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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十二月 16, 2011

358、“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91天(2011.12.16)

148、2008年控告件

福建省“福清爆炸案”冤案拖压近七年

多年执着访侨务 敬请监督抓落实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陈光毅主任:

我们是侨属。为六年多前发生在福建省福清的一起“纪委爆炸案”亲人蒙受巨冤事,几年来,不断申诉控告,侨居日本的亲人以邮呈方式多次向人大侨务委员会申告冤情,虽以引起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的关注,但至今依然未能释冤

追本溯源,此案自侦查起,就肆意践踏办案程序,枉抓无辜,秘密关押,大搞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后,又把媒体记者带进看守所拍照,并随同照片指名道姓地在报纸上大肆渲染案件告破新闻,先入为主,以假当真,误导舆论。在权力操纵下,市检察机关玩忽职守,对该案肆意刑讯之事实视而不见,一味怂恿,根本不搞审查监督,充当“二传手”把漏洞百出的案件推上法庭。

事实无可争辩地证明,这起由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的案件,无一不是违法乱纪。由于进入审判阶段,又恰逢牛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从而一直操纵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庭审至严重超期羁押的2004年秋季,牛竟授意侦查机关把此案定性为“恐怖事件”,又让办案人员出庭自证“没有搞刑讯逼供”。在案件支离破碎的情况下,仍不惜耗费国家巨大的司法资源,牛纪刚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合力”,反复对“证据”进行“修补”。在问题依旧,全案依然没有一个实证,连电雷管提供者都子虚乌有的实情下,居然强行宣判爆炸罪名成立。

2006年1月下旬,此案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牛纪刚继续顽固对抗,变本加厉地控制市公、检、法、司,对律师进行施压,强行剥夺第一被告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还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多次到看守所继续对被告人进行恐吓和诱骗:你只要承认了,就没事,关多久就判多久•••••••。

发回重审后,福州市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即使回避了严重刑讯逼供以及电雷管的来源(被检方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已被无罪释放),避重就轻地发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再次维持原判。

后来,法官对被告人亲属说:“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地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显然,倘不是长官意志的横行,法官又怎会作出这样的表白?福州中院又怎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案件漏洞百出、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对惨遭酷刑者两次处以死刑缓的判决?!

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进行督查、并作出明确的督查意见。此案上诉后,省高院非常重视,院长和庭长亲自阅卷。时过约一年后,陈旭院长还约请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参加了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为了回避矛盾,福建省高院对时已拖压了近五年的大冤案不予公开终审结案仅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附件),该裁定书与平常不同的有三位正副庭长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显然,对严肃的法律文书作出这样表述,说明省高院默认刑讯逼供之事实,只是不愿直白而已。

2006年1月24日,福建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宣告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鉴于此案影响波及国内外,已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2006年4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福建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就被列入专项检查之中;200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华侨委员会副主任林兆枢带队赴闽再督查时,省高院何副院长在向检查组汇报时,虽言之凿凿,却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反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予搪塞,并继续拖压。

法院专司审判,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福清爆炸案”审了六年多,所谓“疑难复杂”,与其说是案件本身,不如说是案件背后罕见的长官意志。至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对辩方而言,如此奇冤,被告人及其亲属岂能没有意见?另一方,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当然会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意见”,给法院的纠错施加压力。对此,我们却要再问: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审案有否底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经侨务执法检查后就此案已函转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最高法院也于当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办涉侨案件的《通知》,无奈权大于法,近两年时间过去了,此案依然被压着而不决。

这起全国罕见的纪委机关爆炸案,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福建省高院曾经两次奉命督。上诉后,又经一年时间的审理,虽然这些都是以不公开方式进行。但,福建省高院对此案的明确寓言结论,即:“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的认定是任何以权压法者都无法掩盖和改变 的事实。

六年多来,我们及海外亲人不屈不挠地向福建省相关部门不断地申告冤情,皆石沉大海。相关部门明知错案,却为了所谓“顾全大局”和“地方形象”死不纠错并极力掩盖真相。致使无罪的坐牢房,有罪的却逍遥法外。

3月10日肖扬院长在全国人大会上作法院工作报告时说:“今年要切实解决一些裁判不公问题”。使我们对司法的公正重怀希望。该案已列入涉侨案件督查之列,我们希望,人大侨务委员会继续串跟踪监督,只要监督抓落实,相信问题会很快得到解决的。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谢 清

谢建枝 吴玉堂 吴华英 周洪玉

2008年3月15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星期三, 十二月 14, 2011

356、“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89天(2011.12.14)

 146、2008年控告件

福建“福清爆炸案”冤案拖压六年多而不决

影响震惊国内外 敬请监督抓落实



中国人大华侨委员会陈光毅主任:

我们是定居日本的华侨。2001年发生在家乡福建福清市一起爆炸案,我们的亲人遭诬陷,无辜被抓,惨遭酷刑致屈打成招而身陷冤狱。时过近七年,审判机关明知错案却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至今仍压而不决。影响震惊国内外。

2006年四月上旬,韩启德副委员长带领中国人大侨务工作执法检查组莅闽,国内亲人有幸向检查组呈送了关于“福清爆炸案”查办大造假之《一个沉重的话题 期盼秉公监督》的状件。去年四月中国人大常委委员,侨务委员会副主任林兆枢先生带队赴闽再检查时,福建省高院向检查组汇报时,声称此案“已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但至今问题依旧。

该案自侦查起,就肆意践踏司法办案程序,警方听信恶意举报,在没有任何可证嫌疑人犯罪的情况下,枉抓无辜,秘密关押,大搞刑讯逼供。在权力的操纵下,检察机关玩忽职守,对该案明显的刑讯逼供视而不见,一味怂恿,由于监督的缺位,致使这起大假案一路绿灯被推向法院。

由于曾经是省厅督办,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曾经督办此案的省公安厅副厅长牛纪刚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从而直接掌控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福州市中院明知案件疑团滚滚,漏洞百出却在长官意志左右下不是及时依法纠正,而是在拖压了两年多后,于2004年12月强行判决陈科云等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院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福州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作出《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作出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居然对惨遭酷刑者维持原来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是谁让福州中院如此大胆地草菅人命,不言自明。

六年多来,我们和国内亲人不屈不挠申告冤情,引起福建省有关领导的关注并作出批示,福建省高院因此奉命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对此案进行了督查,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督查结论。2004年12月上旬上诉二审法院,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院长和庭长亲自阅卷,省高院还约请省检察长一起参加了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最后一致达成“该案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附件),与平常不同的有刑一庭的三位正副庭长在内的共五位法官署名。裁定书写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的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对这份五位法官署名的法律文书,作出这样的表述,说明福建省高院默认该案刑讯逼供之事实,只是不好直白而已。

2006年1月24日,福建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宣告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此案是慎重而认真的,并且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审议结论。

但是,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拖压了近七年,造成了严重超期羁押的案件却迟迟不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并且还违心地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作托辞为继续拖压粉饰。

问题很明显,审判机关明知道错案,而不加以纠正,完全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结果。为所谓“顾全大局”、“地方形象”而死不认错,并将错就错,甚至为了掩盖错误而制造了更大的错误。致使蒙冤者为之付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从而极大地损害了中国司法的形象,败坏了人们对政府公正道义的信任感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

国内亲人蒙受奇冤,海外游子心忧如焚。多年来为亲人伸冤,不断向国内相关部门呈冤情;多次到中国驻日使馆呈送状件,在受到真诚接待的同时,还被告知已将状件转至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处。可是,至今仍未释冤。

尊敬的陈老先生:值此中国十一届一次人大会议召开之际,再呈上此状,敬请您于百忙中予以再关注。此案全国人大已经进行过督查,希望将督查落到实处。只要监督动真格,严格依法,就案论案,问题会很容易解决的。

以上呈状,恳请陈老先生秉公持正为盼!

此谨呈!



旅日华侨:陈美钦 吴华玉 同具

2008年3月5日



联系地址: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陈美钦

电话号码:0081——432620043

联系地址:日本奇玉县坂户市芦山町7番地9芦山町ハィッ107室 吴华玉

电话号码:0081—492840865

星期六, 十一月 05, 2011

31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49天(2011.11.5)

105、2007年控告件
从一份乱相丛生的死刑《判决书》看福建“福清爆炸案”

——剖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大华侨委员会陈光毅主任:
(图:陈光毅)

我是定居于日本的华侨。2001年发生在家乡福建福清的一起爆炸案,我的胞兄陈科云和嫂子谢清等人无辜被抓,惨遭酷刑致屈打成招,时过六年多,审判机关明知错案,却在长官意志的操纵下,福建省高院迟迟不愿依法纠正。影响波及国内外。

该案在拖压了三年多后,福州中院于2004年12月1日一审强行判爆炸罪名成立。上诉后,福建省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裁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和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矛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被退回后,福州中院依然无视事实,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于2006年10月10日再次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判处死缓至2年徒刑(谢清由三年减为两年)。然而,令人难以想象的是,一份关乎人命的死刑判决书,福州中院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件一),居然从头至尾漏洞百出,乱相丛生,简直令人难以想象。为了了解案情真相,特剖析如下:

(一)判决书第4页第6行:“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人便密谋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明明陈科云、吴昌龙是与陈奋真产生矛盾,岂能把陈奋真与纪委划等号,如此给他们编造的犯罪“动机”,实在荒唐。判决书第15页第4行载明:“(福清纪委)2001年5月20日作出处分决定,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6月4日,陈科云对处分决定不满,拒绝签字”。陈科云真正接到处分决定的时间是在6月4日,怎么5月份(甚至是4月份)就准备炸纪委?

(二)判决书第8页倒数10行载明:“他(指陈科云)被纪委处分后心里很火,在四月份就问吴昌龙能否搞到炸药,吴说有,他就叫吴去搞炸药,搞好后装成炸弹放好………”。陈科云被处分时间至少也是5月20日以后,即使“处分后心里很火”也应该是5月20日之后,怎么在四月份就准备炸纪委?岂不荒唐!

(三)判决书第13页第9行写明:“证人陈洪生的证言,证实2000年底,陈科云告诉他其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是本单位的会计陈奋真检举的,并说对处理不服”。 2000年底前陈科云何曾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过?

(四)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8行载明:“杜捷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9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杜捷生经历了从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仅仅一天)——刑事拘留——逮捕。公安办案人员把已经刑事拘留羁押在拘留所内的杜捷生在11月3日这一天又把他转为“监视居住”,从拘留所内提出来羁押在公安设立的办案点一天一夜究竟是干什么?提审讯问为什么不在拘留所内?显然,是为刑讯逼供提供方便。

(五)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10行有:“(吴昌龙供述)6月17日或18日在陈科云家继续试作第二炸药,陈科云找了一个椭圆形红色巧克力铁盒,白色塑料盒作电池盒……..”。再看17页倒数第2行:“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组对福清市“2001.6.24”爆炸案的分析意见,(转18页14行)认定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置于炸药盛装物外侧”。这安放电池的塑料盒一白一黑如此分明,但是,判决书第21页第10行(法院认定):“电池盒放在盛装炸药的铁盒外等均系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在先,后得到专家分析认定结论的印证。”不但把电池盒是黑还是白故意隐晦掉,居然还能够得到印证?!

(六)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有:“他(指吴昌龙)跑回家找到一个差不多的铁环,返回陈科云家,将铁环锯一锯,锯一个口口,尖尖的,用铜线作成钩钩,与铁环套上………”。再看第17页倒数10行:“福建省公安厅痕迹检验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锉痕”。一个锯一个锉,明明白白。但是第21页第6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将汽车废旧铁环锯锉成缺口成尖状与现场提取的铁环缺口两端有锉尖的痕迹能相印证”。锯是锯、锉是锉,岂能把二者合而为一成为“锯锉”?并且又是“能相印证”?!

(七)判决书第19页第9行写明:“福清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证明2001年9月26日陈科云认罪后,自杀被制止,为确保安全,决定给陈科云带上手铐、脚镣、头盔保护,因天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疤痕。在审理陈科云……..没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真是这样吗?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自9月13日被抓后,翌日即被带上手铐、脚镣。9月14日,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相继被抓,全都手铐、脚镣加身。要说因天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小疤痕的应该是谢清(女人的皮肤至少也比男人嫩),然而,不但谢清手上没有疤痕,连被关押长达53天(9月14日——11月7日)天天手铐、脚镣不离身,放回时连脚镣的钥匙都找不到的(后来请锁匠打开)谢建忠都没有留下明显的疤痕。而陈科云至今六年了,其双手腕依然清晰可见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是多次被吊长时间溃烂留下的,岂能是天热磨损的小疤痕所能推脱?!还有吴昌龙一边耳朵几近丧失听力、杜捷生的屁股久烂不愈、谈敏华变了形的手指头,他们全身累累的伤痕,又作何解释?

(八)第18页第6行:根据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对福清爆炸案分析意见关于“炸药量综合分析,‘6.24’爆炸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炸药量为150克左右”。又据杜捷生口供:“2001年5月份,他向谈敏华拿2筒炸药和2枚火雷管交给吴昌龙”。再根据吴昌龙口供,试爆用去了一筒炸药,第二次安装又用去一筒(150克)。不言而喻,要使爆炸案罪名成立,任何专家对炸药使用量的鉴定结论只能是最多150克,多出一克都不行,这样才能与口供吻合,才能符合案情的需要。否则,如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早在2003年7月受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的委托,没有根据案情的需要以及与被告人的口供相吻合,作出“炸药量至少要600克”的鉴定结论,事过三年,曾经作鉴定的两名专家被以“伪证罪”而遭受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牢狱之灾。福州中院因此还奉命于去年8月18日开了一次半个小时的庭,在没有专家到庭,就对600克的鉴定结论予以推翻。

(九)爆炸案中如果炸药量使用的多少或许会各说一词,那么对雷管就不存在争议了。但在此案中,恰恰就是这最简单的电雷管来源问题却是乱象丛生,令人难以想象。

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判决爆炸案罪名成立,对电雷管的来源是这样认定的:“2001年5月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并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而仅仅过了9天即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判王小刚无罪并释放。福州中院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二)第2页倒数第5行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2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王小刚无罪表明其没有向杜捷生提供电雷管,爆炸案没有了电雷管福州中院居然仍判爆炸罪成立!

福建省高院撤消一审判决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福州中院重审为了维持原判,在这份[2006]榕杏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电雷管来源的认定却没有改变。再看这份67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7行却载明:“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关于本案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的供述能基本印证”。而此时王小刚已经无罪释放一年零十个月了。实在是令人难以想象,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中最重要的部件,其来源居然可以这样为所欲为地无中生有。造假到了这个份上,还有什么证据不能编造出来?!还有什么口供不能相引证?!

(十)判决书第5页第2行:“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子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谢清没有被涉嫌与爆炸案有关。9月13日晚上,陈科云始终都在家中(这已得到确认),而一个与案件无关的人即使把在外面打麻将说是在家中,也只是自己个人的事,说谢清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请问她为陈科云证明了什么?谢清在不在家与陈科云有什么关系?当年福清检察院对批捕谢清本就存有疑义,只因福清政法委主要领导的一句话:案件重大,先捕再说。致使一个无辜者无端遭受了三年零八十天的牢狱之灾。福州中院居然以“伪证罪”的最高刑罚判她三年徒刑。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对判决书所罗列的许多内容,实在不必再花笔墨去剖析。判处死刑案件没有一个证据能经得起推敲,爆炸案连最重要的两个证据:炸药和电雷管都可以为所欲为地无中生有,还有什么“证据”不能编造出来?福州中院两次判处我兄、嫂等人死缓至两年徒刑。在一个案件中,被冤人数多达六人(包括被关押了一年八个月半后无罪释放的王小刚),这在冤案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福建省高院对该案曾经两次督查、一次裁定,都有明确的结论。2006年1月24日,省高院的法官还到了看守所明确告诉我哥哥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可是,一年零八个月过去了,却问题依旧;再上诉也将近一年,福建省高院既没有开庭审理,更没有依法作出判决。致使这起已被拖压了六年多的案件继续处在久拖不决的怪圈之中。看来非惊动中央无以解决问题。地方政法机关为维护地方“形象“和“声誉”,是决不会自动纠正错案的。此案已经引起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的关注,希望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继续予以关注,只要上面能催办,让法院有主心骨,问题应该会解决。

以上呈状,敬请老先生秉公持正为盼!


旅日华侨: 陈美钦

2007年9月28日


联系地址:日本国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联系电话:0081—432620043

星期三, 十月 12, 2011

281、“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14天(2011.9.30)

71、2007年控告件
福建“福清爆炸案”离奇大造假 六年仍拖压

巨冤惊动海内外 敬请监督落实处
(图:人大华侨委员会陈光毅)
中国人大华侨委员会陈光毅主任:

我是定居日本的华侨。因2001年发生在家乡福清的一起爆炸案,由于查办离奇大造假,我的胞兄陈科云等无辜被抓,惨遭酷刑致屈打成招而身陷冤狱,时过六年,审判机关明知错案,迟迟不肯依法纠正,至今仍悬而未决。

去年四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带领之侨务工作执法检查组莅闽,国内亲人得正义人士相助,向检查组呈交了诉状。随后,我们两次向您邮呈了状件,据实申告冤情。一年时间过去了,可问题依旧。

今年四月初,林兆枢副委员长率领检查组再次莅闽进行执法大检查,“福清爆炸案”也列在执法监督之中。据悉,福建省高院向检查组作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对此案不但没有任何处理意见,而且以“案件疑难复杂”为托辞,为继续践踏办案程序、乱作为后瞒上欺下进行粉饰。真是可悲可叹!

爆炸案件,从来都是快审快结,可是这起全国罕见的发生在纪委机关的爆炸案,居然审了六年而不决,简直匪夷所思。所谓“案情复杂”,究其是案件本身,还是长官意志作祟?!

此案自2002年7月被以权压法推上法庭后,福州中院挨至当年11月始开庭,由于全案无一实证,只有相互矛盾的口供,因案件漏洞百出而久拖难判,引起社会广泛议论。

福州中院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大假案,却在市政法委书记牛纪刚(曾经是省公安厅副厅长、案件的督办者)的操纵下,无视事实和法律,对全案八位律师(五个被告)一致的无罪辩护意见置之不理;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一再呼冤、对他们身上的累累伤痕以及律师们一再请求给予伤情鉴定,均不予理睬。爆炸案连最基本的电雷管的来源和提供者均子虚乌有,全案无一实证,仅凭被告人在酷刑下的有罪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先后两次强行判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屈从长官意志的法官无奈地对被告人亲属说:“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有哪一个领导愿意坐下来听?”以权压法的猖獗由此可见一斑!

福建省高院曾经两次奉命督查。其中于2004年1月5日,抽调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1月15日在省高院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三位法官分别作出“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立”的结论。2005年上诉至省高院后,经一年多的审理,省高院在省检察院领导的参与下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一致达成了“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法官还于2006年1月24日到看守所告诉被告人说:“很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2006年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许多矛盾”。撤销福州中院的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的裁定。省法院此举明显是为了回避矛盾。

去年10月中旬,此案再次上诉,几经审理过此案的福建省高院已早有定论。然而,福建省高院至今仍不愿依法作出判决。

毋庸讳言,这起荒唐大假案被将错就错地拖压了六年而不决,究其根源在于冤狱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自身利益和“顶戴花翎”的不受牵连以及当地政法机关为维护“地方形象”对“不光彩”事件的讳莫如深,而极力掩盖,权力干预。审判机关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也违心地出卖了法律而屈从权力。而所谓的“案件疑难复杂”就成了掩盖真相,久拖不决的冠冕堂皇的掩饰之辞。

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致六个无辜者(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被关押了一年九个月后半夜悄悄无罪释放)蒙受人间奇冤的同时,更给他们的五个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我的母亲无法承受飞来横祸的打击,不久含恨离世。如此惨痛之冤,万言难倾尽。

尊敬的首长:亲人蒙奇冤,游子心如焚。为亲人伸冤,多年来不断向国内相关部门呈诉冤情。再呈此状,唯祈您百忙中予以关注。我期盼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能够深入调查此案,只要督查动真格,真相很快会大白于天下!

谨呈!





旅日华侨:陈美钦 谨具

2007年6月15日



联系地址:日本国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陈美钦

电话号码:0081—432620043

278、“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11天(2011.9.27)

                  682007年控告件
审判独立名存实亡     以权压法怵目惊心
福建“福清爆炸案”拖压六年而不决的背后

中国人大华侨委员会陈光毅主任:
我是定居日本的华侨。2001年发生在家乡福清的一起爆炸案,我的胞弟吴昌龙无辜被抓,惨遭酷刑致屈打成招而身陷冤狱。时过六年,审判机关明知错案,却在长官意志在左右下,迟迟不肯依法纠正,至今仍被悬而未决。
(图:冤属在福建省纪委大门口请愿)

去年四月,全国人大韩启德副委员长带领之侨务工作执法检查组莅闽,国内的亲人得正义人士相助,向检查组呈交了诉状。随后,我也两次向您邮呈了状件,希望在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的关注监督下,为我弟弟洗雪冤屈。
今年四月初,检查组再次莅闽进行执法大检查,“福清爆炸案”乃其中被检查之一。据悉,福建省高院向检查组作了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对此案不但没有任何处理意见而且以“案件疑难复杂”为托词,为继续践踏办案程序、乱作为后瞒上欺下进行粉饰。真是可悲可叹!
爆炸案件,从来都是快审快结,可是这起全国罕见的发生在纪委机关的爆炸案,居然审了六年而不决,简直令人匪夷所思。所谓“案情复杂”究竟是案件本身,还是长官意志作祟?!
纵观此案自20027月被以权压法推上法庭后,福州中院挨至当年11月始开庭,由于全案无一实证,只有相互矛盾的口供,案件漏洞百出而久拖难判,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长达七百多天,引起社会广泛议论。这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督查。其中于200415日,抽调了宁德、三明市、南平市三位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115日在省高院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三位法官分别作出“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立”的结论。2005年上诉至省高院后,经一年多的审理,最后在省检察院领导的参与下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一致达成了“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省高院法官还于2006124日到看守所告诉被告人说:“很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200612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许多矛盾”。撤销福州中院的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的裁定。省法院此举明显是为了回避矛盾。更令我们愤怒的是,福州中院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大假案,却在市政法委书记牛纪刚(曾经是省公安厅副厅长)案件的督办者的操纵下,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一再呼冤,对他们身上的累累伤痕以及律师们一再请求给予伤情鉴定,均不予理睬。并且无视上级法院的明确意见;无视事实和法律,爆炸案连最基本的电雷管的来源和提供都均子虚乌有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在酷刑下的有罪供述就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先后两次强行判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在倡导“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居然如此草菅人命!
去年10月中旬,此案再次上诉,几经审理过此案的福建省高院已早有定论。然而,上诉又过了七个月,福建省高院至今仍不肯依法作出判决。显然,法院的裁判权又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
毋庸讳言这起荒唐大假案被将错就错地拖压了六年而不决,究竟根源在于冤狱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自身利益和“顶戴花翎”的不受牵连以及当地政法机关为维护“地方形象”对“不光彩”事件的讳莫如深,极力掩盖,权力干预,审判机关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不惜违心地出卖了法律而屈从权力的结果。而所谓的“案件疑难复杂”理所当然地就成了掩盖真相,久拖不决的冠冕堂皇的掩饰之辞。
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致六个无辜者(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被关押了一年九个月后半夜悄悄无罪释放)蒙受人间奇冤的同时,更给他们的五个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我的两个奶奶(父亲幼小时家贫送人抚养)得知孙儿蒙冤,从此一病不起,先后郁郁而终。陈科云家同样很惨,其母亲和岳母,无法承受飞来横祸的打击,也先后含恨离世。如此惨痛之冤,万言难倾尽。
尊敬的首长:国内亲人蒙了奇冤,海外游子心如焚。多年来为替亲人伸冤,不断向国内相关部门呈诉冤情,可是至今六年却问题依旧。今再呈此状,唯祈您百忙中予以关注。并期盼能够深入调查此案,只要监督动真格,真相很快会水落石出的。
谨呈!

旅日华侨:铃木华玉   谨具
2007523
联系地址:日本东京都奇玉县坂户市末广町18-25川口八206吴华玉
电话号码:008149284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