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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十二月 06, 2011

347、“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80天(2011.12.5)

137、2008年控告件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福清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
(图:2001年12月27日冤属到最高检反映刑讯逼供问题)



福建省检察院倪英达检察长:

我们是“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

六年多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社会影响巨大。但接踵而来案件的查办,却使六个无辜公民蒙受了奇冤,五个家庭从此陷入了苦难的深渊。

枉 抓 无 辜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赶到纪委大楼,意外触动了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迅速成立专案组,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此案。

专案组在全市展开拉网式大摸排,凡被怀疑者即被传讯,人人谈警色变。

蹊跷的是:专案组在 “十条侦查措施”中,对向吴章雄发传呼者,至今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因财务问题长期与公司经理陈科云有矛盾,便趁机对其进行了诬告。

专案组随即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心怀不满”、“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为由,认定陈科云和吴昌龙有重大嫌疑。把二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并把吴昌龙当作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准备“随时进行密捕”(根据《吴承奋请功报告》)。

2001年7月27日晚,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途中,被布控的便衣拦下,套上黑布头罩后带走。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家人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警方却秘而不宣。后来有人发现吴昌龙驾驶的小车被换了牌号在公安人员手里使用。

陈科云随后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谁知警方马上就要对他下手。

9月13日,陈科云去上班时,在家门口被刑侦中队长吴承奋等人带走。下午5点,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被带走。公安既没有告知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9月14日、17日陈科云两个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也相继被抓,专案组通过刑讯逼供,要他们交代安装爆炸装置的过程。

9月15日,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给陈科云和其妻谢清(被定为“包庇罪”)戴上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市戒毒所等处。

谢建忠、谢建灿俩兄弟在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令取保候审。

谢建忠放出时,警方找不到脚镣的钥匙,请来开锁匠, 50元的开锁费却要谢建忠支付,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跑,否则再把你抓进来”云云。

刑 讯 逼 供

陈科云被抓后,在最初的五个昼夜里,受尽了精神与肉体的折磨,警方依然一无所获。

为获取口供,办案人员加重了对吴昌龙的拷问,终因酷刑难熬吴几次自杀,所幸未遂。

9月18日(吴昌龙已被秘密关押了53天),吴昌龙受刑难忍,终于按警方的要求,“承认”是陈科云指使搞了爆炸。

办案民警对陈科云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陈科云后来在看守所写了《血泪的控诉》书,控诉公安人员在他“监居”期间对他采取的严刑逼供。

9月22日夜,连续十昼夜的严刑折磨,陈科云也按警方的要求作了口供。

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紧逼吴昌龙继续作“详细”交代。

刑侦中队长吴承奋对吴昌龙吼道:“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

酷刑难熬,吴昌龙按照警方要求,继续编造口供。

警方根据吴昌龙的“口供”,抓了雷管、炸药和导火索的提供者杜捷生(吴昌龙的原姐夫)。

杜捷生经过“吊秋千”等酷刑,胡乱交待出宁德的卫国、海军的小八路、连江的严锦祥、外甥郭宗盛等人。警方根据杜捷生的口供折腾了好几天,但这些人无法跟雷管、炸药等发生联系。

杜捷生后来对律师说:“我实在受不住他们的种种刑罚,最后想起了一个让警方比较可信的在福州桂山石仔场(石仔场有开山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开铲车的民工(后才知道叫谈敏华)。”

果然,来自江西贫困山区农民工谈敏华被定为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提供者。

后来,又因为爆炸是由电雷管引爆的,杜捷生又再次编造,说电雷管来自为其开过农用车的四川人王小刚(2000年底王小刚因工资问题与杜捷生吵架后离开福州)。

至此,警方终于收集到主要“涉案”人员的名单。

11月7日,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谢清、谈敏华五人由“监视居住”被转为“刑事拘留”,关押在福州市辖下的永泰、罗源等县看守所后,即宣布案件告破。

此时,吴昌龙、陈科云和谢清被 “监视居住”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警方在《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直白:“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

舆 论 造 势

11月21日起警方通过福州当地报纸,陆续刊登了“福清爆炸案”告破的新闻,大肆渲染其破案的功劳。

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行文请功,报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在长达5页的《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的“请功报告”中写明,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密捕后,“由于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请功报告”第三页第1—2行)。表明了密捕吴昌龙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即: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12月25日,专案组把记者带进看守所对陈科云和吴昌龙进行拍照,随后连同照片继续在《海峡都市报》上以整版篇幅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又经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向世界发布案件告破的新闻。

监 督 缺 位

2002年1月,案件移交福清市检察院。检察机关明知该案严重刑讯逼供,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身上伤痕仍在溃烂,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五大明显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他们身上的伤痕以“暂时无法认定”方式提出。

福州市检察院将案卷两次退回补充,对当事人以及律师反复提出对当事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请求始终不予理睬。声称要等到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

而对杜捷生酷刑下所作爆炸物来源的供述,不经调查核实,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当年7月底,匆匆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案卷中连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都未编制。

此时,由于被告亲属不断控告,2002年8月23日,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调集福州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汇报后,指示要把此案办成“铁案”。

2002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始开庭,法庭上被告人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对公诉人的无理指控,一位老律师指责其:为虎作伥。陈科云展示身上的伤口,当庭怒斥公诉人是造假者的帮凶。

四名公安办案人员出庭自证办案过程没有刑讯逼供,被被告人以及律师当面揭穿。

2003年3月王小刚到案。此时原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被抓,王小刚幸免于酷刑,警方未能得到所需要的“口供”。但王小刚还是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

福州市检察院依然对王小刚提起公诉。福州市中院则把王小刚“另案处理”。

律师们反复要求,被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证物——电雷管的王小刚,必须并案开庭审理,但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以 权 压 法

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福州中院拖了两年无法判决。

这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督查。

2003年7月份,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爆炸现场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吴昌龙的口供炸药量为75克——150克)的鉴定结论。

2004年1月,福建省高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在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能立”的审议结论。

由于曾经督办此案、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市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操纵着案件的审理,此案并未及时得到公正的判决。并在案件严重超期羁押两年的情况下,不惜耗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于2004年9月,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缺陷进行大修补。同时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福州市辖下五个县的看守所里,切断与外面的一切联系。

两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当福州市中院通知律师于29日再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同时进行刑事传唤。并且对不断上访、申诉的被告人亲属,也采取刑事传唤和拘留。

12月1日,福州中院大法庭在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分别被判死缓至三年徒刑。

九天后的夜晚(2004年12月10日),被关押了一年零八个月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福州中院宣判无罪,于当晚被悄悄释放。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

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此案,院长、庭长亲自阅卷,还邀请省检察长参加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省高院对拖压了五年的案件并未依法终审结案,为回避矛盾,于2005年12月31日签发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的身份,继续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案件的审理。致使出现以下现象:

(一)福州中院通过市律协,强行剥夺了陈科云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重审开庭的前一天(2006年5月31日),市律协电话逐一告诫所有辩护律师:“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司法局长还亲自出面,请第二被告律师吃饭,说服他第二天庭审时给予配合;

(二)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在对被告人进行诱骗和恐吓。其中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诱骗谈敏华说:“你承认(指买卖炸药)了,就没事了,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了也没人理你……”(这是谈敏华被一审由10年改判为6年期满取保候审后才告诉律师的)。

(三)曾经受省、市两级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炸药量做出“至少需要600克以上”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被福州市公安局冠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令他们取保候审。福州中院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的情况下,单方撤销“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药的鉴定结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到两级法院,要查办曾经经办的法官。

福州中院对省高院裁定提出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回避了爆炸案中至关重要的电雷管来源问题,做出了“(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维持对陈科云、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匪夷所思的是,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冷饭重炒”,居然把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判决书上。

久 拖 不 决

福建省高院(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包括有三位正副庭长共有五位法官署了名。裁定书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可见省高院是默认该案存在刑讯逼供,只是不好直白而已。

2006年1月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曾明确地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的……”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但是,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拖压了六年多,已造成罕见超期羁押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也迟迟不予依法判决。

2007年四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省高院何副院长向督查组汇报时,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由搪塞。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该案八位律师始终不渝地坚持作无罪辩护。一位老律师曾经以“破天荒”来概括此案的造假,并且多次向省委政法委领导当面反映案情。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

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仍被拖压着。监督的缺失,导致这起惨烈的刑讯逼供造成的假案被一路绿灯推向法庭。检察机关负有对案件审查监督之责,我们希望省检察院关注此案刑讯逼供及严重超期羁押的事实,督促福建省高院践行“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福建“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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