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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一月 03, 2012

376、“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809天(2012.1.3)

166、2008年控告件

对“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不决的再控告



福建省检顾卫兵副检察长:

2001年福清发生一起纪委机关爆炸案,侦查机关很快经媒体宣称案件“成功告破”。但是,之后的案件不但没有如侦查机关和某些当权者所想象的那样“从重从快”,而是罕见地拖压了近七年,至今犹悬而未决。这,对于涉及到位高权重的纪检部门,实在是不可思议。

那起被定性为“恐怖事件”的爆炸案,侦查伊始就恣意传讯、拘捕嫌疑者。对恶意之举报不分青红皂白,根据所谓常理判断,即把曾受过纪委处分的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作为重点对象加以布控,更荒唐地把吴昌龙(陈科云司机)作为破案的“突破口”(福清公安的一份《请功报告》(附件1))。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先入为主地认为他们就是“罪犯”,并为他们编造了所谓的“犯罪”动机后,即实施“密捕”。但是,对他们执行的“密捕”,既不是刑事拘留,也不是真正意义的逮捕,而是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秘密关押在专设的办案点长达一百余天,大搞刑讯逼供。在获取了所需要的口供后,按供再抓了其他“涉案者”,又如法炮制。直到获取了所有嫌疑人的口供后,案件基本成形,便对他们宣布刑事拘留和逮捕,随即也就宣布案件告破。

有道是“没有程序的正义,也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是由于程序正义在该案的侦查中被肆意践踏,导致了荒唐的结果。

在长期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情况下,监督制衡机制的虚置。检察机关明知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遭到严刑逼供,却视而不见,照样批准逮捕,照样起诉法院。在权力的操纵下,法院也同样一鼻孔出气,即使案件漏洞百出,全案无一实证情况下,福州中院仍两次强行枉判。

该案影响巨大,备受关注。福建省高院早于2003年8和2004年1月两次进行过督查,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督查结论。2004年12月案件上诉后,福建省检察院主要领导还参加了省高院对该案的审议,经不公开审理,最后一致作出了“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相信福建省检察院对此是决不糊涂的。2006年10月该案再次上诉省高院,福建省检察院,又历时八个月的审查。常言道:假的难成真。这起大冤案,已为世人所知。对本案中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省检察院心中最有数。

多年来,我们不断地向检察机关据实呈告冤情,希望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然,相关部门明知这是一起冤假错案,却由于监督制衡机制的缺失和不到位。在权力的操纵下,拖压了近七年仍不决。尽管新闻媒体如:福建日报《内参》、《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曾多次对案情作了披露,以及最近新华社主管之《了望东方周刊》在该刊第16期刊登了《“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之报道(附件2)。但是,媒体的监督、媒体的每次心动,福建的司法却不动。

事实和法律是定案的唯一依据。拖压是不会改变事实真相。多年来,我们状告不辍,别无他意,只求澄清冤情,给个说法,要回清白,仅此而已。希望福建省检察院对这起惨烈刑讯逼供、拖压了近七年、严重超期羁押的大冤案,根据“两院一部”联合发文“切实纠正超期羁押,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规定,督促福建省高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谨呈!



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杜雪贞 谈敏华 谈军华 谢 清 谢建枝

2008年6月3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 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星期六, 十二月 31, 2011

373、“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806天(2011.12.31)

163、2008年控告件

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不决

如此超期羁押 岂能置若罔闻

(图:倪英达检察长)


福建省倪英达检察长:

我们是福清“纪委爆炸案”五个蒙冤者的亲人。2001年福清市发生的“纪委爆炸案”,破案专案组把它定性为“恐怖事件”,肆意践踏刑事办案程序,随意抓人,大搞刑讯逼供。在权力的操纵下,监督制衡机制的缺失,致使这起惨烈刑讯逼供造成的大假案一路绿灯推向法院。

追本溯源。由福清市公安局原局长林孜(因涉黑受贿已判刑)为组长的破案专案组,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凭着恶意举报,在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嫌疑人犯罪,主观臆断根据所谓常理判断,即把吴昌龙、陈科云和谢清夫妇作为重点嫌疑对象加以布控,并采取“密捕”。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先入为主地认为他们就是“罪犯”,并为他们编造了所谓的犯罪“动机”,以“监视居住”为名,把他们秘密关押在专案组私设的多个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也就控制了人的意志”,不“认罪”,必然招致残酷的刑讯。终因酷刑难熬,经自杀未遂而按警方的要求作了招供,并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而成为这起凶案的替罪羊。

福清“纪委爆炸案”蹊跷发生和侦查,疑团滚滚。纪委司机吴章雄是在家里(当天是星期天)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后,到了纪委即被炸身亡。而在他之前曾有清洁工、干部家属以及纪委干部多人看见(均据案卷)接触过该爆炸物都安然无恙。但是,专案组在十条“侦查措施”中对打传呼者却只字不提,并始终讳莫如深。如此把重大嫌疑排除在外,反之,对无辜者采取非常的手段,这是为什么?

还当提出的是,在权力的操纵下,福州市检察院履行了两次退回补充后,充当“二传手”把案件推上法院,不但没有负起应有的审查和监督职责,而是反其道而行之,一审判决被撤销退回重审,在重审庭审会上,由于案件漏洞百出,控方对辩方的质疑无法自圆其说,庭审结束后,福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卫东、吴仰晗紧随被告人来到看守所,对所谓提供炸药的谈敏华继续恐吓、诱骗说:“你承认了,我们马上请求法院轻判,不然,你喊天喊地也没有人理你”云云。对此,一位老律师愤而斥责公诉人为虎作伥。

程序正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被恣意践踏,必然导致荒唐的判决。福州中院庭审后,拖了整整两年难以判决,造成严重的超期羁押,却在长官意志的掌控下,仍强行判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上诉后,福建省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但是,福州中院重审时,对自己提出案件中存在九大问题没有得到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仍强行维持原来的枉判,这又是为什么?

面对福州中院无视事实和法律,草菅人命、枉法滥判。我们愤怒并提出强烈的抗议!

该案备受国内外广泛关注,社会非议不断。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8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督查,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督查结论。2004年12月上诉后,省检察院还应邀参加了对案件的审议,并作出了“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案件再次上诉又过了19个月了,福建省高院依然没有公开开庭审理,而是继续拖压着。

辩冤白谤乃天经地义。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七年,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大冤案,却在权力的操纵下,迟迟不予依法纠正,并且还揣着明白装糊涂,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作托辞,为继续拖压进行粉饰,这实在是法律的悲哀!

离奇的案件引起媒体的关注,福建日报《内参》、《亚洲周刊》和《中国青年报》都相继对案情进行了披露。最近,新华社主管的《瞭望东方周刊》主动赴闽采访并于4月17日在该刊第16期刊登了《“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的专题报道(附件)。

判案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压案压不掉冤情真相。这起由惨烈刑讯逼供造成的大冤案,久拖七年仍不决,造成了严重的超期羁押,我们强烈要求福建省检察院负起应有的监督职责,敦促福建省高院遵照中央及“两院一部”关于“切实纠正超期羁押,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给五个蒙冤者一个公道,并强烈要求依法宣告福清“纪委爆炸案”所有被告无罪,立即放人!

此谨呈!



蒙冤亲属:陈美珠 陈科斌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杜雪贞 谈敏华 谈军华 谢 清 谢建枝

2008年5月26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 话:0591——85273696 邮编:350300

星期二, 十二月 06, 2011

347、“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80天(2011.12.5)

137、2008年控告件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福清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
(图:2001年12月27日冤属到最高检反映刑讯逼供问题)



福建省检察院倪英达检察长:

我们是“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亲属。

六年多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社会影响巨大。但接踵而来案件的查办,却使六个无辜公民蒙受了奇冤,五个家庭从此陷入了苦难的深渊。

枉 抓 无 辜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赶到纪委大楼,意外触动了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迅速成立专案组,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此案。

专案组在全市展开拉网式大摸排,凡被怀疑者即被传讯,人人谈警色变。

蹊跷的是:专案组在 “十条侦查措施”中,对向吴章雄发传呼者,至今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因财务问题长期与公司经理陈科云有矛盾,便趁机对其进行了诬告。

专案组随即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心怀不满”、“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为由,认定陈科云和吴昌龙有重大嫌疑。把二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并把吴昌龙当作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准备“随时进行密捕”(根据《吴承奋请功报告》)。

2001年7月27日晚,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途中,被布控的便衣拦下,套上黑布头罩后带走。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家人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向警方报案,又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警方却秘而不宣。后来有人发现吴昌龙驾驶的小车被换了牌号在公安人员手里使用。

陈科云随后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谁知警方马上就要对他下手。

9月13日,陈科云去上班时,在家门口被刑侦中队长吴承奋等人带走。下午5点,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被带走。公安既没有告知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9月14日、17日陈科云两个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也相继被抓,专案组通过刑讯逼供,要他们交代安装爆炸装置的过程。

9月15日,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给陈科云和其妻谢清(被定为“包庇罪”)戴上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市戒毒所等处。

谢建忠、谢建灿俩兄弟在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令取保候审。

谢建忠放出时,警方找不到脚镣的钥匙,请来开锁匠, 50元的开锁费却要谢建忠支付,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跑,否则再把你抓进来”云云。

刑 讯 逼 供

陈科云被抓后,在最初的五个昼夜里,受尽了精神与肉体的折磨,警方依然一无所获。

为获取口供,办案人员加重了对吴昌龙的拷问,终因酷刑难熬吴几次自杀,所幸未遂。

9月18日(吴昌龙已被秘密关押了53天),吴昌龙受刑难忍,终于按警方的要求,“承认”是陈科云指使搞了爆炸。

办案民警对陈科云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陈科云后来在看守所写了《血泪的控诉》书,控诉公安人员在他“监居”期间对他采取的严刑逼供。

9月22日夜,连续十昼夜的严刑折磨,陈科云也按警方的要求作了口供。

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紧逼吴昌龙继续作“详细”交代。

刑侦中队长吴承奋对吴昌龙吼道:“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

酷刑难熬,吴昌龙按照警方要求,继续编造口供。

警方根据吴昌龙的“口供”,抓了雷管、炸药和导火索的提供者杜捷生(吴昌龙的原姐夫)。

杜捷生经过“吊秋千”等酷刑,胡乱交待出宁德的卫国、海军的小八路、连江的严锦祥、外甥郭宗盛等人。警方根据杜捷生的口供折腾了好几天,但这些人无法跟雷管、炸药等发生联系。

杜捷生后来对律师说:“我实在受不住他们的种种刑罚,最后想起了一个让警方比较可信的在福州桂山石仔场(石仔场有开山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开铲车的民工(后才知道叫谈敏华)。”

果然,来自江西贫困山区农民工谈敏华被定为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提供者。

后来,又因为爆炸是由电雷管引爆的,杜捷生又再次编造,说电雷管来自为其开过农用车的四川人王小刚(2000年底王小刚因工资问题与杜捷生吵架后离开福州)。

至此,警方终于收集到主要“涉案”人员的名单。

11月7日,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谢清、谈敏华五人由“监视居住”被转为“刑事拘留”,关押在福州市辖下的永泰、罗源等县看守所后,即宣布案件告破。

此时,吴昌龙、陈科云和谢清被 “监视居住”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警方在《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直白:“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

舆 论 造 势

11月21日起警方通过福州当地报纸,陆续刊登了“福清爆炸案”告破的新闻,大肆渲染其破案的功劳。

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行文请功,报福建省公安厅(后被退回),在长达5页的《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的“请功报告”中写明,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密捕后,“由于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请功报告”第三页第1—2行)。表明了密捕吴昌龙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即: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12月25日,专案组把记者带进看守所对陈科云和吴昌龙进行拍照,随后连同照片继续在《海峡都市报》上以整版篇幅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又经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向世界发布案件告破的新闻。

监 督 缺 位

2002年1月,案件移交福清市检察院。检察机关明知该案严重刑讯逼供,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身上伤痕仍在溃烂,为回避矛盾,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五大明显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他们身上的伤痕以“暂时无法认定”方式提出。

福州市检察院将案卷两次退回补充,对当事人以及律师反复提出对当事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请求始终不予理睬。声称要等到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

而对杜捷生酷刑下所作爆炸物来源的供述,不经调查核实,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当年7月底,匆匆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案卷中连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都未编制。

此时,由于被告亲属不断控告,2002年8月23日,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调集福州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汇报后,指示要把此案办成“铁案”。

2002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始开庭,法庭上被告人出示身上累累伤痕。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对公诉人的无理指控,一位老律师指责其:为虎作伥。陈科云展示身上的伤口,当庭怒斥公诉人是造假者的帮凶。

四名公安办案人员出庭自证办案过程没有刑讯逼供,被被告人以及律师当面揭穿。

2003年3月王小刚到案。此时原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被抓,王小刚幸免于酷刑,警方未能得到所需要的“口供”。但王小刚还是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

福州市检察院依然对王小刚提起公诉。福州市中院则把王小刚“另案处理”。

律师们反复要求,被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证物——电雷管的王小刚,必须并案开庭审理,但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以 权 压 法

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福州中院拖了两年无法判决。

这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督查。

2003年7月份,福建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爆炸现场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吴昌龙的口供炸药量为75克——150克)的鉴定结论。

2004年1月,福建省高院为此案专门组织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在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能立”的审议结论。

由于曾经督办此案、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市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操纵着案件的审理,此案并未及时得到公正的判决。并在案件严重超期羁押两年的情况下,不惜耗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于2004年9月,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缺陷进行大修补。同时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名被告人秘密转押到福州市辖下五个县的看守所里,切断与外面的一切联系。

两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当福州市中院通知律师于29日再次开庭时,福州市公安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同时进行刑事传唤。并且对不断上访、申诉的被告人亲属,也采取刑事传唤和拘留。

12月1日,福州中院大法庭在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分别被判死缓至三年徒刑。

九天后的夜晚(2004年12月10日),被关押了一年零八个月被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福州中院宣判无罪,于当晚被悄悄释放。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

福建省高院非常重视此案,院长、庭长亲自阅卷,还邀请省检察长参加对案件的审议,通过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是,省高院对拖压了五年的案件并未依法终审结案,为回避矛盾,于2005年12月31日签发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后,牛纪刚以市政法委书记的身份,继续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案件的审理。致使出现以下现象:

(一)福州中院通过市律协,强行剥夺了陈科云委托律师的辩护资格。重审开庭的前一天(2006年5月31日),市律协电话逐一告诫所有辩护律师:“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司法局长还亲自出面,请第二被告律师吃饭,说服他第二天庭审时给予配合;

(二)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在对被告人进行诱骗和恐吓。其中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诱骗谈敏华说:“你承认(指买卖炸药)了,就没事了,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了也没人理你……”(这是谈敏华被一审由10年改判为6年期满取保候审后才告诉律师的)。

(三)曾经受省、市两级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炸药量做出“至少需要600克以上”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被福州市公安局冠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令他们取保候审。福州中院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的情况下,单方撤销“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药的鉴定结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还到两级法院,要查办曾经经办的法官。

福州中院对省高院裁定提出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回避了爆炸案中至关重要的电雷管来源问题,做出了“(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维持对陈科云、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匪夷所思的是,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冷饭重炒”,居然把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写在判决书上。

久 拖 不 决

福建省高院(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包括有三位正副庭长共有五位法官署了名。裁定书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可见省高院是默认该案存在刑讯逼供,只是不好直白而已。

2006年1月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曾明确地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的……”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但是,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拖压了六年多,已造成罕见超期羁押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也迟迟不予依法判决。

2007年四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省高院何副院长向督查组汇报时,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由搪塞。





该案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了《内参》;《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两次作了披露;《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作了报道。

该案八位律师始终不渝地坚持作无罪辩护。一位老律师曾经以“破天荒”来概括此案的造假,并且多次向省委政法委领导当面反映案情。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

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仍被拖压着。监督的缺失,导致这起惨烈的刑讯逼供造成的假案被一路绿灯推向法庭。检察机关负有对案件审查监督之责,我们希望省检察院关注此案刑讯逼供及严重超期羁押的事实,督促福建省高院践行“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福建“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星期一, 十二月 05, 2011

346、“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79天(2011.12.4)

136、2008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



福建省检察院倪英达检察长: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罕见地拖压了六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错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实在是法律的悲哀。

追本溯源,该案自侦查起就大肆践踏办案程序,枉抓无辜。不仅以刑讯逼供方式逼取口供,还替嫌疑人编造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视而不见,一味怂恿,不但放弃了应有的审查监督之责,而且公然参与造假。当案件一路绿灯地推向法庭后,福州中院对疑团滚滚、漏洞百出的案件,不是及时依法纠正,在拖压了二年多后,于2004年12月1日在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判处死缓至三年徒刑。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惨遭酷刑的陈科云、吴昌龙维持原来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

诚然,明知案件问题多多而悍然下判,福州中院这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附件一)由于无法自圆其说,以致乱象丛生,甚至不乏荒唐。

择其中之几点,附上部份材料,以其之矛攻其之盾,谎言及假象将不攻自破。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希望领导秉公予审视。

一、 肆意编造犯罪“动机”

《判决书》写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有意识把具体日子隐掉)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

中共福清纪委作出了融纪案[2001]63号《关于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附件二)时间是2001年5月20日。福清经贸委委员张蒲生向陈科云宣布处分决定,并让陈科云在福清纪委《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书》(附件三)上签名的时间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陈科云若“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的时间应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以后的事情。但《判决书》指控陈科云在四、五月份就策划买卖炸药准备炸纪委岂不荒谬?而“吴昌龙是因修车报销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居然把与陈奋真的矛盾转移到纪委头上来,却更加荒唐。

二、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2001年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报送《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附件四)写明:“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察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吴昌龙才慢慢地交代出陈科云搞迷信活动的情况,案件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

一句“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直言不讳道出了专案组在未获得任何可证吴昌龙、陈科云涉嫌犯罪,仅凭摸到的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的重要信息,冠以“强烈不满”,就对吴昌龙采取“密捕”,来作为破案的“突破口”。并在吴昌龙被密捕48天后“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下,于9月13日又对陈科云、谢清进行抓捕,显然,专案组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三、以“监视居住”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根据《刑讼法》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吴昌龙、陈科云、谢清在福清城区都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但是,吴昌龙自2001年7月27日、陈科云夫妇9月13日被抓捕后,以“监视居住”为名被秘密关押在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以及怡静园等处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直至11月7日转刑事拘留才告知关押地点。

诚然,侦查机关明知故犯地将嫌疑人秘密全天侯控制在私设的场所,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和条件。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写明:“对陈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该《报告》又写明:“9月19日,专案组决定将陈科云转到市戒毒所四楼看护,后又考虑到工作便利,转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楼会议室及怡静园看护审查”。并且“为了确保安全决定给他上手铐,脚镣,并且要求在带往厕所途中,给他戴上软质头盔、防止撞墙以防不测。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以“监视居住”为幌子,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不但“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还上手铐、脚镣、戴头盗,并且还有3人负责看护,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刑讯逼讯。“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处在这种境地,还有什么样的“口供”获取不到?!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背后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再次开庭。在当天的庭审会上,福州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面对谈敏华的喊冤叫屈置之不理,还言之凿凿地指控谈敏华买卖炸药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却在庭审结束后,紧随警车来到连江县看守所,陈卫东对谈敏华说:“你把原先说过的话再说出来,今天还来得及,我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这件事,我马上打电话到法院那边(边说边掏出手机),请求轻判,那个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一二天就下来,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就什么都来不及了”。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后”,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先后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威胁、诱骗谈敏华说:“说白了,我们不是针对你,主要是对上面两个(指陈科云、吴昌龙),说出来了,一点都没事,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的话,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人理你”。视警如虎的谈敏华,被关六年期满于2007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出来后,才无顾虑地对律师道出以上实情。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在事隔多年后仍三番五次地诱骗口供?

五、枉抓无辜,大搞株连

《判决书》写明:“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对谢清的指控都是针对谢清三次对自己去向的陈述。即究竟当晚是在外面打麻将还是在家中?谢清与爆炸案毫无关系,即使把自己在外面说是在家里,跟陈科云有什么关系?她向公安机关作了什么证明?又假在哪里?当年的破案总指挥原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竟以“案情重大“为由让检察院批捕;专案组则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关押在私设办案场所长达56天。

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分别于9月14日和17日相继被密捕,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让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因找不到脚镣钥匙,请来开锁匠,50元的开锁费还得自己支付。警方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动,否则,再抓审查”。

六、电雷管子虚乌有,爆炸案依然成立

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作出王小刚无罪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五)写明:“福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又“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福州中院判王小刚无罪,福州市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

匪夷所思的是,在王小刚被判无罪释放已经一年零八个月的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上居然又出现福州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法院也心领神会予以认定。

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重要的物证,都可以如此露骨地无中生有,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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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赘述。凡良知尚存者都会为这种妄顾生命、制造假案而愤慨!

党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六年多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其海外亲人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呈送状件,被告知,已把冤情转交国内最高法院,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

我们坚信:压案不可能压到永远,压案也不可能压掉冤情真相。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仍被拖压着。监督的缺失,导致这起惨烈的刑讯逼供造成的假案被一路绿灯推向法庭。检察机关负有对案件审查监督之责,我们希望省检察院关注此案刑讯逼供及严重超期羁押的事实,督促福建省高院践行“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此谨呈!





“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同具

2008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星期一, 十月 24, 2011

30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8天(2011.10.24)

95、2007年控告件

六年不懈申告 何日奇冤得雪

福建省检倪英达检察长: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六年多,至今依然被悬而未决。造成这种本该从快从重审结案件的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无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之事实。在全案没有一个实证的情况下,在长达六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惜一切手段企图对“证据”进行反复修补,却丝毫无济于事。福州中院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彻底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判案准则,居然以被告人在酷刑下的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并导致荒唐的判决。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公安办案人员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居然听信恶意举报,在毫无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吴昌龙、陈科云等人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私设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被作为怀疑对象的吴昌龙、陈科云,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处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陈、吴自杀不成,只好屈打成招,并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孰料,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院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在分别履行了批准逮捕手续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竟声称对此案只能当“二传手”,把案件推向法院。

毋庸置疑,,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要根源。

2002年7月福州中院接案后,开了一次庭,面对被告人喊冤叫屈声,当庭出示手上的累累伤疤竟视而不见;面对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的办法,并且一拖就是两年。反之,在与该案有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官吏操纵下,对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动用公安刑侦进行刑事传唤,乃至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不断上访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屡屡进行刑事传唤和拘留;对曾经受两级法院之托作出技术数据鉴定的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可以无视事实和法律,强行把无罪的判处死缓。但是事实是无法改变的,纸是包不住火,真相永远在。案件上诉一年后,福建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共有五位法官签署了名字,裁定书载明: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尽管福州中院在以权压法者掌控下,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重审依然顽固维持原判。但是那份长24页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乱相丛生是掩盖不了的。如:福州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载明:“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当天晚上王小刚被释放。荒诞的是,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抗诉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0日第67号重审判决书上,居然依旧出现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更为荒唐的是,判决王小刚无罪的福州中院竟对此依旧认定。大造假到了这个份上,简直匪夷所思。

这起露骨的大假案被颠三倒四地折腾了六年多仍被拖压着。由于程序正义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视为儿戏,监督的缺失,导致这起惨烈的刑讯逼供造成的假案被一路绿灯推向法庭。检察机关负有对案件审查监督之责,但是,福州市检察院在原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牛纪刚的掌控下,不但失去了监督职能,而且沦为造假者的帮凶。我们期盼福建省检察院能够正视该案严重刑讯逼供的事实,依法撤销福州市检察院对“福清爆炸案”所有被告人的指控,还他们于清白。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0月30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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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十月 16, 2011

297、“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30天(2011.10.16)

87、2007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六年不决的背后

福建省检察院信访处并请转呈倪英达检察长:
(图:冤属在福建省检信访接待室门口)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福清爆炸案”至今六年了,仍然拖压而不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已经搞得混乱不堪。

综观此案,从公安侦查开始就恣意践踏程序法,大搞刑讯逼供,导致侦查彻底背离“准”字的轨道,从而引发了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再囿于长官意志“要维持”,致公诉机关的“监督”完全缺位,并走进不断“补充”的怪圈之中;随后,福州中院受长官意志所掌控,彻底失去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尽之责。2002年11月28日第一次开庭之后,由于案件的漏洞百出,而久拖难判达两年,致严重超期羁押长达七百余天。2004年9月下旬又在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牛纪刚的指挥下,联合了公、检、法三家历经二个月对漏洞又进行了一次大修补后,仍然无济于事,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强行作出爆炸罪名成立的判决。陈科云等五人强烈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院经一年多时间的审理,于2005年12月31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附件)。我们为省高院能够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精神感到欣慰的同时,也为省高院为了回避矛盾,不依照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构成了无罪的法定条件,不能发回重审,应当直接宣告无罪”的规定,未能对该案直接作出判决而悲哀。




令我们愤怒的是,案件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依然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继续听命于长官意志的掌控,面对案件的漏洞百出提出了九大存在的问题无法修补的情况下,居然再次维持原来的荒唐判决。后来法官无奈地对当事人的亲属说:“我也很想和上面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恐怕就是福州中院为什么两次枉法判决的直接原因。

众所周知,福建省高院在此前曾经两次奉命对案件进行过督查,并且都有明确一致的督查意见。勿庸讳言,福建省高院对案情是非常清楚,观点是明确的。

两高一部明确规定“对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迟迟不判”。此案再次上诉又过了九个半月,福建省高院至今仍没有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究竟又是为什么?

评判一个案件的是非曲直,标准只能是事实和法律。权力固然可以代法、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的真相,更无法让假案成真。

这起罕见的大假案,致五个无辜者蒙受着人间奇冤,作为他们的亲人,多年来,我们一直背着“爆炸杀人”案犯亲属的“黑锅”在屈辱中煎熬着,四个家庭因此而陷入苦难的深渊之中。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福建省高院如果也底气不足,致使我们沉冤莫雪,我们发誓:为了洗雪冤屈,为了讨回清白,上天入地也要抗争到底,那怕付出生命的代价!

此案备受国内广泛关注,却居然审了六年仍在拖压,已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度的议论。福建省高院是尽快依法纠正错案、宣告所有被告无罪;还是屈从长官意志,为维护所谓的“声誉”而将错就错?我们期待省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并敦促福建省高院尽快作出公正判决,不再拖压。

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十亲属同具

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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