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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四月 18, 2011

116、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49(2011.4. 18)

回顾2005年心路历程
87、陈科云律师杨智敏的情况报告

    16杨智敏律师感慨激情写了八张纸对6.24爆炸案侦查起诉审理等过程种种不公正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呼吁,他愿以进牢狱代价的精神写下了感同身受的遭遇,这也足以证明此案是如何的荒唐,罕见的以权压法


关于一起典型的以权压法  
以权代法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报告
                                          
我是一个有40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身份证号:350102193907100352),退休后在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现改名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从事特邀律师。200111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指控为涉嫌爆炸案陈科云的委托律师。
这个案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21日宣判陈科云死(缓)刑,但本人由于介入此案一审全过程,两次庭审,深感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冤假错案。本来我已结束委托,且我也不再从事律师工作了,这个案子错不错与我毫不相干,但是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今天,凭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一个公民的良知和一个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道德,我将冒着坐牢的危险,也要将本案的一些实际情况向上级党政领导和政法部门如实报告。
     
2001624上午840分,福清市纪委大楼信访办门口发生一起爆炸案,该纪委驾驶员吴章雄被炸身亡。案发后,侦查机关即于2001727将福清市中福公司驾驶员吴昌龙密拘,以“监视居住”的形式先后关押在该市国家安全局和公安局刑警大队、戒毒所审查。在刑讯逼供下,吴交待了其公司经理陈科云因受纪律处分,对纪委不满,要我设法买些炸药来报复一下,我就找我姐夫杜捷生,要他想办法搞两筒炸药,说是要炸鱼。他弄到后给我。我先搞的普通雷管、导火索、还要人去拉,陈说太危险了,我还要想办法搞电雷管,我再次找到杜捷生,他弄到给我,我去陈科云家先试制一个爆炸装置,拿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回来又装了一个,623晚上骑摩托车到市纪委。
     陈科云归案后有一次交待,但随后翻供。杜捷生交待了炸药、雷管和导火索是从桂山一碎石场向谈敏华买的,电雷管是从四川民工王小刚那里买的,谈敏华也作了相似的供述。但杜、谈在审查起诉阶段均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而翻供,王小刚于2003春节后归案,坚持自己没有卖电雷管给杜捷生(时,专案组长林孜涉黑遭判,副局吴星明审查中)。于20041210,被福州中院无罪释放。
  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主要表现:
首先,侦查机关以权代法,违法办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不查死者那天早晨接到谁打来的传呼?呼去干什么?又为什么要触动那个爆炸装置等问题上查起,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即于2001727日将吴昌龙密捕,美其名曰“监视居住”。在“监居”三个多月里,既不将关押场所通知其亲属,也不让委托律师会见。
913陈科云、谢清夫妇被公安传讯,接着陈科云的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分别于91417日也被公安传讯。法律明令严禁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却大搞捆绑(上手铐脚镣)吊打,昼夜三班轮流向吴昌龙用刑逼供,60多天后918酷刑难熬下的吴昌龙只好按警方的意思交待了所谓的作案经过和涉案人员,侦查机关如获至宝,一一捉拿归案,如法炮制,甚至对所谓涉嫌伪证罪的谢清,在监居期间,同样戴上手铐脚镣。
更不可思议的是,本案开庭后已一年多未宣判,侦查机关未经审判机关换押,竟然将五名被告人秘密转移到各看守所羁押,,既不告知各被告人的亲属和律师,也不告知主审法官。后来律师到原羁押所要求会见当事人时,值班所警只告知人不在他们那里。当律师追问在押的被告人都在哪儿去了?对方只是摇摇头,表示无可奉告。律师找到所领导,领导也是这个态度。无奈,律师只好找主审法官,法官回答说:“人(被告人)还是关押在原来的地方呀,换押单还在我这里,怎么会转移羁押别的地方呢?后来,律师好不容易打听到其他当事人新的关押场所,带了合法的会见手续前去会见,看守所非但不让会见,还一再追问“你从哪里知道这个被告人关在我们所里?”所幸的是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的前一天,有关看守所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才得以让律师会见,但仍派有两名干警监视律师会见。
侦查机关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刑诉法》、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条款。
其次,党政领导干预,以权压法
由于党政领导的干预,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本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都不能行使检察权。如福清市检察院在审查是否批准逮捕谢清时,认为谢仅在侦查机关传讯时,在未告知其夫陈科云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回答侦查人员问话时说:“我623日晚上在家和我丈夫一起看电视“。实则她是在别人家里打麻将。但她很快改口,作了如实陈述(其在法庭上称:当天就改供了,笔录记录时间却是第三天)。仅此一节,认为谢不构成包庇罪,不批捕,但向市政法委汇报时,该政法委书记陈振英坚持要将谢“先捕起来”。(见案卷第93-94页)。
当案件移送到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二次退补时,市政法委原书记宋立诚(已判刑)批评检察机关说:“这个案件有什么好退补的。。。。。。。”省委常委、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也如是批评检察机关,并指示说赶快全案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只得一边制作起诉书,一边通知侦查机关赶快把案卷送上来起诉。
事实上,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没有一件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形不成证据锁链,根本不符合起诉条件,比如吴昌龙交待:我托我姐夫杜捷生买来二节(普通)雷管和两筒炸药、两条导火索。这虽也得到杜的交待印证,但他剩下未用的两支(普通)雷管和两条导火索,还有未用的半筒炸药到哪儿去了?侦查机关不但没有提取,甚至连问也没问。在吴“居监”期间,侦查人员曾带吴到其交待的所谓爆炸现场勘查,但未提取任何试爆遗留物,又怎么能证明吴昌龙有试爆以及在此地点试过爆呢?在一审法院开庭前,律师向法院提出这个问题,但侦查机关解释说,带吴昌龙勘查现场时,水库水位上涨了,无法提取到。然而,经律师提取东张水库的水文资料,恰恰与侦查机关所言相反,这一水文资料已在该案第一次庭审举证时出示,并提交给了法庭。
还有电雷管的来源问题,根据杜捷生交待,他是从四川民工王小刚那里花100元人民币买来的,由于当时王“批捕在逃”,因此,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法得到证实,该案本应不能起诉,但由于党政领导施压,检察机关又不得不起诉。
其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也受权势的干扰,执法违法。《刑诉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重大疑难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然而,福州市中院受理本案,4个多月才开庭审理,休庭后拖了整整两年,又于20041129日第二次开庭。显然,福州中院对此案从受理到宣判,用了两年又四个月,超过法定审限的11.2倍对于这一严重超期羁押的违法问题。省、市检察院无数次发出违法通知书,福州中院均以种种理由作托词。期间,最高法院肖扬院长于20038月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则判、无罪则放”的原则,同年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严肃而明确地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
然而,福州中院不仅我行我素,拒不执行,还编造谎言,欺骗市人大和上级领导称:“福州市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这只能骗那些死官僚,明明他审理的这一案五人关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已经一年多了,既不判,又不放,怎么能说:“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呢?
尤其使人不得其解的是:“福州中院在第一次开庭,经过法庭辩论,五名被告的八名律师,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该院也觉得对本案能否定罪处刑拿不准,即请示省法院,据说省法院认为本案矛盾很多,疑点很多,不宜定罪处刑。后根据省委领导批示,省法院为慎重起见,又约请三个地方的中级法院刑一庭资深、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审判官到省法院共同阅卷,探讨看法。他们阅卷后,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为此,该案还请中院的领导和承办法官上来,听取阅卷法官的意见。福州方中院对于省高院的意见不是一概拒绝,据说,他们在去年国庆节前也打算对本案各被告人作无罪判决。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改变初衷,最后仍宣判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各判处死(缓)刑,宣判杜捷生、谈敏华犯买卖爆炸物品罪,各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宣判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福州中院如此判决,实在荒唐。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均认为6.24爆炸案所用电雷管是被告人杜捷生从四川民工王小刚处购买的。对于此节,第一次开庭由于王“批捕再逃”,未能到庭质证。所幸王于2003年春节后抓获归案。但在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既不补充起诉王小刚并案审理(因王系同案同时批捕的),又不传王小刚到庭作证,当律师们强烈要求法庭传王小刚到庭作证,遗憾的是未被采纳。法院一边判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一边判王小刚无罪。本案本来就疑团滚滚,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又无罪释放,本案最关键的电雷管这一要件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个问题没搞清楚,又怎么能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会定罪量刑呢?!
纵观全案,没有一件直接证据,且其他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福州中院竟敢对陈科云等被告人重罪重,真是不可思议。不错,福州中院在(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一共列举了整整50条证据(含被告口供和证人证言),但这些所谓的证据,有的似是而非,有许多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就被告人交待而言,暂不说他们翻供问题,从他们交待的犯罪经过等情节上看,不仅各不相同,不能相互印证,而且各被告人自己的交待前后也不一致,真是矛盾多多!唯一的一件所谓的直接证据,是从爆炸现场提取的被爆炸碎成11个字碎纸片的笔迹鉴定,认为是吴昌龙书写。但鉴定人一边以该碎纸片字体作原本,另用吴“监居”期间,在办案人员指导下,无数次练习书写的文字作对比,而不用其归案前所写的文字作比对,这样的鉴定能作定案的依据吗?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有据,但法庭竟昧着良心不予采纳。就陈科云翻供而言,有理有据,其手腕处被手铐铐住吊打的斜向环形伤痕,其身上还有多处新形成的伤疤,这分明是刑讯逼供所致,我已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拍照,当即提交给了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开庭时,又呈送给了法庭;还有陈科云在关押永泰县看守所,同号房人的证言以及该所出具的书证,都客观充分地证明了陈科云被刑讯逼供的真实情况。尤其在案卷中清楚的看到陈科云在2001923日第一次交待所谓犯罪事实笔录签字的笔迹看,真叫人心惊胆颤!他本来书写流畅、活泼,但那份笔录签字以及后来好几天的签字,真如同一个没文化的老农民的签名一样。这些都是可以证明陈科云遭刑讯逼供的最好证据。然,一审法院视而不见,却在判决书中称:“至于陈科云称刑讯逼供一节,有多个侦查机关案民警均证明,并未对其刑讯逼供,亦未发现公安民警对其刑讯逼供的其它证据,故陈科云有被刑讯逼供的意见,本案不予采纳”。这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那有侦机关自侦自证其没有刑讯逼供?他们大搞刑讯逼供,在公开的法庭上能承认自己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吗?这不是痴人说梦话吗?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枉法裁判。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模范执法,岂能草菅人命,拿法律当儿戏?
  造成枉法裁判的原因
造成本案枉法裁判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公安机关面子放不下。
他们将陈科云、吴昌龙等抓获后,认为此案告破,还准备给有关办案人员请功。新华社还发了此案成功告破的新闻稿,福建各报均予转载。福州、福清两级公安机关确实风光了一番。要是将陈科云等人宣判无罪,他们脸面朝哪搁?事过境迁又到哪儿去抓真凶?正当此时,原指挥侦察的两级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都高升到可以管住福州市公、检、法三家的领导岗位上,即对本案采取干预。最突出的是今年9月份以后所演奏的三部曲:一是不通过审判机关换押,二是不准律师会见被告人,法律那一条规定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三是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前四天法院通知本案8位律师去法院集体阅卷时,也就是第二次开庭前四天的1125日(只有一天的阅卷时间,(26日)一天会见的时间,因2728日是法定的休息天),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重案大队出马,以查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丢失一份内部文件为由,将本案八名委托律师中三名年近古稀的老者传讯到该队问话至深夜。查办案件需要传讯一些有关人员,本也无可非议。然而,据了解,他们所查的那份内部文件,实际上有关被告人亲属早在两年多前就作为申诉状的附件呈送给了相关领导部门,要查早该查了,但他们却早不查晚不查,就在第二次开庭的前夕来查,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就是要律师在法庭上闭口!当律师集体阅卷时,法院有关领导找律师集体谈话,向律师宣布法庭纪律,明令在第一次开庭讲过的问题,不得再讲!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配合得何等密切呀!
二是纪委的影响
党的纪律检察机关被炸,并造成一名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确实严重,影响确实很恶劣,必须及时破案,严惩凶犯。但又必须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由于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公诉机关难以提起公诉,审判机关难以下判时,纪检机关就非常关注。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提出取保谢清时,公诉机关有负责同志就急忙说:“这怎么行,我这里让人取保出去了,纪委马上就跟过来了”。在审判阶段,纪委也没少过问这个案子。据说,福州中院还将案卷搬去向省纪委汇报。
由于纪检部门的关注,弄得一些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神经都紧绷起来。如在第二次开庭前,有个律师在法院复印案卷材料,有一页复印得不清楚,随手扔到纸篓里去了,被打字员看到了,她急切地说:“啊呀,这个案件我们这里大家都怕死了,你们却这样随便,赶快把这张捡起来撕碎”!这该有多么好笑!他们怕什么呢?无非一怕纪委抠屁股,二怕纪委撤(升迁)梯子。
纪检部门为何如此关注本案呢?从大里说,是要求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从小里说,还另有隐情,第二次开庭时,看到侦查机关提供一些有关福清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与原经理陈科云矛盾的所谓证据材料,得知陈奋真有个叔叔在省监察厅任过高官,尽管没有发现这位高官有干预这个案子,但客观影响还是存在的,不然,纪检部门为什么情有独钟,特别关注这个案子呢?全省每年都有成千上万个刑事案件,纪检部门都能关顾得过来吗?

综上所述,本案在一审期间的三个阶段中所出现的种种奇奇怪怪很不正常的现象,实为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所造成的,直接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以致酿成了冤假错案。因此,我建议上级法律监督机关和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这些怪象进行查处,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法机关的形象。
此致

                                      报告人:杨智敏    
2005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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