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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四月 27, 2011

福清纪委爆炸案靠刑讯逼供破案 伤情鉴定申请693次拿不到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4月27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沧海
   
    福清纪委爆炸案靠刑讯逼供破案 伤情鉴定申请693次拿不到

   
    福清纪委爆炸案靠刑讯逼供破案 伤情鉴定申请693次拿不到

   
    福清纪委爆炸案靠刑讯逼供破案 伤情鉴定申请693次拿不到

   
    (参与2011年4月26日讯)今天上午九点至晚上八点半,福清纪委爆炸案二审在福州市中院第二法庭进行,本案五名当事人及其亲属为这次开庭等待了四年半时间,当事人陈科云、吴昌龙至今已蒙冤系狱十年之久。
   
    林洪楠律师原为当事人陈科云的代理律师,但在二审开庭前和2006年5月那次开庭一样突然被剥夺辩护资格,林律师直陈这是该案背后的某些官员害怕他讲话。福清纪委爆炸案是一起福清市公安局通过刑讯逼供制造出来的大假案,也成为国际司法的大丑闻,其刑讯逼供程度之重、涉及人员之多、拖延时间之长实属罕见。今天的庭审并无什么新的内容,主要是重复以前的细节质证,律师再次提出当事人的伤情必须进行司法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证明爆炸物上的笔迹并非吴昌龙的笔迹,而且该案的爆炸物经专家鉴定为电雷管,而由谁提供电雷管这条线索链却断掉了,至于如何制作技术复杂的爆炸物也是在警方的套供下套出来的。林律师认为,此案漏洞百出,今天就应该当庭宣判,无罪开释当事人。
   
    福清纪委爆炸案当事人之一杜捷生回忆说,他被福清市公安局警察限制人身自由的第一个晚上就遭受吊打、坐老虎凳等酷刑,身上的伤疤至今还在。杜捷生强烈希望福建省高院这次能还五名被告一个清白。陈科云的哥哥陈科斌和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认为今天的庭审有些不同于以往的地方,允许被告和律师提及刑讯逼供并完整发言,并让福清市公安局的四名办案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但对方以记不清楚或专案组负责为由不承认存在刑讯逼供。陈科斌说陈科云因吊打手腕上的伤痕仍清晰可见,一条腿也因受酷刑有萎缩症状。吴华英告诉记者,律师和当事人亲属先后693次为当事人提出伤情鉴定申请均被置之不理,吴昌龙曾被施以吊刑103天,背上也有很多伤痕,一只耳朵完全听不到。吴华英在庭审结束后高呼,“躲在后面的领导,你们摸着良心,如果是你们的亲人,当了十年的替罪羊,你们还会无动于衷吗?”
   
    今天有几十名访民赶去声援,当事人亲属联系的媒体无一能进入法庭,每名当事人只有两名亲属获准旁听,进入法庭后座位被错开。法官最后宣布案件重大复杂,要申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再另行决定。
   
    吴华英电话:18960963771

12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58(2011.4. 27)

回顾2005年心路历程
97《此案已铸成大错  领导漠视坎难过》

331在候不到卢书记的轿车,只好向卢书记投邮寄了题目为《此案已铸成大错  领导漠视坎难过》的材料并附有一封短信。
此案已铸成大错      领导漠视坎难过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再上呈

省人大卢展工主任:
      
为福清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办案违法违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我们坚持不懈控告,监督仍有名无实。正因此,惯于揣摩领导意图的福州中院范仁善院长,面对本案严重超期羁押,仍明知故犯地践踏程序,唯牛纪刚等人之命是从,强行做出对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等的有罪判决,把法律当儿戏。如此严重事件发生在省城福州,绝非偶然!
       
据闻,范院长之品行和德性,知情的人们早已嗤之以鼻。但有的领导却无视民声民意,继续青睐、并将他提升至省高院为副院长,岂非咄咄怪事!
      
当今,党风民风如何,我们已不想多说,因为弱势群体的发声是微乎其微,官场潜规则已在共产党和老百姓之间筑起了一堵无形的墙。凡此必然波及司法机关。至少在福州地区,许多老百姓对司法已经并正在失去信心。不管你是否认同,但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福清爆炸案在省高院二审已经四个多月。我们当然寄予希望,但从以往发生的某些事实看,省高院也不是个严格执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神圣法堂。诚然,本案在中院审理期间,发生“超羁”等严重违法行为,是经过报省高院同意的;后即使强行硬判,省高院也并非不知情。中国特色法治之所以不断产生矛盾,因干预司法机关的“婆婆”太多,当然是由其结构性缺陷、常凌驾于宪法之上所至
      
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我们蒙冤深深,已很多次向 您呈送状件。作为省人大,监督这一全省怵目的重案,本责无旁贷。既然《亚洲周刊》都据实披露了本案酷刑之黑幕等情,我们上次已向  您面呈《亚洲周刊》,谅  您已明察,望切实关注本案的秉公审理。
       
凡事皆有度。您身为省人大主任,现再附上复印件,继请再审视,诚望依据事实和法律这一根本的尺度,负起  您应尽之责。不然,这个坎是过不去的。我们发誓并剖心实言,请毋责怪,唯盼见谅。
                          
控告人: 陈科斌     陈炜   陈美珠    吴玉堂  
                                         
吴华英     杜雪贞  谈军华     谢建枝   同具
                                                                         2005325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      吴华英
        :0591—85273696 


12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57(2011.4. 26)

回顾2005年心路历程
96《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

卢展工书记:
             2001
年福清“6·24纪委爆炸案”由于侦查机关通过媒体向国内外宣称告破,使此案之负面影响更加利害。您对此案早已知悉,因据称《福建日报》就不只一次发过《内参》。近四年来,我们为亲人蒙冤控告不懈,感慨万千!现送上今年123日刊出的《亚洲周刊》(P3237),请  您于百忙中参阅,并予审视。
       
时值党正在进行保持先进分子教育活动,谅更会引起您的重视。
      
谢谢,预祝
 
新春好!

                                       
  受冤人亲属谨具:                         200525



亚洲周刊毛峰 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
福建爆炸案被告家属上告不成,由旅居日本的家人把请愿书交到北京新任驻日大使王毅手中,申诉材料当日转至国内最高人民法院。亚洲周刊记者专程从东京飞赴福州调查,先受到有关当局暗中监视,后受到警方公关劝说,直至翻脸,扬言要采取「必要」行动。
深秋时节的日本,枫叶片片泛红,层林尽染。两名旅日华人陈美钦、吴华玉突然求见亚洲周刊驻东京记者,见面招呼话音未落,「扑通」一声双双跪地,泣不成声地说:「我们实在是被逼得走投无路了,福建当局以权代法,草菅人命,致使我们在国内的亲属被严刑逼供蒙冤三年多。我们为了申冤曾多次专程赶到福建老家,向当地政法部门领导提状子诉冤情,但石沉大海。我们在国内的亲属几年来也不断向各级领导提出冤案申诉,非但不见答覆,还遭到公安拘押。」
零四年十一月三日,陈美钦、吴华玉向新任中国驻日大使王毅递交了请愿书,申诉冤情,受到了王毅大使的高度重视,当日指示领事部将此申诉材料转至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并要求给予调查结果回覆。
申诉材料称,陈美钦的哥哥陈科云和吴华玉的弟弟吴昌龙等人在二零零一年六月发生在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被当地公安在没有任何证据下违法抓捕,遭受严刑逼供,硬被指控为该爆炸案的主犯而面临被处死刑的重大冤情。涉嫌被告的当事人和其家属为此多次申诉冤屈但无济于事。
为探究人命关天和司法公正的此案真相,亚洲周刊记者专程从东京飞赴福州进行了四天三夜的调查。然此次调查竟受到了福建政法有关当局的暗中监控和软硬兼施的「劝说」,最后发展到「翻脸」,准备对「未经批准的记者调查采取必要行动」,幸在最后关头离开福州,才未被抓。
十一月五日下午,福建省会福州气温骤降,寒气袭人。当晚,被指控福清爆炸案主嫌陈科云的哥哥陈科斌等人向记者讲述了陈科云「被诬陷受尽刑讯逼供」的详细情况,听得惊心动魄。而另一位主嫌吴昌龙的辩护人、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义良,也向我讲述了福州公安的侦查人员是如何践踏程序,如何在证据采信程序上肆意违法。刑侦人员除了对涉嫌犯罪的陈科云、吴昌龙等人进行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外,还有对根本无任何涉嫌犯罪证据的谢建忠兄弟进行拘押,谢建忠更被戴上了手铐脚镣,受到了两个多星期非人性的吊打逼问。
马义良律师指出,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反而庇护警方的违法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继续搞「暗箱操作」,对律师依法提出为被告人遭刑讯逼供的伤痕进行监定的申请不予理睬。庭审中,八位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所有被告作了无罪辩护。因为此案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反映在各个环节上,公诉人提出被告的口供等材料多有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对爆炸案所留重要物证也未搜集到案,对指控被告人实施爆炸所剩的炸药、火雷管、导火索的下落也未查明,涉嫌提供电雷管的王小钢也不知在哪儿,爆炸物必须配件等基本证据材料同样缺乏。
后来王小钢落网,但另案处理,拒绝与被告对质,后又无罪释放。自零二年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福州中院一直难以宣判,又造成了五名被告人事实上被非法拘禁(超期羁押)长达七百多天,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马律师说,更有甚者,在十月中旬,侦查机关又悄悄将被告人转移到其他秘密场所关押,以至律师找到主审法官询问遭羁押的被告人在哪里时,主审法官拿出拘押单说:「这不可能,如要换押地方首先要通过我这一关。」
三十六岁的谢建忠也向记者□述了自己无辜被抓、被严刑吊打的经历。谢建忠说,他是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晚出门时突然被四、五个刑警塞进警车带到「怡静园」的。第二天,刑警便蛮横地给他带上手铐脚镣,开始逼迫要他承认是陈科云的主谋,是他开车送拿着炸药的哥哥谢建灿投放到福清市纪委门口的。
谢说,事后他们才知道,当时爆炸专案组已设定好「这是一起家族性向纪委报复犯罪」的破案方法,因陈科云是他姐夫(姐姐谢清现被以伪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此爆破案由姐夫陈科云为报复纪委密谋策划,由他们两个小舅子分别开车和送炸药实施爆炸,这非常顺理成章,并具有破案的政治意义。
谢建忠说,也算是碰巧,在所谓开车放炸药的六月二十三日晚,他开车到福州参加朋友婚礼并通宵未回福清,哥哥建灿当晚与福清国税局长等人打了一夜麻将。「编不成故事」的专案刑警为此恼羞成怒,但仍不死心,转而硬逼要他承认是由他想办法帮陈科云搞到炸药的。「因他们认为我在外人头比较熟。」谢说:「我没做过的事当然不可能承认。于是,我就被刑警三班人马吊铐审问。他们算好时间,把我吊铐离地约一小时左右,接近奄奄一息时放我下来歇上约半小时,然后再吊铐起来。就这样日夜反覆折磨我。这当中,当时爆破案专案组副组长、福清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兴明还亲自出面威逼我:你不招供,就天天这样吊铐你,如果承认了,我就当你是小孩子,拘你十五天后放你出去。」
谢建忠边摸着手腕上的伤痕边说:「但我也是个硬命人,回答说:即使你们吊死我,打死我,我也不会承认我没做过的事情。随后几天,对我的折磨开始『升级』了。五个人一班轮换的刑警不仅继续吊铐我,还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恶语相向:看你还嘴硬。」 谢建忠越说语音越轻,几次哽咽着,他说他真的不想再回忆那惨无人道的一幕幕。他停顿好一会说:「就这样我被日夜吊铐了两个多星期后被通知可以走人了。但由于被吊铐的伤势太重,尽管吊铐时刑具包着好几层毛巾。刑警为了『面子』要我养好伤后再出去。这样,我在里面养了近一个月的伤,直到吊铐伤疤基本脱落才正式被释放。」「更荒唐的是,在我被释放那天,刑警们竟然到处找不到我脚镣的钥匙,最后,他们告诉我,同意请外面的开锁匠进怡静园来开锁,但五十元开锁费要由我支付。」
谢建忠就这样被非法拘禁了五十六天,被吊铐吊打了两个多星期。「我哥哥也被非法关了二十多天。不给个说法,还威胁我们:出去后要是乱说,就再把你们抓进来」。
谢家两兄弟获释后感到非常寒心:「连爆炸案当晚我们两兄弟的基本情况都没搞清,就把我们当嫌疑犯抓起来,在这里哪有半点基本人权和安全,想抓就抓,想打就打,想吊就吊。这就叫执法与破案?还说没有刑讯逼供,那我的遭遇又算是什么?」
二零零二年九月谢氏两兄弟办了投资移民去了新西兰。谢建忠说:「这次回来探亲,看到都已经三年多了,姐夫(陈科云)和姐姐仍冤屈未伸,再想想当时我们兄弟俩如被屈打成招,那今天被指控进行爆炸和提供炸药的所谓犯人吴昌龙和杜捷生(吴昌龙前姐夫)就是我们了。」记者为求证谢建忠所说的开锁情节,于次日驱车六十多公里从福州赶到了福清,找到了当年的开锁匠胡一平。这位年年被评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开锁匠承认有这回事,「我干这一行已有近三十年了,公安局经常会来找我去开锁」。在福清,记者还先后见到了被告人吴昌龙的父母和姐姐吴华英以及被指控犯有伪证罪的谢庆的母亲林碧玉,老人因女儿女婿含冤入狱而哭瞎了左眼,并突然中风,至今瘫痪在床。吴昌龙的妈妈周洪玉说:「我们向各级领导申诉,但无人理睬重视,我们真的好冤啊。」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说,三年来他们这些受冤家属,先后向有关领导申诉达百余多次,「向衙门磕破了头,无权有理也没用」。
公安局长承认办案粗糙
当亚洲周刊记者就此案是否存在「违法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反司法程式和证据不足」等问题向现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牛纪刚求证时,牛纪刚说:「这是我的前任(指宋立诚)留下的案子。该案子的确办得比较粗糙,但我认为这不是一起冤案。至于超期羁押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该案在一些证据认定上检方与被告律师方有争议。」
有关刑讯逼供问题,牛纪刚表示,他上任后已批示对此案要严格依法办事,如再发现刑讯逼供等情况,从严处理。但他没有解释:那些依据刑讯逼供作成的口供,就能够成为呈堂证据,作为认定犯罪量刑的依据

星期一, 四月 25, 2011

123、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56(2011.4. 25)







回顾2005年心路历程
94《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
2005123,香港亚洲周刊第四期独家追踪《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两篇报道,此报道冲破福建省相关部门层层阻力和香港官方出面游说,仓促下见报以至于出现了页数编码的失误。报道中讲述了福州市一起爆炸案审讯绵延三年多,警方被指刑求,被告翻供,仍被判死刑。但判案关键的电雷管持有者却无罪,也容许当庭对质,突显中国司法制度未审先判、未判先决的结构性缺陷,违反程序正义及国际规范。全文贯穿“没有程序正义、就没实质正义”的法治理念。
此报道刊出后,福州公安对亚洲周刊报道表示无话可说,侦查过程的刑讯逼供是铁板上钉钉的事,谁也赖不掉,但也有一部他与此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安侦办人员对此报道恼羞成怒。
200525,在温泉路口拦下了卢书记的轿车,呈上一份香港亚洲周刊报道《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于卢展工书记,卢书记接过材料和周刊道:我知道,我知道。
亚洲周刊毛峰   王健民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

福州市一起爆炸案审讯绵延三年,警方被指刑求,被告翻供,仍被判死刑。但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却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突显中国司法制度未审先判、未判先决的结构性缺陷,违反程序正义及国际规范。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福州市中级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三年多前的爆炸案时,被指程序不正义,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被告当庭宣告: “正义的声音是关不掉的。你法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连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你还配当法官吗?”五名被告当场翻供,大呼冤枉,指责法官不敢讲真话。庭上控辩双方各说各话。尤为蹊跷的是,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近日却被法庭另案处理,判为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连场彼此矛盾的判决,突显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亦使爆炸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和引人注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内后两排坐满的不是旁听者而是防暴员警,有关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的一审判决比预定时间拖延了近一个小时才开庭。福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较早前,新华社福州分社记者许一鸣据陈科云受刑求写了内参《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送给了福建省有关领导,但无一人予以关注和理睬。

   
官方公布的案情显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时许,福州市辖下的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发生了一起伪装成邮包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装置”,当场被炸身亡。该案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专案组,不久就根据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秘捕陈科云公司司机吴昌龙,九月十三日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其兄谢建忠也被牵连,遭到拘捕和刑求)等人后,遂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数次反覆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负责人催办下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严重。” 

      
判决却确认:“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一位旁听宣判的福州司法官员对亚洲周刊说,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大喊冤枉,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要求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法警关闭面前的话筒。

     
宣判被告人吴昌龙的定罪依据时,吴同样发出了“冤枉啊冤枉”的呼喊:“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来,五马分尸地折磨我,我一边耳朵现在还在流脓,也听不见声音。我强烈要求法医鉴定我身上的伤痕。”结果吴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为示抗议,也提前退庭。 

律师马义良对亚洲周刊说:“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不当判决。”他说,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爆炸和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罚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判决对涉案主犯课以死刑的量“罪”依据竟然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谢清的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洪楠也认为,本案八名辩护律师依法进行的调查结果均显示,此案至今存在着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的司法要件,也可以说完全是一个违反法律程序、践踏中国法制尊严、滥捉无辜,又试图用权力将错就错造成的罕见冤案。他指出:这突出表现在司法当局指控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的基本事实链完全“断裂”或称“根本不存在”。 

      
因为本案涉及用电雷管制造炸弹施爆,在三年前首次开庭时就因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刚在逃,无法形成严密确凿无疑的证据链。后来王小刚被抓捕归案,律师提出再审时王小刚必须并案审理,并到庭质证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关键的电雷管以及是什么型号的电雷管?王又是从哪里获取的以及与爆炸现场的雷管是否一致。但公诉方和法庭调查仍拒绝王小刚到庭和提出任何有关证言证词证据。 

       
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有罪判决后的第九天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福州中院悄悄地在福州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关键被告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判决书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对此林洪楠律师指出:“同一个案子,提供爆炸电雷管的被告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已揭示了对同案被告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却作出有罪判决是多么的荒谬。因为本案没有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又怎么能制成触发式炸弹?没有炸弹又谈何实施了爆炸犯罪?这等于是无源之水。”

   
林洪楠说:“现在,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已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省高院仍不能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蒙冤近四年的陈科云、吴昌龙等所谓的罪犯作出公正和正义的判决,那不仅是福建司法的悲哀,也会让中国法制蒙羞。” 

      
但对于辩方的这些说法,公诉方却不以为然,并以“充分的证据”证实陈科云和吴昌龙就是这起爆炸案的作案人。有些官员甚至承认,尽管办案程序可能有些“瑕疵”,但根据中国大陆“实体正义”的习惯做法,“他们犯案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惩罚,不管有关证据是怎么得到的”。福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也告诉亚洲周刊,该案的证据、口供、现场遗留证物经过审查,可以互相吻合。 

      
据当局介绍,警方在现场搜集的证物,“就达十三麻袋”,更由于该案是专门针对纪委的恶性案件,“全国影响很大”,因此整个侦查过程显得异常复杂,有关的鉴定请了全国最权威的专家,比如爆炸现场提取的信件残片笔迹鉴定,就请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陈明春教授。经过比对之后,认为与吴昌龙的笔迹一致。有关专家还包括沈阳市公安局的高级工程师、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常庆禄等,显示了当局对案件的“负责和重视”。

      
福建有关官员还告诉亚洲周刊,比如该案主嫌吴昌龙,前前后后就作了十九份有罪招供,非常具体地介绍了作案前前后后的过程,包括获取炸药、雷管以及制作的过程。为证明被告有罪,控方共提出了三十五项证物和证据,另加主被告陈科云和吴昌龙共十五项口供证词作为支持。

     
而被认为最具“王牌”证据效应的,是警方对吴的一盘长达五十分钟审问录影带,其中包括吴当场画出有关爆炸物的线路装置图、带领警方人员察看试爆现场、详细告诉警方将爆炸物送到纪委传达室现场的过程和心态,以及在审问过程中与警方人员有说有笑,说到最后还“哽咽”、“哭泣”的经过。

   
检方表示,经过对吴昌龙供述中所画爆炸装置结构图进行分析,认为根据该图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爆炸装置,“吴供述的制作爆炸装置使用的物品种类与爆炸现场提取的爆炸装置残留物相符”,比如从爆炸现场提取的“不规则块状纤维絮片”,经技术鉴定报告证实与吴昌龙家提取的“中国邮政储蓄”手提袋为同一种纤维。而从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经过痕迹学检验报告证明,与吴昌龙驾驶的日产马自达六二六型轿车前轮球龙头的内卡簧属同类物。 

      
对上述证据和吴昌龙在录影带里的供述,法庭予以接纳,认为吴的供述,“不仅与现场提取的多件物证相互印证”,“而且供述中一些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的细节也与事实相符”。

      
但“至为关键的是,吴昌龙所供述的制作并安放爆炸装置的过程、使用的爆炸材料及有关辅助材料的特征等特定、具体情况,除非行为人亲力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法院还认定,爆炸物提供者杜捷生和谈敏华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也与吴昌龙的供述相印证。

     
对此,辩方律师认为录影带供述是吴昌龙被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结果,是吴按照警方的要求、经过反覆修正表演出来的。事实上,吴昌龙和陈科云等人后来都翻了供, “控诉”了他们被警方严刑拷打的经过。控方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安有刑讯逼供”,而陈科云手腕上的手铐伤疤,是因为陈有自杀倾向,“所以必须要把他铐起来”。 

血写日记留下证据

但原任福清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在永泰看守所亲笔写的《血泪的控诉》,以他自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一月七日的经历,证明曾被警方以非法监视居住名义,但本质上违法将其拘押于福清“怡静园”。刑警大队和戒毒所等处对他进行严刑逼供,先后捆绑、吊打、拷问长达十一个昼夜,造成其双手腕致残,双腿、腰、胸部和头部多处严重受伤。

        
陈科云亲笔写道:九月十三日至二十一日,在被黑布遮挡得严严实实的房间内,将他用手铐、脚镣紧紧铐信,下跪、拳打脚踢,昼夜不停在轮番审讯。刑警人员边打边威胁说:“我们要用长时间关押你,把你折磨得生不能生,死不能死,到时候叫你说什么就说什么”。
         
当年的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除拳打脚踢外,他还被木棍、铁棍、鞭子抽打,后又被用绳子捆绑双手腕,吊在铁窗上进行吊打,接着又将其双手背在背后,手背向上,头脚朝地,施以“金鸡扒翅刑”,一班八个小时,每班吊他两次,三班轮流。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几位刑警发现一直喊叫冤枉的他突然无声,怕有生命危险,才急忙把整整吊挂了一整夜的他放下来,送到刑警办公室以防万一。

      
陈科云说:“当时我一双手肿得像面包一样,人一点都惝不能动,两只手腕全烂了,骨头露出来,满手是鲜血”。由于伤势太重,从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七日,陈科云被停止用刑(养伤),但此后五天,陈科云再度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先是被用“水刑”(用冷水冲脑袋)二昼夜,“我倒在地上,他们又强拉我起来,叫我跪在地上,由于不停地冲冷水,我已严重感冒发烧”,但他们还认为此刑偏轻,又变换另一种重刑“老虎凳”,他们“硬把我按在椅子上,用木棍将双腿夹住,将椅子抬放在高处,脚向上,头朝下,双腿顿时被夹的剧烈疼痛像刀绞一样”。刑警说,他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我拚命哭叫着,我确实与案件毫无关系。但随即遭到更重的“头脚倒挂刑”,并被用刑了三昼夜。陈科云说,他正是在这种被折磨得半死不活、求生不能、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刑警人员逼迫按警方意图交代了“罪行”。

陈科云的律师杨智敏说,当他在侦查阶段首次会见被告人陈科云时,看到陈伤情确实相当严重。在被刑讯逼供三个多月后,他和另一名律师林洪楠约见被告陈科云时,陈累累伤痕仍清晰可见,特别是其双手腕和脚部等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表明系戴手铐、脚镣被长期吊打所致。
 
       
杨和林两位律师因此于零二年二月一日向福清市人民检查院提送《提请司法伤情签定、建议羁押省所申请书》,但遭到了漠视与拒绝。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义良认为,福清爆炸案从侦查开始到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都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可以说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违反程序正义的案例,“这就好比加减乘除运算程式规定先乘除后加减,违反了程序规定,其运算结果会是正确的吗?” 

      
作为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说,爆炸案发生后,公安侦查就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陷入了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侦破怪圈。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不经传唤、传讯等法律程序就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吴昌龙进行“密捕”,羁押于当地“怡静园”,手铐脚镣加身,直至超过一百天后才被告知刑事拘留,非法羁押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程序违法,竟被掩盖变成了“监视居住”,同样随后对涉嫌的陈科云也以“监视居住”代替拘押。这是典型的只要破案,就可以不择手段无程序办案。 

      
显然,警方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当局无法否认的。既然刑求,嫌疑人的翻供也是必然的。福州有关检察官告诉亚洲周刊,陈科云、吴昌龙和杜捷生三人,是在检方审查起诉时开始翻供的,“但谈敏华还是承认的,只是在开庭时才开始翻供”。据了解,福州市检察院是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对这起案件提起公诉,他们表示是“严格按侦查人员的主体身份、程序,严格按照诉讼法进行”。但消息人士称,实际上从一开始,福州市检察院就认为围绕此案侦查中的问题疑点太多,难以立案,两次将材料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

   
有关检察官承认,由于案情复杂,检察机构曾按照程序申请延期审理,“公安也申请延期,各方都在规定的时效把时间用完”,使得此案一拖再拖,拖了三年多,被辩方指责是超期拘押。但事实上,当时的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宋立诚(现因涉保护黑势力受贿被逮捕),曾以手中的权力干涉案件的处理,要求必须起诉并要宣判有罪。

       
如此“未审先判”,市检察院也不敢抗命,但因缺乏直接证据,不得不将材料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证据依然支离破碎。检察院内部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因此提出了此案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不能相互吻合、印证等五大事实不清问题。在法院按命令受理中,福州中院内部的《阅卷情况报告》,在该案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中,对“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爆炸装置的制造问题”、“把爆炸装置送进纪委大楼的问题”以及其他证据方面存在的七大问题提出质疑,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爆炸犯罪事实的难度甚大。

      
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一月十五日在省高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炎主持下听取对案件的看法。结果一人认为证据基本不足,其他二人认为证据根本不能成立。但福州中级法院却有自己的判断,五名被告都被宣判有罪。该院院长范仁善之前在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时,就透露了玄机,表示“领导已下定决心,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拿下来”。福州市负责人也根据“办成铁案”的精神,再次调动公检法对已审结的案子,重新“组织力量”进行取证认证,并要求“根据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进行判决。一位参与审判的司法官员告诉亚洲周刊,此次中院判决中特意引用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说法,其实暗示这是无奈的“权力判决”,也为历史存档。

      
这位官员同时感慨地说,围绕这次爆炸案实际上引发了一场“权与法”的交锋,暴露了福建某些地方司法系统的黑幕,暴露了刑讯逼供的惨酷内情,也暴露了老百姓对司法已经逐渐失去信心,因为一切只能按定下的框框去查去办。近年来,司法腐败越来越严重,福州市先后二任的政法委书记、几任公安局长乃至公检法一百多名厅处级干部接二连三地成为黑社会黑势力的保护伞而贪渎腐败出事,从上到下有法不依,黑白不分,老百姓怎么会有一个清明公正的政治与司法环境?
2005.1.23

星期日, 四月 24, 2011

临开庭前再遭“闭口”的林洪楠律师再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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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
福州市律师协会:
今天收悉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执行省律师协会(2011)纪5号通知的通知》2011.4.20)。这是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先后将福建省高院指令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依法纠正林洪楠律师担任陈科云辩护人的函件告知委托人陈科斌和陈科云,并以个人名义回复了省高院之后,又接到的强令解除原指派辩护委托关系。
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为两名以上被告人辩护问题,这是故伎重演。为温故知新,将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八月十八日《声明》、《再次声明》的要点陈述如下: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福州市律师协会的《函》和给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函》中,所引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规定,在理解上欠妥,应理解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律师协会21世纪出台有关文件,都强调了是同时。其有关违法违规的禁止性行为的行文如下: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这是对刑事律师在辩护实践中遇到实际问题的创造性补充和发展的有关规范。
2、本律师是在不同诉讼阶段为两个被告人陈科云、谢清进行辩护,委托人均为陈科斌,且两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不同,又系夫妻,在本案中没有利益冲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更何况福清“6.24”爆炸案现有所指控的六名被告人(其中一名已无罪释放),纯属以林孜(涉黑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为组长的专案组采用毛泽东同志训斥的法西斯审讯方式制造出来的,无论在程序上、实体上和适用法律上都错的冤案。
3、这次开庭前夕,警方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有关技术数据鉴定》发难,将该协会秘书长陈榕明、专家郑家志扣上伪证罪的帽子,将其刑事拘留。在此高压态势下,仍不通知本所林洪楠律师出庭辩护,而且也不通知在61开庭对律师也被搜身提出意见的马义良律师出庭辩护。这种百般阻拦、刁难、剥夺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背道而驰。
4、何人害怕本案审理的结局是宣告五被告人无罪?无非一是本案真凶;二是采用法西斯审讯方式的始作俑者;三是轻信举报、将错就错、知错不改、执迷不悟、担心纠错影响仕途的同志。
5、本律师为对法律、社会和委托人负责,保留为陈科云进行辩护的权利;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委托人已委托一年半、委托人和被告人都不同意的情况下,临开庭前夕突然剥夺律师辩护一事,深表遗憾。
为什么说在理解上欠妥,应理解为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的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0.28)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情况,明确规范行文如下: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两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见司法部吴爱英部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4.8>)。我们应当与时俱进,而不应当与时俱退!怎么能允许把主席令、司法部令都当耳边风!
二、之所以迫不及待地在开庭前夕剥夺律师依法履行的辩护权,无非是本律师揭露了本案的真相,得罪了某些知错不改、认死理、捂盖子的地方官员。
2001“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本律师是在侦查阶段介入,历经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二审,现已跨入第十个年头,在此过程中,本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做了以下几件事情:
1、在发现陈科云被刑讯逼供所留下的严重伤痕后,本律师为固定证据将其拍照,向中央、福建有关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强烈要求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
本律师多次在八届福建省政协专委会、常委会上,指出:酷刑逼供、由供索证+舆论超前、定性定罪=冤假错案。
2、对本案的唯一直接证据:榕公证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确认,现场遗留纸片铅笔书写笔迹系吴昌龙所写。本律师于200212月委托上海市公安局作出(2002)沪公刑技文检字第823《检验意见书》,推翻了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结论。
同时强烈要求侦查机关公示对陈科云等人采用测谎器作出的测谎结论,为何不敢公示?!
3、本律师在20021122开庭中,指出:警方得意之作是一个近1小时的视听资料有吴昌龙画的爆炸装置图,可惜这是在吴昌龙屈打成招之后枷戴脚镣拍摄,易如反掌。否则,等待他的将是生不如死的酷刑!吴昌龙当庭指出:画图是在刑警提示下画的,当天交待我拍了要给领导看,要我配合好。
4、本律师在一审开庭中,指出:本律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案在公安阶段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作不起诉决定,特建议贵庭宣告现在庭上的五位被告人无罪,否则,势必造成难以挽回的二十一世纪福建省的司法悲剧。此外,即使退一万步,陈科云等人有罪,谢清也构不成伪证罪。当时公安机关也不把谢清作为多严重的问题来审查,并许诺小事一桩,说清了,就可以回去。检察机关也不准备逮捕。后经福清市政法委研究说,案情重大,才批捕(侦查卷p
00000139-140《会议纪要》)。这种株连无辜的作法,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2002.11.28-29)。
5、本律师和证人黄秀芳于2002121将截获的匿名电话等重大案情线索,向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时任总队长反映,指出该案程序违法,错究无辜,告破虚假,强烈要求拓宽侦查视野,缉拿真凶,告慰亡灵,无罪开释所有犯罪嫌疑人。
6、经辩方深入调查,查清王小刚没有作案时间。本律师在第一次开庭,就指出:控方采信杜捷生在酷刑下乱点鸳鸯谱的供述,指控王小刚提供电雷管,实属杜撰(2003325,王小刚在四川被抓获,后经审理于20041210无罪开释,至今控方没有找出王中刚或者王大刚顶缸)。
7、本律师向福建省政法委领导反映:请求上级法院提前介入,并说:本案只要认真阅卷,就可以看出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阅卷是很苦的差事。我们领导同志工作忙,只听汇报、看录像,
就拍板定案,非常危险。据说秦始皇当年还调阅死刑案卷,当然那时人口少、地块小。现在大家事情多,那也要委托信得过、有办案经验的同志阅卷。一个县级市的公安机关,居然擅自宣布这起案件系恐怖事件,压制不同意见,自我排除、掩盖本案严重的刑讯逼供,是极其错误的!知错就改,光明磊落。
820041124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无理将本律师和马义良、杨智敏律师刑事传唤,追查所谓泄密事件。本律师指出,这是完全错误的做法。《会议记要》是福清市公安机关自己入卷移送,经公开开庭质证,早已不是国家秘密!福清公、检部门都不同意对谢清逮捕,提交政法委研究。个别领导以案情重大,先抓再说,强行将其转捕,是严重违法的。
92004121在本案第一次宣判后,本律师向中央福建相关部门强烈反映:《如此无法无序,谁容一手遮天》——福州个别领导推卸超期羁押责任,强行宣判,制造了福州司法史上黑暗的一页。
本律师还强烈指出:综观本案,刑讯逼供程度之惨烈,羁押负冤人数之多,超期羁押时间之长,不仅在我省怵目,而且为全国罕见。如今枉法裁判,又枉又纵……
1020055810日本律师代表本案被告人家属赴京上访,向中央反映该案情况,强烈要求揭开刑讯逼供重灾区的盖子,平反无辜者,缉拿真凶,告慰亡灵。本律师强调:这种又枉又纵,有损党魂和国格的局面,再也不应当继续,早一天放人,早一天主动,国家少一天刑事赔偿。
11、重审判决前夕,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面发函,剥夺本律师依法履行的辩护权,以所谓伪证罪对福建省爆炸协会的专家实施刑事拘留,对原审两级经办法官予以双规威胁,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敲山震虎,力图寻找突破口,企图全盘推翻福建省高院的正确裁定。本律师如实向中央反映,希望制止这种左的可爱、右的荒唐之行为,不要再给海峡西岸抹黑。
1220071225本律师在《岁末陈词》中,指出:我们党和国家是以彻底的唯物辩证主义为指导的,是在不断克服自己的错误、缺点和弱点中前进的。肯尼亚法院对2002年蒙巴萨天堂饭店爆炸案涉嫌的4人作出无罪判决;德国法院对涉嫌“9.11”案的摩洛哥籍穆佐迪作出无罪判决。滴水见太阳,相信我国的司法水平不会低于肯尼亚、德国,本案的全部被告人也会宣判无罪!
13、针对个别领导吹风:折腾会连累一批干部。本律师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应当比慈禧太后高明。慈禧太后在处理杨乃武和小白菜案后,叹息道:没有想到,一个弱女子竟扳倒我江浙一片官吏。
14、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达后,本律师向中央、福建省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我们应当警惕五千年封建专制遗留下的官场陋习,不允许以官本位对抗以民为本,以一言堂对抗民主过硬,以官无悔判对抗有错必纠,以官官相护对抗(惩治贪腐)绝不手软,以官场潜规则对抗以法治国。决不允许又想来一个个案政治化,用维稳防乱捆绑中央,继续认死理、捂盖子,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形象。我们应当坚持法院、检察院在证据问题上专业判断、司法认知,排除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涉,不应等待真凶出现,否则就让替罪羊将牢底坐穿,而应刚正不阿(厉鬼不能夺其正,利剑不能斩其刚),舍身护法,排除网开一面留有余地的裁判,决不无原则迎合长官意志、遮短护丑、纵容包庇、依葫芦画瓢。无论是冷着陆,还是热着陆都该着陆了,否则我们无法取信于民。
15、本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对本案的作案动机、作案目的、犯罪预备、炸药成分、爆炸装置、施爆技术等等提出质疑,并指出本案没有一个站得住脚的证据,是一起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假案,应旗帜鲜明地析假断狱,让受冤屈着洗雪冤情,缉拿真凶,告慰亡灵,还又枉又纵大假案的事实真相。
一个人没有几个十年。俗话说:十年磨一剑。这里是十年磨一假!也不知浪费了多少的司法资源;让真凶逍遥法外十年,嘲笑我们无能!作为从警三十年的律师,十年无法挽回这起大假案,十分痛心。我对逝去十年年华的陈科云和吴昌龙,深表遗憾。对委托人的委托深感歉疚。本律师认为以上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无可非议!
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毛泽东)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永远不能设有任何禁区(胡耀邦)
律师:林  
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