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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十二月 31, 2011

373、“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806天(2011.12.31)

163、2008年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不决

如此超期羁押 岂能置若罔闻

(图:倪英达检察长)


福建省倪英达检察长:

我们是福清“纪委爆炸案”五个蒙冤者的亲人。2001年福清市发生的“纪委爆炸案”,破案专案组把它定性为“恐怖事件”,肆意践踏刑事办案程序,随意抓人,大搞刑讯逼供。在权力的操纵下,监督制衡机制的缺失,致使这起惨烈刑讯逼供造成的大假案一路绿灯推向法院。

追本溯源。由福清市公安局原局长林孜(因涉黑受贿已判刑)为组长的破案专案组,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凭着恶意举报,在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嫌疑人犯罪,主观臆断根据所谓常理判断,即把吴昌龙、陈科云和谢清夫妇作为重点嫌疑对象加以布控,并采取“密捕”。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先入为主地认为他们就是“罪犯”,并为他们编造了所谓的犯罪“动机”,以“监视居住”为名,把他们秘密关押在专案组私设的多个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也就控制了人的意志”,不“认罪”,必然招致残酷的刑讯。终因酷刑难熬,经自杀未遂而按警方的要求作了招供,并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而成为这起凶案的替罪羊。

福清“纪委爆炸案”蹊跷发生和侦查,疑团滚滚。纪委司机吴章雄是在家里(当天是星期天)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后,到了纪委即被炸身亡。而在他之前曾有清洁工、干部家属以及纪委干部多人看见(均据案卷)接触过该爆炸物都安然无恙。但是,专案组在十条“侦查措施”中对打传呼者却只字不提,并始终讳莫如深。如此把重大嫌疑排除在外,反之,对无辜者采取非常的手段,这是为什么?

还当提出的是,在权力的操纵下,福州市检察院履行了两次退回补充后,充当“二传手”把案件推上法院,不但没有负起应有的审查和监督职责,而是反其道而行之,一审判决被撤销退回重审,在重审庭审会上,由于案件漏洞百出,控方对辩方的质疑无法自圆其说,庭审结束后,福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卫东、吴仰晗紧随被告人来到看守所,对所谓提供炸药的谈敏华继续恐吓、诱骗说:“你承认了,我们马上请求法院轻判,不然,你喊天喊地也没有人理你”云云。对此,一位老律师愤而斥责公诉人为虎作伥。

程序正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被恣意践踏,必然导致荒唐的判决。福州中院庭审后,拖了整整两年难以判决,造成严重的超期羁押,却在长官意志的掌控下,仍强行判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上诉后,福建省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但是,福州中院重审时,对自己提出案件中存在九大问题没有得到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仍强行维持原来的枉判,这又是为什么?

面对福州中院无视事实和法律,草菅人命、枉法滥判。我们愤怒并提出强烈的抗议!

该案备受国内外广泛关注,社会非议不断。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8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督查,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督查结论。2004年12月上诉后,省检察院还应邀参加了对案件的审议,并作出了“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案件再次上诉又过了19个月了,福建省高院依然没有公开开庭审理,而是继续拖压着。

辩冤白谤乃天经地义。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七年,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大冤案,却在权力的操纵下,迟迟不予依法纠正,并且还揣着明白装糊涂,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作托辞,为继续拖压进行粉饰,这实在是法律的悲哀!

离奇的案件引起媒体的关注,福建日报《内参》、《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都相继对案情进行了披露。最近,新华社主管的《瞭望东方周刊》主动赴闽采访并于4月17日在该刊第16期刊登了《“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的专题报道(附件)。

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压案压不掉冤情真相。这起由惨烈刑讯逼供造成的大冤案,久拖七年仍不决,造成了严重的超期羁押,我们强烈要求福建省检察院负起应有的监督职责,敦促福建省高院遵照中央及“两院一部”关于“切实纠正超期羁押,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给五个蒙冤者一个公道,并强烈要求依法宣告福清“纪委爆炸案”所有被告无罪,立即放人!

此谨呈!



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杜雪贞 谈敏华 谈军华 谢 清 谢建枝

2008年5月26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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