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05年心路历程
91、林洪楠律师北京上访登记表格
来访人登记表
编 号: 来访日期:2005年5月8日
姓 名 | 林洪楠 | 性别 | 男 | 年龄 | 63 | 职业 | 律师 | 民 族 | 汉族 | |||||
住 址 |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福州市广达路51号) | 证件号码 | 130188114801 | |||||||||||
初访日期 | 2005.5.8 | 来访次数 | 1 | 是否集体访 | 否 | 来访人数 | 1 | |||||||
案 由 | 爆炸、非法买卖爆炸物、伪证 | 代原告、被告哪方申诉 | 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的亲属 | |||||||||||
原 告 | 第三人 | |||||||||||||
被告人 | 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 谈敏华、谢清、王小刚 | 案外人 | ||||||||||||
一审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2002)榕刑初字 第231号 | 判决时间 | 2004.12.1 | |||||||||
二审法院 | 案号 | ( ) 第 号 | 判决时间 | |||||||||||
再审法院 | 案号 | ( ) 第 号 | 判决时间 | |||||||||||
在后两项中选一项画∨ | 因不服法院裁判上访 | 因申请执行或执行异议上访 | ||||||||||||
申 诉 理 由 | 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告破进入司法程序两年多,在检察机关用完“补充”程序,越补越漏。2002年7月福州市中院收案,拖延至同年11月28日第一次开庭。超期羁押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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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来访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民族 | |||||||||
住址 | 是否集体访 | 来访人数 | |||||||||||
初访日期 | 来访日期 | 来访次数 | |||||||||||
终审法院 | 人民法院 | 预约日期 | 接谈员 | ||||||||||
注:1、请严格按判决书填写案由、原告、被告、原审法院、案号、判决时间等项内容。
2、本表本当有效,来访人每月只需填写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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