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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三月 27, 2011

8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17天(2011.3.17)

回顾2004年心路历程
55福建内参
200412,寄给中央《焦点访谈》栏目组曲长缨记者,题为《一起爆炸案件引发的话题》材料。
200415,福州中院又将案卷移交到省院,由省院出面从福建地区抽调了来自宁德、南平、三明的业务精干的刑庭庭长的法官,再次审阅624纪委爆炸案卷宗以此来解决(证明)省院不能判与中院有罪认定之间的分歧。
200419,福建日报内参特号专刊出第6期《福清“624爆炸案”久拖不决,被告人被福州中院超期羁押》的内参。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6      200419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624爆炸案”久拖不决
被告人被福州市中院超期羁押

本刊讯   20021128日,本报记者旁听了福州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2001年“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的开庭审理,并通过本报内参对此案的可靠性提出质疑。据了解,在被告人羁押审查期间,面对漏洞百出的“证据”,福州市公检法部门一再对“证据”进行修修补补。此案是于20021月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002年春节后移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先后两次被退回福清补充侦查。20026月,福州市检察院的第二次退补还在福清,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迫不及待地下令福州市检,马上将此案交市中院审理。所以,当福州市中院于20027月下旬接到此案起诉书时,案件的目录和证人的名单等都未随卷,根本无法审理,案卷到市法院一个多月后又不得不让福州市检抽回补充(未撤诉)。一补充又是三个月,一直拖到200211月底才首次开庭审判。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月内宣判”,即使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也要宣判”。可见,福州市检起诉此案已十分勉强;福州市法院从接受此案起,就被拖进超期羁押这一违反《刑诉法》的怪圈。
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违法超期羁押又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中,福州市公检法在此案越来越难以成立的情况下,原来有多次机会可以纠正这一差错,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但不知何故,他们仍置之不理、我行我素。20038月,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而判,无罪则放”的原则;2003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  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严肃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无罪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并对完成清理超期羁押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福州市检也知道此案这样拖下去是违法,与中央“两院”清理超期羁押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几次就此案向福州市中院发出“违法通知书”。但时至今日,福州市中院还是不顾羁押已严重超期的事实,不作出判决,也不放人,造成被告仍被违法地羁押。
更令人吃惊的是:福州市中院向上汇报的材料中竟称,福州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本报记者)
2004116,福州中院范仁善院长对福建日报刊出的第6期《中院仍在超期羁押》的内参特刊暴跳如雷,申辩自己行为为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因案件特殊,就此向报社作了书面回复,并抄送8位常委(梁绮平、王三运、荆福生、鲍绍坤、陈旭、倪英达、牛纪刚,何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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