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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一月 26, 2011

林洪楠律师就“福清纪委爆炸案”致福建省政协、省人大十一届四次全会报告:

福建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于2011110日召开,省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于20011113日召开。每年此时,作为十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冤属及律师均会向省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邮呈控告件。今天(15日),福建省法炜律师事务所林洪楠律师又向省政协邮寄了以下报告材料:


林洪楠律师就“福清纪委爆炸案”致福建省政协、省人大十一届四次全会报告:
析假断狱 让受冤屈者洗雪冤情 缉拿真凶
告慰亡灵 还又枉又纵大假案事实真相
     报  告 

福建省人大十一届四次全会:
福建省政协十届四次全会:
福建省委孙春兰书记:
福建省政协梁绮萍书记:
福建省政法委徐谦书记、傅镛堃副书记:
  2001年“6.24”福清市纪委大楼爆炸案发生至今,已跨入第十个年头。“三个解放战争都拿下来”,而一起必须“从重从快”的案件,一直处于又枉又纵的局面,且优柔寡断,久拖不决之中!创了国内超法定审限、超期羁押的罕见记录。“6.24”爆炸案实际上成了海峡西岸刑事司法领域践行科学发展的试金石。
6.24”爆炸案发生后,林孜(后因涉黑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实施的地毯式大行动,将案件人为升格为“恐怖事件”,并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规定,“有意见,先到纪委来”。辩方受到严重干扰、监控、拘传,有的被剥夺辩护权,冤属被刑事传唤、治安处罚等,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文鉴定专家被骚扰,福建爆破协会两名专家被刑事拘留,两审主审法官受到被“双规”的威胁。如今又想来一个“个案政治化”,继续认死理、捂盖子,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形象。
本辩护律师曾多次在福建省八届政协会议上,反映该案是“刑讯逼供+媒体先行性定罪=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无需担心“错案问责”或者赵作海“效应”。我们应当警惕五千年封建专制遗留下的官场陋习,不允许以“官本位”对抗“以民为本”,以“一言堂”对抗“民主过硬”,以“官无悔判”对抗“有错必纠”,以“官官相护”对抗(惩治贪腐)“绝不手软”,以“官场潜规则”对抗“以法治国”。我们应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惧怕传谣与炒作,不袒护自己所作错误结论,不庇护下属所作错事,替冤狱者白谤平反,缉拿真凶,为受害者申冤。
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所有的证据必须具备绝对排他性。本案是用犯罪嫌疑人在酷刑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按专案组随意推断、剪接、弄假成真的。所有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身上的伤痕为何不敢进行司法鉴定?上诉人杜捷生屁股被钉子挫伤至今未愈,谈敏华手指夹伤至今留有夹伤痕迹,谢清被戴上手铐脚镣面壁,不准睡觉,直到昏倒…….
尽管如此,福清市公安局预审同志指出:只是奉命办案,出冤案,我们没法负责;福清市检察院提出五点质疑意见;福州市中院合议庭提出十三点质疑意见;福建省高院两次调卷督查、在福建省检察院领导参与下向中共福建省委员会出具了相关报告,指出“6.24”福清爆炸案未破,现嫌疑犯罪人员均不构成犯罪;第一次福建省高院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5.12.31);福州市中院重审提出九点补充侦查意见。本律师很感激这些敢于说真话,说心里话的公、检、法领导和办案同志,感谢上海文检专家、爆破鉴定专家,以及敢于如实跟踪报导的媒体记者、敢于在风口浪尖上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同行。
原福建省政协委员、新华社福建分社社长许一鸣专门为此书写了《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的内参报告。福建日报社《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和《瞭望东方周刊》都先后对“6.24”专案组,美名为“特殊条件下的监居审查”,“异常艰苦的审讯工作”,实为逼供信——早被毛泽东同志训斥为法西斯的审讯方式——作了揭露。
爆炸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性的案件,必须具备极为严重的犯罪动机、非常有针对性的犯罪目的、爆炸物、爆炸装置、安装技能和施爆技术相关材料和知识等等,只要一个关键环节断裂,就足以推翻全案。现本案的事实、证据严重不清,诸如:时隔九年爆炸案物品来源、成分至今不明,经查现场所用炸药不是桂山采石厂的炸药;本案施爆的炸药量的到底是“至少600克”还是“150克左右”,都没清楚;引爆电源是八个电池,还是一个电池;引爆电源安放在黑色塑料盒内还是白色盒内;引爆控制物是有缺口的金属环,还是锯开一个口的卡簧前后矛盾;东张水库试爆、运载工具、爆炸装置送入过程,纯属嫌疑人在酷刑下的杜撰;俩名主犯陈科云、吴昌龙不具备制作电雷管引爆的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的技能和知识条件;本案犯罪动机不可思议,陈科云、吴昌龙没有精神病,200164日才正式宣布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处分还在复议之中,就为与会计的矛盾被处分,去炸纪委大楼;专案组确认同年3月陈科云就指使吴昌龙通过杜捷生从谈敏华和王小刚买到了炸药雷管等,预备实施爆炸犯罪,这种时空倒置,何等荒唐!难道说这仅仅是程序可能有些“瑕疵”。
“死人是会说话的”(李昌钰)。一个蹊跷的传呼,将死者吴章雄引到了现场,触动了爆炸案装置而身亡。这一传呼至关重要。警方在200294日补充侦查中,居然宣布无法提取,纯属谎言。“6.24”爆炸案死者吴章雄身上的传呼机、手机通话清单涉嫌隐匿;死者的颅骨被冲击波震裂,可以测算出炸药量,怎么能在露天的草坪上试爆测算炸药量;死者为何穿着拖鞋到现场,多人见过装有爆炸装置的提包,唯独死者去触动它。为何死者家属在“6.24”当天的两份《询问笔录》不翼而飞?涉嫌隐匿关键证据。
经北京、福建两地专家各自鉴定确认,“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为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脚线电雷管引爆”。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于20011116日被批捕,20033月份“到案”,幸免遭专案组酷刑,早于20041210日无罪开释。谁提供电雷管失缺,六年来无人顶缸,本案事实链、证据链早已断掉。
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文鉴定专家推翻了福州市公安局“碎纸片”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鉴定结论,坚持了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与爆炸案有关的壹张“碎纸片”(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其笔迹鉴定的有科学依据和证据效力的,重审居然予以随意排除是完全错误的。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让广大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曾向中央、省委以及有关司法部门建议“冷着陆”;如今跨入第十个年头,无论是“冷着陆”还是“热着陆”都该着陆了。否则我们无法取信于民。
据此,本律师希望两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福建省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院、检察院在证据问题上专业判断、司法认知,排除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涉,不应等待真凶出现,否则就让替罪羊将牢底坐穿,而应刚正不阿(厉鬼不能夺其正,利剑不能斩其刚),合身护法,排除“网开一面”,“留有余地”的裁判,决不无原则迎合长官意志、依葫芦画瓢,真正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对本案重审二审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作无罪判决;或者由福建省检察以案件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作无罪不起诉决定。
特此报告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O一一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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