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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二月 07, 2012

捎去立春的点点暖意





2012年2月5日,我和网友百合娘子,把几天来从身边亲友团索来其家中不穿或多出的6至14岁孩子的一大堆御寒衣物按、性别、年龄段进行分类,装包并邮给四川凉山的义工,给偏远贫困山区的孩子送去今春的暖意。

春节期间,游离在网端闲逛,面对当下层出不穷的悲惨事件和血淋淋的图片,令人无语并无力着,残酷的现实已令那颗脆弱的心日渐麻木。当滚动的网页停留在新浪微博“天佑中华A”网页上的一张大冬天穿着短袖T恤,冷得把双手臂缩入袖内的怀中的小男孩照片,它深深地触动了我的心灵,在该条微博上有感而发:“给个具体地址,每一个人发动身边的亲友团,把家中多出来的或不穿的衣物,花不多的钱寄到最需要的偏远山区,温暖贫弱者的心。”此转发留言发出去后,得到许多网友的呼应,争相要地址,热情地加入此公民行动。

第二天,我联系了上次在福建三网民游精佑于福州为狱中的王大姐开庆生晏时,有过一面之缘的百合娘子,谈了自己的想法,得到百合娘子热情的回应,并谈了她的建议和想法:大多数独生子女的家庭随着孩子日渐长大,家中堆着许多不穿的衣物,放之无用,弃之可惜,又不知往哪儿送。趁学校开学,到校门口举个牌,向家长募捐家中余出的衣物送给贫困山区的孩子,注明往哪个方向邮寄。如此一来,可以让学生看到贫困山区同龄孩子的生存困境,并伸出热情之手,帮助弱者,与热心的家长一同加入此爱心传递的活动中来……

经几天奔波,我收集到60件、百合娘子收集到126件,共计186件衣物。

期间,有几件感人的细节,不得不说。

百合娘子的家离邮局有一段路程,于是雇了一部残疾人开的摩的,当开摩的的师傅知道车上的衣物是捐寄到贫困山区的孩子时,执意不要车费,说这钱不能收,后在百合娘子坚持下才收下。

邮局有位前来寄信的女孩得知我们给边远贫困山区孩子捐寄衣服时,要去了联系地址,说自己也要把家中余剩的衣物寄给最需要的山里孩子。

望着似小山的一堆衣物,邮局工作人员要求找几个编织袋把衣物装好。于是,我们到附近杂货店说明来意,店家听了很乐意分文不要捐出编织袋。百合娘子感慨道:其实,咱们中国许多老百姓很善良、要求都不高……

看到我国大把大把钱洒向非洲,向马其顿捐校车……却任由本国偏远贫困山区的孩子读不起书,上不起学;任由本国劣质校车频频翻车、出事故,眼睁睁看着祖国未来花朵夭折而不顾。

这,让我想起一张令人回味的漫画:有一个身上打着补丁,屁股破了一个大洞、赤着脚的中国人手棒着一块鲜美的蛋糕,卑躬屈膝笑脸献给面前西装革履、手持文明杖的欧洲绅士。

其实,政府部门若能专门开设一个回收民间多出的衣服,进行分门别类,送到最需要的各个贫困山区。这,仅是个人天真的想法,眼下要干的实事还多着去了,我也深知,愿望是美好的,现实却很骨感。

我们用了整个下午时间整理,把男女装分开,再按每个年龄段进行整理、打包,并贴上相应的标签,整出6大包裹,在邮局打烊前才办理好相关邮寄手续。

回家后,发现有几个未接电话。当我回电解释下午去邮寄给贫困山区孩子衣物而疏忽时,又听到热心的回应,他们也想成为其中一员。

2012.2.5

星期日, 二月 05, 2012

日本华文纸媒 阳光专稿 揭开福建爆炸案沉冤十年黑幕

日本华文纸媒 阳光专稿 揭开福建爆炸案沉冤十年黑幕


《日本阳光导报第394期》05版 2012年1月1日


核心提要:一起涉及两人被判死刑的福建爆炸冤案,历时十年之久仍不纠错,其背后隐藏着严重刑讯逼供、以权压法的惊人黑幕。涉冤者在日亲属连年来坚持诉冤状告,引起时任驻日大使王毅高度重视,亲自批转国内处理。此案由此被列入全国人大渉侨督办与最高法院督查案。但福建权大于法,依然拖而不决。如果中国连这种纯粹的刑事冤案都难以依法纠正的话,中国的大国崛起对日本来说只有增添恐惧不安和日益强烈的排斥感。

对旅日华侨陈美钦、吴华玉来说,二零一二年新年钟声的撞想意味着痛苦与愤懑的延续,也意味着其在福建亲属被卷入人命关天的福建爆炸案的冤情已被福建当局压制了整整十年。在福建爆炸案的重重黑幕下,那看得见的又一个新年曙光,能否让含冤者找到至今仍看不到司法公正的出口,迎接法律正义的阳光,实在令人揪心。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时许,福州市辖下的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发生了一起伪装成邮包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在接到神秘的电话后赶到单位去拿“邮包”时,当场被炸身亡。该案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专案组,不查神秘电话呼叫人为何在公休日让吴章雄赶到纪委去的重大嫌疑,却根据他人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秘捕陈科云公司司机吴昌龙,九月十三日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等人后,遂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超期羁押无程序无时效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超期羁押的“调查取证”和数次反覆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领导催办下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严重。” 为此福州中院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另外三名被告被分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吴昌龙大喊冤枉,要求伤情鉴定,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

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死缓判决后的第九天,福州中院悄悄地在福州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关键被告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判决书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在法庭上一直喊冤的被告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依法进行上诉并受到了福建省高等法院的高度重视。省高院院长陈旭也不仅首次亲自调阅了全部案卷主持此案审理,而且还邀请了省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一起参与审理,达成了“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审议意见。由此福建省高院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形式依法撤销福州中级法院的有罪判决。省高院在判决时明确指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但发回重审的福州中院在时任福州政法委书记牛纪纲指令“一定要维持原一审的判决”下,根本不把省高院指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回事,依然按第一次判决内容于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再次枉法判决主要被告人死刑罪。

陈科云、吴昌龙等再度上诉至福建省高院,要求依法公正判决。此案在被离奇违法拖了整整五年半后,终于在今年四月二十六日进行“二审”开庭。当陈科云、吴昌龙等步入法庭后,喊冤叫屈声响彻法庭。众目睽睽之下,陈科云等四人当庭出示身上历经十年依然清晰的累累伤痕,再次要求伤情鉴定。最后,审判长以“案情复杂,要报审委会讨论,择日再通知开庭”而宣布庭审结束。历时十年的冤案依然被锁在重重黑幕下难以获得正义公正的判决。



血写日记揭露刑求黑幕

原任福清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在永泰看守所亲笔写的《血泪的控诉》,详细揭露了警方在刑警大队和戒毒所等处对他进行严刑逼供,先后捆绑、吊打、拷问长达十一个昼夜,造成其双手腕致残,双腿、腰、胸部和头部多处严重受伤。陈科云亲笔写道:九月十三日至二十一日,在被黑布遮挡得严严实实的房间内,将他用手铐、脚镣紧紧铐信,下跪、拳打脚踢,昼夜不停在轮番审讯。刑警人员边打边威胁说:“我们要用长时间关押你,把你折磨得生不能生,死不能死,到时候叫你说什么就说什么”。

当年的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除拳打脚踢外,陈科云还被木棍、铁棍、鞭子抽打,后又被用绳子捆绑双手腕,吊在铁窗上进行吊打,接着又将其双手背在背后,手背向上,头脚朝地,施以“金鸡扒翅刑”,一班八个小时,每班吊他两次,三班轮流。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几位刑警发现一直喊叫冤枉的他突然无声,怕有生命危险,才急忙把整整吊挂了一整夜的他放下来,送到刑警办公室以防万一。陈科云说:“当时我一双手肿得像面包一样,人一点都不能动,两只手腕全烂了,骨头露出来,满手是鲜血”。由于伤势太重,从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七日,陈科云被停止用刑(养伤),但此后五天,陈科云再度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先是被用“水刑”(用冷水冲脑袋)二昼夜,“我倒在地上,他们又强拉我起来,叫我跪在地上,由于不停地冲冷水,我已严重感冒发烧”,但他们还认为此刑偏轻,又变换另一种重刑“老虎凳”,他们“硬把我按在椅子上,用木棍将双腿夹住,将椅子抬放在高处,脚向上,头朝下,双腿顿时被夹的剧烈疼痛像刀绞一样”。刑警说,他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我拚命哭叫着,我确实与案件毫无关系。但随即遭到更重的“头脚倒挂刑”,并被用刑了三昼夜。陈科云说,他正是在这种被折磨得半死不活、求生不能、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刑警人员逼迫按警方意图交代了“罪行”。历经十年之久,陈科云手腕上被吊拷的伤痕依然清晰可见。



内部告发再揭蹊跷黑幕



纸包不住火,福建爆炸案背后隐藏的另一种黑幕也在历经十年“被封口”后显露出真相。作为福建爆炸案被炸身亡的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的妻子王慧珠终于在今年七月二十二日向福建省高院递交了控告状,要求依法追究福清市监察局副局长林惠全(泉)、福清市纪委书记方玉(裕)、开办公室主任施娟的“故意杀人罪”、“窝藏、包庇罪”和“报复陷害罪”并赔偿吴章雄因公死亡赔偿金以及亲属赡养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王慧珠在控告状中揭露,其丈夫吴章雄完全是因批判揭露纪委个别干部徇私舞弊的行为,才搭上了自己的一条生命。吴章雄在纪委开车任职期间,对方玉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深恶痛绝,常常揭示方玉开手长嘴阔的不法行径,经常受到方玉开的排挤,当成异己排除。曾有一次吴章雄对方玉开的龌龊行径与方玉开争吵,令方玉开恨之入骨。王慧珠披露,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爆炸案。当天早晨,吴章雄接到被控告人林惠全的传呼(BB机),通知其出车上班。吴章雄刚到纪委办公楼,就发生爆炸案,当场被炸身亡。随后,被控告人林惠全偷偷地对王惠珠讲:“如果今天省厅(公安厅)有人下来问你话,谁叫吴章雄进来单位上班,你就说不知道,你就说不知道哪个叫的,更不要说以前吴章雄与谁有纠纷过,你都要说不知道。”林惠全不仅精心策划逃避法律责任的谎言,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吴章雄的传呼机(BB机),因该传呼机上存有林的电话传呼信息。林惠全还把传呼机扣住不放,达到毁灭罪证的罪恶目的。

王慧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至今才提出对林惠全等人的控告,只因为“这些人丧尽良心,完全违背了当时承诺给我安排工作,给我儿子大学毕业后安排到纪委工作以及保证给予赔偿等,换取我不说出传呼内情的。”王慧珠说,今年我儿子大学毕业,我因此去纪委要求兑现承诺给安排工作,结果他们却赖账,不承认了。我在气愤中砸了纪委办公室的门窗,因为至今快十年了,还在让罪犯逍遥法外,答应我的一百多万元赔偿至今连一分钱也没拿到。我不告他们,告谁?


(图: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

权大于法的黑色“牛气”

把福清爆炸案暴露在法制的阳光下,就可以发现这起被原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牛纪刚等认为「一定要做有罪判决」的「铁案」,其实是一起最为典型的漏洞百出的「豆腐渣案」,也是在牛纪刚等一再滥用权力、,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制尊严、无视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下产生的重大冤案。该案最为荒谬和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堂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一次次被权力所强奸,丧失了最为基本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在明知构成本案犯罪关键事实与证据的电雷管及其提供者均为子乌虚有的情况下,依然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用电雷管实施了爆炸犯罪并处以死刑(缓期)执行。因为在被指控为策划主谋、制作实施以及提供电雷管及炸药的五名被告构成了这起环环相扣爆炸案的最基本犯罪事实链。但事实上,被指控提供电雷管、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被告王小刚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罪释放,这意味着此案的基本犯罪事实链完全断裂,而没有了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又怎么能够用电雷管制成炸弹实施爆炸犯罪呢?

但为了将错就错,牛纪刚等除了强行要福州市中院维持原来一审的有罪判决外,还公然以一长达代四长(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局长)发号施令,他直接打电话给司法局长,指令要对一直秉公依法为含冤被告作无罪辩护的律师「敲山震虎」,严加「管束」。为此,福州司法局向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林洪楠「开刀」,并由市中院直接出面设词强行剥夺了他的辩护资格。对一再坚持法律公正为被告人吴昌龙作无罪辩护的老律师马义良,则有司法局长亲自出面「软硬兼施」,要其「封口」,在此案重审的前一天,所有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均接到了司法局的电话警告:「在法庭上,不该说的不要说,要顾忌影响」。而这之前,马义良、林洪楠等律师还被福州公安无端传讯达十多个小时。

牛纪刚目无法纪的「牛气」甚至达到了有恃无恐的地步。在你牛的指示下,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居然派出五名刑警来到省高院,要找经办法官追查是谁主张对爆炸案的炸药作技术鉴定的。这一无法无天的行为当即遭到了省高院院长陈旭的抵制,。陈旭院长通知被拦在门外的福州刑警:「请回去转告牛纪纲同志,不要犯新的错误」。此外,牛纪纲更指挥市检察院检察长陈聪组织专案人员,要彻查「不听话」的法官和律师所谓的严重问题,唯命是从的陈聪旋即放话威胁:「态度不老实的就送纪委双规」。所以又发生了同案的公诉人传讯原主审法官的滥权之举。颇具讽刺的是,与牛纪纲沆瀣一气的小兄弟陈聪没能把「不听话」的法官和律师送去双规,自己却因贪腐被双规后遭到法办。

更有甚者,牛纪纲为了把自己酿成的假案坚持到底,竟把整肃行动扩大到「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地步。为此,牛纪纲下令福州公安突然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两名技术专家进行传讯,并将其中一人、担任该协会秘书长的陈榕明以莫须有的「伪证罪」拘押了三十七天,逼使这两位爆破技术专家改变其原来对爆炸案炸药量作出的鉴定。然后,令人惊心的是,这样一个“牛气”大于法治的人竟然还被升任为福建省公安厅厅长,这也是这起爆炸冤案被拖延达十年之久难以公正判决的幕后原因。但海内外媒体关注的是,福建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

福建资深律师林洪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刑讯逼供、实体虚假、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且不说此案中矛盾百出的「证据」,就依照起诉判决指控的五名被告人构成的最基本犯罪事实链来看,也完全断裂。因为被指控和认定的陈科云(策划实施主犯)、吴昌龙(实施爆炸主犯)、杜捷生(向吴提供炸药和电雷管的疑犯)、王小刚(卖给杜电雷管的疑犯)和谈敏华(卖给杜炸药的疑犯)这环环相扣的五人中,王小刚因案发后一年多才被捕,刑警难以刑求,事实查明所谓的作案期间根本就不在福建而只能无罪释放。那没有王小刚卖给杜的电雷管,吴昌龙又怎能用电雷管制成炸弹实施爆炸?林洪楠律师指出,更为荒唐不堪的是,福州中院在零六年十月的重审判决中,居然仍把中院自己判决无罪并已释放近两年的王小刚列为电雷管提供者加以指控,如此视法律为儿戏,自欺欺人的荒谬,实为福州司法审判的耻辱,也让福建法制蒙羞。

(图:王毅大使)


王毅关注心系侨民

福建爆炸冤案的在日亲属陈美钦、吴华玉为了诉冤,也曾向中国驻日大使馆进行申诉,记者也曾将受冤亲属的申诉材料直接交给了时任中国驻日大使王毅,受到心系侨民的王毅大使的高度重视,并亲自批示将有关材料转送给最高法院以及国务院侨办。在中国驻日使馆侨民日时,时任驻日使馆公使的孔铉佑代表王毅大使在使馆亲自接待了陈美钦、吴华玉,认真听取了她们的国内亲属在福建蒙冤被错判死刑的天下奇冤。陈美钦和吴华玉还同时提交了希望王毅大使转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冤情申诉书。

申诉书说:「为什么福清爆炸案连最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查清,也即是谁向涉案主犯提供了爆炸用的电雷管?而没有人提供电雷管或没有电雷管,又怎么能把陈科云、吴昌龙定罪为用电雷管实施了爆炸并判处死刑?」,「为什么在福建省高等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福州中院的有罪判决后,福州中院在牛纪纲的指示下仍坚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度妄判两条人命?地方诸侯以权代法、狂妄无忌、黑白颠倒,谁来管?」,「为什么多年来我们蒙冤亲属以及被告不断向福建省和福州市各级部门和领导反映此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等违法行径,仅寄送的申诉材料就达三百多件,但均如石沉大海,相反却受到了牛纪纲领导的福建公安的种种打压甚至拘审。难道福州和福建不是「执政为民」的共产党的天下,而是牛纪纲(刚)之流所宣称的「牛家天下」,可以如此滥权枉法,胡作非为?」

据记者了解,在海内外媒体的强烈关注下,这起福建爆炸冤案也被全国人大列为涉侨督办案件,最高法院也专门行文将此案列入督办案件,十年沉冤也在不断拷问福建的司法,何时才能敲响正义的法槌?

星期五, 二月 03, 2012

习近平访美前在日华侨冤民向驻日大使馆呈转闽沪人命冤案

2012年2月3日,在日本的旅日华侨福建陈美钦、吴华玉和上海陈伟华一同到中国驻日使领馆请愿,向程永华大使和领事部递交了闽、沪人命冤案——11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和“上海陈小明遭虐杀冤死案”。吁请即将访美的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关注闽、沪大冤案,这两起让法律蒙羞,践踏人权事件发生在习副主席曾经主政过的福建和上海,希望引起重视,并督促闽、沪当局做出明智之举,平民冤,为习近平的美国之行铺平道路!
2012.2.3日本东京驻日使馆前请愿




案例一:

旅日华侨就“习近平访美” 致中国驻日使馆信

敬请关注福建福清爆炸冤案



使馆领事部:

我们是福建福清在日华侨。因十年前家乡发生的“纪委爆炸案”,致国内亲属蒙受巨冤事,几年来反复通过使馆反映诉求,迄今没有得到使馆及国内有关部门的答复。获悉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先生即将访问美国,其中人权是双方合作与磋商的议题。中国在2004年把“人权”写进宪法,遗憾的是,在习先生曾经主政过的福建,当局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人权灾难,震惊国内外。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一神秘传呼来到单位,触动多人看见均未爆炸的爆炸物,被当场炸死。孰料,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牛纪刚督办,福清原公安局长林孜(后因涉黑被判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对有重大嫌疑的神秘打传呼者却不查,还把死者妻子王惠珠两次关于打传呼者的姓名、身份等重要信息的询问笔录隐匿起来,律师们强烈要求必须查清打传呼者、提取传呼机及其通话记录,专案组仅用“无法提取”四个字推诿掉。

凭一封捏造的举报信,就把我们的两个亲人实行抓捕、继而抄家,不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又拒不通知家人,秘密逮捕后,拘禁在彻底与外界隔绝的办案点分别为56天和103天,大搞刑讯逼供,致屈打成招再殃及其他无辜者。实行先逮捕后罗织证据和罪名的“有罪推定”,硬生生把无辜者当成替罪羊。

案件“成功告破”后不久,有知情者多次通过匿名电话为国内亲人提供真凶的有关信息和物证,当年4月15日,国内亲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到福建省公安厅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被“案件已告破”为由拒绝,随后,线索被掐断,报案者被杀害。

为把破绽百出的假案办成“铁案”,几年来,不惜耗费巨额经费和司法资源反覆“调查取证”、反复“补充侦查”无济于事之后,造假者恃权对坚持作无罪辩护的律师采取软硬兼施进行施压,三位老律师无端被传讯达十多个小时,其中一名老律师还被强行剥夺辩护权;福州公安局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两名技术专家陈榕明和郑家志以“伪证罪”拘押了37天,逼使他们改变其原来对爆炸炸药量作出的鉴定结论(因结论与口供不符)。更有甚者,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居然派出五名刑警来到福建省高院,要找经办法官追查是谁主张对爆炸案的炸药量作技术鉴定的。这一无法无天的行为当即遭到了省高院原院长陈旭的抵制,陈旭院长告诉被拦在门外的福州刑警:“请回去转告牛纪刚同志,不要犯新的错误”(此时牛已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

几年来,为了申冤,国内亲属通过正常途径依法上访,告状,却屡屡被警方传唤、关押、拘留甚至判刑。

由于此案备受质疑,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督查,作出明确结论;上诉后,在省检察院参与下一致通过“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后来以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裁定“退回重审”;2006年10月再次上诉后,搁置了四年六个多月后的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终于开庭审理了此案,九个多月又过去了,至今依然渺无音讯。几经审理明明知道这是一起离奇假案,想不到一个堂堂高级人民法院,不是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依法判案,而是采取拖字诀,把蒙冤者羁押在看守所长达十年多仍置之不理。法律何在?人权何在?

纸包不住火。被害者的妻子王惠珠历经十年“被封口”后,终于在去年7月向福建省高院等相关部门递送了《控告状》揭露真相:是谁把她丈夫引到爆炸现场致其死亡?打传呼者又是怎样要她隐瞒真相以及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吴章雄的传呼机企图毁灭罪证••••••十年前知情者提供的真凶与十年后王惠珠揭露的打传呼者——不谋而合为同一人。然而,曾经的督办者,已升任福建省的公安厅长,指望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缉拿真凶,无异于与虎谋皮。

造假者利用公权力,给五个无辜者及他们的亲人造成了深重的灾难,耗费了国家巨额的办案经费和宝贵的司法资源,酿造的社会恶果,所犯下的罪恶,已经实实在在、大大地超过了那个爆炸凶手的罪恶!

令人惊心的是,一个公然制造假案,以权压法,肆意践踏人权的人竟然还被升任为福建省公安厅厅长。这也是这起爆炸冤案被拖延长达十年之久难以公正判决的幕后原因。

几年来,国内外新闻媒体不断对该案进行披露报道,全国人大把该案列为涉侨督办案件,最高法院也专门给福建省高院发文提出具体的办案要求,可是,福建当局依然我行我素,拒不纠错,迷信权力可以搞定一切。在福建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在此案已尽显无遗。

福建是习先生曾经主政过的地方,此信写在他访美之前,倘习近平先生在与奥巴马先生会商人权之前,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关注一下福建的这起严重侵犯人权事件,也为他的美国之行铺平道路!

身在海外,我们依然眷恋自己的祖国,希望中国在经济崛起的同时也能做到人权的崛起。期待在习先生访美前福建当局能够作出明智之举,停止侵犯人权,把十年前非法抓走的亲人宣告无罪、还给我们,不要在人权问题上授人以柄。

为了国内亲属生命尊严不被践踏,生存权利不被剥夺,我们誓死抗争!



此谨呈!





附件:日本“阳光导报”专题报道《旅日华侨亲属沉冤十年黑幕》

香港“亚洲周刊”《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



陈美钦

旅日华侨 同具

: 吴华玉

2012年2月2日

通讯地址:

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陈美钦 电话:0081-432620043

日本崎玉县阪户市芦山町107室 吴华玉 电话:0081-492840865





案例二:

程永华大使转习近平书记:



我是上海旅居日本华侨,获悉您二月中旬将访问美国,期间将与美方讨论包括人权议题在内的合作与磋商。众所周知,中国已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载入宪法,遗憾的是在2007年你曾经主政上海市委书记期间,上海市发生了一起震惊海内外的践踏人权、虐殺大冤案的司法丑闻。。━━ 一位被非法暴力强拆十几年未解决,一直坚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诉讼、表达诉求的上海市守法公民陈小明被上海司法当局捏造罪名虐殺惨死事件。



十七年前,位居在上海市黄金地段——徐汇区长乐路445弄基地〔毗邻淮海中路〕,我在国内的父母兄弟各家住房被上海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暴力强拆。如此黄金地块,在其他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一旦遇到拆迁,都可以获得合理妥善的安置与赔偿。



可是,1994年8月,上海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现改名徐房集团有限公司),①在无合法有效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的情况下 ②隐瞒长乐路445基地建造高级配套商品住宅楼的规划,并欺骗该基地居民,称该基地只建造公共设施 ③隐瞒市政府“原基地建造商品住宅房的可以回迁”的政策【〔见1991年7月1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 1993年6月24日修正的〕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9条】 ④为强抢民财开发商雇凶杀死了该基地了解动迁政策内幕的居民‥‥。官商勾结,由徐汇区政府下令,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实施,用暴力强行将我大哥家、二哥家、父母劫持到边远地区的壹户屋内,再把我们兄弟父母各家的房屋强行拆毁,建造了高级配套商品住宅楼。



我的父亲,在被长期非法禁居、恐吓中忧郁成疾,最后于2001年10月撒手人寰,终未能回到他魂牵梦绕的原居地。



我的母亲邵金花,与您一样,一位共产主义信仰者。曾经还是上海的市、区先进工作者,现在却因为不法拆迁,长期被恐吓、非法监控而成了多病缠身、失去了亲人和财产、家破人亡、无家可归的真正无产者。



我二哥留学于日本一流名牌大学━慶應大学,硕士学位,本打算学成回国报效祖国,不料自己新婚不久的家,竟然在留学国外期间,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被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现改名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强抢拆毁,至今一家人无家可归。



最为悲惨的是我的大哥陈小明,十几年来,他一直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讼诉,然而被屡遭打压,家中住房被暴力强拆,问题不但得不到解决,他也被捏造罪名,虐杀惨死。



当年,兄弟、父 母与自家房屋被非法强拆后,时年41岁、且身体健康的大哥,坚持自学法律、依法维权。在陈小明的多番努力下,法院终于撤销了徐汇区政府的强迁令。行政违法行为虽然被认定,但到了解决问题、纠正错误时,却没有了任何下文。



由于陈小明打赢了官司,遭遇非法拆迁的市民纷纷上门来,向他请教和求助。善良的陈小明,便义务为受害者写诉状,并作为公民代理人,直接出庭与不法的官、商对簿公堂。并以一个个违法拆迁的事实,向中央各有关部门及巡视组举报反映。



在任何一个法制国家,甚至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与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者的政府对簿公堂、并向中央主管部门举报反映其违法行径,是值得肯定的正义行为,也是建设公民社会过程中应受鼓励的行动。但是,我大哥陈小明行使宪法、法律赋予正当权利的行为,在上海,却遭到了无良官商丧心病狂的报复和陷害!



2006年2月15日,陈小明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秘密绑架至卢湾区公安分局老仓库〔上海建国中路22号〕,并连夜审讯,用皮带捆绑,残酷殴打。在寒冬腊月里,被剥光衣服,连续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一闭眼就遭拳打脚踢,被一次次折磨得死去活来……



在家人发觉大哥被关押在卢湾区公安分局的黑牢后,特委托律师前往交涉,但卢湾公安分局以“涉及国家机密”为借口不准律师会见,也不给家属任何法律文书,采取秘密绑架、关押和抄家,实行先抓捕刑讯逼供后罗织证据和罪名的“有罪推定”。甚至威胁说要以“泄漏国家机密罪”判陈小明十年徒刑。



行政诉讼过程中,除了能揭露出官商勾结的真相,何来涉及国家机密之说?莫非上海某些高层官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就是国家机密?



在大哥陈小明被非法秘密关押近半年后,于2006年7月11日,以“寻衅滋事罪”批捕,并又以“涉及国家秘密”为借口,不准律师会见……后来,检察院又两次退回要求补充证据。



2006年12月,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全球居住与反迫迁中心”,为被非法羁押中的陈小明颁发了《住房人权捍卫者奖》,国际社会给予了的殊荣。



2007年3月,陈小明被上海司法当局以蓄意捏造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定案。而该案所指称的“〔2004年10月28日〕法庭”,根本就不存在。



更为残酷的是,,被转押至监狱的陈小明终因酷刑令其生命垂危,狱方才通知办理保外就医。保外就医仅仅两天,陈小明在残酷虐害的折磨下,于2007年7月1日 大喷血惨烈而亡!



陈小明遭残酷虐害致死后,我们聘请律师,状告监狱方。但上海地方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



在这几年中,我辞去工作专程赶回国,与家人一起到上海市政府、市人大、市公安局、市纪委等信访办,以及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中央领导走访、信访达一百余次,但至今杳无音讯。



而我每次回国探亲,陪同家人依法走访及外出时,我们都要受到非法监控、盯梢、拍照、恐吓威胁和被秘密抄家。



在平民百姓毫无人身安全,毫无司法救济渠道的情况下,罪恶得到不断增益放大,邪气张扬,正义之士被残酷打压……上海徐汇区长乐路445基地在动拆迁中的雇凶杀人案、上海徐汇区麦琪里在动拆迁中被纵火杀人案,以及更多的暴力拆迁事件正在上海普遍地发生着……



最近,我国的经济总量已超过了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这样一个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却居然在向代表现代文明的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输出了大量的公民生存权、住房权被肆无忌惮地侵犯着、剥夺着的群体,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来自上海的受害者每天在美国联合国总部前向全世界人们展示着上海冤民被暴力强拆、虐杀致死的惨状……。请问,这样的“经济强国”,怎能赢得国人的爱戴?又怎能赢得世界的尊重?



我家被非法暴力强拆,十几年来,陈小明一直坚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诉讼、表达诉求,不但毫无结果,反而被捏造罪名并遭到惨绝人寰的肉体上、精神上的虐待折磨,最终惨死。在此我郑重声明:如果我们国内的亲人再发生任何问题,上海当局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习近平书记,这起让中国法律蒙羞,践踏人权事件发生在习书记曾经主政市委书记期间的上海市,其恶劣影响震惊海内外,相信您是不会容忍的。我们强烈要求上海当局㈠ 对陈小明被虐杀惨死的人命大冤案进行立案调查,平反昭雪;㈡ 依法赔偿和归还我们家被上海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掠夺的房屋财产。此信写在您出访之前,期待在您的关注下,上海当局能够保持理性,做出明智之举,为您的美国之行铺平道路!



我们华侨虽身处异国他乡,但同样眷恋着自己的祖国,同样不希望在人权问题上授人以柄。但如若上海当局继续无视人权,让我们继续沉冤,为了生命的尊严不被践踏,为了生存权、住房权不再被剥夺,我们将会不惜任何代价在美国向习书记请愿并再呈状件!

以此谨呈!



旅日华侨: 陳偉華

联系电话:0081-9080806866

2012年2月2日



附 件:

㈠附刑事诉讼案的部分相关证据。

㈡ 2011、10、9再寄上海市高级法院〔EMS号:EL304418334CS〕刑事再审申诉状、

2011、10、9寄北京最高法院〔EMS号:EM850923177CS〕刑事再审申诉状。

星期四, 二月 02, 2012

“福清纪委爆炸案”旅日华侨致习近平访美前的一封信

“福清纪委爆炸案”旅日华侨致习近平访美前的一封信  





福建司法当局掩盖福清纪委爆炸冤案真相逾十年

旅日华侨致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访美前的一封信

尊敬的习副主席:

我们是福建福清旅居日本华侨。获悉您二月份访问美国,将与美方就人权议题进行合作与磋商。我们知道,中国已经把“人权”写进宪法加以保障,遗憾是,在您曾经主政过的福建发生一起以权压法,践踏人权影响波及国内外的司法丑闻。

十年多前,福清发生的“纪委爆炸案”, 国内的亲人无端遭警方抓捕、抄家,既不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又拒不通知家人,采取秘密逮捕和关押,实行先逮捕后罗织证据和罪名的“有罪推定”。在明知是冤案后,又拒不纠正,把蒙冤者长期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十年多仍不给个说法。为给亲人申冤,国内亲属在洗冤艰途上奔波了十年,可是一趟趟上访、告状无功而返,一次次反映问题石沉大海,还屡屡遭到当地警方的传唤、关押、拘留和判刑。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领导传呼赶到单位,触动多人看见均未爆炸、放置在纪委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被当场炸死。

省厅挂牌督办,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牛纪刚专办,福清原公安局长林孜(后因涉黑被判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在全市展开拉网式大排查“十种人员”,随意抓人,唯独不查把被害者引到爆炸现场导致其直接被炸身亡的神秘打传呼者。凭一封凭空捏造的诬告信,就将福清市中福公司原经理陈科云(陈美钦之兄)定为嫌犯(说是被纪委处分,心怀不满搞报复)。为搞“突破口”,对公司年轻司机吴昌龙(吴华玉之弟)以“是陈科云重要关系人”为由,在一个夜里实施武装逮捕,秘密拘禁在私设的三个办案点长达103天,不告诉关押地点,不让律师会见。完全与外界隔绝的吴昌龙天天喊冤,48天后警方一无所获。当年9月13日又把陈科云及其妻子谢清在其家中带走,同样是被手铐脚镣加身拘禁在办案点长达56天。“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也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吴昌龙屈打成招,警方依供又抓了吴昌龙的前姐夫杜捷生以及谈敏华。杜捷生招供为其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四川人)未到案,专案组以“批捕在逃”,于当年11月7日即匆匆宣布案件“成功告破”,当天,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执行“刑事拘留”,关押地点才由办案点转入看守所。

陈科云写的《血泪的控诉》和吴昌龙《遗嘱》,控诉办案人员在刑警队、戒毒所和怡景园三个办案点对他们动用种种酷刑逼取口供。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超期羁押的再“调查取证”和数次反覆“补侦”之后,在已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原案件督办者牛纪刚的直接操纵下,福州中院于2004年12月1日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分别十年、十年和三年徒刑。

就在判决后的第九天夜里,福州中院悄悄地在福州看守所对侦、检共同指控为爆炸提供关键电雷管的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至此,没有了王小刚卖给杜捷生的电雷管,吴昌龙用什么安装爆炸装置?没有电雷管的爆炸装置又如何爆炸?九天前判决陈科云、吴昌龙等人犯爆炸罪名成立的所谓“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岂不荒唐?

更为荒唐的是,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福州中院的有罪判决后,福州中院重审一审,在牛纪刚的指示下仍坚持妄判两条人命,此时无罪释放近两年的王小刚,依然被当作电雷管提供者写在判决书上。

为把破绽百出的假案坚持到底,造假者恃权对坚持为陈科云、吴昌龙作无罪辩护的三位老律师无端传讯达十多个小时;同时福州公安局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两名技术专家陈榕明和郑家志以“伪证罪”拘押了37天,逼使他们改变其原来对爆炸炸药量作出的鉴定结论(因结论与吴昌龙口供不符)。此外,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居然派出五名刑警来到福建省高院,要找经办法官追查是谁主张对爆炸案的炸药量作技术鉴定的。这一无法无天的行为当即遭到了省高院原院长陈旭的抵制,陈旭院长告诉被拦在门外的福州刑警:“请回去转告牛纪刚同志,不要犯新的错误”。

这起蹊跷的爆炸案,谁都知道查清打传呼者、提取传呼机及其通话记录是侦查的重中之重,可是,案卷中只字不提。律师们提出质疑,专案组仅用“无法提取”四个字,轻轻松松地就把重要罪证隐匿掉。而且死者妻子王惠珠两次关于打传呼者的姓名、身份等重要信息的询问笔录也被隐匿。

纸包不住火。被害者妻子王惠珠历经十年“被封口”后,终于在去年7月向福建省高院等相关部门递送了《控告状》揭露真相:是谁把她丈夫引到爆炸现场致其死亡?打传呼者又是怎样要她隐瞒真相以及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吴章雄的传呼机企图毁灭罪证••••••

为包庇、放纵真凶,对无辜者竟然采用黑社会流氓手段置之于死地。此案折腾了十年多,给五个蒙冤者及他们的亲人造成了长达十年的深重灾难,同时耗费了国家巨额办案经费和宝贵司法资源,造成的社会恶果和人权灾难,冤案制造者所犯下的罪恶,已经实实在在、大大地超过了那个爆炸凶手的罪恶!,

此案“成功告破”备受质疑,福建省高院于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督查作出明确结论;上诉后,在省检察院参与下一致通过“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但后来被以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裁定“退回重审”;2006年10月再次上诉后,被搁置了四年六个多月后的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九个多月又过去了,至今依然渺无音讯。几经审理明明知道这是一起离奇假案,想不到一个堂堂高级人民法院,连最基本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都做不到,采取拖字诀,把蒙冤者羁押在看守所长达十年多却不闻不问。法律何在?人权何在?

这起让法律蒙羞,践踏人权事件发生在习副主席曾经主政过的福建,恶劣影响波及国内外,坚信您绝不会容忍的。我们强烈要求福建当局把十年前非法抓走的亲人尽快无罪释放!此信写在您出访之前,期待在您的关注下,福建当局能够保持理性,做出明智之举,为您的美国之行铺平道路!

我们同样眷恋自己的祖国,不希望在人权问题授人以柄。但如若福建当局继续无视人权,让我们沉冤莫雪,为了生命的尊严不被践踏,为了生存的权利不被剥夺,我们将不惜代价到美国白宫前向习副主席请愿!



此谨呈!



附件:日本“阳光导报”专题报道《旅日华侨亲属沉冤十年黑幕》

            香港“亚洲周刊”《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


旅日华侨:陈美钦 吴华玉 同具
2012年2月1日

通讯地址:

日本千叶县千叶市中央区宫崎町467-4 陈美钦 电话:0081-432620043

日本崎玉县阪户市芦山町107室 吴华玉 电话:0081-492840865

致习近平和奥巴马的公开信/中国冤民同盟

致习近平先生和奥巴马先生的公开信:




第五代领导人习近平先生将于2012年2月14日启程赴美访问,美中两国的人权会商中,请求关注“作家廖祖笙出国受阻和失踪案”,请求关注“福清爆炸案”,请求关注“扣压薛锦波尸体案”。


一 关于“作家廖祖笙出国受阻和失踪案”

崖山一战,再无中国,宋代前,华夏文明,宋代后,远东文化,两者区别在于对“言论自由”,认可还是否定。


宋太祖赵匡胤训,“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作家廖祖笙仅是一个上书言事人,值得逆宋太祖所训而给文人上刑吗?难道当今国君不如大宋国君吗?难道崖山一战,再无中国吗?

2006年7月16日,一向品学兼优的廖祖笙之子廖梦君,被校方骗到已放假的学校内残忍杀害,国内传媒在通令下噤若寒蝉,遇害学生的相关材料全部成了不可示人的“国家机密”,廖梦君惨烈遇害校园事件,决非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里血腥的一环。【廖博文语】

种种迹象表明,我孩子死于有组织的谋杀。一股以公权为依托的黑恶势力,在狼狈为奸中以有形的利刃杀害了我们唯一的孩子,用无形的利刃绞杀着我夫妇俩。我们在所谓的“法治国家”走投无路。【廖博文语】

廖祖笙夫妇多次赴京为儿鸣冤,廖妻被绑架了3次,廖祖笙被绑架了4次【廖博文语】

只因撰文评说了中南海的政客【胡锦涛和温家宝】,廖祖笙的住处曾被大群荷枪实弹的警察包围,廖祖笙被“取保候审”了一年,住所被当局连续断网、断电视近300天,房门旁被刻有侮辱性的字画【廖博文语】

因为想卖掉住房摆脱迫害,廖祖笙又被警方关进铁笼8个多小时,并被拘留了5天6夜。我被强加了这样或那样的罪名,被不只一次关过铁笼,而且在被囚禁中平生第一次吃了牢饭【廖博文语】

我家到今天为止,已是被断网、断电视267天,而要重新开通网络和电视的先决条件,是我须书面保证不写政论和时评。【廖博文语】

我们已被逼退到了悬崖的边缘,至今尚无峰回路转可供我们逃生。我被相关方面明确告知,只有我在10年之内不写文章,当局才会给我夫妇俩办理出国护照。【廖博文语】

廖祖笙于2011年12月29日发表声明如下:

“不论我在哪里,不论我往后以怎样的形式谋生,写作都会是我一生的职业,言论自由不仅在一个作家不可予夺,在任何人都不可予夺。在我生命的历程里,只有写得多和写得少的区别,写得犀利和写得温婉的区别,只要我在相对自由地呼吸,就不存在完全封笔的可能。我是个勤奋惯了的作家,而且是个落笔成文的作家,在漂泊中为给大家报个平安,更不会让自己的笔端无尽蒙尘。假若你看到我十天半月没有写点什么,便有可能意味着我出事了。要是我连续一个月悄无声息,那么百分之百是山高水低:要么是被失踪了,要么就是被当局给害了。”

作家廖祖笙,曾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部队三等功获得者,电台和电视台编辑,记者,自由选稿人,象廖祖笙这样的杰出人士,仅仅因为网路发表博文,辉煌的人生变成了悲惨的人生。近日见网络博文,作家廖祖笙失踪了【当然如杀害就更可怕和恐怖了】。

请求习见平先生和奥马马先生给予关注,如活着呼吁放行出国,给作家廖祖笙一条生路。



二 关于“福清爆炸案”




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触动放置在纪委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被当场炸死。

此案由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牛纪刚督办,福清公安局原局长林孜为组长的专案组侦破。

此案仅凭一封诬告信,将福清市中福公司原经理陈科云和公司司机吴昌龙定为嫌犯,逼供定罪,成了又一启“赵作海冤案”。

陈科云在《血泪的控诉》写道:(2001年)九月十三日至二十一日,在被黑布遮挡得严严实实的房间内,将他用手铐、脚镣紧紧铐住,下跪、拳打脚踢,变换各种刑法,昼夜不停在轮番审讯。刑警人员边打边威胁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长时间关押你,把你折磨得生不能生,死不能死,到时候叫你说什么就说什么”。

吴昌龙在《遗嘱》写道“爸妈,我在这里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上,死都要我承认这件事是我和陈科云干的……我不是畏罪自杀,我是实在无法忍受公安人员的严刑拷打,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

十年前受酷刑,至今陈科云手腕上被吊拷的伤痕、吴昌龙失聪的耳朵、另外所谓同案犯杜捷生溃烂的屁股和谈敏华致残的手指,累累伤痕依然清晰可见。为陈科云、吴昌龙作无罪辩护的三位老律师无端传讯达十多个小时;对“福清爆炸案”爆炸炸药量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两名技术专家以“伪证罪”拘押了37天。

陈科云和吴昌龙,至今被关在看守所,十一年沉冤,不判也不放,世界各大报纸多年报道此案,而冤案泡制者们,死猪不怕开水烫。


三 关于“扣压薛锦波尸体案”



乌坎村薛锦波在拘留期间死亡,当地警局称心脏病死,但是拒不归还遗体给死者家属,不就是因为薛锦波遗体上有硬伤吗?维稳难道就可以“杀人不偿命?”。网络问卷调查,竟无一人认同薛锦波心脏病死,而100%认同薛锦波被活活打死和人人心知肚明。

历朝历代,只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哪有“杀人还钱,欠债偿命”的。【注:“薛锦波命案”竟然对家属称以还钱了结,“吴英欠债案”竞然以杀吴英偿命了结。】

习近平先生和奥巴马先生:

美帝国于二战后,扶中华民国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美帝国于七十年代,认同中华民国逐出联合国,中共国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美帝国的朝三慕四和实用主义和鼠目寸光,路人皆知。

呼吁美帝国奥巴马先生,在人权问题上,否定美中会商历年来的“人权问题,美中各表”的蠢猪思维模式。

呼吁美帝国奥巴马先生,在中美人权会商中,以美帝国核心价值"人类人权第一"PK中共国核心价值“中共政权第一”。

中华民国之后的建国前三十年,运动一个接着一个,死亡八千万人,且冤假错案如山似海,七十年代胡耀邦先生平反冤假错案,民得以见天日。后三十年,从北京上访的访民数量看,访民冤案量与前三十年有过之无不及。

维稳,凭超过军费的维稳费维稳性价比最低,好似把人当牲口,秦代商秧驭民之术使用蛮力压服。

维稳,该让人说话的让人说话,该赔钱的赔钱,象胡耀邦先生一样的平反冤假错案,此维稳性价比最高,也符合把人当人看的人类共识。

为此,请习近平先生和奥巴马先生在美中人权会商中,别玩走过场的二人转小丑小品闹剧,而干点实事,具体而言就是,关注以上三个案件,以平民冤,以彰法律。

此致

中国冤民同盟

2012年2月1日

星期二, 一月 31, 2012

我为“福清纪委爆炸案”写的几篇短评(刘治成)

http://liuzhicheng.blogchina.com/1234740.html
(一)《宪法 》是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领导传呼后到机关去,行至纪委信访室门口,被炸身亡。

案发后,福清市公安局抽调50余名“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进驻福清宾馆,在全市展开一场拉网式的大摸排,众多被无端怀疑者遭到刑讯,人人闻警色变。

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被怀疑因受党内警告处分而对县纪委报复,制造爆炸案。妻子被疑为包庇犯。他的司机吴昌龙被怀疑为同伙。吴昌龙和陈科云夫妇被关押在警方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之久后被刑事拘留,通过对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人秘密关押,残酷刑讯,逼出“同案犯”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为了立功受奖,匆匆“告破”。疑点重重。破绽百出,被告人显然无罪还要办成“铁案”!检察院反复退卷,法院几审无法下判。如今十年,被告人还在蒙冤!

为了这个案,不知道有多少人受冤?陈科云两个妻弟谢建忠和谢建灿被关押,刑讯,办案人员逼迫他们交待是如何安装爆炸装置,在分别被关押54天和26天后又对其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还得自己支付50元钱的脚镣开锁费(因为时间长久,找不到脚镣的钥匙,只好请来开锁匠)。

中福公司秘书邓峰,手铐、脚镣加身被关了23天;为了给亲人伸冤,陈科云的哥哥、吴昌龙的姐姐和杜捷生的姐姐也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关押了17天,更有甚者,连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也因为鉴定炸药量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而被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

为了一起死一个人的爆炸案,多少无辜的人历经了生不如死的刑讯!据说福清市因此案受审讯的有几百人!可是现在还没有找到真凶!倒是有几个侦破此案的英雄,成了狗熊!(当时福清公安局局长林孜,在爆炸案“告破”之后不久涉黑被捕;声言要处理办案法官的福州市检察长陈聪随后自己却因贪污被双规,后被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里也就包含了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公民逮捕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否则,也就亵渎了宪法。在福清市,如此的侵犯人权,宪法的有关人身自由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还有什么用!?

(二)“刑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

吴昌龙在押期间写的《遗书》和《一个“死囚”的泣控》称:“整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都是没日没夜地对我体罚,不让我睡觉,以吊、拉、拽、打、金鸡展翅、倒挂金钟等酷刑来对我进行逼供。”

2001年7月27日他被抓以后, 每天都被铐在窗户上,不准坐,不准睡觉,少一打盹就会有耳光或拳脚相加每天只给他一点点饭吃让他吃不饱饿不死。他曾索性不吃,吴局长对他说:你不吃饭我就给你打点滴看你还敢不敢跟我们对抗。每天被逼着跪地坂膝盖跪痛的受不了就偷偷用自己的拖鞋垫着值班看守看见了就踢打他叶队长用脚使劲地踩他脚上的铁镣使铁镣深陷在皮肉之中当时痛的他连声音都叫不出来这时倪政平也使劲地踢他的背部使他痛的呼吸都感到困难。身体缩成一团汗水已流满全身倒在地上王建飞朝他左边的脸部又踢一脚口腔里的肉裂了很大一个血口王建飞看见他嘴里流血出来。就大声吼着:把血给我吞下去!你敢吐出来我就踢死你!吴昌龙强忍着口腔的巨痛把一大口血艰难地吞了下去。

陈科云也受到了警方的严刑逼供。律师会见陈科云时拍摄的照片上,陈科云双手腕部均有明显的紫色印痕。这些伤痕都是陈科云被铐上手铐吊打时留下的。

一份陈科云写的《血泪的控诉》材料,详细的反映了其在押期间遭到了警方刑讯逼供的情景。

杜捷生等其他涉案人也不同程度地受到警方的刑讯逼供:杜捷生屁股被钉子挫伤、谈敏华手指有夹伤痕迹,谢清被戴上手铐脚镣面壁,不准睡觉,直到昏倒••••••

此案于2002年春节后被移送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先后几次退回福清公安补充侦查。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福州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提供了他们拍摄的陈科云累累伤痕的照片.

2004年12月1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后两排坐满的不是旁听者而是防暴员警,有关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的一审判决比预定时间拖延了近一个小时才开庭。福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2004年12月10日,被公诉方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已被抓捕归案并被福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代理律师质疑:同一个案子提供电雷管的被告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已提示了对买雷管的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作出有罪判决是多么荒谬。

2006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重审,第二次开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构成爆炸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上被告人吴昌龙大喊“冤枉啊,冤枉!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来,五马分尸地折磨我,我一边耳朵现在还在流脓,也听不见声音。我强烈要求法医鉴定我身上的伤痕。”结果吴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为示抗议,也提前退庭。

被告陈科云也大喊冤枉,控告警方刑讯逼供,要求伤情鉴定,被法官下令法警关闭面前的话筒。

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三百多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这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这就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也是它的全部内容,离开了刑法的对象是国家这一认识,刑法自然就成了对付犯罪(实际上碍手碍脚)的工具。刑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刑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从福清爆炸案看,惩罚显然比过错引起更大的恶感,使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愤恨,变成了对于酷刑的愤恨,对于罪犯的憎恶,变成了对于刑罚适用者的憎恶,从而使“犯罪的耻辱”变成了“法律的耻辱”。在福清纪委爆炸案的处理过程中,公权力部门所犯下的罪恶,实实在在的大大超过了那个爆炸凶手的罪恶!

(三)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大宪章”!

发生在2001年6月24日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再次上诉后长达四年六个多月的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终于开庭审理这起备受瞩目的奇案,但至今仍未作出生效判决。。

不知这迟来的公正何时到来!

按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计算的判决前最长办案期限只有十个月,这十个月同时也就是法律允许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这里不包括以下的情况:(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以及根据该条第二款,查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时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的情况;(4)案件改变管辖而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如果某个嫌疑人“不幸”遇到了上述所有的情形,那么,他在审前羁押的时间会远远超过一年。

而本案嫌疑人陈科云,原任福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人大常委(在人大工作十七年),1997年4月调任福建省福清市中福公司任经理。吴昌龙是他的司机,他们和其他几个嫌疑人也都幸运的没有遇上上述所有的情形,但却不幸的被羁押了十年仍未得到生效判决。《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是不能被确定有罪的本案嫌疑人,却不能不受实际上的刑罚处罚。

英、美、德、法、意等两大法系国家,都有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补救程序,都允许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所受的羁押时间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上诉,各国甚至还允许遭受不当羁押的被告人直接向本国最高法院提起申诉!(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虽然没有这样的补救程序,但是既然刑事诉讼规定了审前羁押的时间,怎么就可以无限制的延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为什么本案对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却要非法的判决呢?更让人不能容忍的,连福建省高级法院已查明该案证据根本不能成立,“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明知下级法院违法判决,本应直接改判无罪,却反复的发回重审。自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这里不仅说明省高院认定刑讯逼供之事实,同时也说明一审判决有罪证据不足,倘若有充分的证据,而不是仅凭刑讯逼得的口供判决,如何能以这样的理由发回重审?而根据一审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能公正的作出改判无罪的判决呢?

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意义在于,为个人与国家追诉机构进行理性的对抗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基本的保障,刑事诉讼具有理性抗辩的性质,而不是赤裸裸的报复和镇压。刑事诉讼法具有“被告人权利大宪章”的特征。国家必须通过刑事诉讼,才能实现刑罚权。未经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未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为犯罪,国家不得对其实施刑罚权。

(刘治成,该文曾发中国法院网和凯迪律师之窗等网站,2011年9月13日重新整理)

星期日, 一月 29, 2012

忆亚洲周刊记者福建采访一波三折

当我看到香港《亚洲周刊》第八次跟踪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案情进展动态的报道,题为《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后,不由感慨万千,眼前浮现毛峰记者第一次从日本到福建采访惊魂之旅、随后福建当局邀请另一位亚洲周刊记者王健民到福建重新展开采访经历、最后历经一波三折之后该报道才“破茧而出”!



2001年6月24日,沿海著名侨乡福建省福清市纪委机关发生一起爆炸案,炸死一名双休日接到领导传呼赶到单位的纪委司机吴章雄。此案福建省公安厅督办,时任副厅长牛纪刚专办,福清市公安局原局长林孜(涉黑被重判16年)任专案组长。为了掩盖纪委爆炸黑幕,放纵包庇真凶,不查打催命传呼的领导,而是把无辜者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谢清等人作为替罪羊,酷刑下致屈打成招。随后,专案组对外宣称“成功告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
为亲人蒙冤之实,身陷冤狱的陈科云和吴昌龙在国内的亲属与海外的旅日华侨不断地向中央信访部门、领导乃至中国驻日王毅大使呈状。为了纠错鸣冤,我们在日亲属曾向在日华文报纸投诉,结果被告知他们的报纸登不了这样敏感的事情,但好心的记者推荐了一直敢于讲真话讲真相的香港《亚洲周刊》。由此,我们在日亲属找到了《亚洲周刊》东京支局,引起香港亚洲周刊驻日本记者毛峰的关注。
2004年11月5日,香港《亚洲周刊》毛峰记者专程从东京赴福建采访“福清纪委爆炸案”。经有关人员牵头,初则,专办此案的牛纪刚最初答应见记者,转而派人转述了他对此案无错的根据与看法,对记者调查则派警察进行监控。随后,牛纪刚在派人劝说不成下,牛纪刚扬言要求福州警方对毛峰记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鉴于福州多有对媒体记者采访高压打压的惯例,毛记在危险中匆匆离榕。
福建当局担心记者将纪委爆炸黑幕披露,随后展开猛烈的攻势,通过层层关系,向亚洲周刊总编邱立本散布谣言说:毛峰记者被“福清纪委爆炸案”吴昌龙和陈科云的家属收买,重金之下报道内容不真实等借口。遂又主动提出请《亚洲周刊》再派记者到福建重新采访,所有旅差费由官方来支付。为了体现新闻的真实性,总编邱立本应福建当局邀请又派出香港总部资深记者王健民,王记是福建厦门人,专门报道政法口的新闻。

有了“盛情”的邀请,王健民记者很快到了福建,牛纪刚等把他安排在福建会堂旁边的西湖宾馆住下,好酒好菜招待,并把那盘不经一驳的“招牌菜”——经过精心演绎制作而成的吴昌龙戴着脚镣出现在台前“认罪”视频,让王记先入为主。

牛纪刚等人给王健民记者灌足“被告人”有罪信息后,才放行让其采访刚被牛纪刚手下的福州刑警队传唤的马义良、林洪楠律师。其中,马义良律师向王健民提出一点建议:你既是福建官方邀请而来的,有你的优势,想必你也看过我的当事人吴昌龙的“认罪”视频,为了体现新闻报道中客观、公正、真实性,你不妨申请采访被另案处理的本案中电雷管持有者王小刚,如果不让采访,你就应该打个大问号,为什么?

王健民经过此次福建采访之行后认为:公安说“此案侦破没有错,就是这些人干的。”律师说:“此案完全是假的,不是这些人干的,抓错了人,搞错了对象。”公安与律师各抒已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此案程序违法是肯定的,刑讯逼供现象同样存在。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司法公正。

此时,福建牛纪刚等人加大对毛峰记者的中伤力度,并不断打着政府的旗号,通过层层关系,派出四拔人马,最后连驻香港的外联办也出动了,由他们出面说情,搞得周刊老总邱立本烦不胜烦。

2004年12月1日,福建当局一边施压,一边加快力度,赶在亚洲周刊出稿前,在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牛纪刚(此冤案的始作俑者)的一手操纵下,以快刀斩乱麻之势,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人作出死缓、十年和三年的判决。

九天后的12月10日,被另案处理的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被悄然无罪释放。时,还恐吓王小刚:出去后马上离开福建,不要和其他家属联系,若被看到了,再抓进来关!

当《亚洲周刊》看到王小刚无罪释放的法律文书后,以最快的速度刊出了毛峰与王健民联名报道的《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的两篇揭露福建滥权枉法的文章。

事实证明,香港记者的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并非浪得虚名。《亚洲周刊》总编邱立本坚持在权力面前说真话,不听权力“打招呼”,支持记者报道真相,不在权力面前竞折腰的精神的确令人敬佩。

据了解,当督办此案的牛纪刚看到王小刚无罪释放书后,他的脸绿了、青了、黄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在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审理过程,与牛持不同意见者都受到不同打压,述之难以想象。恼羞成怒的牛纪刚搞秋后算帐,给当时接管涉黑局长林孜位置的福清市公安局正副局长施友鹰和倪春顺扣上不同帽子,或贬或调或离;应省市两家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炸坑作出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两专家也未能幸免于难,陈榕明和郑家志各被刑拘了37天;连与两专家有业务来往的福清治安干警候小凯也被无端关押50天,放出时全身伤痕累累;最后,连承办的省、市两级法官也遭到传讯和恐吓;律师被传唤、闭口、家属被拘留、被判刑……

经历了这场谣言风波后,毛峰记者连续追踪又报道六篇新闻:《平反福建酷刑冤案  领导要重新调查》、《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温家宝访日与闽侨鸣冤事件》、《福建网民代言有罪案中案》、《福建网民冤案台湾惊悚》、《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

历经十年后,死者家属终于站出来说了真话: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当真凶第二次惊现,替罪已十一年冤狱。这起引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和“林洪楠律师泄密案”的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何时云散天开?

2012.1.28



















亚洲周刊毛峰 王健民 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



福州市一起爆炸案审讯绵延三年,警方被指刑求,被告翻供,仍被判死刑。但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却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突显中国司法制度未审先判、未判先决的结构性缺陷,违反程序正义及国际规范。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福州市中级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三年多前的爆炸案时,被指程序不正义,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被告当庭宣告: “正义的声音是关不掉的。你法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连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你还配当法官吗?”五名被告当场翻供,大呼冤枉,指责法官不敢讲真话。庭上控辩双方各说各话。尤为蹊跷的是,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近日却被法庭另案处理,判为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连场彼此矛盾的判决,突显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亦使爆炸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和引人注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内后两排坐满的不是旁听者而是防暴员警,有关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的一审判决比预定时间拖延了近一个小时才开庭。福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较早前,新华社福州分社记者许一鸣据陈科云受刑求写了内参《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送给了福建省有关领导,但无一人予以关注和理睬。



官方公布的案情显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时许,福州市辖下的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发生了一起伪装成邮包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装置”,当场被炸身亡。该案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专案组,不久就根据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秘捕陈科云公司司机吴昌龙,九月十三日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其兄谢建忠也被牵连,遭到拘捕和刑求)等人后,遂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数次反覆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负责人催办下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严重。”



判决却确认:“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一位旁听宣判的福州司法官员对亚洲周刊说,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大喊冤枉,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要求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法警关闭面前的话筒。



宣判被告人吴昌龙的定罪依据时,吴同样发出了“冤枉啊冤枉”的呼喊:“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来,五马分尸地折磨我,我一边耳朵现在还在流脓,也听不见声音。我强烈要求法医鉴定我身上的伤痕。”结果吴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为示抗议,也提前退庭。



律师马义良对亚洲周刊说:“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不当判决。”他说,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爆炸和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罚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判决对涉案主犯课以死刑的量“罪”依据竟然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谢清的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洪楠也认为,本案八名辩护律师依法进行的调查结果均显示,此案至今存在着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的司法要件,也可以说完全是一个违反法律程序、践踏中国法制尊严、滥捉无辜,又试图用权力将错就错造成的罕见冤案。他指出:这突出表现在司法当局指控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的基本事实链完全“断裂”或称“根本不存在”。



因为本案涉及用电雷管制造炸弹施爆,在三年前首次开庭时就因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刚在逃,无法形成严密确凿无疑的证据链。后来王小刚被抓捕归案,律师提出再审时王小刚必须并案审理,并到庭质证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关键的电雷管以及是什么型号的电雷管?王又是从哪里获取的以及与爆炸现场的雷管是否一致。但公诉方和法庭调查仍拒绝王小刚到庭和提出任何有关证言证词证据。

星期三, 一月 25, 2012

林洪楠泄密案代理词

作者:张赞宁 刘晓原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图:刘晓原、林洪楠、张赞宁)



张赞宁律师和刘晓原律师分别受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和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原告人林洪楠的委托,担任其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诉讼案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

一、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不属《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

福州市司法局榕司罚决字[2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之所以认定原告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并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缘于发生在九年前的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卷宗里,有一份标有“秘密”字样的福清市政法委《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下简称《会议纪要》)复印件,提供给了当事人家属。那么,这份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是否属国家秘密,便成了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其性质属于诉讼文书,保密期限仅限于侦查阶段。

所谓“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㈥项的规定,是仅指“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对此,我国六院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8]7号)第9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本例卷宗里的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虽然标有“秘密”字样,但其性质属于诉讼文书,显然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㈥项所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而是属于我国六院部委所指出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需保守秘密”的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故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材料,只有在侦查阶段才有一定的保密意义,一旦侦查终结,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需在法庭上公示并质证。《会议纪要》也一样,随着侦查的终结,而自动丧失保密期限。正因为如此,所以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会议纪要》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

正因为《会议纪要》不属《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又将《会议纪要》随卷移送至法院以便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二、《会议纪要》不属“国家秘密”,已由福州市中级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然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判决和(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判决的形式,两次宣布对福清纪委爆炸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对福清市政法委的这个《会议纪要》在法庭上进行公开质证(有庭审笔录为证)。因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是经福建省高级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也就是说《会议纪要》不属“国家秘密”,是经省、市两级法院确认的。而且对于这个问题,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因此福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在这个问题上具有既判力,台江区人民法院无权就此问题进行改判!

退而言之,如果《会议纪要》是属于《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的话,那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泄密行为。其泄密责任应当是法院而非律师。更何况,原告本人已经在法庭上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福州市公安局和被告所认定的那份“泄露”到境外媒体的《会议纪要》的版本,并非是原告所掌握的那个版本。

三、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而“其他辩护人”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就包括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可见,律师将法院准予复制的卷宗材料向当事人亲属提供的行为,与刑诉法的规定并无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因此,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有关诉讼文书提供给记者知道并不违法,不存在“泄密”的问题。

试问:辩护人依法执业何错之有?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不受侵犯,这本是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的最重要的法定职责。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作为维护律师法为己任的福州市司法局,不仅不维护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反而充当迫害律师依法执业的打手。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在此,本代理人授权郑重声明,我们将依法保留有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福州市司法局从2009年11月6日立案至今,8个多月的时间里,本案对全国律师界和司法界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它不仅使中国司法的信誉在全国人的心目中丧失殆尽,更使全国律师和司法同行感到心寒!本案的开庭之所以会引来全国各地的旁听者云集福州,这是值得人们关注,也是令人深思的。我想这不是福州司法局的光荣,而是福州的耻辱,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耻辱!

在这里,我要重申宪法的精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此,我还想借本庭的一角,正告那些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司法官员:无任你的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在依法治国的中国“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追究。

四、本例已经超过二年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然而,本例所谓的“泄密”发生于2004年11月24日(见福州市公安局传唤证)。然而,被告却在2009年10月12日立案。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处罚时效。

被告认为没有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理由是:“我们早在2004、2005年就发现原告有‘泄密’行为,所以在2009年10月立案并未过追究时效。”其意思是说:“只要在两年内发现有违法行为,过10年-100年再来处罚你,也没过时效。”

被告的行政法知识等于零。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是当场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听证的时间应另计。岂有在立案后5年都不作处理,也不违法的之理。
五、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责任
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未见有福州市公安局自2004年11月对本案立案后,作出了何种处理,或者在何时移送给了被告?这些极为重要的证据材料,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供。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理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六,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内容违法,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查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的内容是涉及到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谢某涉嫌包庇罪、林某某涉嫌受贿罪三案是否需要立案、起诉或逮捕的问题。也就是说《会议纪要》所涉及的内容,都是些与司法侦查、检察起诉、审判,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有关的内容。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这种权力是怎么规定的: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凡决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福清市政法委既无宪法授权,又无法律规定,凭什么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实施逮捕、起诉等事项呢?是谁给了政法委有这种“干预司法审判”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外权力?

毋庸置疑,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已涉嫌违宪与违法。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

正是这份《会议纪要》,将法治社会倒退到人治社会,正是由于人治的结果,使集体智慧下降到了负值。现在福清纪委爆炸案,经过“八年抗战”,审结仍遥遥无期。这就是福清市政法委这个法外特权组织干预司法所带来的严重恶果!

然而,更叫人心寒的是:本案明显是一起针对律师的报复性执法和对律师的歧视性执法。证据表明《会议纪要》涉及到三个刑事案件(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福建三网民诬陷案、林洪楠律师泄密案),所谓“泄密”事件的涉案人员,有三个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总计应当不少于30人,为什么不对涉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进行审查?为什么不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决定“公开审理”,从而直接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审判人员予以追究,而单单要追究律师的所谓“泄密”责任呢?

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谓泄漏《会议记要》的就是林洪楠所为的情形下,对林洪楠律师下达了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2010年2月25日福建省司法厅又作出了维持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的决定。其行为明显触犯了《律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对法律的亵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本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赞宁 刘晓原

(签名)
2010年7月22日

附:相关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第二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第三款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8]7号)

9.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星期二, 一月 24, 2012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初一向孙春兰书记拜年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1月23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早上,11年不决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父母和姐姐吴华英(福建三网民之一)一同到省城福州五一广场和福建省委省政府门口拉起红幅向孙春兰书记等福建领导拜年!希望福建省领导督促这起全国人大督办了六年的涉侨案件,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再爬上法院的审判台上!不要漠视这起11年不决“真凶逍遥、替罪坐牢”沉冤案!体现公平正义,依法释放吴昌龙,天不会塌下来!

大年三十晚上,访民要到福州五一广场向福建省委领导拜年的消息被窃听。除夕夜,当了11年替罪羊吴昌龙的家迎来不速之客,其户籍所在地的领导带着两名警员上门“拜年”。这是11年来头一遭。当然,蒙冤深深的吴昌龙家人,不需要这种层层下达的强制性的“拜年”,只要公正司法,还原真相,让吴昌龙自由!

大年初一早上,福州五一广场内外便衣与警哨密布!吴昌龙的家人到毛泽东照片底下的僻静处拉起横幅,向孙春兰书记拜年。横幅题为:【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向孙春兰等福建领导拜年!】。刚扯好横幅,马上就来了一部小轿车,下来一位便衣,看了看横幅内容,马上掏手机向外围报信:人已经到这里了……

本是鱼水情,相煎何太急! 错案不愿纠,大过年的出动警力欲把冤属情绪“稳定”!

警察来了,吴昌龙家人收起横幅走了,转道到了福建省委省政府门口继续再向孙春兰书记等福建领导拜年!

中午时分,吴昌龙的家人到五一广场,与福建福清老访民魏英、卓友桂、福州林兰英、林应强站在于山堂毛泽东塑像对面的五一广场一同合影!存照纪念2012年初一早上的心情!

当吴昌龙的家人还在返回的路上,福清市当地派出所的所长就打来电话问人在何处,准备上门家访。

那起引发福建三网民“诬陷门”案中案的11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父母控诉:为了掩盖福清纪委爆炸黑幕,儿子吴昌龙成了替罪羊!为弟伸冤,女儿吴华英被拘留四次,一次判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小女在日本向访日的温家宝总理请愿,过了半个月竟被一辆飞奔而来的轿车撞飞出去!最后株连到下一代,外甥女留学也阻拦!十一年来,他们一家遭受的苦难述之难以想象!而今真凶第二次浮现,替罪已十一年冤狱,孙春兰书记,什么时候还他(她)们被非法抓走、被“失踪”的吴昌龙!



2012年1月23日 大年初一早上于福州

星期六, 一月 21, 2012

2012.1.16省城上访记







 

 2012年1月16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大会召开第五天,福建三网民案当事人之一、“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再次到福建省城福州呼吁:“福清纪委爆炸案”十一年不决、死者家属指证:真凶是纪委官员、真凶逍遥法外,替罪吴昌龙何日获释!

  这个月11日,冤属按惯例象往常一样提前向这届省人代会代表寄出公开信,很快收到闽人大(2012)统字第74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今天,为弟伸冤的吴华英向福建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呈送了题为《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十一年不决案、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公开信》,并附上这期香港《亚洲周刊》报道题为《“福建爆炸冤案”惊爆真相》,接待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一张编号为NO:1-4-145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来访事项告知单》。

  十一年来,家中存有福建省人大出具的回执单一大摞,冤情却被年复一年拖压不决。十一年来,我们经历许多痛苦与艰辛,每次受到冤案制造者与参与者打压时,抓我的公安人员都会警告或恐吓“要按正常信访渠道去反映”。十一年来,我也坚持依法上访、信访、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弟弟的冤情不但得不到澄清,自己也遭来四次拘留、一次判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甚至连女儿出国留学也遭百般阻拦。

  在这人治猖獗、法治不张的当下,蒙冤屈的人还要承受多少委屈才能要回本属于自己的清白和自由之身?!

  而今真凶再度惊现,替罪羊吴昌龙、陈科云等人已关押在看守所里11年不判也不放!督办此案的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还要包庇真凶到几时?替罪冤属强烈呼吁:11年沉冤不决,它在拷问在福建当局的执政良知,是人命重要?!还是牛纪刚的面子重要?!

2012年1月16日

向孙春兰及福建省委领导寄出督促贺卡

春节又到了,含冤莫白的吴昌龙还被福建的“法律程序”拽着、拖着不判、也不放!这是他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11年来,狱外的亲人穷其所有,依然未能为狱中的亲人雪冤。

值此岁末,蒙冤深深的吴昌龙家人又向福建省委孙春兰书记、陈文清副书记、省纪委张昌平书记、省政法委苏增添书记邮寄了新春贺卡,执着无他意,旨在伸冤,希望福建省委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这起11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中案,如今真凶第二次浮现,请督查督办此案的牛纪刚还要包庇到何时?!同时,我们也希望福建省委领导督查此案,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司法的审判台上,依法无罪释放替罪羊的吴昌龙和陈科云,让他们回家过年!

借此机会,向所有关注此案的媒体记者是、良知之士、网友、律师等人致以新春的问候!感谢大家,是你们关注的目光,让悲伤中的我们有了执着的底气坚持了11年,它也让我深深感受到弱小的我们并不孤单!即使过程很受伤,但依然感动地迈出坚定的步伐,继续跋涉在通往正义彼岸的路上!



孙春兰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孙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您贵为福建省委一把手,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任福建省委书记之日,蒙冤深深的我们向您邮寄了30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至今不见回复!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孙春兰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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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清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陈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如今您已从省纪委书记荣升分管福建省政法副书记,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调任福建省委任书记之日起,蒙冤深深的我们向您邮寄了30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至今不见回复!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陈文清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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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平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张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您任福建省纪委书记,这起辖下福清市纪委发生的爆炸案中案,您更责无旁贷!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任福建省纪委书记之日起,蒙冤深深的我们已向您邮寄了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谅您对此案的冤情梗概也有一定的了解。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张昌平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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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增添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苏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您任管着案子的福建省政法委书记,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任福建省政法委书记之日起,蒙冤深深的我们已向您邮寄了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谅您对此案的冤情梗概也有一定的了解。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苏增添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福清纪委爆炸案”---梦见两冤魂飘零

昨夜惊梦!残酷的现状让我多年无梦,昨夜却梦见了在“福清纪委爆炸案”中生命早已消逝的两冤魂———2001年6.24双休日因领导呼叫赶到单位被当场炸死的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2002年曾向督办、造假的福建省公安厅要求立案侦查匿名电话中的真凶的被杀人灭口的黄秀芬。

依稀中看到,听到飘在半空的吴章雄伤心欲绝在看着地上软弱的妻子说:(王)惠珠呀,我死不瞑目呀!如今儿子也长大了,也该懂事了,你要把黑幕捅出去呀,你和孩子一定要为我伸冤雪恨呀!你们不要相信单位领导的话,别指望他们为咱们大学毕业的儿子安排工作,他们怎么可能把儿子安排在曾炸死他父亲的单位里工作,这好比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触动揭穿爆炸黑幕的按钮!漫长十年的等待见证了领导骗人的鬼话!铁打的纪委,流水的官员,新官不理旧债,原先与我冤死有关的纪委领导,调的调,走的走…….十一年来,无处安魂的我在阴僻处看着你们被愚弄、被逼迫、被羞辱,(吴章雄指着自己肚子里被炸流出来的肠子)我的心再次被撕裂。惠珠呀,你终于醒悟了,站出来说出隐藏十年多的秘密“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没有“告破”,真凶是纪委打传呼的官员!”我们只有本着常情常理和足够勇气坚守内心的道德良知,还原事实真相,告慰我的亡灵!为了在世你们将来的幸福与安宁,也为了自己死而瞑目,今年我豁出去了,哪怕拚个魂飞魄散,也要向还在作恶的官员“拜拜年”! 希望你们被打破的平静生活尽快得以复原!我的灵魂也会得到安息!

梦境象荧幕一样,吴章雄与其家人眨眼间在我眼前消失得无影无踪,紧接着梦境中又出现身着白衣、亭亭玉立的黄秀芬。远远望去,腰部里的枪眼里汩汩流出殷红鲜血特别醒目。此时黄秀芬没有血色的脸上缀满似钻石般的泪珠。她左手抚摸着儿子的头、右手拉着年迈母亲的手,安慰着家人,发誓要为死不瞑目的自己讨个说法!要向那些下追杀令、令自己无辜惨死异国阿根廷的欲掩盖福清纪委爆炸黑幕的无良官员进行个人罪恶清算!血债血偿!她在黑暗中诅咒,报应早点到来!黄秀芬深知,每逢春节,是官员私下聚会、借拜年机会进行幕后权钱交易,她会随风潜入户,如影随形向正在向法外干扰福建省高院公正审理十一年不决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行贿、贿情的无良官员“拜拜年!”

(当然,苟活于世的我们早已感受到具体遭报应、在其他事件中曝发的与本案直接相关的以权压法者。如:案发时,任福清市原市委书记朱健、福清市原公安局长林孜(涉黑曝光的专案组长)、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福州市原福州市检察长陈聪等已在狱中养老,吃牢饭。福清市原公安局刑警中队长吴承奋因制造惨绝人寰酷刑后不久也遭报应,得了脑癌、去年法庭之上看到原来白胖的吴承奋被癌魔折磨成已然是焦炭一块…….)。

突然,窗外的鞭炮声把我从悲伤的梦境中拽了回来,醒来时我吓出一身冷汗。想必那些为非作歹者,看到死不瞑目的吴章雄与黄秀芬要向他们“拜拜”,心里直发毛……..

一案多冤,为捂住这起纪委机关爆炸案中案而引发两条人命:英年毙命的吴章雄与香消玉损的黄秀芬………

“人”在做,天在看!所有关注此案的人在看!冤魂不散的吴章雄、黄秀芬也在看!

这是本人昨夜梦到的一切,希望某些官员与本案有关的执法者不要对号入座,有道是“心中无鬼不怕鬼!”

2012年1月20日星期五



做梦者:

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之姐

“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当事人之一吴华英

星期一, 一月 16, 2012

岁末向福建省十一届六次人代会代表再呼吁

2012年1月16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大会召开第五天,福建三网民当事之一、“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再次来到福建省城福州呼吁:“福清纪委爆炸案”十一年不决、死者家属指证:真凶是纪委官员、真凶逍遥法外,替罪吴昌龙何日获释!




(图:福建省政府信访办人民来访接待室)





  这个月11日,冤属按惯例象往常一样提前向这届省人代会代表寄出公开信,很快收到闽人大(2012)统字第74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今天,为弟伸冤的吴华英向福建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呈送了题为《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十一年不决案、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公开信》,并附上这期香港《亚洲周刊》报道题为《“福建爆炸冤案”惊爆真相》,接待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一张编号为NO:1-4-145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来访事项告知单》。



十一年来,家中存有福建省人大出具的回执单一大摞,冤情却被年复一年拖压不决。十一年来,我们经历许多痛苦与艰辛,每次受到冤案制造者与参与者打压时,抓我的公安人员都会警告或恐吓“要按正常信访渠道去反映”。十一年来,我也坚持依法上访、信访、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弟弟的冤情不但得不到澄清,自己也遭来四次拘留、一次判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甚至连女儿出国留学也遭百般阻拦。



在这人治猖獗、法治不张的当下,蒙冤屈的人还要承受多少委屈才能要回本属于自己的清白和自由之身?!



而今真凶再度惊现,替罪羊吴昌龙、陈科云等人已关押在看守所里11年不判也不放!督办此案的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还要包庇真凶到几时?替罪冤属强烈呼吁:11年沉冤不决,它在拷问在福建当局的执政良知,是人命重要?!还是牛纪刚的面子重要?!



2012年1月16日





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逍遥 替罪坐牢十一年不决案

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公开信



大会秘书处暨请告本次会议代表:

一年一度的省人大代表会议又召开,我们作为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和亲属,直面严重刑讯逼供造假逾十年未决的大假案,理应再向大会代表们发此公开信,寻求司法公正之道。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在双休日被一个传呼引到爆炸现场被炸死。事发后即震惊八闽大地,组织庞大侦查力量,由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牛纪刚督办,福清原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已判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大搞排查“十种人”,却对打传呼者讳莫如深。在风声鹤唳闹腾一个多月捞到一定好处后,为转移侦查目标,督办者没有任何确切证据就随意将福清市中福公司原经理陈科云框定为嫌犯(说是陈被纪委处分,心怀不满搞报复);为搞所谓“突破口”,就滥用公权力对公司年轻司机吴昌龙实施武装密捕,非法拘禁,用酷刑逼取口供后,大搞株连,一个个抓拘其他无辜者,如法炮制,造成假案后,又经媒体的推波助澜,向国内外大肆宣称案件“成功告破”。

这起充满疑团、破绽百出的假案,凭借长官意志,一审居然两次强行判决爆炸罪名成立。作出判决的福州市中院竟成为长官意志的工具。其此时,那个督办者,已调居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直接操纵着案件的判决。

权力可以压法,但无法改变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在铺天盖地的质疑声中,福建省高院曾两次督查作出过明确的结论,一审上诉后又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事实表明省高院对本起案件大造假是心知肚明的。

然而,省高院原陈旭院长是惯于揣摩领导心思的人,在一审重审再次上诉至省高院二审后,他视察出牛纪刚后面还有领导撑腰才有恃无恐,就改弦更张。表现在2007年全国人大再次派员莅闽,对纪委爆炸案督办时,省高院竟向上谎报只有陈科云对判决不服,对本案严重的刑供,只字不提。

省高院如此无视审案原则,对全国人大督办、最高院要求查办的这一典型重案,公然搞瞒天过海的欺骗伎俩(有白纸黑字在),实在荒唐。正因案中有案,马新岚院长接过本起未了案后,同样打起了太极拳,一拖再拖,用各种说词欺上瞒下。我们不知道哪一点符合共产党员的作风和党性的纯洁性。

十年来,“福清纪委爆炸案”真相从未模糊过,缺的是司法对真相和正义的追寻。早在2002年1月,有知情者多次为我们提供真凶的有关信息及相关物证,当年4月,我们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省公安厅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被以“案件已告破”为由拒绝。案件上诉后,我们再次向省高院反映,声称很重视,又以“没有侦查权”而搪塞。

纸终究包不住火。被害者吴章雄的妻子王惠珠历经十年“被封口”后,终于在去年7月向福建省高院等相关部门递送了《控告状》(附件),揭露了真相:双休日把她丈夫引到爆炸现场的打传呼人是谁?该打传呼者又是怎样要她隐瞒真相?以及该打传呼者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吴章雄的传呼机企图毁灭罪证••••••。王惠珠控告的打传呼者与十年前知情者举报的正是同一个人。

打传呼者是这起蹊跷案件的最大的嫌疑人,可是在案卷中只字未提。当年庭审,律师们强烈要求,必须查清是谁打的传呼,必须提取死者的传呼机及其通话记录。可是专案组在后来“补充”中,竟让纪委办公室的一个副主任充数,并且谎称,无法提取到死者的传呼机和通话记录。显然是隐匿罪证。

“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是谁?在福清早是不公开的秘密。而今,被害者的妻子也终于醒悟过来,揭露了真相,谁还能一手遮天?十年来,让多个无辜者充当“替罪羊”, 放纵真凶逍遥法外,还有天理否!

去年4月26日,在本案第二次上诉又被拖了四年六个月后,省高院经过精心策划始开庭审理此案。从表面看,庭审十分隆重,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规格都很高,也让搞刑讯逼供的四个主要干警出庭受训质证,且有相关鉴定专家到庭辩论。庭审分会场更有马院长亲自接待省、市各领导和要员。但就是没有新闻媒体的记者,更拒绝有上百人要求去旁听的任何一位民众的参加,搞的是暗箱操作的又一套。事实是,八个多月又过去了,案件依然被搁置了下来。一个堂堂的高级法院当权者既然信奉“官本位”,缺失“人民”二字。当然会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明知故犯地把蒙冤者羁押在看守所逾十年,还想搞“击鼓传花”。这是法律的悲哀!这是福建司法的耻辱!背负这样的耻辱,喊“依法治省”何来自信?称“司法为民”何来底气?!

值此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我们再次希望代表们切实负起应有的监督之责,对这起“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予以纠正!

至于对已浮出水面的真凶,是继续放纵还是缉拿归案,草根阶层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福建省高院对此案无休止拖延,究竟为何?马新岚院长应向代表们作出交代,必须给我们和关注此案走向的人民群众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省高、省检二院都会向人大做工作报告,希望与会代表尽职尽责,认真审议,要求二院作出负责任的答复,将督查意见落到实处。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 谢 清 谈敏华 杜捷生

陈科斌 陈美珠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周洪玉

2012年1月12日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 吴华英 电话: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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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亚洲周刊《“福建爆炸冤案惊爆真相”》



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 .毛峰 亚洲周刊2012年第三期 20120115



二零零一年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死者的妻子王慧珠,被「封口」十年后打破沉默,揭露此案真正凶手依然逍遥法外。当年,福州政法委违背司法程序,靠刑讯逼供而将陈科云、吴昌龙等人当作「替罪羊」。



纸包不住火。在刑讯逼供下枉判两人死刑而拒不改错的福建爆炸冤案,背后隐藏的另一大黑幕终于被撕开,历经漫漫十年后的真凶也终于露出了「狐狸尾巴」。此案关键内情证人王慧珠在被「封口」十年后打破沉默,揭露此案真正凶手至今依然逍遥法外。王慧珠最近向福建省高等法院递交了控告状,要求依法分别追究原福清市监察局副局长林惠全、原福清市纪委书记方玉开和纪委办公室主任施娟的「故意杀人罪」、「窝藏、包庇罪」和「报复陷害罪」,并赔偿吴章雄因公死亡赔偿金以及亲属赡养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于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早晨发生,王慧珠系案中被炸身亡的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的妻子。王慧珠在控告状中揭露,这是一起针对吴章雄的有预谋的爆炸案。当天是星期天,早晨七时半许,吴章雄突然接到当时福清市监察局副局长林惠全的传呼(BB机),通知其出车上班。但吴章雄刚到纪委办公楼,就发生了爆炸案,当场被炸身亡。随后,林惠全偷偷地对王惠珠讲:「如果今天省厅(公安厅)有人下来问你话,谁叫吴章雄进来单位上班,你就说不知道哪个叫的,更不要说以前吴章雄与谁有纠纷过,你都要说不知道。」王慧珠指出,林惠全不仅精心策划逃避法律责任的谎言,还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了吴章雄的传呼机(BB机)并扣住不放。因该传呼机上存有林惠全的电话传呼信息,以达到毁灭罪证的罪恶目的。事后,林惠全还告诉王慧珠去福州「打点」花了三万多元。



王慧珠还在控告状中披露,其丈夫吴章雄完全是因批判揭露纪委个别干部徇私舞弊的行为,才搭上了自己的一条生命。吴章雄在纪委开车任职期间,对当时纪委书记方玉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深恶痛绝,常常揭发方玉开手长嘴阔的不法行径,经常受到方玉开的排挤,当成异己排除。曾有一次吴章雄针对方玉开的龌龊行径与方玉开争吵,令方玉开恨之入骨。



王慧珠在接受亚洲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至今才提出对林惠全等人的控告,只因为「这些人丧尽良心,完全违背了当时承诺给我安排工作,给我儿子大学毕业后安排到纪委工作以及保证给予优厚赔偿等,换取我不说出传呼内情的」。王慧珠说﹕「事后他们以我没有文化拒绝给我安排工作,哪怕是到纪委机关食堂洗菜。熬到今年我儿子大学毕业,我因此去纪委要求兑现承诺给安排到纪委工作,结果他们却又赖帐,不承认了。我在气愤中砸了纪委办公室的门窗,因为至今十年多了,还在让罪犯逍遥法外,答应我的所有赔偿金至今连一分钱也没拿到。我不告他们,告谁?」



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



王慧珠最新的内部告发也再次印证了被原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牛纪刚等宣布破案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其实是一起最为典型的「豆腐渣案」,也是福州公安当局以严酷的刑讯逼供方式,硬把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及司机吴昌龙等人当作「替罪羊」的罕见冤案。二零零一年六月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后,以福清市公安局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项目组,不查神秘电话呼叫人为何在公休日让吴章雄赶到纪委去的重大嫌疑,却仅仅根据他人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完全违背司法程序,在没任何证据情况下秘捕了陈科云的司机吴昌龙,并对其进行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取得「证据」后再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等人,并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超期羁押和数次补充侦查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领导催办下草菅人命,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主犯并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另外三名被告被分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吴昌龙大喊冤枉,要求伤情鉴定,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死缓判决后的第九天,福州中院悄悄地在福州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关键被告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



在法庭上一直喊冤的被告陈科云、吴昌龙等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依法进行上诉,受到了福建省高等法院的高度重视。省高院院长陈旭也不仅首次亲自调阅了全部案卷主持此案审理,还邀请了省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倪应达一起参与审理,达成了「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审议意见。由此福建省高院在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形式,依法撤销福州中级法院的有罪判决。省高院在判决时明确指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但发回重审的福州中院在时任福州政法委书记牛纪刚指令「一定要维持原一审的判决」下,根本不把省高院指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回事,依然按第一次判决内容于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再次枉法判决主要被告人死刑罪。为了将错就错,拒不纠错,牛纪刚还公然以一长替代四长(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局长)发号施令,他直接打电话给司法局长,指令要对一直秉公依法为含冤被告作无罪辩护的律师「敲山震虎」,严加「管束」。为此,福州司法局向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林洪楠「开刀」,并由市中院直接出面砌词强行剥夺了他的辩护资格。对一再坚持法律公正为被告人吴昌龙作无罪辩护的老律师马义良,则有司法局长亲自出面「软硬兼施」,要其「封口」。



福州当局编造假事实链



福建资深律师林洪楠在接受亚洲周刊采访时指出,此案的基本犯罪事实链完全断裂,没有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的事实链,又怎么能够用电雷管制成炸弹实施爆炸犯罪呢?更为荒唐不堪的是,福州中院在零六年十月的重审判决中,竟然仍把中院自己判决无罪并已释放近两年的王小刚列为电雷管提供者加以指控,如此视法律为儿戏,明目张胆编造虚假「事实链」,实为福州司法审判滥权枉法的极大耻辱。



为此,陈科云、吴昌龙等再度上诉至福建省高院,要求依法公正判决。受冤被告亲属曾三百多次向福建省各级领导反映控告冤情,呼吁纠正错案,但均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此案被告在日本亲属陈美钦、吴华玉因此向时任中国驻日大使王毅申诉冤情,受到「情系侨民」的王毅的高度重视,并亲自将冤案申诉材料转给国内最高法院和国务院侨办。亚洲周刊也对此案严刑逼供和有错不纠进行了多次跟踪报道。此案因此也被全国人大列为涉侨督办案件,最高法院也专门行文将此案列入督办案件。去年五月,此案旅日亲属再次向前往日本访问的中国总理温家宝请愿。但此案却被福建当局继续无法律、无程序和无时效的离奇违法拖了整整五年半后,终于在去年四月二十六日于省高院进行二审开庭。当陈科云、吴昌龙等步入法庭后,喊冤叫屈声响彻法庭。众目睽睽之下,陈科云等四人当庭出示身上历经十年依然清晰的被刑求累累伤痕,再次要求伤情鉴定。最后,审判长以「案情复杂,要报审委会讨论,择日再通知开庭」而宣布庭审结束。在最新的内部告发真相显露中,福建当局难道还要枉法继续将历时十年冤案锁在重重黑幕下吗?福建司法何时才能回归「法大于权」的轨道,敲响正义公正的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