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02年心路历程
37、致笔迹鉴定专家函
对现场残留字迹(因为作为证据使用,侦查和审查机关未与吴昌龙见面;吴对我们反复说从未用铅笔写过这类字),认为有诈,附了由几位律师联名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陈明春教授发的质疑的函,等等。
关于对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质疑的函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陈明春教授:
我们是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依法接受委托的几位律师,与您素昧平生。是因此案虽称“告破”,犹疑团滚滚,现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对嫌疑人定性定罪的一个重要证据,就是由您参与会检的一份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简称“鉴定书”),认定爆炸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吴昌龙所写。
无独有偶。2001年12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题为“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称:“经中国刑警学院专家对现场遗留的信封残片、字迹进行检验,认定现场上的信封残片文字系犯罪嫌疑人吴昌龙所留。”以专家权威会检之鉴定结论,大有以一盖全之态,且抢在审查起诉、公开庭审之前经媒体炒作,更给“6·24”福清爆炸案告破造势添色多矣!
您如何参与会检并在鉴定书上签字,似乎并不重要。然而,您的签字对于本案是否告破,尤其是对吴昌龙的命运,非同寻常。我们当然信科学,但对行文兴会飙举,相互矛盾之事,实不鲜见。那种靠人为判断得出的武断性结论的真实性、谅不具科学性,当表示质疑。特别是以此案仅凭残缺纸片作为检材的情况下,能作出绝对排他性的结论,我们几经讨论,益感不可思议。
您签字的结论是2001年11月19日做出的。在此之前,吴昌龙在某种特定环境下,是作过有罪的供述;我们相信,您会看过吴昌龙的笔录,或听过办案人员煞有介事的介绍,然不知,您在签字之前是否见过吴昌龙?是否对福州市公安局“根据案情需要”,不远千里,请两位专家进行会检,有过思考和惦量?!
毋庸讳言,对您签字的鉴定结论,我们有几点困惑和不解。为明真伪,让法律公正实施,不得不向您请教,望率真回复。
1、现场残缺纸片字迹较少,可供审查、判断的检材是非常有限的,那样少的检材,能否作出“基本上具备检验条件”(着重号为我们所加,请问何为“基本上”。)的结论?即使完全具备检验条件,那准确率是否还会受到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绝对的排他性还是存在某种可能性的?!
2、残缺纸片上的字是铅笔写的,不是钢笔或毛笔写。再说,行为人一笔一画写成近似印刷体的字迹,系脱离了其平常书写、运笔结构的习惯和特征,所谓“有一定程度的伪装”。是椐科学检验抑或以心理学、逻辑学、还是其他高科技手段作定论?!我们不谙此道,但知凡仿印刷体书写的特征,大都是雷同的,很难存在字形、字径和布局,运笔形态的差异问题。令我们难知深浅的是,仅此数百字的鉴定书,为让吴昌龙入瓮,竟有“伪装”、“伪造”笔迹之说!
3、诚然,鉴定书也认为提供的检材与吴昌龙的笔迹进行比对存在差异点,但为圆其说,称是“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若此,任何差异点均可归纳为伪造或受某种影响所致,差异点是否多于雷同点,哪些运笔、部局、结构如这样的解释是否科学,请不吝赐教。
4、此鉴定书盖的是福州市公安局的“鉴定章”,由教授、高级工程师领头签字,谅确系“根据案情需要”。我们孤陋寡闻,敬望一并示复。
函中,附鉴定书之复印件,俾供备忘。此案如让以权压法者将涉嫌人仍推向审判台,届时,我们将请您到庭听证、质证,以当面聆听雅教。
打扰不恭,请向沈阳市公安局文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致问候之意。
此致
敬礼!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义良 陈晖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明康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洪楠
2002年12月28日
我们是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依法接受委托的几位律师,与您素昧平生。是因此案虽称“告破”,犹疑团滚滚,现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对嫌疑人定性定罪的一个重要证据,就是由您参与会检的一份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简称“鉴定书”),认定爆炸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吴昌龙所写。
无独有偶。2001年12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题为“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称:“经中国刑警学院专家对现场遗留的信封残片、字迹进行检验,认定现场上的信封残片文字系犯罪嫌疑人吴昌龙所留。”以专家权威会检之鉴定结论,大有以一盖全之态,且抢在审查起诉、公开庭审之前经媒体炒作,更给“6·24”福清爆炸案告破造势添色多矣!
您如何参与会检并在鉴定书上签字,似乎并不重要。然而,您的签字对于本案是否告破,尤其是对吴昌龙的命运,非同寻常。我们当然信科学,但对行文兴会飙举,相互矛盾之事,实不鲜见。那种靠人为判断得出的武断性结论的真实性、谅不具科学性,当表示质疑。特别是以此案仅凭残缺纸片作为检材的情况下,能作出绝对排他性的结论,我们几经讨论,益感不可思议。
您签字的结论是2001年11月19日做出的。在此之前,吴昌龙在某种特定环境下,是作过有罪的供述;我们相信,您会看过吴昌龙的笔录,或听过办案人员煞有介事的介绍,然不知,您在签字之前是否见过吴昌龙?是否对福州市公安局“根据案情需要”,不远千里,请两位专家进行会检,有过思考和惦量?!
毋庸讳言,对您签字的鉴定结论,我们有几点困惑和不解。为明真伪,让法律公正实施,不得不向您请教,望率真回复。
1、现场残缺纸片字迹较少,可供审查、判断的检材是非常有限的,那样少的检材,能否作出“基本上具备检验条件”(着重号为我们所加,请问何为“基本上”。)的结论?即使完全具备检验条件,那准确率是否还会受到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绝对的排他性还是存在某种可能性的?!
2、残缺纸片上的字是铅笔写的,不是钢笔或毛笔写。再说,行为人一笔一画写成近似印刷体的字迹,系脱离了其平常书写、运笔结构的习惯和特征,所谓“有一定程度的伪装”。是椐科学检验抑或以心理学、逻辑学、还是其他高科技手段作定论?!我们不谙此道,但知凡仿印刷体书写的特征,大都是雷同的,很难存在字形、字径和布局,运笔形态的差异问题。令我们难知深浅的是,仅此数百字的鉴定书,为让吴昌龙入瓮,竟有“伪装”、“伪造”笔迹之说!
3、诚然,鉴定书也认为提供的检材与吴昌龙的笔迹进行比对存在差异点,但为圆其说,称是“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若此,任何差异点均可归纳为伪造或受某种影响所致,差异点是否多于雷同点,哪些运笔、部局、结构如这样的解释是否科学,请不吝赐教。
4、此鉴定书盖的是福州市公安局的“鉴定章”,由教授、高级工程师领头签字,谅确系“根据案情需要”。我们孤陋寡闻,敬望一并示复。
函中,附鉴定书之复印件,俾供备忘。此案如让以权压法者将涉嫌人仍推向审判台,届时,我们将请您到庭听证、质证,以当面聆听雅教。
打扰不恭,请向沈阳市公安局文检高级工程师常庆禄致问候之意。
此致
敬礼!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义良 陈晖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明康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洪楠
200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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