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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四月 17, 2011

115、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48(2011.4. 17)

回顾2005年心路历程
86、福建内参

200514,《福建日报》内参再次刊出特刊82期的报道题目为《提供电雷管者无罪释放   福清爆炸案疑团重重》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82      200514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提供爆炸雷管者无罪释放
     “福清爆炸案”疑团重重
本刊讯   本报三年来跟踪的“福清爆炸案”,5名被告被严重“超期羁押”已逾两年。在面对多方的责疑和如何向即将召开的省、市“两会”交待的情况下,终于在20041129日至1210日进行宣判。记者从福州市法院审判过程发现,尽管经历两年、动用多方资源对证据进行修补,但福州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仅未能填堵原来案件“事实链”的漏洞,反而使“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加突显出来。
     从审决过程看,三年前宣称告破的“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最主要表现在“事实链”已经断裂,5名被告之一、涉嫌提供爆炸电雷管的王小刚,因指控的罪名的不能成立,已被“无罪释放”。
记者记得福州市检察院200211月是这样指控王小刚的: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6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
违法提供爆炸雷管当然要受制裁。20011126日,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批准逮捕王小刚。200211月福州市法院首次就本案开庭时,因王小刚仍“出逃”在外、尚未抓到,无法到案一并受审。所以王小刚一直是爆炸案“事实链”的重要一环,也是验证福州市检察院指控其他人的证据是真是假、是否站得住脚的重要人物。2003325日,王小刚终于被福清公安局逮捕归案。但在捕后审理中,王小刚坚称其根本没有向杜捷生出售过电雷管,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即面临断裂。
20041210,福州市检察院不得不宣布无罪释放已被“超期羁押”一年多的王小刚。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小刚无罪释放。
记者还特别注意到:在这次判决中,福州市检察院从头到尾没有提出新的提供雷管的嫌疑人,未能说清爆炸物电雷管的来源。庭审中,律师再三提出要求,让王小刚到庭对证有关问题,但法庭不是有意回避,就是粗暴拒绝。
众所周知,爆炸案与其他案件不一样,各个主要环节的事实要相互衔接才能成立,只要其中一个主要环节经不起检验,全案就难以成立,就可能是冤假错案。作为爆炸案的重要一环电雷管,是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的。没有电雷管,何以制作爆炸物?何以有爆炸物放到福清纪委?何以有人触动爆炸物而死?…….电雷管来历不明,爆炸案怎能成立?福州中院“判决书”中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从何谈起?很清楚,目前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已不仅是“事实不清”的问题,而是“事实链”严重断裂,认定被告人实施爆炸犯罪无法成立。从王小刚的“无罪释放”,人们不仅能对原案中所谓吴昌龙、杜捷生的“招供”——雷管是从王小刚处买来的“证据”大打问号,而且对侦查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也必然会提出责疑。
爆炸案难以成立,还在于“事实链”一些关键的情节,仍疑团重重、矛盾多多。记者在审判庭上看到:公诉机关新举证明一些材料,不少与爆炸案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相反地,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疑点,如作案动机是如何共谋出来的?被告怎样具备制作爆炸装置技能?爆炸装置如何能安全送达爆炸发生地?爆炸现场使用的炸药与从桂山采石场取来的炸药是否属同一种炸药?…….经历这么长时间的“再取证”,还是与两年前首次开庭一样,根本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从另一个角度看出本案的脆弱性和不可靠性。
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可以从几个被告在法庭上撕人肺腹的喊冤声此起彼伏,比两年前开庭时更甚看得出。特别是此案办案初期第一个“招供”者吴昌龙,写出了一份声泪俱下、长达14页(近万字)的申诉材料,详细叙述了受审期间遭尽逼供讯,过着惨无人道、生不如死的日子许多细节。记者认真阅读分析这份材料后,感到作为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吴昌龙,能写出这么一份令人震撼的材料,没有亲身经历是不可能的。这份材料使我们对什么叫逼供讯有了深刻认识,应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深思。下面,我们不妨摘录一段他曾想自杀前写给父母的一封信:
“爸妈,我在这里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板上,还不让我睡觉,死都要我承认爆炸案是我和陈科云干的。爹妈你们最清楚的,23日那天我都是和你们在一起的,我根本就没有做此事,爆炸案与我不相干。公安人员对我严刑拷打,我本来身体就不好,有严重的疾病,承受不了他们的折磨和严刑拷打,我怕还没有回去病情就恶化,见不到你们。为了减轻痛苦,我在他们吊打之下乱说炸药是我从杜捷生那里拿的,而我根本就没有去杜捷生那里拿炸药。就这样,我乱说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已……..爹妈,我真的好冤呀,我不是畏罪自杀是,我是在无法承受公安人员的严刑拷打,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
                         (本报记者)

星期日, 三月 27, 2011

86、“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19天(2011.3.19)

回顾2004年心路历程
57、福建内参2

2004422,从相关部门传来一个关于超期羁押的话题和议论,省里经中纪委敲定全省有82件超期羁押案件待得理,其中“624爆炸案”排列第一位。
20044月下旬,省检就驻看守所监察室频频汇报关于“624爆炸案”已严重超期羁押的事实,向福州中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告书。中院以上报为由,等省院的意见为托辞,敷衍了事。
512,《福建日报内参》第35期特刊专号刊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对省法院关于滑超期羁押案件提出质疑,据悉,省法院看到有人敢揭短,暴跳如雷,恼羞成怒之余去电福建日报要当面讯问该市人大法工委的那位同志是谁?以便施加压力,报道内容如下: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35      2004512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州——原人大常委对省市法院工作报告矛盾提出质疑

     本刊讯   最近,一原福州人大常委会常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中关于“超期羁押”出现的矛盾提出质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1231日在向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说:至1120日,除一件情况特殊,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审判外,全市法院211件超审限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结。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111日在向省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说,截止去年11月,全省法院超期羁押案件208406人,已经全部清理完毕。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指出,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市法院超审限诉讼案件是211件。然而我省有9个设区市,即使其他8个市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则全省超期羁押案总数不管怎样统计,也不会比福州市211件还少,也不会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说的208件,更何况据了解,其他8个设区市也并非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不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代会代表汇报的数字是怎样统计出来的?是福州市中院没如实地提供数字,还是有人在统计中不负责任,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供的事实,该市还有一件超期羁押案因“情况特殊”没有审结,并称是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宣判。就是说,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知道的。若这是真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就不应说我省超期羁押“已全部清理完毕”,起码也应当如实地向省人代会全体代表作说明。不知两方究竟是谁没实话实说。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最后说,每年“两会”期间由“两院”向人民代表作工作报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特别是清理超期羁押是去年“两院”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出现如此严重的实事“打架”更是不应该,有背于法律当遵循的逻辑基础。这不仅会使人民群众对“两院”公布的关于清理“超期羁押”的情况表示怀疑,而且会对“两院”、甚至我们党和国家的公信度受到损害。建议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此一差错能认真对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适当的方式对人民代表作出说明,并制定相关制度,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本报记者)

陈旭院长:你好!
目前,《福建日报》转来贵院谢同志对本人在报社内参刊发的《对省、市法院工作报告矛盾提出质疑》的口头回复。本人对省法院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表示感谢。同时,我想在这里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供省法院的同志参考。
贵院在回复中说,省法院和福州法院今年在向省、市人代会报告工作时,对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等数字上出现不一致,即福州市法院报告说:“还有特殊的一件”,省法院报告说:“已全部清理完毕”,是因为“超期审限诉讼案件”和“超期羁押案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面一个包括的内容更广一些。所以出现前者的总数比后者多。我同意“超期审限诉讼案件”应包括刑事超期羁押和民事行政超审限案件等。但我认为,任何事情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正确讨论任何事情,都不能离开特定的地点、时间和事情。省法院的同志应该比谁都清楚,福州市中院向人代会报告所指的:“除一件情况特殊……全市211件超期审限诉案件已全部审结”,这“一件”指的是就是“福清624爆炸案”。众所周知,福清这一案件,是件地地道道的刑事案件,是刑事超期羁押案件。超期审限的刑事案件必然是超期羁押案件。回避“福清624爆炸案”是刑事案件,来谈什么“超期审限诉讼案件”和“超期羁押案件”概念不一,难免给人感到有缺乏诚意之嫌。
特别要指出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中旬在回复省有关部门对“福清624爆炸案”质疑时曾这样解释:我院从未在任何文件中表述过已没“超期羁押”,我院上报的情况是:除一件因情况特殊(注:即指“福清624爆炸案“),经报上级同意待后宣判外,其他超审限案件已经办理完毕。答复还称:根据有关规定,请示上级的案件,请示期间,不计入审限。这是让我不解的是:既然作为我省九个设区市之一的福州市都承认还有一件“超期羁押案件”,作为全省,不知怎样统计,竟能得出“超期羁押案件已经全部清理完毕”的结论。究竟是福州市中院瞒报!还是省法院统计有误?
从目前的情况看,市法院报告的矛盾,与对“福清624爆炸案”的认定很有关系,我不得不顺便谈一下对福州市中院有关“根据有关规定,请示上级的案件,请示期间,不计入审限”的看法。据了解,福州中院指的是请示省法院。我认为,断定一件刑事案是否超审限案件,只能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上级部门均无权违背法律“特批”对已“超期羁押”的案件继续拖延判决,经“上级同意”可以不受时限的超期羁押之说是不能成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违反《刑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不按期宣判,对被告人来讲就是“超期羁押”;省高院有权批准和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所以,省高院不能批准,同意任何超过一个月的超期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所谓“上级同意”作为延长超期审理,继续羁押被告人的借口。
去年“两院一部”联合下文,决心在全国清理刑事案件“超期羁押”,并有针对性地强调,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文规定:“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此外,人们也没有看到中央有下达其它文件,说刑事超期羁押案件“经报上级同意后”,可以继续羁押,可以不计审限,不限时时间地“待后宣判”。
作为执法者,我认为尤其要注意到“福清624爆炸案”如下事实:此案发生在三年前。20027月下旬该案移送到法院起诉后,福州中院拖到1128日才开庭,庭审后至今未按期判决。按福州市中院所说,他们是在20031120日之前就“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审判”的,福州中院答复省有关部门的时间是2004116日,期间相隔又有两个月。如此一再超审限,究竟是他们知法违法、顶着不执行还是上级真的“批准”他们可以超越法律规定,随意地延长审理期限?现在已是20047月了,人们都知道,“福清624爆炸案”的超期羁押仍在继续,6个人还在押,直接涉及5个家庭,不知福州中院认为要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多久,才算超审限?如果这些“超期羁押”的人换成他们自己或亲人的话,他们会作何感想?
我们注意到,目前最高院又提出,执政为民,执法为公,该是下决心解决“福清624爆炸案”的时候了。
此致

敬礼!
原福州市人大常和会常委敬上
200475
(注:此信同时送《福建日报》,省有关领导和最高法院)

8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17天(2011.3.17)

回顾2004年心路历程
55福建内参
200412,寄给中央《焦点访谈》栏目组曲长缨记者,题为《一起爆炸案件引发的话题》材料。
200415,福州中院又将案卷移交到省院,由省院出面从福建地区抽调了来自宁德、南平、三明的业务精干的刑庭庭长的法官,再次审阅624纪委爆炸案卷宗以此来解决(证明)省院不能判与中院有罪认定之间的分歧。
200419,福建日报内参特号专刊出第6期《福清“624爆炸案”久拖不决,被告人被福州中院超期羁押》的内参。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6      200419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624爆炸案”久拖不决
被告人被福州市中院超期羁押

本刊讯   20021128日,本报记者旁听了福州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2001年“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的开庭审理,并通过本报内参对此案的可靠性提出质疑。据了解,在被告人羁押审查期间,面对漏洞百出的“证据”,福州市公检法部门一再对“证据”进行修修补补。此案是于20021月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002年春节后移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先后两次被退回福清补充侦查。20026月,福州市检察院的第二次退补还在福清,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迫不及待地下令福州市检,马上将此案交市中院审理。所以,当福州市中院于20027月下旬接到此案起诉书时,案件的目录和证人的名单等都未随卷,根本无法审理,案卷到市法院一个多月后又不得不让福州市检抽回补充(未撤诉)。一补充又是三个月,一直拖到200211月底才首次开庭审判。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月内宣判”,即使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也要宣判”。可见,福州市检起诉此案已十分勉强;福州市法院从接受此案起,就被拖进超期羁押这一违反《刑诉法》的怪圈。
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违法超期羁押又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中,福州市公检法在此案越来越难以成立的情况下,原来有多次机会可以纠正这一差错,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但不知何故,他们仍置之不理、我行我素。20038月,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而判,无罪则放”的原则;2003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  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严肃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无罪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并对完成清理超期羁押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福州市检也知道此案这样拖下去是违法,与中央“两院”清理超期羁押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几次就此案向福州市中院发出“违法通知书”。但时至今日,福州市中院还是不顾羁押已严重超期的事实,不作出判决,也不放人,造成被告仍被违法地羁押。
更令人吃惊的是:福州市中院向上汇报的材料中竟称,福州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本报记者)
2004116,福州中院范仁善院长对福建日报刊出的第6期《中院仍在超期羁押》的内参特刊暴跳如雷,申辩自己行为为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因案件特殊,就此向报社作了书面回复,并抄送8位常委(梁绮平、王三运、荆福生、鲍绍坤、陈旭、倪英达、牛纪刚,何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