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案发于2001年6月24日,如今已经近十年了,案件还在福建省高级法院二审之中。本案被告人吴昌龙仍然被羁押在看守所。这种严重超审限离奇案,在全国恐怕也不多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6.24”福清市纪委大楼爆炸案发生至今,已跨入第十个年头。“三个解放战争都拿下来”,而一起必须“从重从快”的案件,一直处于又枉又纵的局面,且优柔寡断,久拖不决之中!创了国内超法定审限、超期羁押的罕见记录。“6.24”爆炸案实际上成了海峡西岸刑事司法领域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试金石,践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试金石。
“6.24”爆炸案发生后,林孜(后因涉黑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实施的地毯式大行动,仅凭福清市中福公司有人涉嫌诬陷的一纸举报线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将陈科云、吴昌龙锁定为本案主犯,先“秘捕”吴昌龙,后株连杜捷生、淡敏华、王小刚、谢清以及谢建忠、邓锋等。随后,“6.24”专案组以“告破”政绩捆绑上级,将案件人为升格为“恐怖事件”,并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规定:“有意见,先到纪委来”。辩方受到严重干扰、监控、拘传,有的被剥夺辩护权,冤属被刑事传唤、治安处罚等,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文鉴专家被骚扰,福建爆炸协会两名专家被刑事拘留,两审主审法官受到被“双规”的威胁。如今又想来一个“个案政治化”,继续认死理、捂盖子,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形象。
本辩护律师曾多次在福建省八届政协会议上,反映该案是“刑讯逼供+媒体先行定性定罪=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无需担心“错案问责”或者赵作海“效应”。我们应当警惕五千年封建专制遗留下的官场陋习,不允许以“官本位”对抗“以民为本”,以“一言堂”对抗“民主过硬”,以“官无悔判”对抗“有错必纠”,以“官官相护”对抗(惩治贪腐)“绝不手软”,以“官场潜规则”对抗“以法治国”。我们应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惧怕传谣与炒作,不袒护自己所作错误结论,不庇护下属所作错事,替冤狱者白谤平反,缉拿真凶,为受害者申冤,早已刻不容缓。
“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所有的证据必须是对爆炸案件起到没有任何其他解释的余地,证明要求的事实必须具备绝对排他性。本案是用犯罪嫌疑人酷刑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按专案组随意推断、剪接,弄假成真的,所有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身上的伤痕为何不敢进行司法鉴定(仅陈科云就提出了近七百次的伤情司法鉴定申请)?嫌疑人杜捷生屁股被钉子挫伤至今未愈,谈敏华手指夹伤至今留有夹伤痕迹,谢清被戴上手铐脚镣面壁,不准睡觉,直到昏倒……
原福建省政协委员、新华社福建分社社长许一鸣专门为此书写了《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的内参报告。福建日报社《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和《瞭望东方周刊》都先后对“6.24”专案组,美名为“特殊条件下的监居审查”,“异常艰苦的审讯工作”,实为法西斯的审讯方式(毛泽东)——作了揭露。
尽管如此,福清市公安局预审同志指出:只是奉命办案,出冤案,我们没法负责;福清市检察院提出五点质疑意见;福州市中院合议庭提出十三点质疑意见;福建省高院两次调卷督查、在福建省检察院领导参与下向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具了相关报告,指出“6.24”福清爆炸案未破,现涉嫌犯罪人员均不构成犯罪;第一次福建省高院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5.12.31);福州市中院重审提出九点应补充侦查意见。本律师很感激这些敢于说真话,说心里话的公、检、法领导和办案同志,感谢上海文检专家、爆破鉴定专家,以及敢于如实跟踪报导的媒体记者、敢于在风口浪尖上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同行。
爆炸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性的案件,必须具备极为严重的犯罪动机、非常有针对性的犯罪目的、爆炸物、爆炸装置、安装技能和施爆技术相关材料和知识等等,只要一个关键环节断裂,就足以推翻全案。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是客观存在的,“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必须把住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责任关,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但是,林孜为组长的专案组所“告破”的、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一审法院所枉法裁判的所谓“6.24”爆炸案的事实虚假、证据没有一件能经得起专业审查、司法认知。
一、涉嫌隐匿的证据
诸如:受害人吴章雄的传呼机、手机和家中座机的实时话费信息清单;受害人亲属王惠珠2001年6月24日两次询问笔录;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供述及其相关材料,始终未对辩方公示,秘密审理、悄悄无罪开释;专案审理中,动用了测谎器,陈科云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的测谎结论;等等。
二、文过饰非、欲盖弥彰的证据
诸如:在辩方申请调取为何唯独死者为一传呼,穿拖鞋到现场,触动多人见过的提包之相关证据后,警方才提供了一份福清市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俞裕伦出具的《讯问笔录》(2002.10.24),说明:死者为节省话费,穿着拖鞋,走一千多米到纪委机关,用办公室电话回电的证人证言;福州市公安局对现场所用何种炸药作的未含TNT炸药《科技检验报告》(2001.6.24/27),在时隔三年之后(2004.11),临开庭时,在《庭审可能出现问题和对策》上批示:开庭前应给各辩护人阅,才向辩方公示;如今时隔九年,爆炸物品来源、成分不明,经查现场所用炸药不是桂山采石厂的炸药;施爆的炸药量到底是“至少600克”还是“150克左右”,都没弄清,北京与福建专家各执一词;等等。
三、同现场对不上号,纯属屈打成招,“顺杆爬”的证据
诸如:引爆电源是八个电池(吴昌龙供述),还是一个电池(现场仅有一个电池帽);引爆电源安放在白色盒内(吴昌龙供述)还是黑色塑料盒内(专家组鉴定);引爆控制物是锯开一个口的卡簧(吴昌龙供述),还是有缺口的金属环(专家组鉴定)前后矛盾;用电烙铁焊接环(吴昌龙供述)与金属圆环上有锉痕(专家组鉴定)相互矛盾;现场遗留金属片是雀巢咖啡铁盒,还是雀巢巧克力威化饼干铁盒,都弄不清;等等。
被誉为“除非行为人亲身经历,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认定,是“6.24”专案组在酷刑高压下,将现场情况透露给嫌疑人,实施套供、诱供。尽管如此,连这种自认其罪的嫁接也是漏洞百出。
四、纯属逼、供、信下杜撰的证据
诸如:东张水库试爆,被随后的补充证据否定——东张水库承包人刘启源的《询问笔录》(2003.7.22)证明2000年他承包后,没有人来搞爆炸,这跟炸药控制很严有关;运载工具在2001年11月29日之前,确认为日产马自达626型小轿车,后发现此车仍在修理场维修,运载工具才摇身一变为陈科云的摩托车(融城06388);多种方式将爆炸物送入现场的吴昌龙孤证,控方精心选定陈、吴俩人一起前往的方式,已被辩方调查和两次一审判决否定;等等。
吴昌龙的“如果你们不相信我今天说的,要我返回到原先的交待也可以”的有罪供述和被反复播放、吹的神乎其神的吴昌龙供述录像(见公安侦查卷P00000405)、陈科云“临时应对”的有罪供述(其在怡静园2001.10.31违心写下《我的交待材料》的同一天宣告:“福清爆炸案与我没有关系,小吴是个好同志”见公安侦查卷P00000276)和杜捷生乱点鸳鸯谱的供述,显然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司法认知的证据
硝胺炸药有三类23种,不同种怎么行?到底当年桂山采石厂的炸药是哪一种硝胺炸药,七年了居然没有成分鉴定报告,凭什么说现场所用炸药就是桂山采石厂的?!大同类物认定,显然不能作为司法认知;陈科云、吴昌龙的履历和辩方调查证实,均不具备制作电雷管引爆的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的技能和知识条件;本案犯罪动机不可思议,陈科云、吴昌龙没有精神病,2001年6月4日才正式宣布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处分还在复议中,就为与会计的矛盾被处分,去炸纪委大楼?专案组确认同年3月陈科云就指使吴昌龙通过杜捷生从淡明华和王小刚买到了炸药雷管等,预备实施爆炸犯罪,这种时空倒置,何等荒唐!难道说这仅仅是程序可能有些“瑕疵”;等等。
“死人是会说话的”(李昌钰)。一个蹊跷的传呼,将死者吴章雄引到了现场,触动了爆炸装置而身亡。这一传呼至关重要。警方在2002年9月4日补充侦查中,居然宣布无法提取,纯属谎言。本案“侦破”从一开始方向就错误,难怪连死者家属也不相信现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真凶。
经北京、福建两地专家各自鉴定确认,“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为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脚线电雷管引爆”。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2001年11月26日被批捕,直到2003年3月25日才抓获,幸免遭专案组的酷刑,早于2004年12月10日无罪开释。谁提供电雷管失缺,六年来无人顶缸,本案事实链、证据链早已断掉。
重审期间,警方以伪证罪拘留该协会专家,轻率地推翻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是完全错误的。本案施爆的炸药量到底是“至少600克”还是“150克左右”还是“75克”?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对爆炸装置所用炸药量认定为“至少600克”,其依据是现场爆破的实况,特别是受害人吴章雄头面被冲击波震伤,造成颅面骨多处严重粉碎性骨折,并伤及颅底,致其碎裂。专家坚持其推算,是按国际公式计算的,是有科学依据的。至于公安部专家组《分析鉴定意见》认定,使用炸药量“150克左右”,这是一个弹性的数字。150克炸药量的由来,是在吴昌龙交待使用“75克”,剩下75克去向不明、查无实据,“6.24”专案组武断为150克。公安部专家组测算炸药量,怎么能在露天的草坪上试爆?!
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文鉴专家推翻了福州市公安局“碎纸片”上铅笔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鉴定结论,坚持了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与爆炸案有关的壹张“碎纸片”(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其笔迹鉴定是有科学依据和证据效力的,重审居然予以随意排除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不敢重新对“碎纸片”上铅笔书写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让广大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曾向中央、省委以及有关司法部门建议“冷着陆”;如今跨入第十个年头,早已刻不容缓,无论是“冷着陆”还是“热着陆”都该着陆了,否则我们无法取信于民。
据此,本律师希望两院充分发挥指导监督作用,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福建省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院、检察院在证据问题上专业判断、司法认知,排除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涉,不应等待真凶出现,否则就让替罪羊将牢底坐穿,而应刚正不阿(厉鬼不能夺其正,利剑不能斩其刚),舍身护法,排除“网开一面”,“留有余地”的裁判,决不无原则迎合长官意志、遮短护丑、纵容包庇、依葫芦画瓢,真正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对本案重审二审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淡敏华、谢清作无罪判决;或者由福建省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作无罪不起诉决定。
特此报告。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
析假断狱 洗雪冤情 缉拿真凶 刻不容缓
还原枉法裁判大假案事实真相
报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6.24”福清市纪委大楼爆炸案发生至今,已跨入第十个年头。“三个解放战争都拿下来”,而一起必须“从重从快”的案件,一直处于又枉又纵的局面,且优柔寡断,久拖不决之中!创了国内超法定审限、超期羁押的罕见记录。“6.24”爆炸案实际上成了海峡西岸刑事司法领域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试金石,践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试金石。
“6.24”爆炸案发生后,林孜(后因涉黑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实施的地毯式大行动,仅凭福清市中福公司有人涉嫌诬陷的一纸举报线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将陈科云、吴昌龙锁定为本案主犯,先“秘捕”吴昌龙,后株连杜捷生、淡敏华、王小刚、谢清以及谢建忠、邓锋等。随后,“6.24”专案组以“告破”政绩捆绑上级,将案件人为升格为“恐怖事件”,并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规定:“有意见,先到纪委来”。辩方受到严重干扰、监控、拘传,有的被剥夺辩护权,冤属被刑事传唤、治安处罚等,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文鉴专家被骚扰,福建爆炸协会两名专家被刑事拘留,两审主审法官受到被“双规”的威胁。如今又想来一个“个案政治化”,继续认死理、捂盖子,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形象。
本辩护律师曾多次在福建省八届政协会议上,反映该案是“刑讯逼供+媒体先行定性定罪=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无需担心“错案问责”或者赵作海“效应”。我们应当警惕五千年封建专制遗留下的官场陋习,不允许以“官本位”对抗“以民为本”,以“一言堂”对抗“民主过硬”,以“官无悔判”对抗“有错必纠”,以“官官相护”对抗(惩治贪腐)“绝不手软”,以“官场潜规则”对抗“以法治国”。我们应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惧怕传谣与炒作,不袒护自己所作错误结论,不庇护下属所作错事,替冤狱者白谤平反,缉拿真凶,为受害者申冤,早已刻不容缓。
“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所有的证据必须是对爆炸案件起到没有任何其他解释的余地,证明要求的事实必须具备绝对排他性。本案是用犯罪嫌疑人酷刑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按专案组随意推断、剪接,弄假成真的,所有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身上的伤痕为何不敢进行司法鉴定(仅陈科云就提出了近七百次的伤情司法鉴定申请)?嫌疑人杜捷生屁股被钉子挫伤至今未愈,谈敏华手指夹伤至今留有夹伤痕迹,谢清被戴上手铐脚镣面壁,不准睡觉,直到昏倒……
原福建省政协委员、新华社福建分社社长许一鸣专门为此书写了《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的内参报告。福建日报社《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和《瞭望东方周刊》都先后对“6.24”专案组,美名为“特殊条件下的监居审查”,“异常艰苦的审讯工作”,实为法西斯的审讯方式(毛泽东)——作了揭露。
尽管如此,福清市公安局预审同志指出:只是奉命办案,出冤案,我们没法负责;福清市检察院提出五点质疑意见;福州市中院合议庭提出十三点质疑意见;福建省高院两次调卷督查、在福建省检察院领导参与下向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具了相关报告,指出“6.24”福清爆炸案未破,现涉嫌犯罪人员均不构成犯罪;第一次福建省高院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5.12.31);福州市中院重审提出九点应补充侦查意见。本律师很感激这些敢于说真话,说心里话的公、检、法领导和办案同志,感谢上海文检专家、爆破鉴定专家,以及敢于如实跟踪报导的媒体记者、敢于在风口浪尖上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同行。
爆炸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性的案件,必须具备极为严重的犯罪动机、非常有针对性的犯罪目的、爆炸物、爆炸装置、安装技能和施爆技术相关材料和知识等等,只要一个关键环节断裂,就足以推翻全案。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是客观存在的,“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必须把住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责任关,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但是,林孜为组长的专案组所“告破”的、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一审法院所枉法裁判的所谓“6.24”爆炸案的事实虚假、证据没有一件能经得起专业审查、司法认知。
一、涉嫌隐匿的证据
诸如:受害人吴章雄的传呼机、手机和家中座机的实时话费信息清单;受害人亲属王惠珠2001年6月24日两次询问笔录;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供述及其相关材料,始终未对辩方公示,秘密审理、悄悄无罪开释;专案审理中,动用了测谎器,陈科云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的测谎结论;等等。
二、文过饰非、欲盖弥彰的证据
诸如:在辩方申请调取为何唯独死者为一传呼,穿拖鞋到现场,触动多人见过的提包之相关证据后,警方才提供了一份福清市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俞裕伦出具的《讯问笔录》(2002.10.24),说明:死者为节省话费,穿着拖鞋,走一千多米到纪委机关,用办公室电话回电的证人证言;福州市公安局对现场所用何种炸药作的未含TNT炸药《科技检验报告》(2001.6.24/27),在时隔三年之后(2004.11),临开庭时,在《庭审可能出现问题和对策》上批示:开庭前应给各辩护人阅,才向辩方公示;如今时隔九年,爆炸物品来源、成分不明,经查现场所用炸药不是桂山采石厂的炸药;施爆的炸药量到底是“至少600克”还是“150克左右”,都没弄清,北京与福建专家各执一词;等等。
三、同现场对不上号,纯属屈打成招,“顺杆爬”的证据
诸如:引爆电源是八个电池(吴昌龙供述),还是一个电池(现场仅有一个电池帽);引爆电源安放在白色盒内(吴昌龙供述)还是黑色塑料盒内(专家组鉴定);引爆控制物是锯开一个口的卡簧(吴昌龙供述),还是有缺口的金属环(专家组鉴定)前后矛盾;用电烙铁焊接环(吴昌龙供述)与金属圆环上有锉痕(专家组鉴定)相互矛盾;现场遗留金属片是雀巢咖啡铁盒,还是雀巢巧克力威化饼干铁盒,都弄不清;等等。
被誉为“除非行为人亲身经历,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认定,是“6.24”专案组在酷刑高压下,将现场情况透露给嫌疑人,实施套供、诱供。尽管如此,连这种自认其罪的嫁接也是漏洞百出。
四、纯属逼、供、信下杜撰的证据
诸如:东张水库试爆,被随后的补充证据否定——东张水库承包人刘启源的《询问笔录》(2003.7.22)证明2000年他承包后,没有人来搞爆炸,这跟炸药控制很严有关;运载工具在2001年11月29日之前,确认为日产马自达626型小轿车,后发现此车仍在修理场维修,运载工具才摇身一变为陈科云的摩托车(融城06388);多种方式将爆炸物送入现场的吴昌龙孤证,控方精心选定陈、吴俩人一起前往的方式,已被辩方调查和两次一审判决否定;等等。
吴昌龙的“如果你们不相信我今天说的,要我返回到原先的交待也可以”的有罪供述和被反复播放、吹的神乎其神的吴昌龙供述录像(见公安侦查卷P00000405)、陈科云“临时应对”的有罪供述(其在怡静园2001.10.31违心写下《我的交待材料》的同一天宣告:“福清爆炸案与我没有关系,小吴是个好同志”见公安侦查卷P00000276)和杜捷生乱点鸳鸯谱的供述,显然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司法认知的证据
硝胺炸药有三类23种,不同种怎么行?到底当年桂山采石厂的炸药是哪一种硝胺炸药,七年了居然没有成分鉴定报告,凭什么说现场所用炸药就是桂山采石厂的?!大同类物认定,显然不能作为司法认知;陈科云、吴昌龙的履历和辩方调查证实,均不具备制作电雷管引爆的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的技能和知识条件;本案犯罪动机不可思议,陈科云、吴昌龙没有精神病,2001年6月4日才正式宣布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处分还在复议中,就为与会计的矛盾被处分,去炸纪委大楼?专案组确认同年3月陈科云就指使吴昌龙通过杜捷生从淡明华和王小刚买到了炸药雷管等,预备实施爆炸犯罪,这种时空倒置,何等荒唐!难道说这仅仅是程序可能有些“瑕疵”;等等。
“死人是会说话的”(李昌钰)。一个蹊跷的传呼,将死者吴章雄引到了现场,触动了爆炸装置而身亡。这一传呼至关重要。警方在2002年9月4日补充侦查中,居然宣布无法提取,纯属谎言。本案“侦破”从一开始方向就错误,难怪连死者家属也不相信现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真凶。
经北京、福建两地专家各自鉴定确认,“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为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脚线电雷管引爆”。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2001年11月26日被批捕,直到2003年3月25日才抓获,幸免遭专案组的酷刑,早于2004年12月10日无罪开释。谁提供电雷管失缺,六年来无人顶缸,本案事实链、证据链早已断掉。
重审期间,警方以伪证罪拘留该协会专家,轻率地推翻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是完全错误的。本案施爆的炸药量到底是“至少600克”还是“150克左右”还是“75克”?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对爆炸装置所用炸药量认定为“至少600克”,其依据是现场爆破的实况,特别是受害人吴章雄头面被冲击波震伤,造成颅面骨多处严重粉碎性骨折,并伤及颅底,致其碎裂。专家坚持其推算,是按国际公式计算的,是有科学依据的。至于公安部专家组《分析鉴定意见》认定,使用炸药量“150克左右”,这是一个弹性的数字。150克炸药量的由来,是在吴昌龙交待使用“75克”,剩下75克去向不明、查无实据,“6.24”专案组武断为150克。公安部专家组测算炸药量,怎么能在露天的草坪上试爆?!
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文鉴专家推翻了福州市公安局“碎纸片”上铅笔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鉴定结论,坚持了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与爆炸案有关的壹张“碎纸片”(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其笔迹鉴定是有科学依据和证据效力的,重审居然予以随意排除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不敢重新对“碎纸片”上铅笔书写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让广大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曾向中央、省委以及有关司法部门建议“冷着陆”;如今跨入第十个年头,早已刻不容缓,无论是“冷着陆”还是“热着陆”都该着陆了,否则我们无法取信于民。
据此,本律师希望两院充分发挥指导监督作用,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福建省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院、检察院在证据问题上专业判断、司法认知,排除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涉,不应等待真凶出现,否则就让替罪羊将牢底坐穿,而应刚正不阿(厉鬼不能夺其正,利剑不能斩其刚),舍身护法,排除“网开一面”,“留有余地”的裁判,决不无原则迎合长官意志、遮短护丑、纵容包庇、依葫芦画瓢,真正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对本案重审二审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淡敏华、谢清作无罪判决;或者由福建省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作无罪不起诉决定。
特此报告。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