中院枉法滥判,尽快宣告“福清纪委爆炸案”所有被告人无罪!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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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十月 22, 2011

303、“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6天(2011.10.22)

93、2007年控告件
从一份漏洞百出的死刑《判决书》看“福清爆炸案”之真相

——剖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法院刑一庭赵法官并请转呈审委会:

备受关注的2001年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一路绿灯地于2002年7月被推向法庭,福州中院于2002年11月开了一次庭后,无视本案没有一个实证的事实,经过严重的超期羁押到2004年12月1日竟强行作出死缓、十年及三年徒刑的判决。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于翌年底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及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州市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再次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作出死缓至二年徒刑的判决。然而,福州中院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这一份关乎人命本是审慎、实在难以想像严肃的法律文书,居然从头至尾矛盾严重,漏洞百出,甚至满纸荒唐牛头不对马嘴言。

(一)面对长过24页的67号判决书,第一页记载就让我们吃惊,仅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4岁。。。。。。。。”、再看第19页倒数第六行,依然如前,受害人吴章雄被炸死五年多了,何来这个4岁的儿子吴宇超?并且在第4页第3行还特别说明在审理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二个月时间审理民事诉讼,居然搞出如此荒诞的大笑话。

(二)2001年12月25日福建省《海峡都市报》“特别报道”《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中明确写着:“案发当日清晨6时许,周某从纪委大楼后门进入时看见接待室门口有一个红色小包,上口敞开,用手电筒照后发现包内有一个牛皮纸信封,上面写着:“福清市纪委***负责人收”。我们向《海峡都市报》报社了解情况,被告知“报道之案情内容是警方提供的,附上的陈科云、吴昌龙的照片也是记者被带进看守所拍摄的。再看判决书第14页第一行载明:“证人周建平、陈以香、林民厚、陈华惠、林木弟、黄燕银(纪委干部、清洁工)的证言,证实6月24日上午6、7、8点钟见到接待室门口有一红色邮政布袋,内有写着‘方市长收’的牛皮纸信封”。(证人中姓周只有一个),即周建平,周第一个看见,并且还用手电筒照看清清楚楚,怎么原来看见的“福清市纪委***负责人收”,就变成了“方市长收”呢?再看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8行,吴昌龙口供“陈科云又取来一封信,信放在盒子上面,信封上写有‘方书记’还是‘方市长’”。吴昌龙并非文盲, ‘书记’和‘市长’是看得懂的!而这封信却有了3种不同的说法,究竟是为什么?

(三)判决书第4页第6行:“福州市人民检察指控: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人便密谋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第7页倒数第10行起,依然如此。指控陈科云、吴昌龙的作案动机,实在荒唐。陈科云受纪委处分的根源是陈奋真的举报,要报复的对象应该是陈奋真。况且陈科云曾经在福清市人大办公室工作了十几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自己的影响看,在政府机关内实施“爆炸杀人”的后果,陈科云心里很清楚。而吴昌龙是因为报销问题与会计陈奋真发生矛盾,真要报复也只能是陈奋真。何况吴昌龙只是一个临时聘用工,非党员,又非干部,更没有受纪委处分过,何来的怨恨?还当指出的是:“判决书第15页第4行载明:“(福清纪委)2001年5月20日作出处分决定,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6月4日,陈科云对处分决定不满,拒绝签字”。明明处分决定是5月20日(实际接到处分决定书是6月4日),可是,检察院、法院的指控却故意把20日隐去,从头至尾只提5月份,而陈科云、吴昌龙的密谋也都是含糊其辞地称:5月份。明眼一看就知道这其中有猫腻。

(四)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载明:“警方经查获悉,2001年4月福清市纪委接到福清市中福公司(即福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员工举报,反映公司经理陈科云有关违规使用手机电话、超标准接待和违反控办纪律,擅自购买小车等问题”,“经查举报属实,陈科云受到福清纪委调查处理,作出对陈科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根据判决书第4页第6行载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即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显然报道中的中福员工即陈奋真。报道中又称:“为尽快破案,进一步发动群众提供人价值的线索……..重奖举报人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人员,奖金额高达5万元至10万元。这时福清市中福公司内部员工再次举报为陈科云开车的司机吴昌龙曾因发票报销等问题与陈科云一起受到纪委审查,事后,对市纪委有强烈不满的情绪,案发前后,行动诡秘。专案组决定从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中打开破案缺口”。由此可以看出,爆炸案发始,陈奋真的再次举报,导致专案组抓捕吴昌龙、陈科云的直接原因。

(五)判决书第8页倒数10行载明:“他(指陈科云)被纪委处分后心里很火,在四月份就问吴昌龙能否搞到炸药,吴说有,他就叫吴去搞炸药,搞好后装成炸弹放好………”。陈科云被处分时间是5月20日,‘处分后心里很火’也应该是5月20日之后,怎么在四月份就准备炸纪委?岂不荒唐!

(六)判决书第13页第9行写明:“证人陈洪生的证言,证实2000年底,陈科云告诉他其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是本单位的会计陈奋真检举的,并说对处理不服”。 2000年底前陈科云何曾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过?

(七)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8行载明:“杜捷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9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妨把它简化为: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仅仅一天)——刑事拘留——逮捕。公安办案人员把已经刑事拘留羁押在拘留所内的杜捷生在11月3日又把他转为‘监视居住’一天,从拘留所内提出来在外面一天一夜究竟是干什么?为什么不在拘留所中提审讯问?显然是为刑讯逼供提供方便。

(八)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10行有:“(吴昌龙供述)6月17日或18日在陈科云家继续试作第二炸药,陈科云找了一个椭圆形红色巧克力铁盒,白色塑料盒作电池盒……..”。再看17页倒数第2行:“35,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组对福清市”“2001.6.24爆炸案的分析意见,(转18页14行)认定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置于炸药盛装物外侧”。这一白一黑如此分明,但是,“法院却认定……用汽车废旧的铁环作为引爆控制物,电池盒放在盛装炸药的铁盒子内……….”干脆不讲黑白。而“6月17日或18日”,究竟是那一日?一个“或”字夹在中间,对于人命关天案,法院怎能如此模棱两可来认定?

(九)第16页第3行:“(2)2001年9月16日,在吴昌龙福清清展花园1号601室,搜查扣押‘中国邮政储蓄’红色袋子、导线等……”。(本页第10行)“26,福建省公安厅技术鉴定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少量不规则块状纤维絮片与吴昌龙家提取的中国邮政储蓄包袋为同一种纤维”。不要说是同一种纤维,即使吴家的“中国邮政储蓄”袋子和爆炸现场的一模一样又怎样?难道我家有一把刀子和某杀人现场留下的刀子一模一样,就可以认定我就是凶手?更何况吴家也只有一个邮政储蓄袋子(证人施圣力送的,案卷里有)。这个邮政储蓄袋子到底是爆炸现场那一个袋子?还是从吴家里“借走”装笔记本的那一个袋子?

(十)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有:“他(指吴昌龙)跑回家找到一个差不多的铁环,返回陈科云家,将铁环锯一锯,锯一个口口,尖尖的,用铜线作成钩钩,与铁环套上………”。再看第17页倒数10行:“32,福建省公安厅痕迹检验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锉痕”。一个锯一个锉,明明白白。再看第21页第6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将汽车废旧铁环锯锉成缺口顾尖状与现场提取的铁环缺口两端有锉尖的痕迹能相印证”。居然干脆把 ‘锯’和 ‘锉’两者合二为一成“锯锉”。 稍有常识者实不敢恭维法院如此拼凑罗织“罪证”。

(十一)判决书第19页第9行写明:“41,福清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证明2001年9月26日陈科云认罪后,自杀被制止,为确保安全,决定给陈科云带上手铐、脚镣、头盔保护,因天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疤痕。在审理陈科云……..没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真是这样吗?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自9月13日被抓后,翌日即被带上手铐、脚镣。9月14日,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相继被抓,全都手铐、脚镣加身。要说因手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小疤痕的应该是谢清(女人的皮肤至少也比男人嫩),然而,不但谢清手上没有疤痕,连被关押长达53天(9月14日——11月7日)天天手铐、脚镣不离身,11月7日放回时连脚镣的钥匙都找不到的(后来请锁匠打开)谢建忠都没有留下明显的疤痕。而陈科云至今已经六年了,其手上依然清晰可见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是多次吊挂长时间溃烂留下的。岂能是天热磨损的小疤痕所能推脱!还有吴昌龙的一边耳朵几近丧失听力、杜捷生的“烂屁股”危情、谈敏华变了形的手指头、及他们全身累累伤痕,谁能一手遮天!

(十二)第18页第6行:根据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对福清爆炸案分析意见关于“炸药量,根据现场炸坑尺寸、现场提取的金属碎片、爆炸伤和炸点周围建筑物破坏情况,并结合爆炸实验综合分析。“6。24”爆炸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炸药量为150克左右。”据杜捷生供述:“2001年5月份,吴昌龙向他要炸药用于炸鱼,他向谈敏华拿2筒炸药和2枚火雷管交给吴昌龙”。吴昌龙供述试爆用去了一筒炸药,还剩下一筒即150克。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鉴定的结论,爆炸使用的炸药量最多只能是150克,多一克都不行,因为吴昌龙只剩下一筒炸药(150克)。杜捷生供述其向谈敏华买了二筒炸药,正因如此,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在2003年7月应两级法院之邀,作出炸药量至少600克”的结论后,两名专家被以“伪证罪”而招致28天的牢狱之灾。为了能彻底推翻该结论,福州中院还于去年8月18日特意开了一次半个小时的庭,没有专家参加,当庭推翻该鉴定结论。

(十三)关于爆炸之电雷管和来源。判决书第4页倒数7行福州市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第20页第10行写明:“关于本案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的供述能基本印证。”法院依然采纳了对王小刚的指控。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就是这个王小刚,福州中院早在2004年12月1日月日已宣判其无罪并释放。请看福州中院[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对“另案处理”的王小刚的判决:“本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王小刚的无罪释放,表明其提供的电雷管纯属子虚乌有。但,控、审双方知道没有电雷管要判爆炸罪成立是不能成立的。荒唐的是,福州中院一边对王小刚作出了无罪的判决,一边竟然以“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购买了2枚电雷管”和“本案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供述能基本印证”进行指控并认定。审判机关如此露骨的参与造假,在司法界堪称罕见。

(十四)判决书第5页第2行:“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向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子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去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实在是难以想像,仅凭这机关报指控,就定谢清犯“伪证罪”,当年福清检察院对是否批捕谢清本就存有疑议,只因福清政法委一主要领导的一句话:案件重大,先捕再说。致使与爆炸案毫无关系的谢清,无端遭受三年零80天的牢狱之灾。上面的指控,无非就是谢清在两次的供述中没有把自己在6月23日晚的去向讲清楚,也就是把在外面打麻将说成在家里和陈科云在一起,这些本来是谢清个人当晚的去向问题,而一个与案件没有任何牵连的人,在与不在家,有没有和陈科云在一起,和案件有什么关系?和陈科云有什么关系?所谓“伪证”,简单的说法就是为他人作虚假证明,那么,即使谢清把在外面的打麻将说是在家里和陈科云在一起讲了假话,她究竟为陈科云作了什么证明?证明又假在何处?(更何况,陈科云的确一直都在家里)居然判她三年徒刑?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综观这份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罗列的内容,除了被告人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口供以及从他们家搜来(每个家庭都有日常工具)各种所谓作案工具外,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甚至连安装爆炸装置的炸药和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都是疑团滚滚、乱相丛生。福州中院却无视事实继续把法律当儿戏,继续视生命为草芥,于去年10月10日再次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二年徒刑。案件查办造假到了这个份上,堪称全国罕见,难以想象。

此案至今六年多,去年十月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至今即没有开庭,也没有作任何的判决。我们期待着福建省高院能够就案论案,尊重事实和法律,对这起拖压了六年多的案件,给出一个令人信服公正的判决。现附上福州中院这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即对王小刚的判决)以及相关材料,敬请审视。

2007.9.12

星期五, 十月 21, 2011

302、“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5天(2011.10.21)

92、2007年控告件
温总理:

我们是福建省福州福清市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嫌犯家属,为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期审理此案,恳求总理批示督促,解民悬望。略具情状如下:

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纪委大楼发生爆炸,炸死原纪委领导驾驶员吴章雄。7月27日“6•24纪委爆炸案”专案组收审疑犯,主从疑犯共五人。同年九月,福建媒体高调宣布本案告破。但因证据不足,该案于2004年11月29日在福州中院开庭,二“主犯”判死缓。此时,疑犯已被“超期羁押”二年多。上诉至省高院,退回重审,自此案件陷入反复严重“超期审理”过程中,总计六年,至今二审未开,所谓的嫌犯已在押六年之久。家属们多方奔走,要求依法审理,被告之“案情特殊”,可以超期(《福建日报内参》附件1)。

案子确有“特殊”如:

一、死者吴章雄家属曾经向警方反映,其领导欲杀之灭口,此节被瞒过了;

二、本专案组组长,原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后因涉黑入狱,此事被讳过了;

三、本案起诉有关主犯的证据链中,本案中爆炸装置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另案一审被无罪释放,此判被略过了(附件二);

四、一审开庭时,嫌犯脱衣以示累累伤痕,痛哭喊冤,此景被跳过了。

其它种种非正常现象,不一而足。人大有监督,新闻有跟踪,毫无效果。本案辩护律师曾上书中央政法委,未见成效。六年来,五个家庭望眼欲穿。祸水临门,无论真相如何,五个家庭一直以来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苦痛。但我们没有丧失希望,相信事实、相信法律、相信党和政府。我们四处奔波,通过合法途径,用尽合法手段,案子依然没有任何起色。只能寄望于总理,期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听一下最底层的呼声,期望您的答复能让我们从对法律的绝望中看到一点希望的光亮。合法合理途径已然走尽,事出无奈,上书总理。千言万语,又恐多占总理宝贵时间。斗胆冒犯,请总理原谅!

秋安!



附:1、《福建日报内参》(闽简报字00045号)复印件一份;

2、王小刚无罪释放《判决书》(文件号)



“6•24纪委爆炸案”嫌犯家属上

2007年9月10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身份证号:3501274908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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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身份证号:350127197103046966

手 机 号:13599951303

星期四, 十月 20, 2011

福建十公民声援王荔蕻、提前祝福生日快乐

福建十公民声援王荔蕻、提前祝福生日快乐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第五法庭二审开庭审理王荔蕻“寻衅滋事案”,未能前往现场声援的福建三网民游精佑、吴华英和闽清严晓玲母亲林秀英、沙县林碧仙、南平张德锦、福州林兰英、福清卓友桂、王传沐、姚忠星、魏英等10人穿着写着“王荔蕻回家吃饭”的红白相间的衬衫声援。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提前为本月28日寿星王荔蕻大姐过生日。我们祝福王大姐生日快乐!愿她在狱中平安,早日健康归来。

今天王荔蕻大姐“寻衅滋事案”二审开庭,大家对北京二中院未敢抱有幻想,如大家所料,二审维持一审九个月判决。这样的司法暴力谎言,让我们深感厌恶。

2011年10月20日

301、“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4天(2011.10.20)

91、2007年控告件
福清6.24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

(图:冤属在福建省高院里)


福建省夏冬英院长:

我们是福清“6。24爆炸案”蒙冤亲属。

六年前,福清发生一起“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孰料,接踵而至的影响更恶劣,社会危害更大的案件查办大造假,致六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及五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此而陷入了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领导传呼后,到了纪委触动了安放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案发后,省公安厅督办,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黑社会保护伞)任破案专案组组长。专案组调集50余名“精兵强将”进驻福清宾馆,在全市展开拉网式的大摸排,凡被嫌疑者即被传拘。整个福清搞得风声鹤唳,人们谈警色变。而蹊跷的是,专案组在“十条侦查措施”中,对打传呼者却始终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专案组仍难确定对象,这时,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内部与公司经理陈科云有特别过节的公司会计乘机向警方进行恶意举报,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党内警告处分)心怀不满策划搞了爆炸。在“命案必破”“破案有功”思想支配下,为急于破案,专案组听信举报,把陈科云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而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会计)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吴昌龙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干部,更没有受纪委处分。与陈奋真产生矛盾,怎么就向纪委进行报复?!起诉书和判决书强加给吴昌龙的作案动机,实在荒唐!)。并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2001年7月27日夜,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路上,突遭全副武装刑警的“密捕”。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亲属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寻人启事》,警方一直秘而不宣。直到有一天发现吴驾驶的公司小车被换了牌号在警方手中使用,才知道吴昌龙在警方手里。陈科云因此还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孰料,警方马上就要对他下手。

吴昌龙突遭拘羁,被秘密关押在福清市戒毒所、安全局怡静园、刑侦队办公室等处,手铐脚镣加身。不让睡觉,拳打脚踢,逼吴交代“问题”。吴昌龙天天喊冤,一个多月后,警方仍一无所获。急红了眼的警方,在毫无证据下,9月13日对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进行传拘,于9月14日、17日又对陈科云的两个妻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实施抓捕,同样不告知他们的亲人,同样全都上了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以上几个办案点,不分昼夜采用车轮战术,逼取口供。

谢建忠、谢建灿两兄弟被抓后,办案人员逼迫他们要交待是如何安装爆炸装置,在分别被关押54天和26天,令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还得自己支付50元钱的脚镣费(因为时间长久,找不到脚镣的钥匙,只好请来开锁匠)(附件2)。,同样不告知他们的亲人,同样全都上了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以上几个办案点,不分昼夜采用车轮战术,逼取口供。

为打开“突破口”,警方加大了对吴昌龙的用刑力度,终因酷刑难熬又自杀未遂,9月18日,吴昌龙只好按警方的要求供称是陈科云搞了爆炸。

此时的陈科云同样是警方砧板上的一块肉。处在“警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十天十夜的身心折磨,9月22日夜至23日凌晨,陈科云也胡乱作了招供,即使那样,所谓的交代也是一点实质性的东西都没有。

为“扩大战果”,警方逼迫吴昌龙作了“详细”交代。 “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也就控制了人的意志”此时的吴昌龙只好顺着竹竿爬,警方按供抓了所谓提供雷管、炸药等爆炸物的杜捷生(吴刚离婚的前姐夫);警方如法炮制,杜捷生供述了纸雷管、炸药和导火索来源起先是宁德的卫国、当兵的‘小八路’、外甥郭宗盛、连江严锦祥,最后,警方把目标锁定在福州一石仔场的江西民工谈敏华。后来,由于爆炸用的是电雷管引爆,酷刑下的杜捷生胡乱招供,最后落在四川人王小刚身上。令人费解的是,警方不去四川抓捕王小刚,就认定全案子已“告破”。 11月7日,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对以上五人宣布刑事拘留。这时,吴昌龙和陈科云夫妇被关押在警方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之久(警方美其名曰:监视居住),警方才告知人在公安手里,时公安不但不给任何的法律文书,还不让律师会见(因为伤口还在溃烂)。随即于11月21在当地发行量最大之《海峡都市报》登发了《福清“6.24”爆炸案告破》的新闻。12月5日,一份关于《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很快上报督办此案的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

陈科云、吴昌龙后来从看守所传出《血泪的控诉》书,字字血,句句泪,对恶警惨无人道的法西斯暴行进行了揭露。然而,案件移送福清检察院后,陈科云、吴昌龙等人身上伤口还在溃烂流脓,明知该案严重刑讯逼供,却不敢加以认定,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以“暂时无法认定”,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推给了福州市检察院。

2002年3月份福州市检察院接案后,履行了二次退回补充,对嫌疑人以及他们的委托律师一再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始终不予理睬。更为荒唐的是,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关键的部件,杜捷生在警方的酷刑下所作的胡乱供述,最后落在没有到案的王小刚的身上,福州市检察院也不调查核实,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底向福州市中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案卷中连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都没有,以致到了法院后,又再一次被退回要求补充。

2002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的累累伤痕;陈科云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当面痛斥公诉人是为虎作伥。

2003年3月份王小刚到案。此时福清公安局换了班子(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涉黑已抓),王小刚没有遭受酷刑,被一直关在看守所。但福州检察院还是将王小刚起诉,福州中院却另案处理,单独开庭。律师们反复提出王小刚作为被指控为爆炸提供最关键的电雷管者必须并案审理,可法院就是置之不理。

是假难成真。福州中院第一次庭审后,由于案件的漏洞百出。全案没有一个实证,只有相互矛盾的口供,蒙冤者亲属不断向中央、省相关部门进行申告,省有关领导作了多次批示,省高院奉命对此案进行了两次督查

2004年1月5日,省高院第二次督查时,特意抽调了福建省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个中级法院的刑庭副庭长分头阅卷十天,1月15日在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听取了他们的看法,结果一致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立”。而此时,已经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在第一次开庭无法下判而拖了近两年,于2004年9月底,亲自组织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联合重办此案,请来所谓的“专家”,对漏洞进行大修补。把原来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个被告人,采用欺骗、恐吓,秘密分散转押到福州市辖下的五个县看守所,不告诉关押地点,更不让律师会见。二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就在法院通知律师于29日第二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和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采取刑事传唤,时间长达12个小时,搞“敲山震虎”。紧接着,以更狠的手段对不断控告的当事人亲属多次进行刑事传讯。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在范仁善院长的指挥下第二次开庭(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和第一次庭审时一样,法庭内外布满武警公安,戒备森严,如临大敌。每个被告人的亲属只发两张旁听证,不让公众旁听。法庭上喊冤叫屈声撕心裂肺。隔日(12月1日),即强行宣判陈科云、吴昌龙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十天后(12月10日),福州市中院法官半夜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关押了一年八个月的王小刚悄悄无罪释放,并恐吓王小刚马上离开福州。至此,这起被拖压了二年多的爆炸案,以没有电雷管而被福州中院判爆炸罪名成立。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至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省高院在省检察院倪英达检察长参与下,以不公开的审理方式一致达成“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于2005年12月31日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退回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身份,更加露骨地以权压法,公然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此案的审理。指令法院发函给市律协,要他们取消陈科云委托律师林洪楠的辩护资格,并直接打电话给市司法局长要管好律师。在重审开庭的前一天(2006年5月31日开庭),市律协一一打电话告诫律师们,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更匪夷所思的是,省工程爆破协会曾经受福州市中院和省高院之托,作出的爆炸所需炸药量起码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牛纪刚大为恼火(因为吴昌龙的供述只有75克——150克),居然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对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令取保候审。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科的侯小凯被无端怀疑与爆破协会专家串通而被关押了50天(2006年6月28日——8月18日),放出来时,身上伤痕累累。更有甚者,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居然还到两级法院要查办办案的法官。

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奉命对此案重审宣判,法院内外依然武警密布,公众固然不准进入旁听,但看到律师们进场还要被搜身检查时,被告人亲属和未进场的律师心都寒到极点,一致拒绝进入庭审大厅。

几年来,为亲人伸冤,被告人亲属不断上访,控告,却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押。其中一次在2005年9月14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出动警力半夜到福清,以抓捕要犯的手段,翻墙砸门对曾经向省委书记呈状的陈科云的哥哥、吴昌龙的姐姐和杜捷生的姐姐实施抓捕,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关押了17天后放出。

离奇的案件,引起了社会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虽不能公开报道,多次以《内参》形式进行披露;中国青年报记者到实地采访后,于2005年5月31日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核心调查》;香港《亚洲周刊》刊登《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的报道;2007年1月7日又以《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

夏副院长,您是省法院分管刑事,福清爆炸案至今已经十一个多月过去了,省院却迟迟没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我们恳请省高院能本着事实和法律,公开庭审、公正判决,还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人一个迟到的公道!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十亲属同具

2007年9月7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星期二, 十月 18, 2011

299、“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2天(2011.10.18)

89、2007年控告件

六年执着呈冤情 敬请秉公再催办

(图:王毅大使)

尊敬的王毅大使:

作为一个旅居日本的侨民,多年来为亲人伸冤,一再向使馆呈状,蒙 您及使馆官员的垂怜,把我的诉状转呈国内相关部门,对此,我始终铭记于心。

2001年发生在福建省福清市那起全国罕见的“纪委爆炸案”,福清公安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轻信恶意举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把我兄、嫂陈科云和谢清等人当作替罪羊,酷刑逼供致屈打成招而身陷冤狱。时至今日,整整六年过去了,案件真相昭然若揭,但当局为了所谓的“地方形象”,明知错案,却不肯纠正,至今仍不愿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图:日本侨属在中国驻日大使馆门口请愿)

去年四年初,中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带领侨务工作检查组莅临福建,国内亲人获悉向检查组呈交了诉状。随后,我又两次向您邮呈了状件,希望通过使馆转呈中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为我兄、嫂洗雪冤屈。

今年四月上旬,中国人大常委委员、全国侨联主席林兆枢先生又带领侨务执法检查组再次到福建检查涉侨案件,“福清爆炸案”乃其中被督查之一。福建省高院向检查组作了案件审理情况报告,孰料,省高院对该案没有任何的处理意见,却以“案件疑难复杂”为托辞,给继续拖压进行粉饰,汇报时当场受到检查组的质疑。

一起本该快审快结的重案,居然审了六年仍不决,简直是匪夷所思。究竟是案件复杂,还是长官意志作祟?

该案被搞得如此颠三倒四并久拖不决,缘于侦查伊始就大肆践踏程序,恣意抓人,把我兄、嫂等人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多个办案点,最长竟达108天,大搞酷刑逼供。又因当地司法屡屡听命于长官意志,检察机关监督的缺位,致使嫌疑人在酷刑下的供述被当作定案的依据并被一路绿灯地推向法庭。

中国两高一部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相关部门却无视本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对我兄等人以及律师们一再要求给予司法伤情鉴定始终无人理睬;对被告人在法庭上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众目睽睽之下出示被严刑拷打留下的累累伤痕,法院也熟视无睹。

由于案件漏洞百出,六年来,该案一直处在反反复复却又丝毫无济于事的“补充”的怪圈之中。福州市中院于2002年11月28日庭审后,无法判决而拖压了整整两年,后被强行作出荒唐的判决。上诉后,福建省高院经审理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爆炸物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物证之间也存在许多矛盾”、“撤销福州市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裁定书》)。并且在裁定书上签名的办案法官异于平常多达5人,其中前三位还是庭长和副庭长(专家称,这说明对案件的慎重)。2006年1月24日(发回重审前一天)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宣读裁定书时,对我兄说:“快了,问题很快就会解决”。但是,省高院却不是依法直接作出判决而是发回让中院来重新审判。这岂不发人深思?

还当指出的是,福建省高院早在2003年和2004年曾奉命对此案进行过两次督查,并且都一致认为“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而发回重审前,福建省高院在审理时还邀省检察院领导一道会审并达成了“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勿庸讳言,福建省高院对该案的案情、观点是非常清楚和明确的。

事实说明,即使是福建省高院也是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鉴于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省高院在向全国人大侨务检查组作汇报时,以“案件复杂”来搪塞了。

尊敬的王毅大使,因对我兄、嫂蒙受稀世奇冤抹不掉的悲思,六年来,我多次回国,向当局诉冤情,呈状件。很难想像那些平日里在电视里,在大会小会上开口“以人为本、保障人权”,闭口“依法治省,执政为民”的“人民干部”,对这起比窦娥还冤的大冤案,对我们告状无门的哀伤,痛苦、愤怒乃至绝望,居然是那样的冷漠、冷酷和麻木。

亲人蒙冤受辱,游子心忧如焚。今再呈此状,敬请王毅大使百忙中再予以关注。以上如无不当,请将此件转北京相关部门领导审视。

谢谢!



陈美钦 谨具

2007年8月21日



地址: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电话:0081——432620043

星期一, 十月 17, 2011

298、“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1天(2011.10.17)

88、2007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六年不决的背后



福建省高院陈旭院长并审委会: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福清爆炸案”至今六年了,仍然拖压而不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已经搞得混乱不堪。

综观此案,从公安侦查开始就恣意践踏程序法,大搞刑讯逼供,导致侦查彻底背离“准”字的轨道,从而引发了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再囿于长官意志“要维持”,致公诉机关的“监督”完全缺位,并走进不断“补充”的怪圈之中;随后,福州中院受长官意志所掌控,彻底失去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尽之责,第一次开庭之后,由于案件的漏洞百出,而久拖难判达两年,又在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牛纪刚的指挥下,联合了公、检、法三家历经二个月对漏洞又进行了一次大修补后,仍然无济于事,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强行作出爆炸罪名成立的判决。陈科云等五人强烈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我们为省高院能够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精神感到欣慰的同时,也为省高院为了回避矛盾,不依照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构成了无罪的法定条件,不能发回重审,应当直接宣告无罪”的规定,未能对该案直接作出判决而悲哀。

令我们愤怒的是,案件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依然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继续听命于长官意志的掌控,面对案件的漏洞百出提出了九大存在的问题无法修补的情况下,居然再次维持原来的荒唐判决。后来法官无奈地对当事人的亲属说:“我也很想和上面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恐怕就是福州中院为什么两次枉法判决的直接原因。

众所周知,福建省高院在此前曾经两次奉命对案件进行过督查,并且都有明确一致的督查意见。勿庸讳言,福建省高院对案情是非常清楚,观点是明确的。

两高一部明确规定“对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迟迟不判”。此案再次上诉又过了九个半月,福建省高院至今仍没有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究竟又是为什么?

评判一个案件的是非曲直,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权力固然可以代法、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的真相,更无法让假案成真。

这起罕见的大假案,致五个无辜者蒙受着人间奇冤,作为他们的亲人,多年来,我们一直背着“爆炸杀人”案犯亲属的“黑锅”在屈辱中煎熬着,四个家庭因此而陷入苦难的深渊之中。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福建省高院如果也底气不足,致使我们沉冤莫雪,我们发誓:为了洗雪冤屈,为了讨回清白,上天入地也要抗争到底,那怕付出生命的代价!

此案备受国内广泛关注,其真相已昭然若揭,福建省高院是依法彻底纠正错案,宣告该案所有被告无罪,还是屈从于长官意志,为维护所谓“声誉”而将错就错?人们正拭目以待!

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十亲属同具

2007年8月1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星期日, 十月 16, 2011

297、“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0天(2011.10.16)

87、2007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六年不决的背后

福建省检察院信访处并请转呈倪英达检察长:
(图:冤属在福建省检信访接待室门口)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福清爆炸案”至今六年了,仍然拖压而不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已经搞得混乱不堪。

综观此案,从公安侦查开始就恣意践踏程序法,大搞刑讯逼供,导致侦查彻底背离“准”字的轨道,从而引发了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再囿于长官意志“要维持”,致公诉机关的“监督”完全缺位,并走进不断“补充”的怪圈之中;随后,福州中院受长官意志所掌控,彻底失去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尽之责。2002年11月28日第一次开庭之后,由于案件的漏洞百出,而久拖难判达两年,致严重超期羁押长达七百余天。2004年9月下旬又在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牛纪刚的指挥下,联合了公、检、法三家历经二个月对漏洞又进行了一次大修补后,仍然无济于事,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强行作出爆炸罪名成立的判决。陈科云等五人强烈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院经一年多时间的审理,于2005年12月31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我们为省高院能够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精神感到欣慰的同时,也为省高院为了回避矛盾,不依照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构成了无罪的法定条件,不能发回重审,应当直接宣告无罪”的规定,未能对该案直接作出判决而悲哀。




令我们愤怒的是,案件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依然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继续听命于长官意志的掌控,面对案件的漏洞百出提出了九大存在的问题无法修补的情况下,居然再次维持原来的荒唐判决。后来法官无奈地对当事人的亲属说:“我也很想和上面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恐怕就是福州中院为什么两次枉法判决的直接原因。

众所周知,福建省高院在此前曾经两次奉命对案件进行过督查,并且都有明确一致的督查意见。勿庸讳言,福建省高院对案情是非常清楚,观点是明确的。

两高一部明确规定“对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迟迟不判”。此案再次上诉又过了九个半月,福建省高院至今仍没有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究竟又是为什么?

评判一个案件的是非曲直,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权力固然可以代法、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的真相,更无法让假案成真。

这起罕见的大假案,致五个无辜者蒙受着人间奇冤,作为他们的亲人,多年来,我们一直背着“爆炸杀人”案犯亲属的“黑锅”在屈辱中煎熬着,四个家庭因此而陷入苦难的深渊之中。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福建省高院如果也底气不足,致使我们沉冤莫雪,我们发誓:为了洗雪冤屈,为了讨回清白,上天入地也要抗争到底,那怕付出生命的代价!

此案备受国内广泛关注,却居然审了六年仍在拖压,已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度的议论。福建省高院是尽快依法纠正错案、宣告所有被告无罪;还是屈从长官意志,为维护所谓的“声誉”而将错就错?我们期待省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并敦促福建省高院尽快作出公正判决,不再拖压。

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十亲属同具

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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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十月 15, 2011

296、“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29天(2011.10.15)

296、“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29天(2011.10.15)


86、2007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拖压六年仍不决的背后



福建省委信访局并省委政法委:

几年来,因“福清爆炸案”我们的亲人蒙受奇冤事,不断向省委信访部门申告冤情,希望对此案进行法律监督,然而,六年时间过去了,尽管案件的是非曲直已昭然若揭,但是,至今仍被压而不决,福建省高院迟迟没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案审了六年了,经程序和非程序的对案件的“漏洞”反反复复地进行修补,丝毫也无济于事的情况下,福州中院奉命于2004年12月1日强行作出爆炸罪名成立的判决被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后,面对漏洞百出的案件,福州中院一边提出了该案存在的九大问题,一边居然再次维持原来的对五名被告处死缓至二年徒刑的判决,真是福州司法怪事多。“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虽只是法官无意流露的一句无奈的话,却对这“怪事”作了全部的诠释。

众所周知,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奉命对此案作出了明确的督查意见。其中一次于2004年1月5日,特意抽调宁德、南平、三明三地市中级法院的三个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分别阅卷十天,1月15日在当时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听取了他们的意见,结果一致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2004年12月上旬该案上诉到福建省高院后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审理,省高院在省检领导的参与下,以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通过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2006年1月24日,该案第一被告陈科云还被明确告知说:快了,很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显然,福建省高院对案情是非常清楚,观点也很明确。孰料;此案于去年10月再次上诉至今已经近十个月了,福建省高院却出乎意料地迟迟没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两级法院为什么总是处在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尴尬和无奈之中?此案之所以被拖压了六年仍不决,究竟是所谓的“案件疑难、复杂“,还是长官意志在从中作祟?

评判案件的是非曲直、罪和非罪,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权力固然可以代法、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的真相,更无法让假案成真。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发生在省城福州,发生在省委、省政法委的眼皮底下,居然拖了六年仍得不到解决,几年来,我们申告无果的哀伤、痛苦、愤怒乃至绝望,相关部门却如此的冷漠、冷酷、甚至打压。对于这起影响波及国内外的对党以及福建司法公信度造成了极大影响的大冤案,岂能任由某些作恶官吏如此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

“福清爆炸案”至今长达六年,真相已昭然若揭,但纠错却困难重重,我们希望福建省委、省政法委予以高度的重视,敦促福建省高院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对“福清爆炸案”五个蒙冤者尽快做出无罪的判决,不要再继续拖压。

我们发誓将不惜代价为我们的亲人讨回公道,洗雪冤屈!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十亲属同具

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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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十月 14, 2011

29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28天(2011.10.14)

85、2007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拖压六年仍不决的背后


福建省人大信访局:

几年来,因“福清爆炸案”我们的亲人蒙受奇冤事,不断向人大信访部门申告冤情,希望人大对此案进行法律监督,然而,六年时间过去了,尽管案件的是非曲直已昭然若揭,但是,至今仍被压而不决,福建省高院迟迟没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案审了六年了,经程序和非程序的对案件的“漏洞”反反复复地进行修补,丝毫也无济于事的情况下,福州中院奉命于2004年12月1日强行作出爆炸罪名成立的判决被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后,面对漏洞百出的案件,福州中院一边提出了该案存在的九大问题,一边居然再次维持原来的对五名被告处死缓至二年徒刑的判决,真是福州司法怪事多。“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虽只是法官无意流露的一句无奈的话,却对这“怪事”作了全部的诠释。
(图:福州中院一审开庭押送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囚车呼啸而去)

众所周知,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奉命对此案作出了明确的督查意见。其中一次于2004年1月5日,特意抽调宁德、南平、三明三地市中级法院的三个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分别阅卷十天,1月15日在当时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听取了他们的意见,结果一致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2004年12月上旬该案上诉到福建省高院后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审理,省高院在省检领导的参与下,以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通过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2006年1月24日,该案第一被告陈科云还被明确告知说:快了,很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显然,福建省高院对案情是非常清楚,观点也很明确。孰料;此案于去年10月再次上诉至今已经近十个月了,福建省高院却出乎意料地迟迟没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两级法院为什么总是处在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尴尬和无奈之中?此案之所以被拖压了六年仍不决,究竟是所谓的“案件疑难、复杂“,还是长官意志在从中作祟?

评判案件的是非曲直、罪和非罪,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权力固然可以代法、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的真相,更无法让假案成真。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发生在省城福州,发生在人大监督的眼皮底下,居然拖了六年仍得不到解决,几年来,我们申告无果的哀伤、痛苦、愤怒乃至绝望,却屡屡遭到那些在大会小会上、在公众面前开口“依法治国,执政为民”,闭口“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人民干部”的冷漠、冷酷、甚至打压。对于这起影响波及国内外的对政府以及福建司法公信度造成了极大影响的大冤案,岂能任由某些作恶官吏如此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

(图:吴昌龙的母亲到福建省人大门口呼吁)

人大负有直接对法院监督之责,“福清爆炸案”至今长达六年,真相已昭然若揭,但纠错却困难重重。我们希望福建省人大督促福建省高院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对“福清爆炸案”五个蒙冤者尽快做出无罪的判决,不要再继续拖压。

我们发誓将不惜一切代价为我们的亲人讨回公道,洗雪冤屈!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十亲属同具

2007年8月1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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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十月 13, 2011

29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27天(2011.10.13)

84、2007年控告件
福建福清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

(图:中纪委吴官正)
中央纪委:

六年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孰料,接踵而至的影响更恶劣,社会危害更大的案件查办大造假,致六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及五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此而陷入了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

刑讯逼供使案件“告破”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领导传呼后,到了纪委触动了安放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蹊跷的是,在这之前,曾经多人看到过该爆炸物,都安然无恙。

案发后,福建省公安厅督办,时为公安厅副厅长的牛纪刚专办了此案。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被判十五年)任破案专案组组长。专案组很快制订出“十条侦查措施”,但,对打传呼者却始终讳莫如深。

(图: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

正当专案组难以确定对象,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内部与公司经理陈科云有特别过节的公司会计乘机向警方进行恶意举报,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党内警告处分)心怀不满策划搞了爆炸。专案组居然听信举报,立即把陈科云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而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会计)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吴昌龙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干部,更没有受纪委处分。与陈奋真产生矛盾,怎么就向纪委进行报复?!起诉书和判决书强加给吴昌龙的作案动机,实在荒唐!)。并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2001年7月27日夜,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路上,突遭全副武装刑警的“密捕”。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亲属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寻人启事》,警方一直秘而不宣。直到发现吴驾驶的公司小车被警方换了牌号在使用,才知道吴昌龙在警方手里。陈科云因此还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孰料,警方马上就要对他下手。

吴昌龙突遭拘羁,被秘密关押在福清市戒毒所、安全局怡静园、刑侦队办公室等处,手铐脚镣加身。不让睡觉,拳打脚踢,逼吴交代“问题”。吴昌龙天天喊冤,一个多月后,警方仍一无所获。急红了眼的警方,在毫无证据下,于9月13日对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又进行传拘,同样不告知他们的亲人,同样全都上了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以上几个办案点,不分昼夜采用车轮战术,逼取口供。

为打开“突破口”,警方加大了对吴昌龙的用刑力度,终因酷刑难熬又自杀未遂,9月18日,吴昌龙只好按警方的要求供称是陈科云搞了爆炸。

“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也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在连续遭受十天十夜的身心折磨,完全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9月22日夜至23日凌晨,酷刑下的陈科云胡乱作了招供。

为“扩大战果”,警方逼迫吴昌龙作了“详细”交代。闻警胆裂的吴昌龙只好顺着竹竿爬,警方按供抓了所谓提供雷管、炸药等爆炸物的杜捷生(吴刚离婚的前姐夫);警方如法炮制,杜捷生供述了纸雷管、炸药和导火索来源于福州一石仔场的江西民工谈敏华(可怜的谈敏华根本不认识杜捷生)。后来,因为爆炸用的是电雷管引爆,酷刑下的杜捷生又胡乱招供,最后电雷管的来源落在四川人王小刚身上。令人费解的是,警方不去四川抓捕王小刚,就认定全案子已“告破”。 11月7日,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对以上五人宣布刑事拘留。这时,吴昌龙和陈科云夫妇被关押在警方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之久(美其名曰:监视居住),警方才告知人在公安手里,时公安不但不给任何的法律文书,还不让律师会见(因为伤口还在溃烂)。随即于11月21在当地发行量最大之《海峡都市报》登发了《福清“6.24”爆炸案告破》的新闻。12月5日,一份关于《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很快上报督办此案的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

公、检、法“城门失守”

陈科云、吴昌龙后来从看守所传出《血泪的控诉》(附件1、2)书,字字血,句句泪,对恶警惨无人道的法西斯暴行进行了揭露。然而,案件移送福清检察院后,福清纪委有领导居然对检察官施加压力说:“谁如果对案件有不同看法,请到纪委谈”。为回避矛盾,检察院明知陈科云、吴昌龙等人身上伤口还在溃烂流脓,该案严重刑讯逼供,却不敢加以认定,在《起诉意见书》中,以“暂时无法认定”,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推给了福州市检察院。

2002年3月份福州市检察院接案后,履行了二次退回补充,对嫌疑人以及他们的委托律师一再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始终不予理睬。更为荒唐的是,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关键的部件,杜捷生在警方的酷刑下所作的胡乱供述,最后落在没有到案的王小刚的身上,福州市检察院也不调查核实,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底向福州市中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案卷中连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都没有,以致到了法院后,又再一次被退回要求补充。

2002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的累累伤痕(附件3);陈科云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当面痛斥公诉人是为虎作伥。

2003年3月份王小刚到案。福州中院却把王小刚另案处理,单独开庭。律师们反复提出王小刚作为被指控为爆炸提供最关键的电雷管者必须并案审理,可法院就是置之不理。

福州中院第一次庭审后,由于案件的漏洞百出、疑团滚滚,全案没有一个实证,只有相互矛盾的口供,福州中院因此久拖难判。这时,福清纪委有领导却通过福州市纪委多次催促福州中院尽快对该案作出判决。蒙冤者亲属不断向中央、福建省等相关部门进行申告,省有关领导多次作了批示,福建省高院奉命对此案进行了两次督查。

2004年1月5日,福建省高院第二次督查时,特意抽调了福建省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个中级法院的刑庭副庭长分头阅卷十天,1月15日在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听取了他们的看法,结果一致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立”。而此时,已经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在第一次开庭无法下判而拖了近两年,于2004年9月底,亲自组织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联合重办此案,请来所谓的“专家”,对漏洞进行大修补。把原来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个被告人,采用欺骗、恐吓,秘密分散转押到福州市辖下的五个县看守所,不告诉关押地点,更不让律师会见。二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就在法院通知律师于29日第二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和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采取刑事传唤(附件4),时间长达12个小时,搞“敲山震虎”。紧接着,以更狠的手段对不断控告的当事人亲属多次进行刑事传讯。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奉命第二次开庭(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隔日(12月1日),即强行宣判陈科云、吴昌龙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十天后(12月10日),福州市中院法官半夜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关押了一年八个月的王小刚悄悄无罪释放(附件5),并恐吓王小刚马上离开福州。至此,这起被拖压了二年多的爆炸案,以没有电雷管而被福州中院判爆炸罪名成立。

以权压法久拖不决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至福建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福建省高院在省检察院倪英达检察长参与下,以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手握重权的牛纪刚顽固反对并一再施压。福建省高院领导为回避矛盾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6)。

案退回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身份,更加露骨地以权压法,公然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此案的审理。指令法院发函给市律协,要他们取消陈科云委托律师林洪楠的辩护资格,并直接打电话给市司法局长要管好律师。在重审开庭的前一天(2006年5月31日开庭),市律协一一打电话告诫律师们,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更匪夷所思的是,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曾经受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之托,作出的爆炸所需炸药量起码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牛纪刚大为恼火(因为吴昌龙的供述只有75克——150克),居然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对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令取保候审(附件7)。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科的侯小凯被无端怀疑与爆破协会专家串通而被关押了50天(2006年6月28日——8月18日),放出来时,身上伤痕累累。更有甚者,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居然还到两级法院要查办办案的法官。

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奉命对此案重审宣判,法院内外依然武警密布,公众固然不准进入旁听,但看到律师们进场还要被搜身检查时,被告人亲属和未进场的律师心都寒到极点,一致拒绝进入庭审大厅。事后,法官无奈地说: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是有哪一个领导愿意听?

几年来,为亲人伸冤,被告人亲属不断上访,控告,却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押。其中一次在2005年9月14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出动警力半夜到福清,以抓捕要犯的手段,翻墙砸门对曾经向省委书记呈状的陈科云的哥哥、吴昌龙的姐姐和杜捷生的姐姐实施抓捕,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关押了17天(2005年9月14日——10月1日) (附件8)后放出。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至今已九个月过去了,福建省高院仍未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离奇的案件,引起了社会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虽不能公开报道,多次以《内参》形式进行披露;中国青年报记者到实地采访后,于2005年5月31日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核心调查》;香港《亚洲周刊》刊登《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的报道;2007年1月7日又以《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

尽管众多媒体对案件真相作了披露,但是,当地相关部门为了维护“地方形象”对发生的“不光彩”事件讳莫如深,极力掩盖,瞒上欺下。司法机关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只好违心出卖了法律而屈从于权力,以至于让“无罪的进入牢房,有罪的则逍遥于法外”。处在这种腐败的司法环境下,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被拖压了六年仍得不到纠正,当地政府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非得惊动中央无以解决。

这起全国罕见而蹊跷的“纪委爆炸案”,福清公安对直接导致纪委司机被炸死的打传呼者,为什么一直讳莫如深?而当福清公安很快宣称案件“告破”后,福清纪委随即举行隆重的庆功表彰;花巨资在福清高档酒店设宴款待办案人员;又拿出几十万元奖励相关办案干警;还组织他们到武夷山旅游,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又多次对司法进行干扰……..

凡此种种,究竟是为什么?!其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秘密?六年多来,六个无辜的平民百姓被当作替罪羊身陷冤狱,而真正的凶手却逍遥法外。我们恳请中央纪委予以高度的重视,只要动真格,真相很快会水落石出!

此谨呈!





福建爆炸案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 清

杜雪贞 谈军华 谢建枝

200年7月10日

附件:

一、 陈科云《血泪的控诉》

二、 吴昌龙《一个“死囚”的泣控》

三、 陈科云《伤情照片》和《笔录签字》

四、 林律师《传唤证》

五、 王小刚无罪释放《判决书》

六、 福建省高院《裁定书》

七、 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拘留证》

八、 蒙冤亲属被拘留《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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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十月 12, 2011

293、“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26天(2011.10.12)

83、2007年控告件

福建“福清爆炸案”查办大造假 拖压六年仍不决

冤案震惊国内外 唯祈监督抓落实

(图:曹建明)

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

我是福建福清旅居日本侨民。

福建省福清市2001年6.24 “纪委爆炸案”查办离奇大造假,致我的胞兄陈科云(时为福清中福公司经理)蒙受巨冤。时至今日,六年过去了,此案仍被拖压而不决。

案件名为省厅督办,实则由副厅长牛纪刚一手操纵和掌控。牛座镇著名的福清侨乡,恣意践踏办案程序,大搞有罪推定、以权压法。整个福清被搞得风声鹤唳,说起此案发生后的侦查,人们现在还心有余悸。
(图:站立者牛纪刚厅长)

在恐怖的侦查中,警方轻信与陈科云有特别过节者的恶意举报,仅凭怀疑,不分皂白,就对公司司机吴昌龙采取 “密捕”,作为“突破口”,关在私设的多个办案点,酷刑逼供,致屈打成招。警方按供再抓拘“同案犯”,同样如法炮制,从而搞出了一个以陈科云、吴昌龙为首六人的“爆炸团伙”。尤当再说的是,抓捕陈科云时,吴昌龙还没有任何的有罪供述。

同年11月,警方对外宣称案件“告破”,才通知我们的亲属说“人在看守所”。即使这样,警方仍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对律师的依法会见仍百般刁难。而媒体关于“纪委爆炸案”“告破”的新闻在国内外大肆渲染。这对于长期以来控制媒体报导重特大案件的福建省,无疑是搞了个特例。

假的就是假的。2002年初案件被移交审查起诉后,福州市检察院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整个案件依然是支离破碎,漏洞百出。然而,迫于领导的批评和指责,福州市检察院无奈地于同年7月将案件强行送交市中院,而此时,移送的案卷连证据目录和名单都没有。以致于被再次退回要求补充。

基于此案反复“补充”,依然于事无补。福州中院反复向省高院汇报案情,一致认为该案不能进入审判程序。而此时,已经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市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却顽固坚持错误。福州中院奉命于2002年11月底始开庭,庭审后一直无法宣判,一拖再拖。迫于我们的一再据实控告,省有关领导先后批示要求省高院督查。福建省高院至2004年先后二次发出书面督查意见送市中院。但是,牛纪刚出于个人的利益和声誉,我行我素,要市中院顶住。并于同年9月亲自指挥了公、检、法三家历时二个月联合重办此案,对“证据”又进行一次大修补。2004年11月29日,此时离第一次开庭整整两年,福州市中院再“开庭”。庭审会上,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的累累伤痕,都被置之不理。隔日(12月1日),强行宣判陈科云、吴昌龙等犯“爆炸罪”成立,判处死缓至三年不等的刑罚。而在这前后,对蒙冤者亲属的不断控告,福州警方却屡屡对他们进行抓扣,甚至连坚持刚正执言的三位老律师(本案八位律师全作无罪辩护)也遭福州刑警的传讯,搞“敲山震虎”。

亲人蒙冤,海外游子心如焚。身居异国,我每时每刻都在关注此案,以上,依然据实呈情。

“福清爆炸案”在福州市中院一审久久难以下判的2003年至2004年的两年里,时值两院一部反复发出“切实纠正超期羁押”并提出“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指令。贵院还开通“超羁”举报电话,国内亲人一再通过电话向贵院陈情,但由于福建司法屡屡听命于长官意志,对冤假错案总是极力掩盖,瞒上欺下,使中央的法令法规也成了一纸空文。

身居海外,为亲人洗雪冤屈,近六年来,反复向中国驻日使馆的前大使武大伟以及现在的王毅大使面呈状件,并被告知,状件转至国内最高人民法院等处。并引起了《亚洲周刊》的关注,派出两名记者实地采访后,于2005年1月23日和2007年1月7日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为题揭露此案的部分真相。

去年四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领之侨务执法检查组莅闽,国内亲人得正义人士相助,及时将状件递呈韩副委员长手上,终于得到重视,检查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侨务执法专题汇报,今年四月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侨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先生率侨务执法检查组赴闽检查整改。在听取福建省高院对案件审理的专题汇报后,当场提起质询。从中,我们知道了贵院对此案于2006年已专号发文。

遗憾的是,福建省高院在向检查组作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时说了谎话,口头上称高度重视涉侨案件,实质上,对这起案件至今没有任何的处理意见,并以“案件复杂”为托辞,对这起拖压了六年的案件进行粉饰。此案再次上诉省高院至今已过了八个月了,省高院却迟迟不愿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福建省高院对这起“爆炸案”的是非曲直十分清楚,为何也出尔反尔?他们所谓的“案件疑难复杂”,究竟是案件本身,还是长官意志作祟下的官场关系复杂?!

这起案件绵延六年,明知错案却被搞得如此颠三倒四而久拖不决。审案的法官们只徒有虚名,他们为屈从于权力,违心地出卖了法律。

鉴于此案的种种乱相,恳请贵院依法要求福建省高院:

一、福州市中院早于2002受理案件后,向省院所作的汇报情况记录如实上报。

二、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和2004年1月份两次奉命进行督查,应将督查意见结果上交。

三、2004年上诉后,福建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最后在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参与下,一致达成了审议结论。要求省高院将该次的审议记录上达。

四、今年四月九日,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高院对此案审理情况的汇报,请将该记录上报。

本人以上的诉求合理合法,毫不过分,希望贵院切实对此案进行督查。在中共十七大召开前夕,这起由全国人大督查的案件,贵院应该动真格,相信真相很快会水落石出。

我们祈盼“无罪坚决放人”名至实归!

直呈以上,敬请审视!





旅日华侨:陈美钦 谨具

2007年6月15日



联系地址:日本国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陈美钦

电话号码:0081—432620043

292、“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25天(2011.10.11)

82、2007年控告件
福建“福清爆炸案”查办大造假 拖压六年仍不决

巨冤惊曝国内外 敬请监督抓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办:

我们是福建省福清市爆炸案蒙冤者亲属。下情上达,实在不易。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蹊跷发生至今,已经6载。

案件名为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实则主由副厅长牛纪刚一手操纵和掌控。牛坐镇著名的福清侨乡,处处表现为践踏办案程序,搞有罪推定、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福清许多人民群众说起此案发生后的侦查,现在还心有余悸。
(图: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

我们的亲属,就在恐怖的侦查中,警方轻信个别人的举报,不分皂白,仅凭怀疑,为搞“突破口”吴昌龙就被“密捕”,关在多个办案点,惨遭刑讯,屈打成招;再由领导者决定按口供不分昼夜,四出抓拘“同案犯”,同样如法炮制,从而搞出了以我们的亲属陈科云(时为福清中福公司经理)、吴昌龙(时为中福公司司机)为主的“爆炸团伙”。

到同年11月上旬,警方经过4个多月的“奋战”,称“纪委爆炸案”侦破,才通知“涉案者”亲属说“人在他们手上,进了看守所”。然而,即使除去了神秘的面纱,警方仍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续,暂不让律师会见,而授意媒体,发布“纪委爆炸案”告破的新闻和《特别报道》,大肆渲染至国内外。……

在福建长期控制媒体报道重特大案件的规矩,却在这个“纪委爆炸案”上搞了特例!因为牛纪刚和当局机关领导很需要。

但是,假的就是假的。此案自2002年初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奉命审查,因为支离破碎难成形,只好要求补充侦查,用完了二次补充时间至同年6月仍难以自圆其说,就有领导提出批评、指令移送福州市中院审判。检察院无奈于同年7月将案件送交市中院时,证据目录和名单都没有。鉴于同样有上命,市中院叫法官接案,随后出现了许多更为离谱的怪事。

以上,有确切的事实为证。

市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虑及责任,与刑事审判庭领导一起,只好反复向福建省高院汇报案情。

基于此状,省高院分管领导在市中院首次审理此案时,就认为这起案件不能进入审判程序。然而,同样有相关官吏提出法院要审并要判定;加上原来负责此案的牛纪刚已调至福州市公安局任局长(后升任市政法委书记)的活动,又经对案件“再修补”,市中院至同年11月底开庭时,就已超过了审限。庭审后,市中院无法宣判;一拖再拖至2004年9月,已“超羁”二年。

期间,有相关领导先后批示要求省高院督查。省高院至2004年先后二次发出书面督查意见送市中院。但牛纪刚等人我行我素,要市中院顶住,且于同年9月,由牛亲自召集所辖之公、检、法三家捆在一起,合力对案件再修补。那样,司法工作地方化,司法审判服从长官意志到了极致。

本起案件福州市中院在2004年11月底“再次开庭”,旋即强行宣判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等犯“爆炸案”罪成立、判处死缓至三年不等的刑罚,人们议论纷纷。我们不仅在开庭前又被福州市刑警抓扣,而且坚持刚正执言的三位老律师(所有律师对本案被告人均作无罪辩护)还遭福州市刑警传讯,搞所谓“敲山震虎”。

以上,我们依然据实呈情。

尊敬的最高院领导:福清“纪委爆炸案” 福州市中院一审难下判的2003年7月,我们见肖扬院长说“规范执法行为,纠正超期羁押”时,就向贵院反映此案之冤情;至同年11月两院一部联合发出“切实纠正超期羁押”,提出“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文件后,我们又连续向贵院陈情、并一再打长途电话给贵院要求秉公过问此案之状况。

此案转至二审期间,还有律师晋京向贵院等反映冤案之事实。我们侨居国外的亲属,对福建司法环境之差也忧心忡忡,反复向驻日本大使馆的王毅大使面呈案况,王大使开明持正,转请外交部向贵院要求查复。从而引起《亚洲周刊》关注此案,派出二位记者实地采访(其中一位还是官方邀请的),才有了“福建爆炸案惊曝刑讯逼供”等报道。

事实证明,当局向国内外宣称“福建爆炸案”成功告破于前,《亚洲周刊》揭露此案部分真相于后。对此,牛纪刚等人心虚难奈,一再倒打钉耙,实在荒唐可笑。

近六年来,我们堪称处在水深火热之中。但每想到亲人蒙受巨冤,即使上刀山、下火海,也无冤无悔,坚持状告不辍。

我们不想说当今法治怎么样,但相信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去年4月,有逢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率侨务执法检查组莅闽,我们送交的状件终于得到重视。后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侨务执法专题汇报后,至今年4月,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先生率侨务执法检查组赴闽检查整改。全国人大机关的领导作风正,不同于福建的某些官吏,在对案件办理听取专题汇报后,零距离提起质询。从中,我们知道了贵院对此于2006年已专号发文。

据悉,福建省高院案件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称该院领导高度重视涉侨案件的办理工作。听其言,观其行。我们知道本起爆炸案中被告人个个喊冤、不服市中院无理判决,再次上诉至省高院后,该院领导虽将案件交给法官,但到今年4月中央再派员来检查办理情况时,承办法官未见院长发话,无奈已压了半年,依法又超审限。检查组来督查,省高院领导虽搞了书面专题,其中对爆炸案的汇报实系空对空,案情掐头去尾,既不说实体,不谈程序,又不说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轻描淡写,应敷说谎。

尔今,我们不得不向贵院提起,福建省高院对本起爆炸案的案情是清楚的。贵院去年就专门发文对案件提出“办理原则和要求”。福建省高院为何阳奉阴违?他们所说“此案疑难复杂”,到底何指?

鉴于此案的种种乱相,恳请贵院依法要求福建省高院:

一、福州市中院早于2002受理案件后,向省院所作的汇报情况记录如实上报。

二、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和2004年1月份两次奉命进行督查,应将督查意见结果上交。

三、2004年上诉后,福建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最后在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参与下,一致达成了审议结论。要求省高院将该次的审议记录上达。

四、今年四月九日,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高院对此案审理情况的汇报,请将该记录上报。

纵上所呈,我们的诉求合理合法,即请求贵院切实督查此案。我们认为,面对全国人大办公厅交办依法处理的案件,又面临中央召开十七大,在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中,贵院应该动真格。

我们祈盼对这起凸现福建司法方方面面问题的案件,认真做剖析是盼。

直呈以上,敬请审视!


附:

一、(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王小刚无罪释放《判决书》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建枝

20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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