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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三月 27, 2011

86、“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19天(2011.3.19)

回顾2004年心路历程
57、福建内参2

2004422,从相关部门传来一个关于超期羁押的话题和议论,省里经中纪委敲定全省有82件超期羁押案件待得理,其中“624爆炸案”排列第一位。
20044月下旬,省检就驻看守所监察室频频汇报关于“624爆炸案”已严重超期羁押的事实,向福州中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告书。中院以上报为由,等省院的意见为托辞,敷衍了事。
512,《福建日报内参》第35期特刊专号刊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对省法院关于滑超期羁押案件提出质疑,据悉,省法院看到有人敢揭短,暴跳如雷,恼羞成怒之余去电福建日报要当面讯问该市人大法工委的那位同志是谁?以便施加压力,报道内容如下: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35      2004512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州——原人大常委对省市法院工作报告矛盾提出质疑

     本刊讯   最近,一原福州人大常委会常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中关于“超期羁押”出现的矛盾提出质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1231日在向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说:至1120日,除一件情况特殊,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审判外,全市法院211件超审限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结。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111日在向省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说,截止去年11月,全省法院超期羁押案件208406人,已经全部清理完毕。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指出,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市法院超审限诉讼案件是211件。然而我省有9个设区市,即使其他8个市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则全省超期羁押案总数不管怎样统计,也不会比福州市211件还少,也不会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说的208件,更何况据了解,其他8个设区市也并非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不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代会代表汇报的数字是怎样统计出来的?是福州市中院没如实地提供数字,还是有人在统计中不负责任,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供的事实,该市还有一件超期羁押案因“情况特殊”没有审结,并称是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宣判。就是说,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知道的。若这是真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就不应说我省超期羁押“已全部清理完毕”,起码也应当如实地向省人代会全体代表作说明。不知两方究竟是谁没实话实说。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最后说,每年“两会”期间由“两院”向人民代表作工作报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特别是清理超期羁押是去年“两院”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出现如此严重的实事“打架”更是不应该,有背于法律当遵循的逻辑基础。这不仅会使人民群众对“两院”公布的关于清理“超期羁押”的情况表示怀疑,而且会对“两院”、甚至我们党和国家的公信度受到损害。建议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此一差错能认真对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适当的方式对人民代表作出说明,并制定相关制度,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本报记者)

陈旭院长:你好!
目前,《福建日报》转来贵院谢同志对本人在报社内参刊发的《对省、市法院工作报告矛盾提出质疑》的口头回复。本人对省法院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表示感谢。同时,我想在这里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供省法院的同志参考。
贵院在回复中说,省法院和福州法院今年在向省、市人代会报告工作时,对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等数字上出现不一致,即福州市法院报告说:“还有特殊的一件”,省法院报告说:“已全部清理完毕”,是因为“超期审限诉讼案件”和“超期羁押案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面一个包括的内容更广一些。所以出现前者的总数比后者多。我同意“超期审限诉讼案件”应包括刑事超期羁押和民事行政超审限案件等。但我认为,任何事情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正确讨论任何事情,都不能离开特定的地点、时间和事情。省法院的同志应该比谁都清楚,福州市中院向人代会报告所指的:“除一件情况特殊……全市211件超期审限诉案件已全部审结”,这“一件”指的是就是“福清624爆炸案”。众所周知,福清这一案件,是件地地道道的刑事案件,是刑事超期羁押案件。超期审限的刑事案件必然是超期羁押案件。回避“福清624爆炸案”是刑事案件,来谈什么“超期审限诉讼案件”和“超期羁押案件”概念不一,难免给人感到有缺乏诚意之嫌。
特别要指出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中旬在回复省有关部门对“福清624爆炸案”质疑时曾这样解释:我院从未在任何文件中表述过已没“超期羁押”,我院上报的情况是:除一件因情况特殊(注:即指“福清624爆炸案“),经报上级同意待后宣判外,其他超审限案件已经办理完毕。答复还称:根据有关规定,请示上级的案件,请示期间,不计入审限。这是让我不解的是:既然作为我省九个设区市之一的福州市都承认还有一件“超期羁押案件”,作为全省,不知怎样统计,竟能得出“超期羁押案件已经全部清理完毕”的结论。究竟是福州市中院瞒报!还是省法院统计有误?
从目前的情况看,市法院报告的矛盾,与对“福清624爆炸案”的认定很有关系,我不得不顺便谈一下对福州市中院有关“根据有关规定,请示上级的案件,请示期间,不计入审限”的看法。据了解,福州中院指的是请示省法院。我认为,断定一件刑事案是否超审限案件,只能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上级部门均无权违背法律“特批”对已“超期羁押”的案件继续拖延判决,经“上级同意”可以不受时限的超期羁押之说是不能成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违反《刑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不按期宣判,对被告人来讲就是“超期羁押”;省高院有权批准和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所以,省高院不能批准,同意任何超过一个月的超期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所谓“上级同意”作为延长超期审理,继续羁押被告人的借口。
去年“两院一部”联合下文,决心在全国清理刑事案件“超期羁押”,并有针对性地强调,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文规定:“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此外,人们也没有看到中央有下达其它文件,说刑事超期羁押案件“经报上级同意后”,可以继续羁押,可以不计审限,不限时时间地“待后宣判”。
作为执法者,我认为尤其要注意到“福清624爆炸案”如下事实:此案发生在三年前。20027月下旬该案移送到法院起诉后,福州中院拖到1128日才开庭,庭审后至今未按期判决。按福州市中院所说,他们是在20031120日之前就“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审判”的,福州中院答复省有关部门的时间是2004116日,期间相隔又有两个月。如此一再超审限,究竟是他们知法违法、顶着不执行还是上级真的“批准”他们可以超越法律规定,随意地延长审理期限?现在已是20047月了,人们都知道,“福清624爆炸案”的超期羁押仍在继续,6个人还在押,直接涉及5个家庭,不知福州中院认为要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多久,才算超审限?如果这些“超期羁押”的人换成他们自己或亲人的话,他们会作何感想?
我们注意到,目前最高院又提出,执政为民,执法为公,该是下决心解决“福清624爆炸案”的时候了。
此致

敬礼!
原福州市人大常和会常委敬上
200475
(注:此信同时送《福建日报》,省有关领导和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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