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2008年控告件
对“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不决的再呈状
福建省高院信访办并请转王成全庭长:
2001年福清发生一起纪委机关爆炸案,侦查机关很快经媒体宣称案件“成功告破”。但是,之后的案件不但没有如侦查机关和某些当权者所想象的那样“从重从快”,而是罕见地拖压了近七年,至今犹悬而未决。这,对于涉及到位高权重的纪检部门,实在是不可思议。
那起被定性为“恐怖事件”的爆炸案,侦查伊始就恣意传讯、拘捕嫌疑者。对恶意之举报不分青红皂白,根据所谓常理判断,即把曾受过纪委处分的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作为重点对象加以布控,更荒唐地把吴昌龙(陈科云司机)作为破案的“突破口”(据福清公安的一份《请功报告》)。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先入为主地认为他们就是“罪犯”,并为他们编造了所谓的“犯罪”动机后,即实施“密捕”。但是,对他们执行的“密捕”,既不是刑事拘留,也不是真正意义的逮捕,而是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秘密关押在专设的办案点长达一百余天,大搞刑讯逼供。在获取了所需要的口供后,按供再抓了其他“涉案者”,又如法炮制。直到获取了所有嫌疑人的口供后,案件基本成形,便对他们宣布刑事拘留和逮捕,随即也就宣布案件告破。
有道是“没有程序的正义,也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是由于程序正义在该案的侦查中被肆意践踏,导致了荒唐的结果。
在长期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情况下,监督制衡机制的虚置。检察机关明知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遭到严刑逼供,却视而不见,照样批准逮捕,照样起诉法院。在权力的操纵下,法院也同样一鼻孔出气,即使案件漏洞百出,全案无一实证情况下,福州中院仍两次强行枉判。
案件备受关注,福建省高院早于2003年8月和2004年1月两次进行过督查,作出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督查结论。2004年12月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院还约请省检察院领导参加了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一致认定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尽管随后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但那份包括三位正、副庭长在内五位法官署名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就已说明问题了。可是,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又已经一年零八个月了,福建省高院却至今仍不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离奇的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内参》、《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相继多次对案件进行披露。最近又有新华社主管之《了望东方周刊》于4月17日在该刊第16期刊登了《“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之报道(附件)。但是,媒体的监督屡屡为之而心动,福建的司法却不动!
“福清纪委爆炸案”已拖压了近七年犹悬而不决,已造成严重超期羁押。如果以“此案没有审限”而继续拖压那是公然对《刑诉法》的漠视。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压案绝不可能改变事实真相。中央“两院一部”明文规定“切实纠正超期羁押,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希望福建省高院恪守独立,遵照“两院一部”之规定,该是给此案一个公道,还五个蒙冤者清白的时候了!
此谨呈!
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杜雪贞 谈敏华 谈军华 谢 清 谢建枝
2008年6月3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 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2001年6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发生一起爆炸案,炸死一名接到领导传呼赶到单位的纪委司机吴章雄。为掩盖爆炸黑幕,将无辜的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谢清等人作为替罪羊,对外大肆宣称“成功告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此案历经两次审理,三次督查意见,一次发回重审,福州中院重审维持死缓判决。2006年10月10日上诉福建省高院,长达四年半二审于2011年4月26日开庭仍审而不决。目前,吴昌龙和陈科云仍被超羁在看守所长达十一年,难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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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一月 02, 2012
星期三, 十二月 21, 2011
363、“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96天(2011.12.21)
153、2008年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久拖不决
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
我们是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五个蒙冤者的亲人。该案历经近七年审理,福建省高院明知这是一起大冤案,可是,您的前任陈旭院长缺乏纠正错案的正气和直面矛盾的勇气,一再拖压,最后把它留给了您。
这起罕见的案件备受关注。福建省高院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进行了督查,并作出了明确的督查意见。2004年12月案件上诉后,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还约请省检察长一起参加对案件的审议,最后一致认定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但是,省高院对这起时已拖了四年多的错案不是依法予以终审结案,而是于2006年1月25日退回福州中院重审(裁定书签署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24日,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是非常清楚这是一起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
遗憾的是,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向以主持公平、正义的为天职的审判机关,福建省高院却底气不足。明知是冤案不但不予及时纠正,还揣着明白装糊涂,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拖压作粉饰。
案件审了六年仍不决,如果要说“复杂”的就是案件背后的长官意志,而决不是案件本身。所谓的“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对此,我们很困惑: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审案有否底线?!
该案被搞得如此颠三倒四,以假乱真。福州中院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对五名被告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真相。福州中院那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破绽百出、乱相丛生,这一切以权压法者永远都无法自圆其说。法官对被告人亲属直言不讳说:“其实,我们对这个案子也有看法,我们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是谁让福州中院无视事实和法律,如此大胆地枉法滥判、草菅人命?!从法官无奈的直白,已暴露无遗。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已经又过了一年六个月,省高院仍在拖压,难道说此案没有审限?那是对《刑讼法》的公然漠视。企图回避矛盾而不愿纠正这起冤案并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借口继续拖压,甚至给案件的纠错设置障碍的人都必须清醒的认识:压案,压得了一时压不了一世;压案,压不掉真相!
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我们希望福建省高院能够尊重本案的事实、尊重法律、依法纠正错案,对拖压了近七年,已经造成了严重超期羁押的“福清爆炸案”冤案,给个说法,还所有蒙冤者清白。唯此,方能让人们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 清
杜雪贞 谈军华 谈敏华
2008年4月15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福清“纪委爆炸案”久拖不决
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
我们是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五个蒙冤者的亲人。该案历经近七年审理,福建省高院明知这是一起大冤案,可是,您的前任陈旭院长缺乏纠正错案的正气和直面矛盾的勇气,一再拖压,最后把它留给了您。
这起罕见的案件备受关注。福建省高院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进行了督查,并作出了明确的督查意见。2004年12月案件上诉后,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还约请省检察长一起参加对案件的审议,最后一致认定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但是,省高院对这起时已拖了四年多的错案不是依法予以终审结案,而是于2006年1月25日退回福州中院重审(裁定书签署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24日,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是非常清楚这是一起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
遗憾的是,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向以主持公平、正义的为天职的审判机关,福建省高院却底气不足。明知是冤案不但不予及时纠正,还揣着明白装糊涂,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拖压作粉饰。
案件审了六年仍不决,如果要说“复杂”的就是案件背后的长官意志,而决不是案件本身。所谓的“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对此,我们很困惑: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审案有否底线?!
该案被搞得如此颠三倒四,以假乱真。福州中院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对五名被告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真相。福州中院那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破绽百出、乱相丛生,这一切以权压法者永远都无法自圆其说。法官对被告人亲属直言不讳说:“其实,我们对这个案子也有看法,我们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是谁让福州中院无视事实和法律,如此大胆地枉法滥判、草菅人命?!从法官无奈的直白,已暴露无遗。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已经又过了一年六个月,省高院仍在拖压,难道说此案没有审限?那是对《刑讼法》的公然漠视。企图回避矛盾而不愿纠正这起冤案并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和借口继续拖压,甚至给案件的纠错设置障碍的人都必须清醒的认识:压案,压得了一时压不了一世;压案,压不掉真相!
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我们希望福建省高院能够尊重本案的事实、尊重法律、依法纠正错案,对拖压了近七年,已经造成了严重超期羁押的“福清爆炸案”冤案,给个说法,还所有蒙冤者清白。唯此,方能让人们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 清
杜雪贞 谈军华 谈敏华
2008年4月15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星期三, 十二月 07, 2011
349、“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82天(2011.12.7)
139、2008年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再拖压 症结何在
坚定不移的叩问 直面矛盾的呈告
福建省高院刑一庭暨请报审委会:
值此几十年不遇的2008年寒流,福清“纪委爆炸案”由重审转至二审,至今仍被压捂,我们困惑、心寒,我们愤慨、抗议!
一
这起案件侦查起就问题丛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玩忽职守,一味怂恿,在案卷目录和证人名单皆缺失的情况下,竟推向法院。那样一审法院开庭时就已超审限。……
凡此累累违反《刑诉法》、搞地方保护的触目事实,我们早已反复申告;许多知情人士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也一再提出“这个案件怎么能移送到法院审理”,“福建司法怎么了”?!
然而,由警方用国内主要新闻机构,指名道姓地渲染案件告破后,震惊国内外,以假当真,自取其辱,让一审法院在下不了台拖了二年后,只好听命于长官意志,对陈科云等人作出有罪的判决。从而更导致司法机关许多正直人士十分不解;社会上议论雀起,纷纷指出“福建省的法院审判地方化”,进而引起《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相继披露这起案件造假之真相。这不仅损害党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使司法的公信力下降,更多人民群众不相信法院。
二
一审法院屈从长官意志之枉判,陈科云等被告人当然不服一致上诉到贵院二审。
现案当追本溯源。此案自福州市中院审理起,就向贵院一再汇报案情;由于省有领导者也批示,贵院组织法官调查此案。2003年9月,贵院作出了督查意见。
其后有因,陈旭院长也从客观公正思量,于2004年1月初,又调遣宁德市中院等三家法院资深法官认真阅卷,并再向福州市中院通报更为明确的督查意见。期间,不仅最高院要求规范审判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且中央《两院一部》联合发出“切实纠正超期羁押”之文,明确提出“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
但是,即使有中央对司法审判提出严肃要求,福州市中院仍顶着不执行,捂盖子到2004年11月再次开庭时,竟由福清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政法委的要求”,制作出“融公通[2004]324号”文,宣布“6.24”案件是恐怖事件,并自我标榜“没有搞刑讯逼供”,把该次庭审搞得乌烟瘴气。
尽管庭审颠三倒四,案情漏洞百出,福州市中院犹奉命强判。其后,却将与此案至关重要的、由检方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悄悄宣判无罪释放。
事实无可争议地证明,福州市政法委为制造这起假案,不遗余力地指挥公、检、法“三家合力”;为操纵审判进程,该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牛纪刚不但策划于密室,还在2004年9月下旬赤膊上阵,令市公、检、法三家头头官员“商量”重办此案,布置他们按要求组织力量,分别行动。同时,牛再邀请一批专家按照供词鉴定,罗织罪名。随后,出动警力把被告人从原看守所分别密押到五个县级看守所,严加密管。连律师会见,也得经过公安局批准;更有甚者,牛还指派刑侦干警刑事传讯三位老律师(有的超过12小时),说是敲山震虎;对被告人亲属等不只布控,到庭审后还再组织警力,连夜赴福清等地拘传被告人的亲属,不顾当地群众议论和影响,实行通宵威逼,图谋获得新的罪证,飞扬跋扈,肆无忌惮。
同样可笑的是,鉴于福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法庭上亦步亦趋,胡乱指控,有位老律师不得不指出他们为虎作伥。
该次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们还到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所在看守所下设词,说“只要认供”,他们“会向上汇报做工作,争取从轻发落,会做到关几年就判几年”云云。
以上情由,谅很早关注此案进程的贵院是洞悉和了解的。
三
此案自2004年12月移到贵院二审。我们以为按二审程序会按时审结,但事实并非那样。到了翌年全国开“二会”后的三月中旬,贵院有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询问、并听取意见,正式进行审理。后来,据说“领导们都很重视此案,陈院长亲自阅卷”,“省委书记也作了明确批示”,等等。
我们很期待。二审法官们缜密的思路严谨的作风,更令我们钦敬。后来,他们何时查毕此案移交案卷,分管副院长等最清楚。
需要说的是,我们翘首企盼再三,拖到2006年1月下旬,才看到贵院作出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简称《裁定书》),撇开辩方,由审方会同控方领导会审“达成一致”,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裁定书》不到三页。与平常不同的是,包括三位正副庭长等五位法官署名。确认办案法官的认真和严肃。若按当时中央和最高院领导加快司法审判进程,加强审判工作力度的系列要求,对已经拖压了近五年的这一案件,理应在年底前公开终审结案。但贵院不打算走这一步棋,采取由控、审二方二长联手会审,作不公开的书面裁定。其用心之良苦,我们至今犹不胜回味!
该《裁定书》签发时间为该年法定假日的最后一天。如果说是贵院抓紧要结此案,为何2006年的1月下旬才始浮水面,谅非为是办案法官之本意,乃系决策者要给一审法院留后路为是。
四
纸是包不住火的。此案之所以是非颠倒,实由警方自侦查开始,一再违反《刑诉法》,恣意践踏办案程序之故。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判决、直至贵院发出《裁定书》,对程序问题,皆据警方的拙劣编造,如该类法律文书的叙事部分,把对陈科云等人采取违法措施的时间,均故意推后二天。其中,大都谎称为“监视居住”,显系明知故犯。
我们也注意到,贵院在《裁定书》中载明了“被告人陈科云等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这都是恳切的表述。因为触及了严重的程序问题,就不只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能再发回重审了。
此案在重审中,福州市中院在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究竟有几分真,几分假,我们不想再剖析,只让历史去见证。但作为贵院和省检二长,原来初衷是什么?重审法院是在什么背景下会如此大胆?贵院回避矛盾发回重审,牛纪刚和省相关领导难道就赞许、满意了?!
该份《判决书》,我们的律师和有的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说,这是司法界的潜规则,也是福建司法审判的陋习。
五
果然,贵院只好再次二审,并且拖入第二个年头,岂不发人深思?!然而,这起案件是全国人大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被列入专项检查的一个案件。从去年4月由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闽检查,到今年4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带队到福建督查。
中央来人,使我们有了知情权,知道了最高院为此也下发了[2006]的专门文号,对涉侨案件的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办理要求。
同时据说,贵院领导“高度重视涉侨案件办理工作”,表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涉侨案件的办理任务”。但在言之凿凿的背后,出现的却是另一种蹊跷现象:贵院在汇报此案办理情况时,前后不到十三行。
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士称,陈科云爆炸一案,福建省高院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楚。
贵院汇报此案时,再次二审已过半年多,岂能以“目前,该案正在我院二审审理之中”搪塞了事?当然与“领导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态度”大相径庭。
问题的另一面,汇报却照抄重审《判决书》内容说,福州中院重审,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因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因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又报请福建省高院延长审限一个月,云云。显然,该汇报肯定了一审法院的重审。
对此,我们只想说,该市检察机关早在贵院第一次发出督查意见后,就明确表示已反复补充侦查,不再补充侦查,要求市中院依法宣判。
也许贵院领导繁忙易忘,但原市中院院长早已荣升之贵院为分管刑事审判副院长,怎也不说实话?!
在市中院,许多人知道范仁善善变,任职市中院院长时,对此案特别关心,对市政法委头头的旨意,总是鞍前马后,不遗余力。即使在贵院发出第二次督查意见后,他更直接跳出来反对。待调至贵院后,不论是党内和行政职位,他都排在参加这次汇报的副院长之前。
再说,汇报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后,也不只是“陈科云不服,提出上诉”。请问,为何不能据实反映?!对向中央派出督查组督查,贵院为何弄虚作假?贵院声称“疑难复杂”,症结何在?!
我们知道,何鸣是位被誉为学者型的副院长,在汇报会上,有督查组成员提出质疑时,他回答说“这个不清楚”,“那个不知情”,一再表示回去一定如实向领导汇报,言行是坦诚的。贵院有领导要他去,谅他决不是自己愿意去汇报,当另有用意。
该天,何鸣副院长在汇报最后,公开表示贵院将抓紧落实未结案件。现又八个月过去了,问题依旧,敢问贵院再度二审此案,审案底线在哪里?能否明示?!
六
六载状告路艰辛,我们不愿再多说什么。感慨的是现在共产党使用干部为何常常喜欢那些惯于揣摩领导心思,左右逢源,甚至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之人;对不尚空谈,真抓实干的才智者,却往往被冷落?!
说此案没有明确的审限,是无稽之谈;说此案疑难复杂,那是自相矛盾。十七大精神的传达贯彻已经一年零四个多月。中央又开了政法工作会议,身为大法官、大检察官的本省二长,当然对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改进审判工作有更多更深的领悟。这起案件,已拖压得够久了。坎是绕不过去的。所谓控辩双方都攻得很厉害,对审案是一个难点,没有起码必要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省里很快要开新一届人代会,此案双方不管怎么攻,只要法院公开审理,让控辩双方平等对薄于公堂,危言定不攻自破。我们要求:
(一) 贵院不再搞暗箱操作,让当事人包括陈奋真等那样的证人,都通知到庭;
(二) 辩方一再申请的对陈科云等被告人作伤情鉴定事,当予准许;
(三) 原公安单方聘请的如炸药量、爆炸装置图、现场残留字迹、炸药成分《检验报告》和其他大同类物鉴定等的专家,理应请到审判现场,或另作公开透明的鉴定;
(四) 我国明确规定的是事实审、证据审和实体审、程序审。二审开庭不可偏废,以示公平。
此案宜疏不宜堵,只有循律据章,严格执法,方能对法律、对社会、对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回答。
直言呈告,敬请贵院审委会的每位成员予重视,本着事实和法律,还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人的清白。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 清
杜雪贞 谈军华
2008年2月24日
联系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再拖压 症结何在
坚定不移的叩问 直面矛盾的呈告
福建省高院刑一庭暨请报审委会:
值此几十年不遇的2008年寒流,福清“纪委爆炸案”由重审转至二审,至今仍被压捂,我们困惑、心寒,我们愤慨、抗议!
一
这起案件侦查起就问题丛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玩忽职守,一味怂恿,在案卷目录和证人名单皆缺失的情况下,竟推向法院。那样一审法院开庭时就已超审限。……
凡此累累违反《刑诉法》、搞地方保护的触目事实,我们早已反复申告;许多知情人士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也一再提出“这个案件怎么能移送到法院审理”,“福建司法怎么了”?!
然而,由警方用国内主要新闻机构,指名道姓地渲染案件告破后,震惊国内外,以假当真,自取其辱,让一审法院在下不了台拖了二年后,只好听命于长官意志,对陈科云等人作出有罪的判决。从而更导致司法机关许多正直人士十分不解;社会上议论雀起,纷纷指出“福建省的法院审判地方化”,进而引起《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相继披露这起案件造假之真相。这不仅损害党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使司法的公信力下降,更多人民群众不相信法院。
二
一审法院屈从长官意志之枉判,陈科云等被告人当然不服一致上诉到贵院二审。
现案当追本溯源。此案自福州市中院审理起,就向贵院一再汇报案情;由于省有领导者也批示,贵院组织法官调查此案。2003年9月,贵院作出了督查意见。
其后有因,陈旭院长也从客观公正思量,于2004年1月初,又调遣宁德市中院等三家法院资深法官认真阅卷,并再向福州市中院通报更为明确的督查意见。期间,不仅最高院要求规范审判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且中央《两院一部》联合发出“切实纠正超期羁押”之文,明确提出“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
但是,即使有中央对司法审判提出严肃要求,福州市中院仍顶着不执行,捂盖子到2004年11月再次开庭时,竟由福清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政法委的要求”,制作出“融公通[2004]324号”文,宣布“6.24”案件是恐怖事件,并自我标榜“没有搞刑讯逼供”,把该次庭审搞得乌烟瘴气。
尽管庭审颠三倒四,案情漏洞百出,福州市中院犹奉命强判。其后,却将与此案至关重要的、由检方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悄悄宣判无罪释放。
事实无可争议地证明,福州市政法委为制造这起假案,不遗余力地指挥公、检、法“三家合力”;为操纵审判进程,该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牛纪刚不但策划于密室,还在2004年9月下旬赤膊上阵,令市公、检、法三家头头官员“商量”重办此案,布置他们按要求组织力量,分别行动。同时,牛再邀请一批专家按照供词鉴定,罗织罪名。随后,出动警力把被告人从原看守所分别密押到五个县级看守所,严加密管。连律师会见,也得经过公安局批准;更有甚者,牛还指派刑侦干警刑事传讯三位老律师(有的超过12小时),说是敲山震虎;对被告人亲属等不只布控,到庭审后还再组织警力,连夜赴福清等地拘传被告人的亲属,不顾当地群众议论和影响,实行通宵威逼,图谋获得新的罪证,飞扬跋扈,肆无忌惮。
同样可笑的是,鉴于福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法庭上亦步亦趋,胡乱指控,有位老律师不得不指出他们为虎作伥。
该次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们还到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所在看守所下设词,说“只要认供”,他们“会向上汇报做工作,争取从轻发落,会做到关几年就判几年”云云。
以上情由,谅很早关注此案进程的贵院是洞悉和了解的。
三
此案自2004年12月移到贵院二审。我们以为按二审程序会按时审结,但事实并非那样。到了翌年全国开“二会”后的三月中旬,贵院有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询问、并听取意见,正式进行审理。后来,据说“领导们都很重视此案,陈院长亲自阅卷”,“省委书记也作了明确批示”,等等。
我们很期待。二审法官们缜密的思路严谨的作风,更令我们钦敬。后来,他们何时查毕此案移交案卷,分管副院长等最清楚。
需要说的是,我们翘首企盼再三,拖到2006年1月下旬,才看到贵院作出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简称《裁定书》),撇开辩方,由审方会同控方领导会审“达成一致”,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裁定书》不到三页。与平常不同的是,包括三位正副庭长等五位法官署名。确认办案法官的认真和严肃。若按当时中央和最高院领导加快司法审判进程,加强审判工作力度的系列要求,对已经拖压了近五年的这一案件,理应在年底前公开终审结案。但贵院不打算走这一步棋,采取由控、审二方二长联手会审,作不公开的书面裁定。其用心之良苦,我们至今犹不胜回味!
该《裁定书》签发时间为该年法定假日的最后一天。如果说是贵院抓紧要结此案,为何2006年的1月下旬才始浮水面,谅非为是办案法官之本意,乃系决策者要给一审法院留后路为是。
四
纸是包不住火的。此案之所以是非颠倒,实由警方自侦查开始,一再违反《刑诉法》,恣意践踏办案程序之故。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判决、直至贵院发出《裁定书》,对程序问题,皆据警方的拙劣编造,如该类法律文书的叙事部分,把对陈科云等人采取违法措施的时间,均故意推后二天。其中,大都谎称为“监视居住”,显系明知故犯。
我们也注意到,贵院在《裁定书》中载明了“被告人陈科云等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这都是恳切的表述。因为触及了严重的程序问题,就不只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能再发回重审了。
此案在重审中,福州市中院在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究竟有几分真,几分假,我们不想再剖析,只让历史去见证。但作为贵院和省检二长,原来初衷是什么?重审法院是在什么背景下会如此大胆?贵院回避矛盾发回重审,牛纪刚和省相关领导难道就赞许、满意了?!
该份《判决书》,我们的律师和有的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说,这是司法界的潜规则,也是福建司法审判的陋习。
五
果然,贵院只好再次二审,并且拖入第二个年头,岂不发人深思?!然而,这起案件是全国人大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被列入专项检查的一个案件。从去年4月由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闽检查,到今年4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带队到福建督查。
中央来人,使我们有了知情权,知道了最高院为此也下发了[2006]的专门文号,对涉侨案件的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办理要求。
同时据说,贵院领导“高度重视涉侨案件办理工作”,表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涉侨案件的办理任务”。但在言之凿凿的背后,出现的却是另一种蹊跷现象:贵院在汇报此案办理情况时,前后不到十三行。
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士称,陈科云爆炸一案,福建省高院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楚。
贵院汇报此案时,再次二审已过半年多,岂能以“目前,该案正在我院二审审理之中”搪塞了事?当然与“领导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态度”大相径庭。
问题的另一面,汇报却照抄重审《判决书》内容说,福州中院重审,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因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因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又报请福建省高院延长审限一个月,云云。显然,该汇报肯定了一审法院的重审。
对此,我们只想说,该市检察机关早在贵院第一次发出督查意见后,就明确表示已反复补充侦查,不再补充侦查,要求市中院依法宣判。
也许贵院领导繁忙易忘,但原市中院院长早已荣升之贵院为分管刑事审判副院长,怎也不说实话?!
在市中院,许多人知道范仁善善变,任职市中院院长时,对此案特别关心,对市政法委头头的旨意,总是鞍前马后,不遗余力。即使在贵院发出第二次督查意见后,他更直接跳出来反对。待调至贵院后,不论是党内和行政职位,他都排在参加这次汇报的副院长之前。
再说,汇报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后,也不只是“陈科云不服,提出上诉”。请问,为何不能据实反映?!对向中央派出督查组督查,贵院为何弄虚作假?贵院声称“疑难复杂”,症结何在?!
我们知道,何鸣是位被誉为学者型的副院长,在汇报会上,有督查组成员提出质疑时,他回答说“这个不清楚”,“那个不知情”,一再表示回去一定如实向领导汇报,言行是坦诚的。贵院有领导要他去,谅他决不是自己愿意去汇报,当另有用意。
该天,何鸣副院长在汇报最后,公开表示贵院将抓紧落实未结案件。现又八个月过去了,问题依旧,敢问贵院再度二审此案,审案底线在哪里?能否明示?!
六
六载状告路艰辛,我们不愿再多说什么。感慨的是现在共产党使用干部为何常常喜欢那些惯于揣摩领导心思,左右逢源,甚至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之人;对不尚空谈,真抓实干的才智者,却往往被冷落?!
说此案没有明确的审限,是无稽之谈;说此案疑难复杂,那是自相矛盾。十七大精神的传达贯彻已经一年零四个多月。中央又开了政法工作会议,身为大法官、大检察官的本省二长,当然对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改进审判工作有更多更深的领悟。这起案件,已拖压得够久了。坎是绕不过去的。所谓控辩双方都攻得很厉害,对审案是一个难点,没有起码必要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省里很快要开新一届人代会,此案双方不管怎么攻,只要法院公开审理,让控辩双方平等对薄于公堂,危言定不攻自破。我们要求:
(一) 贵院不再搞暗箱操作,让当事人包括陈奋真等那样的证人,都通知到庭;
(二) 辩方一再申请的对陈科云等被告人作伤情鉴定事,当予准许;
(三) 原公安单方聘请的如炸药量、爆炸装置图、现场残留字迹、炸药成分《检验报告》和其他大同类物鉴定等的专家,理应请到审判现场,或另作公开透明的鉴定;
(四) 我国明确规定的是事实审、证据审和实体审、程序审。二审开庭不可偏废,以示公平。
此案宜疏不宜堵,只有循律据章,严格执法,方能对法律、对社会、对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回答。
直言呈告,敬请贵院审委会的每位成员予重视,本着事实和法律,还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人的清白。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 清
杜雪贞 谈军华
2008年2月24日
联系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星期六, 十二月 03, 2011
34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78天(2011.12.3)
135、2008年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再拖压 症结何在
坚定不移的叩问 直面矛盾的呈告
省高院刑一庭暨请报审委会:
值此几十年不遇的寒流,福清“纪委爆炸案”由重审转至二审,至今仍被压捂,我们困惑、心寒,我们愤慨、抗议!
一
这起案件侦查起就问题丛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玩忽职守,一味怂恿,在案卷目录和证人名单皆缺失的情况下,竟推向法院。那样一审法院开庭时就已超审限。……
凡此累累违反《刑诉法》、搞地方保护的触目事实,我们早已反复申告;许多知情人士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也一再提出“这个案件怎么能移送到法院审理”,“福建司法怎么了”?!
然而,由警方用国内主要新闻机构,指名道姓地渲染案件告破后,震惊国内外,以假当真,自取其辱,让一审法院在下不了台拖了二年后,只好听命于长官意志,对陈科云等人作出有罪的判决。从而更导致司法机关许多正直人士十分不解;社会上议论雀起,纷纷指出“福建省有法院审判地方化”,进而引起《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相继披露这起案件造假之真相。这不仅损害党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使司法的公信力更下降,更多人民群众不相信法院。
二
一审法院屈从长官意志之枉判,陈科云等被告人当然不服一致上诉到贵院二审。
现案当追本溯源。此案自福州市中院审理起,就向贵院一再汇报案情;由于省有领导者也批示,贵院组织法官调查此案。2003年9月,贵院作出了督查意见。
其后有因,陈旭院长也从客观公正思量,于2004年1月初,又调遣宁德市中院等三家法院资深法官认真阅卷,并再向福州市中院通报更为明确的督查意见。期间,不仅最高院要求规范审判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且中央《两院一部》联合发出“切实纠正超期羁押”之文,明确提出“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
但是,即使有中央对司法审判提出严肃要求,福州市中院仍顶着不执行,捂盖子到2004年11月再次开庭时,竟由福清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政法委的要求”,制作出“融公通[2004]324号”文,宣布“6.24”案件是恐怖事件,并自我标榜“没有搞刑讯逼供”,把该次庭审搞得乌烟瘴气。
尽管庭审颠三倒四,案情漏洞百出,福州市中院犹奉命强判。其后,却将与此案至关重要的、由检方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悄悄宣判无罪释放。
事实无可争议地证明,福州市政法委为制造这起假案,不遗余力地指挥公、检、法“三家合力”;为操纵审判进程,该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牛纪刚不但策划于密室,还在2004年9月下旬赤膊上阵,令市公、检、法三家头头官员“商量”重办此案,布置他们按要求组织力量,分别行动。同时,牛再邀请一批专家按照供词鉴定,罗织罪名。随后,出动警力把被告人从原看守所分别密押到五个县级看守所,严加密管。连律师会见,也得经过公安局批准;更有甚者,牛还指派刑侦干警刑事传讯三位老律师(有的超过12小时),说是敲山震虎;对被告人亲属等不只布控,到庭审后还再组织警力,漏夜赴福清等地拘传被告人的亲属,不顾当地群众议论和影响,实行通宵威逼,图谋获得新的罪证,飞扬跋扈,肆无忌惮。
同样可笑的是,鉴于福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法庭上亦步亦趋,胡乱指控,有位老律师不得不指出他们为虎作伥。
该次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们还到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所在看守所下设词,说“只要认供”,他们“会向上汇报做工作,争取从轻发落,会做到关几年就判几年”,云云。
以上情由,谅很早关注此案进程的贵院是洞悉和了解的。
三
此案自2004年12月移到贵院二审。我们以为按二审程序会按时审结,但事实并非那样。到了翌年全国开“二会”后的三月中旬,贵院有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询问、并听取意见,正式进行审理。后来,据说“领导们都很重视此案,陈院长亲自阅卷”,“省委书记也作了明确批示”,等等。
我们很期待。二审法官们缜密的思路严谨的作风,更令我们钦敬。后来,他们何时查毕此案移交案卷,分管副院长等最清楚。
需要说的是,我们翘首企盼再三,拖到2006年1月下旬,才看到贵院作出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简称《裁定书》),撇开辩方,由审方会同控方领导会审“达成一致”,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裁定书》不到三页。与平常不同的是,包括三位正副庭长等五位法官署名。确认办案法官的认真和严肃。若按当时中央和最高院领导加快司法审判进程,加强审判工作力度的系列要求,对已经拖压了近五年的这一案件,理应在年底前公开终审结案。但贵院不打算走这一步棋,采取由控、审二方二长联手会审,作不公开的书面裁定。其用心之良苦,我们至今犹不胜回味!
该《裁定书》签发时间为该年法定假日的最后一天。如果说是贵院抓紧要结此案,为何2006年的1月下旬才始浮水面,谅非为是办案法官之本意,乃系决策者要给一审法院留后路为是。
四
纸是包不住火的。此案之所以是非颠倒,实由警方自侦查开始,一再违反《刑诉法》,恣意践踏办案程序之故。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判决、直至贵院发出《裁定书》,对程序问题,皆据警方的拙劣编造,如该类法律文书的叙事部分,把对陈科云等人采取违法措施的时间,均故意推后二天。其中,大都谎称为“监视居住”,显系明知故犯。
我们也注意到,贵院在《裁定书》中载明了“被告人陈科云等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这都是恳切的表述。因为触及了严重的程序问题,就不只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能再发回重审了。
此案在重审中,福州市中院在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究竟有几分真,几分假,我们不想再剖析,只让历史去见证。但作为贵院和省检二长,原来初衷是什么?重审法院是在什么背景下会如此大胆?贵院回避矛盾发回重审,牛纪刚和省相关领导难道就赞许、满意了?!
该份《判决书》,我们的律师和有的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说,这是司法界的潜规则,也是福建司法审判的陋习。
五
果然,贵院只好再次二审,并且拖入第二个年头,岂不发人深思?!然而,这起案件是全国人大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被列入专项检查的一个案件。从去年4月由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闽检查,到今年4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带队到福建督查。
中央来人,使我们有了知情权,知道了最高院为此也下发了[2006]的专门文号,对涉侨案件的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办理要求。
同时据说,贵院领导“高度重视涉侨案件办理工作”,表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涉侨案件的办理任务”。但在言之凿凿的背后,出现的却是另一种蹊跷现象:贵院在汇报此案办理情况时,前后不到十三行。
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士称,陈科云爆炸一案,福建省高院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楚。
贵院汇报此案时,再次二审已过半年多,岂能以“目前,该案正在我院二审审理之中”搪塞了事?当然与“领导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态度”大相径庭。
问题的另一面,汇报却照抄重审《判决书》内容说,福州中院重审,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因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因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又报请福建省高院延长审限一个月,云云。显然,该汇报肯定了一审法院的重审。
对此,我们只想说,该市检察机关早在贵院第一次发出督查意见后,就明确表示已反复补充侦查,不再补充侦查,要求市中院依法宣判。
也许贵院领导繁忙易忘,但原市中院院长早已荣升之贵院为分管刑事审判副院长,怎也不说实话?!
在市中院,许多人知道范仁善善变,任职市中院院长时,对此案特别关心,对市政法委头头的旨意,总是鞍前马后,不遗余力。即使在贵院发出第二次督查意见后,他更直接跳出来反对。待调至贵院后,不论是党内和行政职位,他都排在参加这次汇报的副院长之前。
再说,汇报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后,也不只是“陈科云不服,提出上诉”。请问,为何不能据实反映?!对向中央派出督查组督查,贵院为何弄虚作假?贵院声称“疑难复杂”,症结何在?!
我们知道,何鸣是位被誉为学者型的副院长,在汇报会上,有督查组成员提出质疑时,他回答说“这个不清楚”,“那个不知情”,一再表示回去一定如实向领导汇报,言行是坦诚的。贵院有领导要他去,谅他决不是自己愿意去汇报,当另有用意。
该天,何鸣副院长在汇报最后,公开表示贵院将抓紧落实未结案件。现又一年零四个月过去了,问题依旧,敢问贵院再度二审此案,审案底线在哪里?能否明示?!
六
六载状告路艰辛,我们不愿再多说什么。感慨的是现在共产党使用干部为何常常喜欢那些惯于揣摩领导心思,左右逢源,甚至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之人;对不尚空谈,真抓实干的才智者,却往往被冷落?!
说此案没有明确的审限,是无稽之谈;说此案疑难复杂,那是自相矛盾。十七大精神的传达贯彻已经二个多月。不久中央又开政法工作会议,身为大法官、大检察官的本省二长,当然对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改进审判工作有更多更深的领悟。这起案件,已拖压得够久了。道是绕不过去的。所谓控辩双方都攻得很厉害,对审案是一个难点,没有起码必要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省里很快要开新一届人代会,此案双方不管怎么攻,只要法院公开审理,让控辩双方平等对薄于公堂,危言定不攻自破。我们要求:
(一) 贵院不再搞暗箱操作,让当事人包括陈奋真等那样的证人,都通知到庭;
(二) 辩方一再申请的对陈科云等被告人作伤情鉴定事,当予准许;
(三) 原公安单方聘请的如炸药量、爆炸装置图、现场残留字迹、炸药成分《检验报告》和其他大同类物鉴定等的专家,理应请到审判现场,或另作公开透明的鉴定;
(四) 我国明确规定的是事实审、证据审和实体审、程序审。二审开庭不可偏废,以示公平。
此案宜疏不宜堵,只有循律据章,严格执法,方能对法律、对社会、对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回答。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 清
杜雪贞 谈军华
2008年2月22日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再拖压 症结何在
坚定不移的叩问 直面矛盾的呈告
(图:紧闭的福建省高院大门口)
省高院刑一庭暨请报审委会:
值此几十年不遇的寒流,福清“纪委爆炸案”由重审转至二审,至今仍被压捂,我们困惑、心寒,我们愤慨、抗议!
一
这起案件侦查起就问题丛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玩忽职守,一味怂恿,在案卷目录和证人名单皆缺失的情况下,竟推向法院。那样一审法院开庭时就已超审限。……
凡此累累违反《刑诉法》、搞地方保护的触目事实,我们早已反复申告;许多知情人士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也一再提出“这个案件怎么能移送到法院审理”,“福建司法怎么了”?!
然而,由警方用国内主要新闻机构,指名道姓地渲染案件告破后,震惊国内外,以假当真,自取其辱,让一审法院在下不了台拖了二年后,只好听命于长官意志,对陈科云等人作出有罪的判决。从而更导致司法机关许多正直人士十分不解;社会上议论雀起,纷纷指出“福建省有法院审判地方化”,进而引起《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相继披露这起案件造假之真相。这不仅损害党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使司法的公信力更下降,更多人民群众不相信法院。
二
一审法院屈从长官意志之枉判,陈科云等被告人当然不服一致上诉到贵院二审。
现案当追本溯源。此案自福州市中院审理起,就向贵院一再汇报案情;由于省有领导者也批示,贵院组织法官调查此案。2003年9月,贵院作出了督查意见。
其后有因,陈旭院长也从客观公正思量,于2004年1月初,又调遣宁德市中院等三家法院资深法官认真阅卷,并再向福州市中院通报更为明确的督查意见。期间,不仅最高院要求规范审判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且中央《两院一部》联合发出“切实纠正超期羁押”之文,明确提出“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
但是,即使有中央对司法审判提出严肃要求,福州市中院仍顶着不执行,捂盖子到2004年11月再次开庭时,竟由福清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政法委的要求”,制作出“融公通[2004]324号”文,宣布“6.24”案件是恐怖事件,并自我标榜“没有搞刑讯逼供”,把该次庭审搞得乌烟瘴气。
尽管庭审颠三倒四,案情漏洞百出,福州市中院犹奉命强判。其后,却将与此案至关重要的、由检方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悄悄宣判无罪释放。
事实无可争议地证明,福州市政法委为制造这起假案,不遗余力地指挥公、检、法“三家合力”;为操纵审判进程,该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牛纪刚不但策划于密室,还在2004年9月下旬赤膊上阵,令市公、检、法三家头头官员“商量”重办此案,布置他们按要求组织力量,分别行动。同时,牛再邀请一批专家按照供词鉴定,罗织罪名。随后,出动警力把被告人从原看守所分别密押到五个县级看守所,严加密管。连律师会见,也得经过公安局批准;更有甚者,牛还指派刑侦干警刑事传讯三位老律师(有的超过12小时),说是敲山震虎;对被告人亲属等不只布控,到庭审后还再组织警力,漏夜赴福清等地拘传被告人的亲属,不顾当地群众议论和影响,实行通宵威逼,图谋获得新的罪证,飞扬跋扈,肆无忌惮。
同样可笑的是,鉴于福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法庭上亦步亦趋,胡乱指控,有位老律师不得不指出他们为虎作伥。
该次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们还到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所在看守所下设词,说“只要认供”,他们“会向上汇报做工作,争取从轻发落,会做到关几年就判几年”,云云。
以上情由,谅很早关注此案进程的贵院是洞悉和了解的。
三
此案自2004年12月移到贵院二审。我们以为按二审程序会按时审结,但事实并非那样。到了翌年全国开“二会”后的三月中旬,贵院有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询问、并听取意见,正式进行审理。后来,据说“领导们都很重视此案,陈院长亲自阅卷”,“省委书记也作了明确批示”,等等。
我们很期待。二审法官们缜密的思路严谨的作风,更令我们钦敬。后来,他们何时查毕此案移交案卷,分管副院长等最清楚。
需要说的是,我们翘首企盼再三,拖到2006年1月下旬,才看到贵院作出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简称《裁定书》),撇开辩方,由审方会同控方领导会审“达成一致”,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裁定书》不到三页。与平常不同的是,包括三位正副庭长等五位法官署名。确认办案法官的认真和严肃。若按当时中央和最高院领导加快司法审判进程,加强审判工作力度的系列要求,对已经拖压了近五年的这一案件,理应在年底前公开终审结案。但贵院不打算走这一步棋,采取由控、审二方二长联手会审,作不公开的书面裁定。其用心之良苦,我们至今犹不胜回味!
该《裁定书》签发时间为该年法定假日的最后一天。如果说是贵院抓紧要结此案,为何2006年的1月下旬才始浮水面,谅非为是办案法官之本意,乃系决策者要给一审法院留后路为是。
四
纸是包不住火的。此案之所以是非颠倒,实由警方自侦查开始,一再违反《刑诉法》,恣意践踏办案程序之故。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判决、直至贵院发出《裁定书》,对程序问题,皆据警方的拙劣编造,如该类法律文书的叙事部分,把对陈科云等人采取违法措施的时间,均故意推后二天。其中,大都谎称为“监视居住”,显系明知故犯。
我们也注意到,贵院在《裁定书》中载明了“被告人陈科云等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这都是恳切的表述。因为触及了严重的程序问题,就不只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能再发回重审了。
此案在重审中,福州市中院在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究竟有几分真,几分假,我们不想再剖析,只让历史去见证。但作为贵院和省检二长,原来初衷是什么?重审法院是在什么背景下会如此大胆?贵院回避矛盾发回重审,牛纪刚和省相关领导难道就赞许、满意了?!
该份《判决书》,我们的律师和有的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说,这是司法界的潜规则,也是福建司法审判的陋习。
五
果然,贵院只好再次二审,并且拖入第二个年头,岂不发人深思?!然而,这起案件是全国人大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被列入专项检查的一个案件。从去年4月由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闽检查,到今年4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带队到福建督查。
中央来人,使我们有了知情权,知道了最高院为此也下发了[2006]的专门文号,对涉侨案件的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办理要求。
同时据说,贵院领导“高度重视涉侨案件办理工作”,表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涉侨案件的办理任务”。但在言之凿凿的背后,出现的却是另一种蹊跷现象:贵院在汇报此案办理情况时,前后不到十三行。
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士称,陈科云爆炸一案,福建省高院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楚。
贵院汇报此案时,再次二审已过半年多,岂能以“目前,该案正在我院二审审理之中”搪塞了事?当然与“领导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态度”大相径庭。
问题的另一面,汇报却照抄重审《判决书》内容说,福州中院重审,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因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因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又报请福建省高院延长审限一个月,云云。显然,该汇报肯定了一审法院的重审。
对此,我们只想说,该市检察机关早在贵院第一次发出督查意见后,就明确表示已反复补充侦查,不再补充侦查,要求市中院依法宣判。
也许贵院领导繁忙易忘,但原市中院院长早已荣升之贵院为分管刑事审判副院长,怎也不说实话?!
在市中院,许多人知道范仁善善变,任职市中院院长时,对此案特别关心,对市政法委头头的旨意,总是鞍前马后,不遗余力。即使在贵院发出第二次督查意见后,他更直接跳出来反对。待调至贵院后,不论是党内和行政职位,他都排在参加这次汇报的副院长之前。
再说,汇报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后,也不只是“陈科云不服,提出上诉”。请问,为何不能据实反映?!对向中央派出督查组督查,贵院为何弄虚作假?贵院声称“疑难复杂”,症结何在?!
我们知道,何鸣是位被誉为学者型的副院长,在汇报会上,有督查组成员提出质疑时,他回答说“这个不清楚”,“那个不知情”,一再表示回去一定如实向领导汇报,言行是坦诚的。贵院有领导要他去,谅他决不是自己愿意去汇报,当另有用意。
该天,何鸣副院长在汇报最后,公开表示贵院将抓紧落实未结案件。现又一年零四个月过去了,问题依旧,敢问贵院再度二审此案,审案底线在哪里?能否明示?!
六
六载状告路艰辛,我们不愿再多说什么。感慨的是现在共产党使用干部为何常常喜欢那些惯于揣摩领导心思,左右逢源,甚至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之人;对不尚空谈,真抓实干的才智者,却往往被冷落?!
说此案没有明确的审限,是无稽之谈;说此案疑难复杂,那是自相矛盾。十七大精神的传达贯彻已经二个多月。不久中央又开政法工作会议,身为大法官、大检察官的本省二长,当然对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改进审判工作有更多更深的领悟。这起案件,已拖压得够久了。道是绕不过去的。所谓控辩双方都攻得很厉害,对审案是一个难点,没有起码必要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省里很快要开新一届人代会,此案双方不管怎么攻,只要法院公开审理,让控辩双方平等对薄于公堂,危言定不攻自破。我们要求:
(一) 贵院不再搞暗箱操作,让当事人包括陈奋真等那样的证人,都通知到庭;
(二) 辩方一再申请的对陈科云等被告人作伤情鉴定事,当予准许;
(三) 原公安单方聘请的如炸药量、爆炸装置图、现场残留字迹、炸药成分《检验报告》和其他大同类物鉴定等的专家,理应请到审判现场,或另作公开透明的鉴定;
(四) 我国明确规定的是事实审、证据审和实体审、程序审。二审开庭不可偏废,以示公平。
此案宜疏不宜堵,只有循律据章,严格执法,方能对法律、对社会、对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回答。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 清
杜雪贞 谈军华
2008年2月22日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星期五, 十二月 02, 2011
34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77天(2011.12.2)
134、2008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
福建省高院刑一庭暨请报审委会并马新岚院长: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罕见地拖压了六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错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实在是法律的悲哀。
追本溯源,该案自侦查起就大肆践踏办案程序,枉抓无辜。不仅以刑讯逼供方式逼取口供,还替嫌疑人编造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视而不见,一味怂恿,不但放弃了应有的审查监督之责,而且公然参与造假。当案件一路绿灯地推向法庭后,福州中院对疑团滚滚、漏洞百出的案件,不是及时依法纠正,在拖压了二年多后,于2004年12月1日在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判处死缓至三年徒刑。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惨遭酷刑的陈科云、吴昌龙维持原来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
诚然,明知案件问题多多而悍然下判,福州中院这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附件一)由于无法自圆其说,以致乱象丛生,甚至不乏荒唐。
择其中之几点,附上部份材料,以其之矛攻其之盾,谎言及假象将不攻自破。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希望领导秉公予审视。
一、 肆意编造犯罪“动机”
《判决书》写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有意识把具体日子隐掉)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
中共福清纪委作出了融纪案[2001]63号《关于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附件二)时间是2001年5月20日。福清经贸委委员张蒲生向陈科云宣布处分决定,并让陈科云在福清纪委《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书》(附件三)上签名的时间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陈科云若“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的时间应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以后的事情。但《判决书》指控陈科云在四、五月份就策划买卖炸药准备炸纪委岂不荒谬?而“吴昌龙是因修车报销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居然把与陈奋真的矛盾转移到纪委头上来,却更加荒唐。
二、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2001年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报送《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附件四)写明:“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察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吴昌龙才慢慢地交代出陈科云搞迷信活动的情况,案件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
一句“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直言不讳道出了专案组在未获得任何可证吴昌龙、陈科云涉嫌犯罪,仅凭摸到的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的重要信息,冠以“强烈不满”,就对吴昌龙采取“密捕”,来作为破案的“突破口”。并在吴昌龙被密捕48天后“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下,于9月13日又对陈科云、谢清进行抓捕,显然,专案组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三、以“监视居住”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根据《刑讼法》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吴昌龙、陈科云、谢清在福清城区都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但是,吴昌龙自2001年7月27日、陈科云夫妇9月13日被抓捕后,以“监视居住”为名被秘密关押在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以及怡静园等处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直至11月7日转刑事拘留才告知关押地点。
诚然,侦查机关明知故犯地将嫌疑人秘密全天侯控制在私设的场所,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和条件。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写明:“对陈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该《报告》又写明:“9月19日,专案组决定将陈科云转到市戒毒所四楼看护,后又考虑到工作便利,转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楼会议室及怡静园看护审查”。并且“为了确保安全决定给他上手铐,脚镣,并且要求在带往厕所途中,给他戴上软质头盔、防止撞墙以防不测。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以“监视居住”为幌子,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不但“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还上手铐、脚镣、戴头盗,并且还有3人负责看护,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刑讯逼讯。“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处在这种境地,还有什么样的“口供”获取不到?!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背后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再次开庭。在当天的庭审会上,福州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面对谈敏华的喊冤叫屈置之不理,还言之凿凿地指控谈敏华买卖炸药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却在庭审结束后,紧随警车来到连江县看守所,陈卫东对谈敏华说:“你把原先说过的话再说出来,今天还来得及,我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这件事,我马上打电话到法院那边(边说边掏出手机),请求轻判,那个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一二天就下来,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就什么都来不及了”。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后”,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先后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威胁、诱骗谈敏华说:“说白了,我们不是针对你,主要是对上面两个(指陈科云、吴昌龙),说出来了,一点都没事,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的话,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人理你”。视警如虎的谈敏华,被关六年期满于2007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出来后,才无顾虑地对律师道出以上实情。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在事隔多年后仍三番五次地诱骗口供?
五、枉抓无辜,大搞株连
《判决书》写明:“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对谢清的指控都是针对谢清三次对自己去向的陈述。即究竟当晚是在外面打麻将还是在家中?谢清与爆炸案毫无关系,即使把自己在外面说是在家里,跟陈科云有什么关系?她向公安机关作了什么证明?又假在哪里?当年的破案总指挥原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竟以“案情重大“为由让检察院批捕;专案组则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关押在私设办案场所长达56天。
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分别于9月14日和17日相继被密捕,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让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因找不到脚镣钥匙,请来开锁匠,50元的开锁费还得自己支付。警方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动,否则,再抓审查”。
六、电雷管子虚乌有,爆炸案依然成立
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作出王小刚无罪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五)写明:“福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又“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福州中院判王小刚无罪,福州市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
匪夷所思的是,在王小刚被判无罪释放已经一年零八个月的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上居然又出现福州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法院也心领神会予以认定。
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重要的物证,都可以如此露骨地无中生有,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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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赘述。凡良知尚存者都会为这种妄顾生命、制造假案而愤慨!
党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压案更压不过进步中的法律。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我们希望福建省高院恪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再拖压,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此谨呈!
“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
(图: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
福建省高院刑一庭暨请报审委会并马新岚院长: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罕见地拖压了六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错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实在是法律的悲哀。
追本溯源,该案自侦查起就大肆践踏办案程序,枉抓无辜。不仅以刑讯逼供方式逼取口供,还替嫌疑人编造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视而不见,一味怂恿,不但放弃了应有的审查监督之责,而且公然参与造假。当案件一路绿灯地推向法庭后,福州中院对疑团滚滚、漏洞百出的案件,不是及时依法纠正,在拖压了二年多后,于2004年12月1日在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判处死缓至三年徒刑。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惨遭酷刑的陈科云、吴昌龙维持原来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
诚然,明知案件问题多多而悍然下判,福州中院这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附件一)由于无法自圆其说,以致乱象丛生,甚至不乏荒唐。
择其中之几点,附上部份材料,以其之矛攻其之盾,谎言及假象将不攻自破。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希望领导秉公予审视。
一、 肆意编造犯罪“动机”
《判决书》写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有意识把具体日子隐掉)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
中共福清纪委作出了融纪案[2001]63号《关于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附件二)时间是2001年5月20日。福清经贸委委员张蒲生向陈科云宣布处分决定,并让陈科云在福清纪委《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书》(附件三)上签名的时间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陈科云若“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的时间应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以后的事情。但《判决书》指控陈科云在四、五月份就策划买卖炸药准备炸纪委岂不荒谬?而“吴昌龙是因修车报销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居然把与陈奋真的矛盾转移到纪委头上来,却更加荒唐。
二、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2001年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报送《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附件四)写明:“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察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吴昌龙才慢慢地交代出陈科云搞迷信活动的情况,案件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
一句“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直言不讳道出了专案组在未获得任何可证吴昌龙、陈科云涉嫌犯罪,仅凭摸到的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的重要信息,冠以“强烈不满”,就对吴昌龙采取“密捕”,来作为破案的“突破口”。并在吴昌龙被密捕48天后“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下,于9月13日又对陈科云、谢清进行抓捕,显然,专案组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三、以“监视居住”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根据《刑讼法》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吴昌龙、陈科云、谢清在福清城区都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但是,吴昌龙自2001年7月27日、陈科云夫妇9月13日被抓捕后,以“监视居住”为名被秘密关押在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以及怡静园等处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直至11月7日转刑事拘留才告知关押地点。
诚然,侦查机关明知故犯地将嫌疑人秘密全天侯控制在私设的场所,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和条件。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写明:“对陈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该《报告》又写明:“9月19日,专案组决定将陈科云转到市戒毒所四楼看护,后又考虑到工作便利,转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楼会议室及怡静园看护审查”。并且“为了确保安全决定给他上手铐,脚镣,并且要求在带往厕所途中,给他戴上软质头盔、防止撞墙以防不测。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以“监视居住”为幌子,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不但“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还上手铐、脚镣、戴头盗,并且还有3人负责看护,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刑讯逼讯。“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处在这种境地,还有什么样的“口供”获取不到?!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背后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再次开庭。在当天的庭审会上,福州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面对谈敏华的喊冤叫屈置之不理,还言之凿凿地指控谈敏华买卖炸药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却在庭审结束后,紧随警车来到连江县看守所,陈卫东对谈敏华说:“你把原先说过的话再说出来,今天还来得及,我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这件事,我马上打电话到法院那边(边说边掏出手机),请求轻判,那个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一二天就下来,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就什么都来不及了”。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后”,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先后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威胁、诱骗谈敏华说:“说白了,我们不是针对你,主要是对上面两个(指陈科云、吴昌龙),说出来了,一点都没事,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的话,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人理你”。视警如虎的谈敏华,被关六年期满于2007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出来后,才无顾虑地对律师道出以上实情。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在事隔多年后仍三番五次地诱骗口供?
五、枉抓无辜,大搞株连
《判决书》写明:“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对谢清的指控都是针对谢清三次对自己去向的陈述。即究竟当晚是在外面打麻将还是在家中?谢清与爆炸案毫无关系,即使把自己在外面说是在家里,跟陈科云有什么关系?她向公安机关作了什么证明?又假在哪里?当年的破案总指挥原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竟以“案情重大“为由让检察院批捕;专案组则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关押在私设办案场所长达56天。
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分别于9月14日和17日相继被密捕,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让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因找不到脚镣钥匙,请来开锁匠,50元的开锁费还得自己支付。警方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动,否则,再抓审查”。
六、电雷管子虚乌有,爆炸案依然成立
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作出王小刚无罪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五)写明:“福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又“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福州中院判王小刚无罪,福州市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
匪夷所思的是,在王小刚被判无罪释放已经一年零八个月的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上居然又出现福州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法院也心领神会予以认定。
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重要的物证,都可以如此露骨地无中生有,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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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赘述。凡良知尚存者都会为这种妄顾生命、制造假案而愤慨!
党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压案更压不过进步中的法律。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我们希望福建省高院恪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再拖压,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此谨呈!
“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星期四, 十二月 01, 2011
343、“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76天(2011.12.1)
133、2008年控告件
一件皇帝新装 两审六载未决
“福清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
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
我们是“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
六年多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社会影响巨大。但接踵而来案件的查办,却使六个无辜公民蒙受了奇冤,五个家庭从此陷入了苦难的深渊。
枉 抓 无 辜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赶到纪委大楼,触动了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迅速成立专案组,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此案。
专案组在全市展开拉网式大摸排,凡被怀疑者即被传讯,人人谈警色变。
蹊跷的是:专案组在 “十条侦查措施”中,对向吴章雄发传呼者,至今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因财务问题长期与公司经理陈科云有矛盾,便趁机对其进行了诬告。
专案组随即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心怀不满”、“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为由,认定陈科云和吴昌龙有重大嫌疑。把二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并把吴昌龙当作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准备“随时进行密捕”(根据《吴承奋请功报告》)。
2001年7月27日晚,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途中,被布控的便衣拦下,套上黑布头罩后带走。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家人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警方却秘而不宣。后来有人发现吴昌龙驾驶的小车被换了牌号在公安人员手里使用。
陈科云随后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谁知警方马上就要对他下手。
9月13日,陈科云去上班时,在家门口被刑侦中队长吴承奋等人带走。下午5点,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被带走。公安既没有告知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9月14日、17日陈科云两个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也相继被抓,专案组通过刑讯逼供,要他们交代安装爆炸装置的过程。
9月15日,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给陈科云和其妻谢清(被定为“包庇罪”)戴上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市戒毒所等处。
谢建忠、谢建灿俩兄弟在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令取保候审。
谢建忠放出时,警方找不到脚镣的钥匙,请来开锁匠, 50元的开锁费却要谢建忠支付,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跑,否则再把你抓进来”云云。
刑 讯 逼 供
陈科云被抓后,在最初的五个昼夜里,受尽了精神与肉体的折磨,警方依然一无所获。
为获取口供,办案人员加重了对吴昌龙的拷问,终因酷刑难熬吴几次自杀,所幸未遂。
9月18日(吴昌龙已被秘密关押了53天),吴昌龙受刑难忍,终于按警方的要求,“承认”是陈科云指使搞了爆炸。
办案民警对陈科云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陈科云后来在看守所写了《血泪的控诉》书,控诉公安人员在他“监居”期间对他采取的严刑逼供。
9月22日夜,连续十昼夜的严刑折磨,陈科云也按警方的要求作了口供。
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紧逼吴昌龙继续作“详细”交代。
刑侦中队长吴承奋对吴昌龙吼道:“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
酷刑难熬,吴昌龙按照警方要求,继续编造口供。
警方根据吴昌龙的“口供”,抓了雷管、炸药和导火索的提供者杜捷生(吴昌龙的原姐夫)。
杜捷生经过“吊秋千”等酷刑,胡乱交待出宁德的卫国、海军的小八路、连江的严锦祥、外甥郭宗盛等人。警方根据杜捷生的口供折腾了好几天,但这些人无法跟雷管、炸药等发生联系。
杜捷生后来对律师说:“我实在受不住他们的种种刑罚,最后想起了一个让警方比较可信的在福州桂山石仔场(石仔场有开山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开铲车的民工(后才知道叫谈敏华)。”
果然,来自江西贫困山区农民工谈敏华被定为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提供者。
后来,又因为爆炸是由电雷管引爆的,杜捷生又再次编造,说电雷管来自为其开过农用车的四川人王小刚(2000年底王小刚因工资问题与杜捷生吵架后离开福州)。
至此,警方终于收集到主要“涉案”人员的名单。
11月7日,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谢清、谈敏华五人由“监视居住”被转为“刑事拘留”,关押在福州市辖下的永泰、罗源等县看守所后,即宣布案件告破。
此时,吴昌龙、陈科云和谢清被 “监视居住”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警方在《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直白:“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
舆 论 造 势
11月21日起警方通过福州当地报纸,陆续刊登了“福清爆炸案”告破的新闻,大肆渲染其破案的功劳。
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行文请功,报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在长达5页的《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的“请功报告”中写明,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密捕后,“由于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请功报告”第三页第1—2行)。表明了密捕吴昌龙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即: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12月25日,专案组把记者带进看守所对陈科云和吴昌龙进行拍照,随后连同照片继续在《海峡都市报》上以整版篇幅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又经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向世界发布案件告破的新闻。
监 督 缺 位
2002年1月,案件移交福清市检察院。检察机关明知该案严重刑讯逼供,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身上伤痕仍在溃烂,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五大明显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他们身上的伤痕以“暂时无法认定”方式提出。
福州市检察院将案卷两次退回补充,对当事人以及律师反复提出对当事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请求始终不予理睬。声称要等到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
而对杜捷生酷刑下所作爆炸物来源的供述,不经调查核实,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当年7月底,匆匆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案卷中连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都未编制。
此时,由于被告亲属不断控告,2002年8月23日,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调集福州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汇报后,指示要把此案办成“铁案”。
2002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始开庭,法庭上被告人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对公诉人的无理指控,一位老律师指责其:为虎作伥。陈科云展示身上的伤口,当庭怒斥公诉人是造假者的帮凶。
四名公安办案人员出庭自证办案过程没有刑讯逼供,被被告人以及律师当面揭穿。
2003年3月王小刚到案。此时原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被抓,王小刚幸免于酷刑,警方未能得到所需要的“口供”。但王小刚还是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
福州市检察院依然对王小刚提起公诉。福州市中院则把王小刚“另案处理”。
律师们反复要求,被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证物——电雷管的王小刚,必须并案开庭审理,但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以 权 压 法
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福州中院拖了两年无法判决。
这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督查。
2003年7月份,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爆炸现场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吴昌龙的口供炸药量为75克——150克)的鉴定结论。
2004年1月,福建省高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在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能立”的审议结论。
由于曾经督办此案、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市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操纵着案件的审理,此案并未及时得到公正的判决。并在案件严重超期羁押两年的情况下,不惜耗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于2004年9月,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缺陷进行大修补。同时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福州市辖下五个县的看守所里,切断与外面的一切联系。
两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当福州市中院通知律师于29日再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同时进行刑事传唤。并且对不断上访、申诉的被告人亲属,也采取刑事传唤和拘留。
12月1日,福州中院大法庭在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分别被判死缓至三年徒刑。
九天后的夜晚(2004年12月10日),被关押了一年零八个月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福州中院宣判无罪,于当晚被悄悄释放。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
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此案,院长、庭长亲自阅卷,还邀请省检察长参加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省高院对拖压了五年的案件并未依法终审结案,为回避矛盾,于2005年12月31日签发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的身份,继续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案件的审理。致使出现以下现象:
(一)福州中院通过市律协,强行剥夺了陈科云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重审开庭的前一天(2006年5月31日),市律协电话逐一告诫所有辩护律师:“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司法局长还亲自出面,请第二被告律师吃饭,说服他第二天庭审时给予配合;
(二)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在对被告人进行诱骗和恐吓。其中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诱骗谈敏华说:“你承认(指买卖炸药)了,就没事了,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了也没人理你……”(这是谈敏华被一审由10年改判为6年期满取保候审后才告诉律师的)。
(三)曾经受省、市两级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炸药量做出“至少需要600克以上”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被福州市公安局冠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令他们取保候审。福州中院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的情况下,单方撤销“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药的鉴定结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到两级法院,要查办曾经经办的法官。
福州中院对省高院裁定提出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回避了爆炸案中至关重要的电雷管来源问题,做出了“(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维持对陈科云、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匪夷所思的是,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冷饭重炒”,居然把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判决书上。
久 拖 不 决
福建省高院(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包括有三位正副庭长共有五位法官署了名。裁定书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可见省高院是默认该案存在刑讯逼供,只是不好直白而已。
2006年1月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曾明确地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的……”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但是,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拖压了六年多,已造成罕见超期羁押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也迟迟不予依法判决。
2007年四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省高院何副院长向督查组汇报时,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由搪塞。
事实表明,即使是省高院对此案也是“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该案八位律师始终不渝地坚持作无罪辩护。一位老律师曾经以“破天荒”来概括此案的造假,并且多次向省委政法委领导当面反映案情。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蒙冤亲属希望福建省高院恪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福建“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一件皇帝新装 两审六载未决
“福清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
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
我们是“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
六年多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社会影响巨大。但接踵而来案件的查办,却使六个无辜公民蒙受了奇冤,五个家庭从此陷入了苦难的深渊。
枉 抓 无 辜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赶到纪委大楼,触动了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迅速成立专案组,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此案。
专案组在全市展开拉网式大摸排,凡被怀疑者即被传讯,人人谈警色变。
蹊跷的是:专案组在 “十条侦查措施”中,对向吴章雄发传呼者,至今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因财务问题长期与公司经理陈科云有矛盾,便趁机对其进行了诬告。
专案组随即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心怀不满”、“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为由,认定陈科云和吴昌龙有重大嫌疑。把二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并把吴昌龙当作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准备“随时进行密捕”(根据《吴承奋请功报告》)。
2001年7月27日晚,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途中,被布控的便衣拦下,套上黑布头罩后带走。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家人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警方却秘而不宣。后来有人发现吴昌龙驾驶的小车被换了牌号在公安人员手里使用。
陈科云随后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谁知警方马上就要对他下手。
9月13日,陈科云去上班时,在家门口被刑侦中队长吴承奋等人带走。下午5点,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被带走。公安既没有告知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9月14日、17日陈科云两个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也相继被抓,专案组通过刑讯逼供,要他们交代安装爆炸装置的过程。
9月15日,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给陈科云和其妻谢清(被定为“包庇罪”)戴上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市戒毒所等处。
谢建忠、谢建灿俩兄弟在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令取保候审。
谢建忠放出时,警方找不到脚镣的钥匙,请来开锁匠, 50元的开锁费却要谢建忠支付,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跑,否则再把你抓进来”云云。
刑 讯 逼 供
陈科云被抓后,在最初的五个昼夜里,受尽了精神与肉体的折磨,警方依然一无所获。
为获取口供,办案人员加重了对吴昌龙的拷问,终因酷刑难熬吴几次自杀,所幸未遂。
9月18日(吴昌龙已被秘密关押了53天),吴昌龙受刑难忍,终于按警方的要求,“承认”是陈科云指使搞了爆炸。
办案民警对陈科云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陈科云后来在看守所写了《血泪的控诉》书,控诉公安人员在他“监居”期间对他采取的严刑逼供。
9月22日夜,连续十昼夜的严刑折磨,陈科云也按警方的要求作了口供。
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紧逼吴昌龙继续作“详细”交代。
刑侦中队长吴承奋对吴昌龙吼道:“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
酷刑难熬,吴昌龙按照警方要求,继续编造口供。
警方根据吴昌龙的“口供”,抓了雷管、炸药和导火索的提供者杜捷生(吴昌龙的原姐夫)。
杜捷生经过“吊秋千”等酷刑,胡乱交待出宁德的卫国、海军的小八路、连江的严锦祥、外甥郭宗盛等人。警方根据杜捷生的口供折腾了好几天,但这些人无法跟雷管、炸药等发生联系。
杜捷生后来对律师说:“我实在受不住他们的种种刑罚,最后想起了一个让警方比较可信的在福州桂山石仔场(石仔场有开山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开铲车的民工(后才知道叫谈敏华)。”
果然,来自江西贫困山区农民工谈敏华被定为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提供者。
后来,又因为爆炸是由电雷管引爆的,杜捷生又再次编造,说电雷管来自为其开过农用车的四川人王小刚(2000年底王小刚因工资问题与杜捷生吵架后离开福州)。
至此,警方终于收集到主要“涉案”人员的名单。
11月7日,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谢清、谈敏华五人由“监视居住”被转为“刑事拘留”,关押在福州市辖下的永泰、罗源等县看守所后,即宣布案件告破。
此时,吴昌龙、陈科云和谢清被 “监视居住”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警方在《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直白:“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
舆 论 造 势
11月21日起警方通过福州当地报纸,陆续刊登了“福清爆炸案”告破的新闻,大肆渲染其破案的功劳。
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行文请功,报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在长达5页的《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的“请功报告”中写明,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密捕后,“由于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请功报告”第三页第1—2行)。表明了密捕吴昌龙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即: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12月25日,专案组把记者带进看守所对陈科云和吴昌龙进行拍照,随后连同照片继续在《海峡都市报》上以整版篇幅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又经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向世界发布案件告破的新闻。
监 督 缺 位
2002年1月,案件移交福清市检察院。检察机关明知该案严重刑讯逼供,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身上伤痕仍在溃烂,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五大明显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他们身上的伤痕以“暂时无法认定”方式提出。
福州市检察院将案卷两次退回补充,对当事人以及律师反复提出对当事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请求始终不予理睬。声称要等到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
而对杜捷生酷刑下所作爆炸物来源的供述,不经调查核实,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当年7月底,匆匆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案卷中连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都未编制。
此时,由于被告亲属不断控告,2002年8月23日,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调集福州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汇报后,指示要把此案办成“铁案”。
2002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始开庭,法庭上被告人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对公诉人的无理指控,一位老律师指责其:为虎作伥。陈科云展示身上的伤口,当庭怒斥公诉人是造假者的帮凶。
四名公安办案人员出庭自证办案过程没有刑讯逼供,被被告人以及律师当面揭穿。
2003年3月王小刚到案。此时原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被抓,王小刚幸免于酷刑,警方未能得到所需要的“口供”。但王小刚还是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
福州市检察院依然对王小刚提起公诉。福州市中院则把王小刚“另案处理”。
律师们反复要求,被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证物——电雷管的王小刚,必须并案开庭审理,但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以 权 压 法
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福州中院拖了两年无法判决。
这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督查。
2003年7月份,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爆炸现场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吴昌龙的口供炸药量为75克——150克)的鉴定结论。
2004年1月,福建省高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在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能立”的审议结论。
由于曾经督办此案、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市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操纵着案件的审理,此案并未及时得到公正的判决。并在案件严重超期羁押两年的情况下,不惜耗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于2004年9月,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缺陷进行大修补。同时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福州市辖下五个县的看守所里,切断与外面的一切联系。
两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当福州市中院通知律师于29日再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同时进行刑事传唤。并且对不断上访、申诉的被告人亲属,也采取刑事传唤和拘留。
12月1日,福州中院大法庭在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分别被判死缓至三年徒刑。
九天后的夜晚(2004年12月10日),被关押了一年零八个月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福州中院宣判无罪,于当晚被悄悄释放。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
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此案,院长、庭长亲自阅卷,还邀请省检察长参加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省高院对拖压了五年的案件并未依法终审结案,为回避矛盾,于2005年12月31日签发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的身份,继续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案件的审理。致使出现以下现象:
(一)福州中院通过市律协,强行剥夺了陈科云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重审开庭的前一天(2006年5月31日),市律协电话逐一告诫所有辩护律师:“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司法局长还亲自出面,请第二被告律师吃饭,说服他第二天庭审时给予配合;
(二)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在对被告人进行诱骗和恐吓。其中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诱骗谈敏华说:“你承认(指买卖炸药)了,就没事了,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了也没人理你……”(这是谈敏华被一审由10年改判为6年期满取保候审后才告诉律师的)。
(三)曾经受省、市两级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炸药量做出“至少需要600克以上”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被福州市公安局冠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令他们取保候审。福州中院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的情况下,单方撤销“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药的鉴定结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到两级法院,要查办曾经经办的法官。
福州中院对省高院裁定提出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回避了爆炸案中至关重要的电雷管来源问题,做出了“(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维持对陈科云、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匪夷所思的是,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冷饭重炒”,居然把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判决书上。
久 拖 不 决
福建省高院(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包括有三位正副庭长共有五位法官署了名。裁定书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可见省高院是默认该案存在刑讯逼供,只是不好直白而已。
2006年1月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曾明确地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的……”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但是,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拖压了六年多,已造成罕见超期羁押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也迟迟不予依法判决。
2007年四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省高院何副院长向督查组汇报时,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由搪塞。
事实表明,即使是省高院对此案也是“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该案八位律师始终不渝地坚持作无罪辩护。一位老律师曾经以“破天荒”来概括此案的造假,并且多次向省委政法委领导当面反映案情。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蒙冤亲属希望福建省高院恪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福建“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星期三, 十一月 30, 2011
342、“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75天(2011.11.30)
342、“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75天(2011.11.30)
132、2008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
福建省法院马新岚院长: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罕见地拖压了六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错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实在是法律的悲哀。
追本溯源,该案自侦查起就大肆践踏办案程序,枉抓无辜。不仅以刑讯逼供方式逼取口供,还替嫌疑人编造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视而不见,一味怂恿,不但放弃了应有的审查监督之责,而且公然参与造假。当案件一路绿灯地推向法庭后,福州中院对疑团滚滚、漏洞百出的案件,不是及时依法纠正,在拖压了二年多后,于2004年12月1日在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判处死缓至三年徒刑。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惨遭酷刑的陈科云、吴昌龙维持原来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
诚然,明知案件问题多多而悍然下判,福州中院这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附件一)由于无法自圆其说,以致乱象丛生,甚至不乏荒唐。
择其中之几点,附上部份材料,以其之矛攻其之盾,谎言及假象将不攻自破。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希望领导秉公予审视。
一、 肆意编造犯罪“动机”
《判决书》写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有意识把具体日子隐掉)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
中共福清纪委作出了融纪案[2001]63号《关于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附件二)时间是2001年5月20日。福清经贸委委员张蒲生向陈科云宣布处分决定,并让陈科云在福清纪委《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书》(附件三)上签名的时间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陈科云若“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的时间应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以后的事情。但《判决书》指控陈科云在四、五月份就策划买卖炸药准备炸纪委岂不荒谬?而“吴昌龙是因修车报销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居然把与陈奋真的矛盾转移到纪委头上来,却更加荒唐。
二、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2001年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报送《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附件四)写明:“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察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吴昌龙才慢慢地交代出陈科云搞迷信活动的情况,案件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
一句“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直言不讳道出了专案组在未获得任何可证吴昌龙、陈科云涉嫌犯罪,仅凭摸到的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的重要信息,冠以“强烈不满”,就对吴昌龙采取“密捕”,来作为破案的“突破口”。并在吴昌龙被密捕48天后“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下,于9月13日又对陈科云、谢清进行抓捕,显然,专案组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三、以“监视居住”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根据《刑讼法》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吴昌龙、陈科云、谢清在福清城区都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但是,吴昌龙自2001年7月27日、陈科云夫妇9月13日被抓捕后,以“监视居住”为名被秘密关押在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以及怡静园等处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直至11月7日转刑事拘留才告知关押地点。
诚然,侦查机关明知故犯地将嫌疑人秘密全天侯控制在私设的场所,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和条件。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写明:“对陈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该《报告》又写明:“9月19日,专案组决定将陈科云转到市戒毒所四楼看护,后又考虑到工作便利,转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楼会议室及怡静园看护审查”。并且“为了确保安全决定给他上手铐,脚镣,并且要求在带往厕所途中,给他戴上软质头盔、防止撞墙以防不测。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以“监视居住”为幌子,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不但“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还上手铐、脚镣、戴头盗,并且还有3人负责看护,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刑讯逼讯。“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处在这种境地,还有什么样的“口供”获取不到?!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背后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再次开庭。在当天的庭审会上,福州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面对谈敏华的喊冤叫屈置之不理,还言之凿凿地指控谈敏华买卖炸药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却在庭审结束后,紧随警车来到连江县看守所,陈卫东对谈敏华说:“你把原先说过的话再说出来,今天还来得及,我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这件事,我马上打电话到法院那边(边说边掏出手机),请求轻判,那个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一二天就下来,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就什么都来不及了”。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后”,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先后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威胁、诱骗谈敏华说:“说白了,我们不是针对你,主要是对上面两个(指陈科云、吴昌龙),说出来了,一点都没事,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的话,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人理你”。视警如虎的谈敏华,被关六年期满于2007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出来后,才无顾虑地对律师道出以上实情。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在事隔多年后仍三番五次地诱骗口供?
五、枉抓无辜,大搞株连
《判决书》写明:“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对谢清的指控都是针对谢清三次对自己去向的陈述。即究竟当晚是在外面打麻将还是在家中?谢清与爆炸案毫无关系,即使把自己在外面说是在家里,跟陈科云有什么关系?她向公安机关作了什么证明?又假在哪里?当年的破案总指挥原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竟以“案情重大“为由让检察院批捕;专案组则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关押在私设办案场所长达56天。
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分别于9月14日和17日相继被密捕,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让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因找不到脚镣钥匙,请来开锁匠,50元的开锁费还得自己支付。警方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动,否则,再抓审查”。
六、电雷管子虚乌有,爆炸案依然成立
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作出王小刚无罪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五)写明:“福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又“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福州中院判王小刚无罪,福州市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
匪夷所思的是,在王小刚被判无罪释放已经一年零八个月的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上居然又出现福州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法院也心领神会予以认定。
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重要的物证,都可以如此露骨地无中生有,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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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赘述。凡良知尚存者都会为这种妄顾生命、制造假案而愤慨!
党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压案更压不过进步中的法律。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我们希望福建省高院恪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再拖压,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此谨呈!
“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132、2008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
福建省法院马新岚院长: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罕见地拖压了六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错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实在是法律的悲哀。
追本溯源,该案自侦查起就大肆践踏办案程序,枉抓无辜。不仅以刑讯逼供方式逼取口供,还替嫌疑人编造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视而不见,一味怂恿,不但放弃了应有的审查监督之责,而且公然参与造假。当案件一路绿灯地推向法庭后,福州中院对疑团滚滚、漏洞百出的案件,不是及时依法纠正,在拖压了二年多后,于2004年12月1日在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判处死缓至三年徒刑。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惨遭酷刑的陈科云、吴昌龙维持原来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
诚然,明知案件问题多多而悍然下判,福州中院这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附件一)由于无法自圆其说,以致乱象丛生,甚至不乏荒唐。
择其中之几点,附上部份材料,以其之矛攻其之盾,谎言及假象将不攻自破。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希望领导秉公予审视。
一、 肆意编造犯罪“动机”
《判决书》写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有意识把具体日子隐掉)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
中共福清纪委作出了融纪案[2001]63号《关于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附件二)时间是2001年5月20日。福清经贸委委员张蒲生向陈科云宣布处分决定,并让陈科云在福清纪委《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书》(附件三)上签名的时间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陈科云若“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的时间应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以后的事情。但《判决书》指控陈科云在四、五月份就策划买卖炸药准备炸纪委岂不荒谬?而“吴昌龙是因修车报销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居然把与陈奋真的矛盾转移到纪委头上来,却更加荒唐。
二、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2001年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报送《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附件四)写明:“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察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吴昌龙才慢慢地交代出陈科云搞迷信活动的情况,案件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
一句“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直言不讳道出了专案组在未获得任何可证吴昌龙、陈科云涉嫌犯罪,仅凭摸到的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的重要信息,冠以“强烈不满”,就对吴昌龙采取“密捕”,来作为破案的“突破口”。并在吴昌龙被密捕48天后“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下,于9月13日又对陈科云、谢清进行抓捕,显然,专案组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三、以“监视居住”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根据《刑讼法》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吴昌龙、陈科云、谢清在福清城区都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但是,吴昌龙自2001年7月27日、陈科云夫妇9月13日被抓捕后,以“监视居住”为名被秘密关押在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以及怡静园等处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直至11月7日转刑事拘留才告知关押地点。
诚然,侦查机关明知故犯地将嫌疑人秘密全天侯控制在私设的场所,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和条件。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写明:“对陈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该《报告》又写明:“9月19日,专案组决定将陈科云转到市戒毒所四楼看护,后又考虑到工作便利,转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楼会议室及怡静园看护审查”。并且“为了确保安全决定给他上手铐,脚镣,并且要求在带往厕所途中,给他戴上软质头盔、防止撞墙以防不测。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以“监视居住”为幌子,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不但“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还上手铐、脚镣、戴头盗,并且还有3人负责看护,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刑讯逼讯。“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处在这种境地,还有什么样的“口供”获取不到?!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背后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再次开庭。在当天的庭审会上,福州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面对谈敏华的喊冤叫屈置之不理,还言之凿凿地指控谈敏华买卖炸药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却在庭审结束后,紧随警车来到连江县看守所,陈卫东对谈敏华说:“你把原先说过的话再说出来,今天还来得及,我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这件事,我马上打电话到法院那边(边说边掏出手机),请求轻判,那个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一二天就下来,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就什么都来不及了”。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后”,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先后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威胁、诱骗谈敏华说:“说白了,我们不是针对你,主要是对上面两个(指陈科云、吴昌龙),说出来了,一点都没事,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的话,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人理你”。视警如虎的谈敏华,被关六年期满于2007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出来后,才无顾虑地对律师道出以上实情。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在事隔多年后仍三番五次地诱骗口供?
五、枉抓无辜,大搞株连
《判决书》写明:“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对谢清的指控都是针对谢清三次对自己去向的陈述。即究竟当晚是在外面打麻将还是在家中?谢清与爆炸案毫无关系,即使把自己在外面说是在家里,跟陈科云有什么关系?她向公安机关作了什么证明?又假在哪里?当年的破案总指挥原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竟以“案情重大“为由让检察院批捕;专案组则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关押在私设办案场所长达56天。
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分别于9月14日和17日相继被密捕,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让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因找不到脚镣钥匙,请来开锁匠,50元的开锁费还得自己支付。警方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动,否则,再抓审查”。
六、电雷管子虚乌有,爆炸案依然成立
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作出王小刚无罪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五)写明:“福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又“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福州中院判王小刚无罪,福州市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
匪夷所思的是,在王小刚被判无罪释放已经一年零八个月的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上居然又出现福州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法院也心领神会予以认定。
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重要的物证,都可以如此露骨地无中生有,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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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赘述。凡良知尚存者都会为这种妄顾生命、制造假案而愤慨!
党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压案更压不过进步中的法律。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我们希望福建省高院恪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再拖压,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此谨呈!
“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星期五, 十一月 25, 2011
旅日华侨致马新岚院长一封信
旅日华侨为“福清纪委爆炸案”亲人蒙冤十年
致福建省高院院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马新岚院长:
我们是福建省福清市旅居日本华侨,是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陈科云的妹妹(陈美钦)和吴昌龙的姐姐(吴华玉)。
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已经过去了十年多,案件至今无定论,我们的两个亲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年复一年度过了整整十个多年头,福建司法当局迄今仍不给说法。几年来,国内亲属踏上了申冤的漫漫路途,可是,一次次反映问题石沉大海。
不由得想起卡夫卡小说《诉讼》里的故事:乡下人在法的门前徘徊,想进去,却遭到守门人的阻拦。那似乎是一个徒有其名的门户,守门人的责任是阻拦,同时又让乡下人心生期待,仿佛总有一天他可以进入。于是,费尽口舌,经年累月,一直到死神降临之时也无法进入法之门。几年来不断到福建省高院奔走的亲人们所遭遇到的,不正是这种诡异荒诞的“卡夫卡门”么?
“福清纪委爆炸案”是一个错案的集大成者,囊括了枉抓无辜、非法拘禁、刑求口供、强行起诉、枉法裁判等诸多错谬,质疑声此起彼伏,国内外媒体多次进行了披露。福建省高院作为该案的二审(终审)法院,两次上诉累计审理了六年多。2006年10月该案再次上诉,谁知,福建省高院审理上诉的此案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本应在两个半月之内作出的判决,延宕五年多,迄今仍渺无音讯。一个高级法院公然违反程序法律,其中原因何在?
此外,福建省高院对最高法院于2006年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该起涉侨案件,专门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曾信誓旦旦表示“保质保量地完成涉侨案件的办理工作。”可是,到现在五年多过去了,当年的承诺如浮云一般随风飘散,案件的办理至今毫无消息。如此瞒上欺下,又是为何?
法院专司审判,众所周知,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福清爆炸案”历经十年折腾,福建省高院多次审理(两次督查)了此案,还开了一次庭,是非曲直昭然若揭。可是,明知冤案,却审而不判,把无辜者关押在看守所长达十年之久不闻不问。这是什么法院?这还叫人民法院吗?
人世间最冤的莫过于冤案。一人含冤,殃及全家,这起冤案致我们的家庭陷入长达十年的苦难深渊之中,为了讨回清白和公道,亲人们迄今仍在洗冤的艰途上煎熬、奔波。
尊敬的院长,几年来,国内亲属不断向您呈状诉冤,唯求您:依法办案。这是您最起码的责任呀!可是您置之不理,十年了,案件还在拖延中。作为高级法院的院长,您怎能如此冷漠和无情对待我们所遭受的冤屈!恕我们直言,倘若您的亲人蒙受如此大冤,您还会如此气定神闲,无动于衷吗?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马院长您也有告老返乡之日。今天,您掌有生杀予夺大权,但是,倘若为了所谓“顾全大局”、“地方形象”,为了所谓“官场稳定”,不惜以牺牲无辜者的人生自由乃至生命作代价,把这起大冤案掩盖起来,无休止地拖压下去。到时,您会为自己昧着良心作出这种天理不容的事,而难有宁日的。
国内亲人蒙受奇冤,海外游子心忧如焚。为了生命尊严不被践踏,为了获得生存的权利,身在异国 ,我们不得不向中国大使馆请愿、向到访的中国领导人告状。
尊敬的马院长,古人云:“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在声称 “以人为本” “司法为民”的今天,面对这起“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在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您千万千万不能再装睡,否则,不仅国家不容,人民不容,更是天理不容!
陈美钦
旅日华侨: 同具
吴华玉
2011年11月23日
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陈美钦 电话:0081-432620043
日本崎玉县阪户市芦山町107室 吴华玉 电话:0081-492840865
致福建省高院院长的一封信
(图:旅日华侨吴华玉和陈美钦)
尊敬的马新岚院长:
我们是福建省福清市旅居日本华侨,是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陈科云的妹妹(陈美钦)和吴昌龙的姐姐(吴华玉)。
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已经过去了十年多,案件至今无定论,我们的两个亲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年复一年度过了整整十个多年头,福建司法当局迄今仍不给说法。几年来,国内亲属踏上了申冤的漫漫路途,可是,一次次反映问题石沉大海。
不由得想起卡夫卡小说《诉讼》里的故事:乡下人在法的门前徘徊,想进去,却遭到守门人的阻拦。那似乎是一个徒有其名的门户,守门人的责任是阻拦,同时又让乡下人心生期待,仿佛总有一天他可以进入。于是,费尽口舌,经年累月,一直到死神降临之时也无法进入法之门。几年来不断到福建省高院奔走的亲人们所遭遇到的,不正是这种诡异荒诞的“卡夫卡门”么?
“福清纪委爆炸案”是一个错案的集大成者,囊括了枉抓无辜、非法拘禁、刑求口供、强行起诉、枉法裁判等诸多错谬,质疑声此起彼伏,国内外媒体多次进行了披露。福建省高院作为该案的二审(终审)法院,两次上诉累计审理了六年多。2006年10月该案再次上诉,谁知,福建省高院审理上诉的此案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本应在两个半月之内作出的判决,延宕五年多,迄今仍渺无音讯。一个高级法院公然违反程序法律,其中原因何在?
此外,福建省高院对最高法院于2006年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该起涉侨案件,专门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曾信誓旦旦表示“保质保量地完成涉侨案件的办理工作。”可是,到现在五年多过去了,当年的承诺如浮云一般随风飘散,案件的办理至今毫无消息。如此瞒上欺下,又是为何?
法院专司审判,众所周知,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福清爆炸案”历经十年折腾,福建省高院多次审理(两次督查)了此案,还开了一次庭,是非曲直昭然若揭。可是,明知冤案,却审而不判,把无辜者关押在看守所长达十年之久不闻不问。这是什么法院?这还叫人民法院吗?
人世间最冤的莫过于冤案。一人含冤,殃及全家,这起冤案致我们的家庭陷入长达十年的苦难深渊之中,为了讨回清白和公道,亲人们迄今仍在洗冤的艰途上煎熬、奔波。
尊敬的院长,几年来,国内亲属不断向您呈状诉冤,唯求您:依法办案。这是您最起码的责任呀!可是您置之不理,十年了,案件还在拖延中。作为高级法院的院长,您怎能如此冷漠和无情对待我们所遭受的冤屈!恕我们直言,倘若您的亲人蒙受如此大冤,您还会如此气定神闲,无动于衷吗?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马院长您也有告老返乡之日。今天,您掌有生杀予夺大权,但是,倘若为了所谓“顾全大局”、“地方形象”,为了所谓“官场稳定”,不惜以牺牲无辜者的人生自由乃至生命作代价,把这起大冤案掩盖起来,无休止地拖压下去。到时,您会为自己昧着良心作出这种天理不容的事,而难有宁日的。
国内亲人蒙受奇冤,海外游子心忧如焚。为了生命尊严不被践踏,为了获得生存的权利,身在异国 ,我们不得不向中国大使馆请愿、向到访的中国领导人告状。
尊敬的马院长,古人云:“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在声称 “以人为本” “司法为民”的今天,面对这起“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在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您千万千万不能再装睡,否则,不仅国家不容,人民不容,更是天理不容!
陈美钦
旅日华侨: 同具
吴华玉
2011年11月23日
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陈美钦 电话:0081-432620043
日本崎玉县阪户市芦山町107室 吴华玉 电话:0081-492840865
星期四, 十一月 03, 2011
313、“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47天(2011.11.3)
103、2007年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再拖压 症结何在
坚定不移的叩问 直面矛盾的呈告
福建省高院刑一庭暨请报审委会:
岁暮天寒,福清“纪委爆炸案”由重审转至二审,至今仍被压捂,我们困惑、心寒,我们愤慨、抗议!
一
这起案件侦查起就问题丛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玩忽职守,一味怂恿,在案卷目录和证人名单皆缺失的情况下,竟推向法院。那样一审法院开庭时就已超审限。……
凡此累累违反《刑诉法》、搞地方保护的触目事实,我们早已反复申告;许多知情人士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也一再提出“这个案件怎么能移送到法院审理”,“福建司法怎么了”?!
然而,由警方用国内主要新闻机构,指名道姓地渲染案件告破后,震惊国内外,以假当真,自取其辱,让一审法院在下不了台拖了二年后,只好听命于长官意志,对陈科云等人作出有罪的判决。从而更导致司法机关许多正直人士十分不解;社会上议论雀起,纷纷指出“福建省有法院审判地方化”,进而引起《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相继披露这起案件造假之真相。这不仅损害党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使司法的公信力更下降,更多人民群众不相信法院。
二
一审法院屈从长官意志之枉判,陈科云等被告人当然不服一致上诉到贵院二审。
现案当返本溯源。此案自福州市中院审理起,就向贵院一再汇报案情;由于省有领导者也批示,贵院组织法官调查此案。2003年9月,贵院作出了督查意见。
其后有因,陈旭院长也从客观公正思量,于2004年1月初,又调遣宁德市中院等三家法院资深法官认真阅卷,并再向福州市中院通报更为明确的督查意见。期间,不仅最高院要求规范审判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且中央《两院一部》联合发出“切实纠正超期羁押”之文,明确提出“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
但是,即使有中央对司法审判提出严肃要求,福州市中院仍顶着不执行,捂盖子到2004年11月再次开庭时,竟由福清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政法委的要求”,制作出“融公通[2004]324号”文,宣布“6.24”案件是恐怖事件,并自我标榜“没有搞刑讯逼供”,把该次庭审搞得乌烟瘴气。
尽管庭审颠三倒四,案情漏洞百出,福州市中院犹奉命强判。其后,却将与此案至关重要的、由检方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悄悄宣判无罪释放。
事实无可争议地证明,福州市政法委为制造这起假案,不遗余力地指挥公、检、法“三家合力”;为操纵审判进程,该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牛纪刚不但策划于密室,还在2004年9月下旬赤膊上阵,令市公、检、法三家头头官员“商量”重办此案,布置他们按要求组织力量,分别行动。同时,牛再邀请一批专家按照供词鉴定,罗织罪名。随后,出动警力把被告人从原看守所分别密押到五个县级看守所,严加密管。连律师会见,也得经过公安局批准;更有甚者,牛还指派刑侦干警刑事传讯三位老律师(有的超过12小时),说是敲山震虎;对被告人亲属等不只布控,到庭审后还再组织警力,漏夜赴福清等地拘传被告人的亲属,不顾当地群众议论和影响,实行通宵威逼,图谋获得新的罪证,飞扬跋扈,肆无忌惮。
同样可笑的是,鉴于福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法庭上亦步亦趋,胡乱指控,有位老律师不得不指出他们为虎作伥。
该次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们还到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所在看守所下设词,说“只要认供”,他们“会向上汇报做工作,争取从轻发落,会做到关几年就判几年”,云云。
以上情由,谅很早关注此案进程的贵院是洞悉和了解的。
三
此案自2004年12月移到贵院二审。我们以为按二审程序会按时审结,但事实并非那样。到了翌年全国开“二会”后的三月中旬,贵院有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询问、并听取意见,正式进行审理。后来,据说“领导们都很重视此案,陈院长亲自阅卷”,“省委书记也作了明确批示”,等等。
我们很期待。二审法官们缜密的思路严谨的作风,更令我们钦敬。后来,他们何时查毕此案移交案卷,分管副院长等最清楚。
需要说的是,我们翘首企盼再三,拖到2006年1月下旬,才看到贵院作出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简称《裁定书》),撇开辩方,由审方会同控方领导会审“达成一致”,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裁定书》不到三页。与平常不同的是,包括三位正副庭长等五位法官署名。确认办案法官的认真和严肃。若按当时中央和最高院领导加快司法审判进程,加强审判工作力度的系列要求,对已经拖压了近五年的这一案件,理应在年底前公开终审结案。但贵院不打算走这一步棋,采取由控、审二方二长联手会审,作不公开的书面裁定。其用心之良苦,我们至今犹不胜回味!
该《裁定书》签发时间为该年法定假日的最后一天。如果说是贵院抓紧要结此案,为何2006年的1月下旬才始浮水面,谅非为是办案法官之本意,乃系决策者要给一审法院留后路为是。
四
纸是包不住火的。此案之所以是非颠倒,实由警方自侦查开始,一再违反《刑诉法》,恣意践踏办案程序之故。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判决、直至贵院发出《裁定书》,对程序问题,皆据警方的拙劣编造,如该类法律文书的叙事部分,把对陈科云等人采取违法措施的时间,均故意推后二天。其中,大都谎称为“监视居住”,显系明知故犯。
我们也注意到,贵院在《裁定书》中载明了“被告人陈科云等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这都是恳切的表述。因为触及了严重的程序问题,就不只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能再发回重审了。
此案在重审中,福州市中院在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究竟有几分真,几分假,我们不想再剖析,只让历史去见证。但作为贵院和省检二长,原来初衷是什么?重审法院是在什么背景下会如此大胆?贵院回避矛盾发回重审,牛纪刚和省相关领导难道就赞许、满意了?!
该份《判决书》,我们的律师和有的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说,这是司法界的潜规则,也是福建司法审判的陋习。
五
果然,贵院只好再次二审,并且拖入第二个年头,岂不发人深思?!然而,这起案件是全国人大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被列入专项检查的一个案件。从去年4月由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闽检查,到今年4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带队到福建督查。
中央来人,使我们有了知情权,知道了最高院为此也下发了[2006]的专门文号,对涉侨案件的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办理要求。
同时据说,贵院领导“高度重视涉侨案件办理工作”,表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涉侨案件的办理任务”。但在言之凿凿的背后,出现的却是另一种蹊跷现象:贵院在汇报此案办理情况时,前后不到十三行。
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士称,陈科云爆炸一案,福建省高院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楚。
贵院汇报此案时,再次二审已过半年多,岂能以“目前,该案正在我院二审审理之中”搪塞了事?当然与“领导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态度”大相径庭。
问题的另一面,汇报却照抄重审《判决书》内容说,福州中院重审,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因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因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又报请福建省高院延长审限一个月,云云。显然,该汇报肯定了一审法院的重审。
对此,我们只想说,该市检察机关早在贵院第一次发出督查意见后,就明确表示已反复补充侦查,不再补充侦查,要求市中院依法宣判。
也许贵院领导繁忙易忘,但原市中院院长早已荣升之贵院为分管刑事审判副院长,怎也不说实话?!
在市中院,许多人知道范仁善善变,任职市中院院长时,对此案特别关心,对市政法委头头的旨意,总是鞍前马后,不遗余力。即使在贵院发出第二次督查意见后,他更直接跳出来反对。待调至贵院后,不论是党内和行政职位,他都排在参加这次汇报的副院长之前。
再说,汇报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后,也不只是“陈科云不服,提出上诉”。请问,为何不能据实反映?!对向中央派出督查组督查,贵院为何弄虚作假?贵院声称“疑难复杂”,症结何在?!
我们知道,何鸣是位被誉为学者型的副院长,在汇报会上,有督查组成员提出质疑时,他回答说“这个不清楚”,“那个不知情”,一再表示回去一定如实向领导汇报,言行是坦诚的。贵院有领导要他去,谅他决不是自己愿意去汇报,当另有用意。
该天,何鸣副院长在汇报最后,公开表示贵院将抓紧落实未结案件。现又八个月过去了,问题依旧,敢问贵院再度二审此案,审案底线在哪里?能否明示?!
六
六载状告路艰辛,我们不愿再多说什么。感慨的是现在共产党使用干部为何常常喜欢那些惯于揣摩领导心思,左右逢源,甚至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之人;对不尚空谈,真抓实干的才智者,却往往被冷落?!
说此案没有明确的审限,是无稽之谈;说此案疑难复杂,那是自相矛盾。十七大精神的传达贯彻已经二个多月。不久中央又开政法工作会议,身为大法官、大检察官的本省二长,当然对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改进审判工作有更多更深的领悟。这起案件,已拖压得够久了。道是绕不过去的。所谓控辩双方都攻得很厉害,对审案是一个难点,没有起码必要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省里很快要开新一届人代会,此案双方不管怎么攻,只要法院公开审理,让控辩双方平等对等于公堂,危言定不攻自破。我们要求:
(一) 贵院不再搞暗箱操作,让当事人包括陈奋真等那样的证人,都通知到庭;
(二) 辩方一再申请的对陈科云等被告人作伤情鉴定事,当予准许;
(三) 原公安单方聘请的如炸药量、爆炸装置图、现场残留字迹、炸药成分《检验报告》和其他大同类物鉴定等的专家,理应请到审判现场,或另作公开透明的鉴定;
(四) 我国明确规定的是事实审、证据审和实体审、程序审。二审开庭不可偏废,以示公平。
此案宜疏不宜堵,只有循律据章,严格执法,方能对法律、对社会、对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回答。
直言呈告,敬请贵院审委会的每位成员予重视,犹盼陈旭院长能光明磊落地站好最后一班岗,不要在身后留在太多的遗憾。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 清
杜雪贞 谈军华
2007年12月31日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再拖压 症结何在
坚定不移的叩问 直面矛盾的呈告
福建省高院刑一庭暨请报审委会:
岁暮天寒,福清“纪委爆炸案”由重审转至二审,至今仍被压捂,我们困惑、心寒,我们愤慨、抗议!
一
这起案件侦查起就问题丛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玩忽职守,一味怂恿,在案卷目录和证人名单皆缺失的情况下,竟推向法院。那样一审法院开庭时就已超审限。……
凡此累累违反《刑诉法》、搞地方保护的触目事实,我们早已反复申告;许多知情人士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也一再提出“这个案件怎么能移送到法院审理”,“福建司法怎么了”?!
然而,由警方用国内主要新闻机构,指名道姓地渲染案件告破后,震惊国内外,以假当真,自取其辱,让一审法院在下不了台拖了二年后,只好听命于长官意志,对陈科云等人作出有罪的判决。从而更导致司法机关许多正直人士十分不解;社会上议论雀起,纷纷指出“福建省有法院审判地方化”,进而引起《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相继披露这起案件造假之真相。这不仅损害党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使司法的公信力更下降,更多人民群众不相信法院。
二
一审法院屈从长官意志之枉判,陈科云等被告人当然不服一致上诉到贵院二审。
现案当返本溯源。此案自福州市中院审理起,就向贵院一再汇报案情;由于省有领导者也批示,贵院组织法官调查此案。2003年9月,贵院作出了督查意见。
其后有因,陈旭院长也从客观公正思量,于2004年1月初,又调遣宁德市中院等三家法院资深法官认真阅卷,并再向福州市中院通报更为明确的督查意见。期间,不仅最高院要求规范审判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且中央《两院一部》联合发出“切实纠正超期羁押”之文,明确提出“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
但是,即使有中央对司法审判提出严肃要求,福州市中院仍顶着不执行,捂盖子到2004年11月再次开庭时,竟由福清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政法委的要求”,制作出“融公通[2004]324号”文,宣布“6.24”案件是恐怖事件,并自我标榜“没有搞刑讯逼供”,把该次庭审搞得乌烟瘴气。
尽管庭审颠三倒四,案情漏洞百出,福州市中院犹奉命强判。其后,却将与此案至关重要的、由检方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悄悄宣判无罪释放。
事实无可争议地证明,福州市政法委为制造这起假案,不遗余力地指挥公、检、法“三家合力”;为操纵审判进程,该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牛纪刚不但策划于密室,还在2004年9月下旬赤膊上阵,令市公、检、法三家头头官员“商量”重办此案,布置他们按要求组织力量,分别行动。同时,牛再邀请一批专家按照供词鉴定,罗织罪名。随后,出动警力把被告人从原看守所分别密押到五个县级看守所,严加密管。连律师会见,也得经过公安局批准;更有甚者,牛还指派刑侦干警刑事传讯三位老律师(有的超过12小时),说是敲山震虎;对被告人亲属等不只布控,到庭审后还再组织警力,漏夜赴福清等地拘传被告人的亲属,不顾当地群众议论和影响,实行通宵威逼,图谋获得新的罪证,飞扬跋扈,肆无忌惮。
同样可笑的是,鉴于福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法庭上亦步亦趋,胡乱指控,有位老律师不得不指出他们为虎作伥。
该次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们还到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所在看守所下设词,说“只要认供”,他们“会向上汇报做工作,争取从轻发落,会做到关几年就判几年”,云云。
以上情由,谅很早关注此案进程的贵院是洞悉和了解的。
三
此案自2004年12月移到贵院二审。我们以为按二审程序会按时审结,但事实并非那样。到了翌年全国开“二会”后的三月中旬,贵院有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询问、并听取意见,正式进行审理。后来,据说“领导们都很重视此案,陈院长亲自阅卷”,“省委书记也作了明确批示”,等等。
我们很期待。二审法官们缜密的思路严谨的作风,更令我们钦敬。后来,他们何时查毕此案移交案卷,分管副院长等最清楚。
需要说的是,我们翘首企盼再三,拖到2006年1月下旬,才看到贵院作出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简称《裁定书》),撇开辩方,由审方会同控方领导会审“达成一致”,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裁定书》不到三页。与平常不同的是,包括三位正副庭长等五位法官署名。确认办案法官的认真和严肃。若按当时中央和最高院领导加快司法审判进程,加强审判工作力度的系列要求,对已经拖压了近五年的这一案件,理应在年底前公开终审结案。但贵院不打算走这一步棋,采取由控、审二方二长联手会审,作不公开的书面裁定。其用心之良苦,我们至今犹不胜回味!
该《裁定书》签发时间为该年法定假日的最后一天。如果说是贵院抓紧要结此案,为何2006年的1月下旬才始浮水面,谅非为是办案法官之本意,乃系决策者要给一审法院留后路为是。
四
纸是包不住火的。此案之所以是非颠倒,实由警方自侦查开始,一再违反《刑诉法》,恣意践踏办案程序之故。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判决、直至贵院发出《裁定书》,对程序问题,皆据警方的拙劣编造,如该类法律文书的叙事部分,把对陈科云等人采取违法措施的时间,均故意推后二天。其中,大都谎称为“监视居住”,显系明知故犯。
我们也注意到,贵院在《裁定书》中载明了“被告人陈科云等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这都是恳切的表述。因为触及了严重的程序问题,就不只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能再发回重审了。
此案在重审中,福州市中院在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究竟有几分真,几分假,我们不想再剖析,只让历史去见证。但作为贵院和省检二长,原来初衷是什么?重审法院是在什么背景下会如此大胆?贵院回避矛盾发回重审,牛纪刚和省相关领导难道就赞许、满意了?!
该份《判决书》,我们的律师和有的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说,这是司法界的潜规则,也是福建司法审判的陋习。
五
果然,贵院只好再次二审,并且拖入第二个年头,岂不发人深思?!然而,这起案件是全国人大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此案被列入专项检查的一个案件。从去年4月由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闽检查,到今年4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带队到福建督查。
中央来人,使我们有了知情权,知道了最高院为此也下发了[2006]的专门文号,对涉侨案件的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办理要求。
同时据说,贵院领导“高度重视涉侨案件办理工作”,表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涉侨案件的办理任务”。但在言之凿凿的背后,出现的却是另一种蹊跷现象:贵院在汇报此案办理情况时,前后不到十三行。
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士称,陈科云爆炸一案,福建省高院敷衍塞责,什么问题都未说清楚。
贵院汇报此案时,再次二审已过半年多,岂能以“目前,该案正在我院二审审理之中”搪塞了事?当然与“领导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态度”大相径庭。
问题的另一面,汇报却照抄重审《判决书》内容说,福州中院重审,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因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因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又报请福建省高院延长审限一个月,云云。显然,该汇报肯定了一审法院的重审。
对此,我们只想说,该市检察机关早在贵院第一次发出督查意见后,就明确表示已反复补充侦查,不再补充侦查,要求市中院依法宣判。
也许贵院领导繁忙易忘,但原市中院院长早已荣升之贵院为分管刑事审判副院长,怎也不说实话?!
在市中院,许多人知道范仁善善变,任职市中院院长时,对此案特别关心,对市政法委头头的旨意,总是鞍前马后,不遗余力。即使在贵院发出第二次督查意见后,他更直接跳出来反对。待调至贵院后,不论是党内和行政职位,他都排在参加这次汇报的副院长之前。
再说,汇报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后,也不只是“陈科云不服,提出上诉”。请问,为何不能据实反映?!对向中央派出督查组督查,贵院为何弄虚作假?贵院声称“疑难复杂”,症结何在?!
我们知道,何鸣是位被誉为学者型的副院长,在汇报会上,有督查组成员提出质疑时,他回答说“这个不清楚”,“那个不知情”,一再表示回去一定如实向领导汇报,言行是坦诚的。贵院有领导要他去,谅他决不是自己愿意去汇报,当另有用意。
该天,何鸣副院长在汇报最后,公开表示贵院将抓紧落实未结案件。现又八个月过去了,问题依旧,敢问贵院再度二审此案,审案底线在哪里?能否明示?!
六
六载状告路艰辛,我们不愿再多说什么。感慨的是现在共产党使用干部为何常常喜欢那些惯于揣摩领导心思,左右逢源,甚至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之人;对不尚空谈,真抓实干的才智者,却往往被冷落?!
说此案没有明确的审限,是无稽之谈;说此案疑难复杂,那是自相矛盾。十七大精神的传达贯彻已经二个多月。不久中央又开政法工作会议,身为大法官、大检察官的本省二长,当然对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改进审判工作有更多更深的领悟。这起案件,已拖压得够久了。道是绕不过去的。所谓控辩双方都攻得很厉害,对审案是一个难点,没有起码必要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省里很快要开新一届人代会,此案双方不管怎么攻,只要法院公开审理,让控辩双方平等对等于公堂,危言定不攻自破。我们要求:
(一) 贵院不再搞暗箱操作,让当事人包括陈奋真等那样的证人,都通知到庭;
(二) 辩方一再申请的对陈科云等被告人作伤情鉴定事,当予准许;
(三) 原公安单方聘请的如炸药量、爆炸装置图、现场残留字迹、炸药成分《检验报告》和其他大同类物鉴定等的专家,理应请到审判现场,或另作公开透明的鉴定;
(四) 我国明确规定的是事实审、证据审和实体审、程序审。二审开庭不可偏废,以示公平。
此案宜疏不宜堵,只有循律据章,严格执法,方能对法律、对社会、对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回答。
直言呈告,敬请贵院审委会的每位成员予重视,犹盼陈旭院长能光明磊落地站好最后一班岗,不要在身后留在太多的遗憾。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谢 清
杜雪贞 谈军华
2007年12月31日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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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50300
星期日, 十月 23, 2011
30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7天(2011.10.23)
94、2007年控告件
六年不懈申告 何日奇冤得雪
福建省高院信访办: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六年多,至今依然被悬而未决。造成这种本该从快从重审结案件的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无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在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在长达六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惜一切手段企图对“证据”进行反复修补,却丝毫无济于事。福州中院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彻底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判案准则,居然以被告人在酷刑下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并导致荒唐的判决。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公安办案人员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居然听信恶意举报,在毫无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吴昌龙、陈科云等人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被作为怀疑对象的吴昌龙、陈科云,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处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陈、吴自杀不成,只好屈打成招,并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孰料,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在分别履行了批准逮捕手续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竟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把案件推向法院。
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要根源。
2002年7月福州中院接案后,开了一次庭,面对被告人喊冤叫屈声,当庭出示手上的累累伤疤竟视而不见;面对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的办法,并且一拖就是两年。反之,在与该案有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官吏操纵下,对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动用公安刑侦进行刑事传唤,乃至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不断上访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屡屡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对曾经受两级法院之托作出技术数据鉴定的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可以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把无罪的判处死缓。但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纸是包不住火,真相永远在。案件上诉一年后,福建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共有五位法官签署了名字,裁定书载明: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掌控下,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原判。但是那份长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乱相丛生是掩盖不了的。如:福州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当天晚上王小刚被释放。荒诞的是,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抗诉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第67号重审判决书上,居然依旧出现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更为荒唐的是,判决王小刚无罪的福州中院竟对此依旧认定。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简直匪夷所思。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的操纵下两次荒唐判决,但谁能一手遮天,那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漏洞与乱相,任何以权压法者都无法改变这个事实。福建省高院曾两次督查、一次裁定,都有明确的审议结论。我们恳请省高院能一如既往的尊重事实真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准则,彻底纠正福州中院枉法滥判,尽快宣告“福清纪委爆炸案”所有被告人无罪!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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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不懈申告 何日奇冤得雪
福建省高院信访办: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六年多,至今依然被悬而未决。造成这种本该从快从重审结案件的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无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在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在长达六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惜一切手段企图对“证据”进行反复修补,却丝毫无济于事。福州中院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彻底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判案准则,居然以被告人在酷刑下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并导致荒唐的判决。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公安办案人员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居然听信恶意举报,在毫无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吴昌龙、陈科云等人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被作为怀疑对象的吴昌龙、陈科云,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处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陈、吴自杀不成,只好屈打成招,并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孰料,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在分别履行了批准逮捕手续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竟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把案件推向法院。
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要根源。
2002年7月福州中院接案后,开了一次庭,面对被告人喊冤叫屈声,当庭出示手上的累累伤疤竟视而不见;面对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的办法,并且一拖就是两年。反之,在与该案有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官吏操纵下,对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动用公安刑侦进行刑事传唤,乃至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不断上访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屡屡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对曾经受两级法院之托作出技术数据鉴定的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可以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把无罪的判处死缓。但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纸是包不住火,真相永远在。案件上诉一年后,福建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共有五位法官签署了名字,裁定书载明: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掌控下,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原判。但是那份长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乱相丛生是掩盖不了的。如:福州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当天晚上王小刚被释放。荒诞的是,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抗诉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第67号重审判决书上,居然依旧出现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更为荒唐的是,判决王小刚无罪的福州中院竟对此依旧认定。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简直匪夷所思。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的操纵下两次荒唐判决,但谁能一手遮天,那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漏洞与乱相,任何以权压法者都无法改变这个事实。福建省高院曾两次督查、一次裁定,都有明确的审议结论。我们恳请省高院能一如既往的尊重事实真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准则,彻底纠正福州中院枉法滥判,尽快宣告“福清纪委爆炸案”所有被告人无罪!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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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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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十月 22, 2011
303、“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6天(2011.10.22)
93、2007年控告件
从一份漏洞百出的死刑《判决书》看“福清爆炸案”之真相
——剖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法院刑一庭赵法官并请转呈审委会:
备受关注的2001年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一路绿灯地于2002年7月被推向法庭,福州中院于2002年11月开了一次庭后,无视本案没有一个实证的事实,经过严重的超期羁押到2004年12月1日竟强行作出死缓、十年及三年徒刑的判决。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于翌年底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及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州市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再次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作出死缓至二年徒刑的判决。然而,福州中院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这一份关乎人命本是审慎、实在难以想像严肃的法律文书,居然从头至尾矛盾严重,漏洞百出,甚至满纸荒唐牛头不对马嘴言。
(一)面对长过24页的67号判决书,第一页记载就让我们吃惊,仅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4岁。。。。。。。。”、再看第19页倒数第六行,依然如前,受害人吴章雄被炸死五年多了,何来这个4岁的儿子吴宇超?并且在第4页第3行还特别说明在审理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二个月时间审理民事诉讼,居然搞出如此荒诞的大笑话。
(二)2001年12月25日福建省《海峡都市报》“特别报道”《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中明确写着:“案发当日清晨6时许,周某从纪委大楼后门进入时看见接待室门口有一个红色小包,上口敞开,用手电筒照后发现包内有一个牛皮纸信封,上面写着:“福清市纪委***负责人收”。我们向《海峡都市报》报社了解情况,被告知“报道之案情内容是警方提供的,附上的陈科云、吴昌龙的照片也是记者被带进看守所拍摄的。再看判决书第14页第一行载明:“证人周建平、陈以香、林民厚、陈华惠、林木弟、黄燕银(纪委干部、清洁工)的证言,证实6月24日上午6、7、8点钟见到接待室门口有一红色邮政布袋,内有写着‘方市长收’的牛皮纸信封”。(证人中姓周只有一个),即周建平,周第一个看见,并且还用手电筒照看清清楚楚,怎么原来看见的“福清市纪委***负责人收”,就变成了“方市长收”呢?再看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8行,吴昌龙口供“陈科云又取来一封信,信放在盒子上面,信封上写有‘方书记’还是‘方市长’”。吴昌龙并非文盲, ‘书记’和‘市长’是看得懂的!而这封信却有了3种不同的说法,究竟是为什么?
(三)判决书第4页第6行:“福州市人民检察指控: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人便密谋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第7页倒数第10行起,依然如此。指控陈科云、吴昌龙的作案动机,实在荒唐。陈科云受纪委处分的根源是陈奋真的举报,要报复的对象应该是陈奋真。况且陈科云曾经在福清市人大办公室工作了十几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自己的影响看,在政府机关内实施“爆炸杀人”的后果,陈科云心里很清楚。而吴昌龙是因为报销问题与会计陈奋真发生矛盾,真要报复也只能是陈奋真。何况吴昌龙只是一个临时聘用工,非党员,又非干部,更没有受纪委处分过,何来的怨恨?还当指出的是:“判决书第15页第4行载明:“(福清纪委)2001年5月20日作出处分决定,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6月4日,陈科云对处分决定不满,拒绝签字”。明明处分决定是5月20日(实际接到处分决定书是6月4日),可是,检察院、法院的指控却故意把20日隐去,从头至尾只提5月份,而陈科云、吴昌龙的密谋也都是含糊其辞地称:5月份。明眼一看就知道这其中有猫腻。
(四)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载明:“警方经查获悉,2001年4月福清市纪委接到福清市中福公司(即福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员工举报,反映公司经理陈科云有关违规使用手机电话、超标准接待和违反控办纪律,擅自购买小车等问题”,“经查举报属实,陈科云受到福清纪委调查处理,作出对陈科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根据判决书第4页第6行载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即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显然报道中的中福员工即陈奋真。报道中又称:“为尽快破案,进一步发动群众提供人价值的线索……..重奖举报人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人员,奖金额高达5万元至10万元。这时福清市中福公司内部员工再次举报为陈科云开车的司机吴昌龙曾因发票报销等问题与陈科云一起受到纪委审查,事后,对市纪委有强烈不满的情绪,案发前后,行动诡秘。专案组决定从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中打开破案缺口”。由此可以看出,爆炸案发始,陈奋真的再次举报,导致专案组抓捕吴昌龙、陈科云的直接原因。
(五)判决书第8页倒数10行载明:“他(指陈科云)被纪委处分后心里很火,在四月份就问吴昌龙能否搞到炸药,吴说有,他就叫吴去搞炸药,搞好后装成炸弹放好………”。陈科云被处分时间是5月20日,‘处分后心里很火’也应该是5月20日之后,怎么在四月份就准备炸纪委?岂不荒唐!
(六)判决书第13页第9行写明:“证人陈洪生的证言,证实2000年底,陈科云告诉他其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是本单位的会计陈奋真检举的,并说对处理不服”。 2000年底前陈科云何曾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过?
(七)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8行载明:“杜捷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9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妨把它简化为: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仅仅一天)——刑事拘留——逮捕。公安办案人员把已经刑事拘留羁押在拘留所内的杜捷生在11月3日又把他转为‘监视居住’一天,从拘留所内提出来在外面一天一夜究竟是干什么?为什么不在拘留所中提审讯问?显然是为刑讯逼供提供方便。
(八)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10行有:“(吴昌龙供述)6月17日或18日在陈科云家继续试作第二炸药,陈科云找了一个椭圆形红色巧克力铁盒,白色塑料盒作电池盒……..”。再看17页倒数第2行:“35,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组对福清市”“2001.6.24爆炸案的分析意见,(转18页14行)认定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置于炸药盛装物外侧”。这一白一黑如此分明,但是,“法院却认定……用汽车废旧的铁环作为引爆控制物,电池盒放在盛装炸药的铁盒子内……….”干脆不讲黑白。而“6月17日或18日”,究竟是那一日?一个“或”字夹在中间,对于人命关天案,法院怎能如此模棱两可来认定?
(九)第16页第3行:“(2)2001年9月16日,在吴昌龙福清清展花园1号601室,搜查扣押‘中国邮政储蓄’红色袋子、导线等……”。(本页第10行)“26,福建省公安厅技术鉴定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少量不规则块状纤维絮片与吴昌龙家提取的中国邮政储蓄包袋为同一种纤维”。不要说是同一种纤维,即使吴家的“中国邮政储蓄”袋子和爆炸现场的一模一样又怎样?难道我家有一把刀子和某杀人现场留下的刀子一模一样,就可以认定我就是凶手?更何况吴家也只有一个邮政储蓄袋子(证人施圣力送的,案卷里有)。这个邮政储蓄袋子到底是爆炸现场那一个袋子?还是从吴家里“借走”装笔记本的那一个袋子?
(十)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有:“他(指吴昌龙)跑回家找到一个差不多的铁环,返回陈科云家,将铁环锯一锯,锯一个口口,尖尖的,用铜线作成钩钩,与铁环套上………”。再看第17页倒数10行:“32,福建省公安厅痕迹检验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锉痕”。一个锯一个锉,明明白白。再看第21页第6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将汽车废旧铁环锯锉成缺口顾尖状与现场提取的铁环缺口两端有锉尖的痕迹能相印证”。居然干脆把 ‘锯’和 ‘锉’两者合二为一成“锯锉”。 稍有常识者实不敢恭维法院如此拼凑罗织“罪证”。
(十一)判决书第19页第9行写明:“41,福清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证明2001年9月26日陈科云认罪后,自杀被制止,为确保安全,决定给陈科云带上手铐、脚镣、头盔保护,因天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疤痕。在审理陈科云……..没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真是这样吗?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自9月13日被抓后,翌日即被带上手铐、脚镣。9月14日,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相继被抓,全都手铐、脚镣加身。要说因手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小疤痕的应该是谢清(女人的皮肤至少也比男人嫩),然而,不但谢清手上没有疤痕,连被关押长达53天(9月14日——11月7日)天天手铐、脚镣不离身,11月7日放回时连脚镣的钥匙都找不到的(后来请锁匠打开)谢建忠都没有留下明显的疤痕。而陈科云至今已经六年了,其手上依然清晰可见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是多次吊挂长时间溃烂留下的。岂能是天热磨损的小疤痕所能推脱!还有吴昌龙的一边耳朵几近丧失听力、杜捷生的“烂屁股”危情、谈敏华变了形的手指头、及他们全身累累伤痕,谁能一手遮天!
(十二)第18页第6行:根据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对福清爆炸案分析意见关于“炸药量,根据现场炸坑尺寸、现场提取的金属碎片、爆炸伤和炸点周围建筑物破坏情况,并结合爆炸实验综合分析。“6。24”爆炸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炸药量为150克左右。”据杜捷生供述:“2001年5月份,吴昌龙向他要炸药用于炸鱼,他向谈敏华拿2筒炸药和2枚火雷管交给吴昌龙”。吴昌龙供述试爆用去了一筒炸药,还剩下一筒即150克。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鉴定的结论,爆炸使用的炸药量最多只能是150克,多一克都不行,因为吴昌龙只剩下一筒炸药(150克)。杜捷生供述其向谈敏华买了二筒炸药,正因如此,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在2003年7月应两级法院之邀,作出炸药量至少600克”的结论后,两名专家被以“伪证罪”而招致28天的牢狱之灾。为了能彻底推翻该结论,福州中院还于去年8月18日特意开了一次半个小时的庭,没有专家参加,当庭推翻该鉴定结论。
(十三)关于爆炸之电雷管和来源。判决书第4页倒数7行福州市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第20页第10行写明:“关于本案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的供述能基本印证。”法院依然采纳了对王小刚的指控。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就是这个王小刚,福州中院早在2004年12月1日月日已宣判其无罪并释放。请看福州中院[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对“另案处理”的王小刚的判决:“本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王小刚的无罪释放,表明其提供的电雷管纯属子虚乌有。但,控、审双方知道没有电雷管要判爆炸罪成立是不能成立的。荒唐的是,福州中院一边对王小刚作出了无罪的判决,一边竟然以“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购买了2枚电雷管”和“本案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供述能基本印证”进行指控并认定。审判机关如此露骨的参与造假,在司法界堪称罕见。
(十四)判决书第5页第2行:“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向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子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去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实在是难以想像,仅凭这机关报指控,就定谢清犯“伪证罪”,当年福清检察院对是否批捕谢清本就存有疑议,只因福清政法委一主要领导的一句话:案件重大,先捕再说。致使与爆炸案毫无关系的谢清,无端遭受三年零80天的牢狱之灾。上面的指控,无非就是谢清在两次的供述中没有把自己在6月23日晚的去向讲清楚,也就是把在外面打麻将说成在家里和陈科云在一起,这些本来是谢清个人当晚的去向问题,而一个与案件没有任何牵连的人,在与不在家,有没有和陈科云在一起,和案件有什么关系?和陈科云有什么关系?所谓“伪证”,简单的说法就是为他人作虚假证明,那么,即使谢清把在外面的打麻将说是在家里和陈科云在一起讲了假话,她究竟为陈科云作了什么证明?证明又假在何处?(更何况,陈科云的确一直都在家里)居然判她三年徒刑?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综观这份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罗列的内容,除了被告人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口供以及从他们家搜来(每个家庭都有日常工具)各种所谓作案工具外,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甚至连安装爆炸装置的炸药和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都是疑团滚滚、乱相丛生。福州中院却无视事实继续把法律当儿戏,继续视生命为草芥,于去年10月10日再次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二年徒刑。案件查办造假到了这个份上,堪称全国罕见,难以想象。
此案至今六年多,去年十月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至今即没有开庭,也没有作任何的判决。我们期待着福建省高院能够就案论案,尊重事实和法律,对这起拖压了六年多的案件,给出一个令人信服公正的判决。现附上福州中院这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即对王小刚的判决)以及相关材料,敬请审视。
2007.9.12
从一份漏洞百出的死刑《判决书》看“福清爆炸案”之真相
——剖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法院刑一庭赵法官并请转呈审委会:
备受关注的2001年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一路绿灯地于2002年7月被推向法庭,福州中院于2002年11月开了一次庭后,无视本案没有一个实证的事实,经过严重的超期羁押到2004年12月1日竟强行作出死缓、十年及三年徒刑的判决。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于翌年底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及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州市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再次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作出死缓至二年徒刑的判决。然而,福州中院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这一份关乎人命本是审慎、实在难以想像严肃的法律文书,居然从头至尾矛盾严重,漏洞百出,甚至满纸荒唐牛头不对马嘴言。
(一)面对长过24页的67号判决书,第一页记载就让我们吃惊,仅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4岁。。。。。。。。”、再看第19页倒数第六行,依然如前,受害人吴章雄被炸死五年多了,何来这个4岁的儿子吴宇超?并且在第4页第3行还特别说明在审理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二个月时间审理民事诉讼,居然搞出如此荒诞的大笑话。
(二)2001年12月25日福建省《海峡都市报》“特别报道”《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中明确写着:“案发当日清晨6时许,周某从纪委大楼后门进入时看见接待室门口有一个红色小包,上口敞开,用手电筒照后发现包内有一个牛皮纸信封,上面写着:“福清市纪委***负责人收”。我们向《海峡都市报》报社了解情况,被告知“报道之案情内容是警方提供的,附上的陈科云、吴昌龙的照片也是记者被带进看守所拍摄的。再看判决书第14页第一行载明:“证人周建平、陈以香、林民厚、陈华惠、林木弟、黄燕银(纪委干部、清洁工)的证言,证实6月24日上午6、7、8点钟见到接待室门口有一红色邮政布袋,内有写着‘方市长收’的牛皮纸信封”。(证人中姓周只有一个),即周建平,周第一个看见,并且还用手电筒照看清清楚楚,怎么原来看见的“福清市纪委***负责人收”,就变成了“方市长收”呢?再看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8行,吴昌龙口供“陈科云又取来一封信,信放在盒子上面,信封上写有‘方书记’还是‘方市长’”。吴昌龙并非文盲, ‘书记’和‘市长’是看得懂的!而这封信却有了3种不同的说法,究竟是为什么?
(三)判决书第4页第6行:“福州市人民检察指控: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人便密谋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第7页倒数第10行起,依然如此。指控陈科云、吴昌龙的作案动机,实在荒唐。陈科云受纪委处分的根源是陈奋真的举报,要报复的对象应该是陈奋真。况且陈科云曾经在福清市人大办公室工作了十几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自己的影响看,在政府机关内实施“爆炸杀人”的后果,陈科云心里很清楚。而吴昌龙是因为报销问题与会计陈奋真发生矛盾,真要报复也只能是陈奋真。何况吴昌龙只是一个临时聘用工,非党员,又非干部,更没有受纪委处分过,何来的怨恨?还当指出的是:“判决书第15页第4行载明:“(福清纪委)2001年5月20日作出处分决定,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6月4日,陈科云对处分决定不满,拒绝签字”。明明处分决定是5月20日(实际接到处分决定书是6月4日),可是,检察院、法院的指控却故意把20日隐去,从头至尾只提5月份,而陈科云、吴昌龙的密谋也都是含糊其辞地称:5月份。明眼一看就知道这其中有猫腻。
(四)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载明:“警方经查获悉,2001年4月福清市纪委接到福清市中福公司(即福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员工举报,反映公司经理陈科云有关违规使用手机电话、超标准接待和违反控办纪律,擅自购买小车等问题”,“经查举报属实,陈科云受到福清纪委调查处理,作出对陈科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根据判决书第4页第6行载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即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显然报道中的中福员工即陈奋真。报道中又称:“为尽快破案,进一步发动群众提供人价值的线索……..重奖举报人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人员,奖金额高达5万元至10万元。这时福清市中福公司内部员工再次举报为陈科云开车的司机吴昌龙曾因发票报销等问题与陈科云一起受到纪委审查,事后,对市纪委有强烈不满的情绪,案发前后,行动诡秘。专案组决定从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中打开破案缺口”。由此可以看出,爆炸案发始,陈奋真的再次举报,导致专案组抓捕吴昌龙、陈科云的直接原因。
(五)判决书第8页倒数10行载明:“他(指陈科云)被纪委处分后心里很火,在四月份就问吴昌龙能否搞到炸药,吴说有,他就叫吴去搞炸药,搞好后装成炸弹放好………”。陈科云被处分时间是5月20日,‘处分后心里很火’也应该是5月20日之后,怎么在四月份就准备炸纪委?岂不荒唐!
(六)判决书第13页第9行写明:“证人陈洪生的证言,证实2000年底,陈科云告诉他其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是本单位的会计陈奋真检举的,并说对处理不服”。 2000年底前陈科云何曾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过?
(七)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8行载明:“杜捷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9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妨把它简化为: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仅仅一天)——刑事拘留——逮捕。公安办案人员把已经刑事拘留羁押在拘留所内的杜捷生在11月3日又把他转为‘监视居住’一天,从拘留所内提出来在外面一天一夜究竟是干什么?为什么不在拘留所中提审讯问?显然是为刑讯逼供提供方便。
(八)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10行有:“(吴昌龙供述)6月17日或18日在陈科云家继续试作第二炸药,陈科云找了一个椭圆形红色巧克力铁盒,白色塑料盒作电池盒……..”。再看17页倒数第2行:“35,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组对福清市”“2001.6.24爆炸案的分析意见,(转18页14行)认定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置于炸药盛装物外侧”。这一白一黑如此分明,但是,“法院却认定……用汽车废旧的铁环作为引爆控制物,电池盒放在盛装炸药的铁盒子内……….”干脆不讲黑白。而“6月17日或18日”,究竟是那一日?一个“或”字夹在中间,对于人命关天案,法院怎能如此模棱两可来认定?
(九)第16页第3行:“(2)2001年9月16日,在吴昌龙福清清展花园1号601室,搜查扣押‘中国邮政储蓄’红色袋子、导线等……”。(本页第10行)“26,福建省公安厅技术鉴定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少量不规则块状纤维絮片与吴昌龙家提取的中国邮政储蓄包袋为同一种纤维”。不要说是同一种纤维,即使吴家的“中国邮政储蓄”袋子和爆炸现场的一模一样又怎样?难道我家有一把刀子和某杀人现场留下的刀子一模一样,就可以认定我就是凶手?更何况吴家也只有一个邮政储蓄袋子(证人施圣力送的,案卷里有)。这个邮政储蓄袋子到底是爆炸现场那一个袋子?还是从吴家里“借走”装笔记本的那一个袋子?
(十)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有:“他(指吴昌龙)跑回家找到一个差不多的铁环,返回陈科云家,将铁环锯一锯,锯一个口口,尖尖的,用铜线作成钩钩,与铁环套上………”。再看第17页倒数10行:“32,福建省公安厅痕迹检验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锉痕”。一个锯一个锉,明明白白。再看第21页第6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将汽车废旧铁环锯锉成缺口顾尖状与现场提取的铁环缺口两端有锉尖的痕迹能相印证”。居然干脆把 ‘锯’和 ‘锉’两者合二为一成“锯锉”。 稍有常识者实不敢恭维法院如此拼凑罗织“罪证”。
(十一)判决书第19页第9行写明:“41,福清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证明2001年9月26日陈科云认罪后,自杀被制止,为确保安全,决定给陈科云带上手铐、脚镣、头盔保护,因天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疤痕。在审理陈科云……..没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真是这样吗?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自9月13日被抓后,翌日即被带上手铐、脚镣。9月14日,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相继被抓,全都手铐、脚镣加身。要说因手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小疤痕的应该是谢清(女人的皮肤至少也比男人嫩),然而,不但谢清手上没有疤痕,连被关押长达53天(9月14日——11月7日)天天手铐、脚镣不离身,11月7日放回时连脚镣的钥匙都找不到的(后来请锁匠打开)谢建忠都没有留下明显的疤痕。而陈科云至今已经六年了,其手上依然清晰可见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是多次吊挂长时间溃烂留下的。岂能是天热磨损的小疤痕所能推脱!还有吴昌龙的一边耳朵几近丧失听力、杜捷生的“烂屁股”危情、谈敏华变了形的手指头、及他们全身累累伤痕,谁能一手遮天!
(十二)第18页第6行:根据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对福清爆炸案分析意见关于“炸药量,根据现场炸坑尺寸、现场提取的金属碎片、爆炸伤和炸点周围建筑物破坏情况,并结合爆炸实验综合分析。“6。24”爆炸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炸药量为150克左右。”据杜捷生供述:“2001年5月份,吴昌龙向他要炸药用于炸鱼,他向谈敏华拿2筒炸药和2枚火雷管交给吴昌龙”。吴昌龙供述试爆用去了一筒炸药,还剩下一筒即150克。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鉴定的结论,爆炸使用的炸药量最多只能是150克,多一克都不行,因为吴昌龙只剩下一筒炸药(150克)。杜捷生供述其向谈敏华买了二筒炸药,正因如此,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在2003年7月应两级法院之邀,作出炸药量至少600克”的结论后,两名专家被以“伪证罪”而招致28天的牢狱之灾。为了能彻底推翻该结论,福州中院还于去年8月18日特意开了一次半个小时的庭,没有专家参加,当庭推翻该鉴定结论。
(十三)关于爆炸之电雷管和来源。判决书第4页倒数7行福州市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第20页第10行写明:“关于本案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的供述能基本印证。”法院依然采纳了对王小刚的指控。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就是这个王小刚,福州中院早在2004年12月1日月日已宣判其无罪并释放。请看福州中院[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对“另案处理”的王小刚的判决:“本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王小刚的无罪释放,表明其提供的电雷管纯属子虚乌有。但,控、审双方知道没有电雷管要判爆炸罪成立是不能成立的。荒唐的是,福州中院一边对王小刚作出了无罪的判决,一边竟然以“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购买了2枚电雷管”和“本案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供述能基本印证”进行指控并认定。审判机关如此露骨的参与造假,在司法界堪称罕见。
(十四)判决书第5页第2行:“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向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子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去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实在是难以想像,仅凭这机关报指控,就定谢清犯“伪证罪”,当年福清检察院对是否批捕谢清本就存有疑议,只因福清政法委一主要领导的一句话:案件重大,先捕再说。致使与爆炸案毫无关系的谢清,无端遭受三年零80天的牢狱之灾。上面的指控,无非就是谢清在两次的供述中没有把自己在6月23日晚的去向讲清楚,也就是把在外面打麻将说成在家里和陈科云在一起,这些本来是谢清个人当晚的去向问题,而一个与案件没有任何牵连的人,在与不在家,有没有和陈科云在一起,和案件有什么关系?和陈科云有什么关系?所谓“伪证”,简单的说法就是为他人作虚假证明,那么,即使谢清把在外面的打麻将说是在家里和陈科云在一起讲了假话,她究竟为陈科云作了什么证明?证明又假在何处?(更何况,陈科云的确一直都在家里)居然判她三年徒刑?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综观这份长达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罗列的内容,除了被告人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口供以及从他们家搜来(每个家庭都有日常工具)各种所谓作案工具外,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甚至连安装爆炸装置的炸药和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都是疑团滚滚、乱相丛生。福州中院却无视事实继续把法律当儿戏,继续视生命为草芥,于去年10月10日再次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二年徒刑。案件查办造假到了这个份上,堪称全国罕见,难以想象。
此案至今六年多,去年十月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至今即没有开庭,也没有作任何的判决。我们期待着福建省高院能够就案论案,尊重事实和法律,对这起拖压了六年多的案件,给出一个令人信服公正的判决。现附上福州中院这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即对王小刚的判决)以及相关材料,敬请审视。
2007.9.12
星期日, 九月 04, 2011
25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688天(2011.9.4)
45、2006年控告件
再次送呈大法官 此案只有依法办
“福清爆炸案”合议庭法官暨请转陈旭院长:
我们虽积难深重,但为“福清爆炸案”寻求公平正义之道,仍把悲愤压抑在心中,反复找贵院真诚地提起诉求。然,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二审法院并没有真正依法办事。陈旭院长在最近开的省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长达22页,有些地方说的也相当动听,但据悉,这次报告的失票率大大地超过了过去。那是为什么,为什么呢?!
在上次送呈的“直面大法官 勿再压此案”的呈件中,我们说,务望陈旭院长,抉择审处方略,勿再左顾右盼,这实在是很客气的说法。何谓“左顾右盼”反映出陈旭院长经常有的为人处世方法。这,与共产党员光明正大之风是相违背的。
这里,我们仅指出二点:(一)2004年陈旭院长也是在工作报告会上说,全省已经没有超期羁押,事实是“福清爆炸案”就是一个最为明显的涉及六个被告的“超羁”案;(二)陈旭院长作为副省级领导,福建日报社先后五次发的《内参》,每次都亲自收阅,但竟罔而不顾,能说得过去吗?!
倘真有些执法为民的意愿,此案到了贵院,理应抓紧审结。然事实却大相径庭,无非是欺我们是弱势群体,把律师也撇在一边。《中国青年报》披露此案案情中,贵院有人说“此案案情复杂,目前不宜接受采访”。此案究竟复杂在哪里?总会见真相的。
因又是新一年,到底还要拖压此案多久,我们和社会上每一位有良知者都在拭目以待,包括我们的委托律师。
谨呈!
我们虽积难深重,但为“福清爆炸案”寻求公平正义之道,仍把悲愤压抑在心中,反复找贵院真诚地提起诉求。然,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二审法院并没有真正依法办事。陈旭院长在最近开的省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长达22页,有些地方说的也相当动听,但据悉,这次报告的失票率大大地超过了过去。那是为什么,为什么呢?!
在上次送呈的“直面大法官 勿再压此案”的呈件中,我们说,务望陈旭院长,抉择审处方略,勿再左顾右盼,这实在是很客气的说法。何谓“左顾右盼”反映出陈旭院长经常有的为人处世方法。这,与共产党员光明正大之风是相违背的。
这里,我们仅指出二点:(一)2004年陈旭院长也是在工作报告会上说,全省已经没有超期羁押,事实是“福清爆炸案”就是一个最为明显的涉及六个被告的“超羁”案;(二)陈旭院长作为副省级领导,福建日报社先后五次发的《内参》,每次都亲自收阅,但竟罔而不顾,能说得过去吗?!
倘真有些执法为民的意愿,此案到了贵院,理应抓紧审结。然事实却大相径庭,无非是欺我们是弱势群体,把律师也撇在一边。《中国青年报》披露此案案情中,贵院有人说“此案案情复杂,目前不宜接受采访”。此案究竟复杂在哪里?总会见真相的。
因又是新一年,到底还要拖压此案多久,我们和社会上每一位有良知者都在拭目以待,包括我们的委托律师。
谨呈!
“福清爆炸案”八名蒙冤亲属同具
2006年1月15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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