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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二月 28, 2011

67、“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00天(2011.2.28)

回顾2002年心路历程
38、福建日报内参《“福清爆炸案”疑点多多》

127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辩护意见,我在福州逗留几天中遇到了长乐两死一伤案状告11年至今,死刑复核权因对方走通最高法为官者而卡住不懈坚持上告的郑氏姐弟,每次省有重大会议,他们都会和我们一起来到省政府呼吁呈状,效果如何,容不得考虑,也显得不重要,状告竟成了生活的全部,这种态度只是想让那些居庙堂之上的掌权者知道,人们不会放弃追求真善美,司法一天不公正,状告就不会停止,事情不解决,十一年如一日,天天寻找正义,我们仿若一群掉进玻璃瓶里的蚂蚁,看得见光明,却找不到出路。
20021210,福建内参刊出了《“福清爆炸案”疑点多多》的专号特刊。
          
专号         闽简报字00045           20021210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爆炸案”疑点多多

    
本刊讯   20021128日至29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爆炸案”进行首次开庭审理,记者得知前往旁听,目睹审理经过,深感此案涉及人员较多,疑点多多,难以成立,最后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可能酿成比昆明被高院通报的“杜培武谋杀两干警冤案”更为严重的大冤案,成为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在我省依法治省的历史上留下惨痛的无法挽回的一笔。
      
去年624日,福清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被藏匿在单位信访室的爆炸物爆炸身亡。同年1211日,新华分社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材料,向全国发布了《不服纪委处分报复搞爆炸》的新闻(注:本报也转发),省内《海峡都市报》等报刊也先后发了《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等新闻。
    
法庭上,控方指控被告陈科云,因不服市纪委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与其司机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案进行报复,并列举了相关的证词证据。但听后感到: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许多材料的供述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而被告方和辩护方对起诉书中提出的许多不同看法和证据,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应引起充分的重视。此案可能酿成大冤案的主要事实有:
在法庭分别审理中,与此案有关的5名被告,全部对参与“爆炸案”一事喊冤翻供,并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原来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出来的,是违心的,不是事实。事实的链条是由一环紧扣一环的事实紧密组成的,特别是爆炸这类案,只要事实链中的一个环节难以成立,对全案就要提出质疑。现在五个相关环节一致否认事实的存在,事实链已无法存在,此案的真实性就值得打问号。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具有“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但根据指控方提出的证据,陈科云、吴昌龙对预谋的时间、地点、说法、具体经过等主要问题上的供述,有许多不同点,不能相互印证,无法确定二人有在一起预谋策划过“爆炸案”。
    
如:陈的供述只说到叫吴昌龙去弄炸药搞一下纪委,以后都是吴昌龙自己去搞的,他都不知道了。而吴昌龙在供述中却讲到与陈有商量过,而且几次说法不一。这使认定“密谋”显得证据不足。
    
又如:预备犯罪中如何购买炸药、纸雷管、导火索、电雷管;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如何安装炸药、安装炸药的地点、安装炸药的技术是那里学的,有否试爆、试爆的地点在哪里,是一人还是二人将爆炸物品放入市纪委大楼信访室门前的,这些重要事实均只有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这些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也很难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法庭上提供的材料来看,此案从常情常理而言,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据吴昌龙供述,炸药和雷管是由他向原姐夫杜捷生提出购买的。吴昌龙的姐姐于20014月与杜捷生离婚,为此事吴家与杜捷生闹得势不两立。事后不久,吴昌龙便把买炸药这非同小可的事委托与自己矛盾很深的人去办,这与常情常理不符。
    
又如:向杜捷生提供炸药的是谈敏华,从法庭上得知:此人真正的姓名叫什么,杜捷生都不知道,将这不一般的事随便托付一个生疏的人去做,这用常情常理也很难理解。更令人难以信服的是:正常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要提取现场炸药的残留物,以验证所用的炸药是不是谈敏华所提供的开山所用的炸药,但法庭上听不到这一重要的“鉴定结果”。
又如:起诉方说,爆炸装置是放在摩托车的后备箱内骑着到市纪委去的。这一没有经过堵塞固定的炸药必然会因摩托车的运动而产生滚动,随时可能会碰到引爆装置而爆炸。作案者如此冒险行炸,与常情常理也是说不通的……..
   
确定本案真伪的一些重要事实,也没很好得到验证。
如:据吴昌龙供述,其制作两个爆炸装置后,还剩半筒炸药、2根导火线、2个火雷管。而至今,这些剩余爆炸物仍没找到。法庭上对现场提取的用以制作炸弹的铁环,到底是不是吴昌龙开的马自达车的内卡簧,也无法验证。据吴昌龙供述,曾在东张水库试爆,但至今仍没找到试爆现场。还有若按照吴昌龙所画的爆炸图,其制作的炸弹是根本无法使用的……..
    
又如:案发那天是星期天休息日。据受害者家属说,其丈夫是接到单位一个电话才赶到纪委的。到底是谁给他打电话?电话里说些什么?有没有叫他到收发室去干什么?这些重要事实在法庭上均未作说明。
   
又如:关于吴昌龙为陈科云抄写材料,并将自己笔迹留在作案现场一事,控方提出的“鉴定书”承认存在“差异点”,但在没列出究竟是那一笔那一划为伪造的,吴昌龙当时是如何受书写条件限制的事实,便武断地作出“是伪造及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的结论,显然十分草率。
   
可见,“福清爆炸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此案不仅直接涉及到被告的五个家庭,还涉及到办案过程收审的大几百人,弄不好将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望。建议有关领导对此案的审理、认定能给予高度重视,坚决依法办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选调精兵强将对此情进行排查核实,让真正的罪犯得到法律严惩。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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