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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十二月 09, 2011

“福清纪委爆炸案”真相永远在

2011-12-09纪委爆炸案被替罪者家属:请福建省高院拿出独立司法和公正判决的勇气
(2011-12-9)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在国际人权日来临之际,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被替罪者家属吴华英、陈科斌、谢清、陈炜再次来到福建省高院,向马新岚院子呈交题为《“福清纪委爆炸案”真相永远在》的申诉材料。这一次在申诉书中不仅例举了纪委爆炸案的侦破纯系人为制造冤案的依据,还特别将纪委爆炸案中的遇难者吴章雄妻子王惠珠所写的《控告状》向马新岚院子提供,证明刑事侦查机关在对纪委爆炸案的侦破中,发生了方向性的根本错误,导致该案成为了一案二冤的典型案例。吴华英、陈科斌等纪委爆炸案替罪者家属请求省高院冲破阻力,秉持独立司法的原则,拿出依法、公正判决的勇气,让纪委爆炸案的受害者和被替罪者尽快摆脱这一场灾难所带来的痛苦,也让刑事侦查机关重新调整破案思路,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2011年12月8日,十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冤属到福建省人大信访局呈送控告件,并要求监督。省人大工作人员开具了一张闽人大(2011)转字第1711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


接着又向压案不决的福建省高院呈送一份控告材料《“福清纪委爆炸案”真相永远在》。

顺附相关附件如下:


(图:王惠珠和屠夫)








附替罪者家属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真相永远在》和受害者家属的《控告状》:

福建省高院信访办请转马新岚院长并审委会:

2001年正值全国开展“严打”期间,福清发生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本该“从重从快”审结的案件,反而演变成了“拖”字诀?

福建省高院两次审理上诉的该案,累计时间长达6年多,至今仍不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把无辜者羁押在看守所长达十年之久不给说法。最有能力揭示案件真相的人民法院,福建省高院何时才要把“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真相公之于众?

“福清纪委爆炸案”十年难见真相,其实真相从未模糊过,缺的只是法庭对公正判决的勇气,和对来自媒体铺天盖地的质疑装聋作哑。福建日报早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后,就刊发《内参》指出:该案疑点多多,难以成立,最后认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可能酿成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随后,《中国青年报》、《瞭望东方周刊》及《亚洲周刊》相继进行了披露报道。可是,任凭舆论的声嘶力竭,一个明摆着造假的案件,其查清过程竟是如此漫长和艰难。

这起由福建省公安厅督办,时为副厅长的牛纪刚专办的案件,由福清市公安局原局长林孜(因涉黑已判刑)为组长的专案组,明明知道纪委司机吴章雄在双休日被一个传呼引到爆炸现场才被炸死,但在搞大排查中,却始终不提该打传呼者,一直讳莫如深。而死者吴章雄的妻子王惠珠两次向专案组提供打传呼者的姓名、身份等重要信息的询问笔录也被隐匿不入卷。此外,律师要求提取死者传呼机及其通话记录,专案组在补充侦查中居然谎称“无法提取到死者吴章雄的传呼机”(请看王惠珠是怎么说的)。 ••••••凡此种种,牛纪刚、林孜等专案组的反常行为,其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为找替罪,仅凭捏造的举报信,不问青红皂白就对吴昌龙采取武装密捕,作为破案的“突破口”。《吴承奋请功报告》中写明:“因为缺乏掌握有力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这倒是一句大实话)。没有证据,就可以把吴昌龙抓起来,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长达103天,可以想见,当时的吴昌龙活脱脱就是警方砧板上一块肉,任由宰割。以致又殃及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所幸的是,王小刚的所谓 “批捕在逃”,躲过了专案组的“监视居住”, 才免遭酷刑,终获无罪。显然,如果专案组没有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他们还会是今天这样的命运?即使这样,更为荒唐的是,王小刚的无罪释放,爆炸案没有了电雷管,案件却照样可以成立。在牛纪刚的掌控下(以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大权继续左右着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明知这是一起刑讯逼供制造的假案,福州中院还是两次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死缓至三年徒刑。如此必欲置这些无辜者于死地,显然是为了庇护、放纵真凶。然而,权力固然可以压法,但是无法改变案件的事实和真相。

“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真相,知情者不乏其人。2002年4月15日,我们在多次接到一知情者的匿名电话提供作案者姓名、身份及部分物证后,在林洪楠律师的陪同下,到省公安厅报案,让我们始料未及的是,刑侦总队冯总队长听了我们的汇报及电话录音和看了相关物证后,经请示后以“案已告破”为由拒绝了我们立案侦查的请求。后来,我们又两次向省高院反映情况,被告知“没有侦察权”而作罢。即使这样,我们依然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久前,死者吴章雄妻子王惠珠的一份《控告状》(附件)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个可怜、可悲的女人,丈夫被人谋杀,却被谎言蒙骗了长达十年之久,醒悟过来才抖出实情:把她丈夫引到爆炸现场的打传呼者――林惠全(当时的纪委副书记)。当年我们接到匿名电话所提供的作案者也是他,正是不谋而合。《控告状》还揭露:“被控告人林惠全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吴章雄的传呼机(BB机)……被控告人为了消灭罪证,把传呼机扣住不放,达到毁灭罪证的罪恶目的”。无怪乎专案组对律师要求提取传呼机竟谎称:“无法提取到死者吴章雄的传呼机”,原来却是如此!

联想到案件被宣称“成功告破”后,福清市纪委又是开庆功会,又是设宴款待,还组织公安办案人员到武夷山游玩——不惜拿出60万元巨款犒赏办案人员。一起黑幕重重爆炸案的虚假告破,为何令福清纪委的某些当权者如此欢欣鼓舞?!

“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是谁,知情者大有人在,在福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是被一股神秘的力量雪藏了长达十年之久。

如今看来,指望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是不可能,我们不再如当年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的太傻、太天真了。真凶是谁本和我们毫无关系,作为老百姓我们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追寻,这是公安部门的事。而今,连被害者的亲属都站出来揭露,如果相关部门继续装聋作哑,眼睁睁地看着真凶继续逍遥法外,而把我们的亲人仍作为“替罪羊”关在冤狱中,我们将誓死抗争。法院是审判机关,没有侦查权,但是当知道了真相后不可继续掩盖真相。今特附上被害者妻子揭露真相的《控告状》,我们期待福建省高院对该案几次督查、审理作出明确的结论,公之于众。不要再捂盖子!不要再拖延了!

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冤案的“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的司法悲剧,已经屡屡敲响了警钟,但愿悲剧不再重演!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

谢 清、谈敏华、杜捷生 、陈科斌、陈美珠、陈炜、吴玉堂、吴华英、周洪玉。
2011.12.8

陈科斌电话:0591-8538717。

吴华英电话: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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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贯彻执行胡锦涛总书记“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温家宝总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之“民生亮点”,依法追究林惠全、方玉开、施娟包庇凶手的法律责任,为因公牺牲的遗属讨回公道,解决死亡赔偿、子女就职。


控  告  状

控告人:王惠珠,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址:福清市融城镇蔡院埔2号楼201室(系因公牺牲吴章雄之妻)

控告人:吴文超,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址:福清市融城镇蔡埔2号楼201室(系因公牺牲吴章雄之长子)

控告人:吴宇超,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址:福清市融城镇蔡埔2号楼201室(系因公牺牲吴章雄之次子)

被控告人:林惠全,男,年龄约50多岁,汉族,福清市人,职务:福清市监察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方玉开,男,年龄约60岁,汉族,福清市人,职务:中共福清市纪委书记

被控告人:施娟,女,年龄约30多岁,汉族,福清市人,职务:中共福清市纪委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

控 告 请 求

一、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机关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承担“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方玉开、施娟“窝藏、包庇罪”的法律责任。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报复陷害罪”的法律责任。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款、《2011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21781.31元/年(残疾赔偿金)标准赔偿吴章雄因公牺牲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21781.31元/年×20年=435626.20元;

2、丧葬费:16170.00元;

3、依据《2011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50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A:赔偿被扶养人王惠珠(被扶养人生活费);14750/年×20年=295000元;

B:赔偿被赡养吴寿康(被赡养人生活费);14750/年×20年=295000元;

C:赔偿被赡养吴文超(被抚养人生活费);14750/年×6年=88500元;

D:赔偿被赡养吴宇超(被抚养人生活费);14750/年×13年=19175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00元

5、处理死者交通费8323元。合计:1722046.20元。

六、依法安置因公牺牲的子女就职安置。

事实与理由

一、人祸横行,导致吴章雄不幸因公称职

1、勤勤恳恳的公仆:吴章雄退伍军人,在福清市纪委担任小车驾驶员,十多年来对工作负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很少有周末休息时间,为人正派,常常给困难者施以帮助,疾恶如仇对那些不齿行为恨之入骨,批判揭露个别干部徇私舞弊的行为,也可能因此才搭上了自己的一条生命,也就因此,因公牺牲的遗属屡屡遭挟私报复。

2、抵制歪风邪气:吴章雄在纪委开车任职期间,对方玉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深恶痛绝,常常揭示方玉开手长嘴阔的不法行径,经常受到方玉开的排挤,当成异己排除。曾有一次吴章雄对方玉开的龌龊行径与方玉开争吵,公开地讲自己的屁股与方玉开换人(干净),令方玉开恨之入骨。

3、有预谋的爆炸案:2001年6月24日是星期天,可真没有想到这是黑色的一天,让我们痛心疾首的一天,吴章雄与往常一样又得不到休息,约在早晨7时30分许,接到被控告人林惠全的传呼(BB机),通知出车上班,吴章雄被叫去上班,刚到纪委办公楼,就发生爆炸案,吴章雄被炸当场身亡,从此吴章雄就与我们永别了。

4、阴谋逃避法律制裁:2001年6月25日,控告人王惠珠丧夫之痛,在福清市医院太平间,抱着吴章雄的尸体哭得死去活来。此时,被控告人林惠全却向我招手,并偷偷地对控告人王惠珠讲:“如果今天省厅(公安厅)有人下来问你话,谁叫吴章雄进来单位上班,你就说不知道,你就说不知道哪个叫的,更不要说以前吴章雄与谁有纠纷过,你都要说不知道。”林惠全精心策划逃避法律责任的谎言。过后,被控告人林惠全还称:去福州请法官花了3万多元。

5、私自扣押吴章雄的遗物(BB机)

在福清市公安局对吴章雄因爆炸死亡立案认定后,被控告人林惠全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吴章雄的传呼机(BB机),因该传呼机上存有被控告人的电话传呼信息,被控告人为了消灭罪证,把传呼机扣住不放,达到被控告人林惠全毁灭罪证的罪恶目的。

二、寻衅报复陷害因公牺牲遗属

1、追认因公牺牲:吴章雄在星期天给林惠全叫去上班爆炸死亡后,于2001年7月11日,经福清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有关规定上报因公牺牲。经福清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融政综[2001]211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吴章雄同志为因公牺牲工作人员的批复》,同意追认吴章雄同志为因公牺牲工作人员。

2、因公牺牲工作人员的遗属得不到任何赔偿

吴章雄因公牺牲后,余下一个老父亲、年迈体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两个儿子未成年嗷嗷待哺,妻子身单力薄,无力支撑一个破碎的家,政府和纪委没有任何给死难者的家属安抚,不管因公牺牲家属的死活,控告人一个老幼无依无靠,被控告人毫不同情,把控告人一个人推向水深火热之中。

3、被控告人处处欺骗控告人

在吴章雄未入土为安之前,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以欺骗的手段骗控告人,被控告人称:

吴章雄因公徇(殉)职,会给控告人安排一份工作,保障控告人及公公吴寿康和儿子吴文超、吴宇超的生活需要。

(2)经济补偿一定会使控告人满意。

(3)欺骗尽快将死者入(土)为安。

4、挟私打击报复,所有承诺均是一派谎言

(1)被控告人所承诺的安排工作,在吴章雄安葬后,其尸骨未寒,控告人要求安排工作,被控告人称控告人没有文化,拒绝安排。

控告人要求安排机关食堂做临时工,洗菜也可以,如果控告人洗菜工做不好被辞职,那控告人也无所怨言。被控告人连这起码的要求也做不到。

(2)被控告人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又承诺待控告人的儿子大学毕业后给安排工作,控告人只好等待,一待(等)就是10年光景,一直等到控告人的儿子吴文超大学毕业。

2011年6月,控告人持吴文超福建省厦门大学毕业证书到福清市纪委,要求被控告人实现当初的承诺给安排工作,但被控告人又继续欺骗控告人,其称要等待研究,现在都研究一个多月了,还是画饼充饥,被控告人天良丧尽。

5、冷嘲热讽侮辱控告人

控告人到福清市纪委要兑现诺言,对控告人的儿子吴文超安排工作,以前控告人没有文凭,现在有厦门大学本科生来报到,请给予安排工作,被控告人冷嘲热讽说我们没有欠你的,那些不堪入耳的话令控告人悲伤。一个活人被弄死了,活人却得不到安置。

三,维权艰难,控告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吴章雄因公牺牲,控告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只能依靠控告人王惠珠打临时工、做保姆收取微薄的收入维持生命,那悲惨的生活上无法用语言来表述的。

苦难的煎熬使吴章雄的爸爸不幸因病无钱医治病症,含恨于2010病逝,在新社会过着苦难生活,留下了终身的遗憾。

四、罪犯逍遥法外

被控告人林惠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方玉开、施娟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构成“窝藏、包庇罪”被控告人林惠全、方玉开、施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至今仍然逍遥法外。请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机关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党和政府及执法机关领导体察吴章雄因公牺牲、遗属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实际情况,请给予因公牺牲相关规定的赔偿,使控告人今后生活得到保障。

恳切希望上级领导能依照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第一热情”、“第二依法”、“第三负责”、“第四奉献”讲话精神,了解社会的情况,倾听群众呼声、意见和要求。帮助未等公民(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为因公牺牲的遗属的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民不胜感激!

特此控告

此呈

控告人:王惠珠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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