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参与 作者:福清冤民
十二年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抢劫案,致一人死亡,鉴于“命案必破”的执法怪圈,接着立功心切的刑事警人员为了个人私利,竟然把林青华列为凶犯,一个原本完整的家庭因祸从天降而支离破碎。
侦查阶段违反程序正义
1996年7月14日,福清市下楼仓下村发生一起入户抢劫,致该村林华英的女儿死亡案。大批公安办案人员进驻该村,对全村18岁以上35岁以下的男村民进行全面排查,一一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指纹、掌纹。
(图片转载自参与网:林青华)
案发前几天,林青华均在福清城里与女友黄梅平居住在一起。林青华接到其母的传呼,而回到家里。当时林青华的母亲对林青华说,村妇女主任林雪玉已与派出所讲清楚了,只说明自己这几天在三山镇做小工,录一下口供就没事了。林青华已婚,且与妻子关系紧张,经常不在家里居住,在录口供时很担心与女友黄梅平同居住的事被人知道,因此依母亲的交待,假称在三山镇务工,并编造了虚假的情况进行应付,因此铸成大错,公安办案人员对林青华嫌疑上升,将其列为抢劫案重点侦查对象,决定监视居住。
名义上福清公安机关对林青华采取的是“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事实上是把林青华关押在音西公安派出所私设的监牢里,对林青华日夜审讯,施尽酷刑,逼迫林青华供认抢劫作案。林青华自1996年7月24日被关押在音西派出所,直至1997年1月1日才对林青华宣布刑事拘留,将林青华移送往福清市看守所羁押。由于证据不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月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才行,但是福清市公安局无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硬是将没有吸过毒的林青华押往戒毒所强制戒毒所,进行变相羁押行刑讯逼供之便利。事后林青华亲属几经奔波恳求,林青华才于1997年1月28日以取保候审方式被释放,之后在医院救治了一个多月才稍微好转,但却留下了累累伤痕,尤为惨不忍睹的是双手腕上状似许多蚂蟥趴在上面的凸痕。
一家人只希望在匆匆的岁月里慢慢淡出悲伤的往事。殊料,过了一年零11个月时间,福清公安在“案难破”、“关难过”却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17日又把林青华抓起来,后经法院审查,又枉法裁判林青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青华自被再次遭陷一直羁押至今仍没有一个可以说法的地方。
林青华虽与被害人亲属林华英居住在同一个村庄,但双方互不认识,林青华至今尚不知道林华英的房屋座落在什么地方。公安办案人员逼取林青华口供后,传被害人对林青华的照片进行辨认,竟然在排列的照片中暗示林华英“这个眼睛大大的、鼻子高高的就是林青华”。本案一审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福建天人律师事务所徐海风律师)询问被害人林华英是如何辨认照片的,林华英当庭将办案人员的指导与暗示说出来,旁听群众一片哗然。
没有程序的正义 就没有实质正义
1、作案工具无着落,裁定书认定林青华因无力偿还其岳父的债务,于1996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用黑色猴帽蒙面,携带钢筋、来福枪等作案工作,用钢筋撬开木门,进入被害人林华英的住处抢劫作案。作为至关重要的作案工具,没有着落,一件也找不到。
2、赃物无着落。裁定书认定林青华劫取林华英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这些赃物林青华在侦查阶段有几种不同的供述,但始终无法交出赃物。
3、本案以林青华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林青华抢劫作案。申诉人认为林青华当时在无法忍受一次次刑讯逼供,只好按照警方的要求,作了违心的供述。所谓的口供与证人证言吻合,明显是公安办案人一点点地人为修补,使之吻合的。试想事先制作的笔录,逼迫林青华签名捺手印,哪有不吻合的,林青华投入看守所羁押后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为什么没有任何供述,却都是辩解?
4、证人黄梅平的证言有四份,其中二份证言是在案发当年11月、12月制作的,公安人员问林青华1996年7月15日早上是否在其住处,黄梅平称在其住处。1999年的二份笔录则称不在其处,又说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申诉人认为黄梅平证言前后不一致,应以案当年制作的笔录为准。
5、被害人林华英作为本案重要证人,其证言违背了常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林华英左大腿创伤,其他部位功能并未丧失,照理她既然清楚是林青华作的案,为什么不直言是林青华抢她的财物,直至公安人员把林青华抓起来,全村闹得沸沸扬扬进,才说是林青华呢?且连照片都辨认不出来,还要办案人员指点和暗示呢?
林青华身受酷刑是铁的事实。
林青华于1996年7月24日至1996年12月31日被关押在音西派出所,当时正是全国公安刑讯逼供最泛滥的时期,当时音西派出所设有四个牢房,雇佣了一批联防队员,协助干警看押和审讯所谓的嫌疑犯。这些被关押的嫌犯没有一个不挨打,林青华是受刑次数最多且最重的一个,与林青华当时一起关押的林玉豹、林义均证实了这一事实。
林青华投入看守所时,看守所干警目睹林清华两个手腕糜烂生蛆,浑身多处青紫红肿,所干警生怕林青华会突然死去,列为特别看护。
林青华于1997年1月28日释放后,医治了一个来月时间,才稍恢复健康。林青华投入派出所牢房时当天即打得昏倒在地,当时办案人员顾虑出人命,而把林青华送往公安局医生诊部和福清市人民医院抢救。查阅病历记录及照片,对刑讯逼供的事实,则一目了然。
林青华至今累累伤痕,历历在目,这是无可疑议的事实。
本案存在如下向个疑点,如无法合理解释这些质疑,则应否定林青华抢劫作案。
1、在本案二审期间,林青华的妻子林碧英向省法院反映,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向其调查时,她明明说女儿小时没有戴猴帽,而办案人员却记录为有猴帽,还说1996年她的女儿才四岁,怎么会黑色猴帽给小孩戴,且四岁小孩的猴帽大人根本没法戴。
2、案发时,大批公安办案人员进驻苍霞村,收集了众多男性村民的指纹和掌纹,据说是作案分子的在电视机留下指纹,用以比对破案。二审期间省高院办案人员向公安办案人员调查时,他们含糊其词,拒绝提交有关资料。在本案卷宗材料中也没有林青华的指纹的鉴定文件。
3、本案一审辩护人徐海风律师向证人吴洪弟调查借枪的情况时,吴洪弟告知他根本没有借枪给林青华,因熬不了酷刑只好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在笔录上签了名字。1999年11月29日省法院人员向吴洪弟调查时,吴洪弟表明绝对没有借枪给林青华,是因为受不了刑讯才乱说枪是向广东人陈芳借的。
4、一审认定林青华作案时穿长衫黑色衬衫,林青华在1996年11月10日笔录也供认上身穿一件黑衬衫,被派出所扣押。此后林青华一直否认自己曾穿过黑色衣服,不知派出所从什么地方搞来一套黑色的衣服,叫他穿上后拍照。这件扣押的黑衬衫,当时没有提取笔录,也未随案移转,现在这件黑衬衫不知搞到什么地方去了。
5、苍霞村女村民周春英于2000年9月13日向省法院反映,抢劫杀人不是林青华,而是本村青坏仔林世德。因林世德与周春英的儿子是好友,林世德把开枪杀人的经过无意中告诉了周春英。周春英还证实案发第二天林世德即失踪了,周春英当时还把自己所知道林世德杀害林华英女儿的情况,如实告诉苍霞村支部书记林诚文。省高院办案人员向林诚文进行调查,林诚文也证实际这一情况。
6、林世德的地地道道持枪抢劫的歹徒,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仍在福清监狱服刑。林世德归案时被扣押了一支来福枪。申诉人认为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林世德作案的可能进行全面排查?为什么不把所押扣林世德的来福枪和现场留下的三个枪壳进行鉴定比对?实令人费解。
7、林青华及其父亲、祖父都是全村群众公认的老实人,大家都不相信这起抢劫凶杀案会是林青华干的。因此纷纷为林青华喊冤,甚至联名去信要求省法院放人。
8、2004年12月16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申诉人针对林青华在其笔录中陈述,向林华英发问,林华英表明她以往不认识林青华,案发前十天晚上到她家叫其丈夫李国旺载客的人,她不看不清脸孔,不能肯定是林青华。出庭履行职务的两位省检察院检察官也认为林华英认错了人。
闽刑终字第476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林青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蒙面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即持枪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并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严重,而两次判处林青华死刑,一次判处林青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青华不服判决,三次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直至2005年11月9日才进行宣判。以维持原判终结本案。本案历经十二年时间,省高院曾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却又否定自己前面所作的裁定,现在却维持一审第三次判决的理由是:综观本案事实、情节,对上诉人林青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未说明林青华因什么事实与情节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众所周知,死刑的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题下慎之又慎,省高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得出的结论自相矛盾,林青华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凭什么可以获得从宽处罚!?既然认定林青华持枪入户抢劫,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范畴,显然,省高院对林青华抢劫一案适用的不是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原则。
我们坚信:没有熬不过的黑夜,也没有等不来的黎明。
林青华身陷冤狱长达12年了,他的一生中最美好岁月白白耗费在监狱之中。12年其家人四处申冤都没有结果,法院多次判决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对林青华施以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却至今逍遥法外。我们期盼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能说句公道话,早日洗清无辜者的冤情让其重获自由。
林青华的父亲林训淦 母亲洪英联系电话:0591--8526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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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结
综观福建省福清公安办案用刑之残暴、手段之卑劣、居心之险恶。如此指鹿为马,草菅人命,令人发指制造了一件件皇帝新装始作俑者不但毫发无损,却反而官运享通。是什么原因促使福清公安屡屡敢这样胆大妄为,制造冤案?据部分知情者透露,因刑讯逼供而受法律追究的办案人员之案例,几乎是没有的,也就是说,即使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刑讯逼供“嫌疑人”,他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几乎是零的概率,在真案假破的情形下又可以名利双收,即使是冤案,在司法审判地方化,当权者宁愿牺牲法律正义,也要维护所谓的“地方形象”及“稳定和谐”为借口,冤情被捂着,盖着,也就在这种不愿纠错的不完善制度下,让制造罪恶的人不受到法律追究,让无辜清白的人沉冤难雪。
顺便举几个类似的刑事冤情案例供大家审视,并望提出宝贵的意见,赐给已陷入命运沼泽的蒙冤亲属们一个寻找正义的捷径。大恩不言谢!
十三年冤案之《福清市1996年“4·26”黄兴、陈夏影、林立峰(死在狱中)抢劫案》;http://bbs.aboluowang.com/thread-6641-1-1.html
十二年冤案之《福清市1996年“7·14”林青华抢劫案》;
十一年冤案之《福清市1997年“8·19”薛贺明、卢绳康、薛玉珍、薛芸林抢劫案》;
七年冤案之《福清市2001年“6·24”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纪委机关爆炸案》;
五年冤案之《福清市2003年“2·26”非法拘禁林桐开长达五年致残》
附:林青华一案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周伟督,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福建省建宁县青山街律师楼
联系电话:0591——3983774、13799392360
申诉人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2003)闽刑终字第4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事项:对林青华抢劫一案提请复查,交依法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闽刑终字第476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林青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蒙面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即持枪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并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严重,而二次判处林青华,一次判处林青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青华不服判决,三次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开庭审理本案,直至2005年11月9日才进行宣判。以维持原判终结本案。本案历经九年余时间,省高院曾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变的情况下,省高院否定自己前所作的裁定,现在却维持一审第三次判决的理由是:综观本案事实、情节,对上诉人林青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未说明林青华因什么事实与情节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申诉人认为省高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得出的结论自相矛盾,林青华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凭什么可以获得从宽处罚!?既然认定林青华持枪入户抢劫,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范畴,任何人也无权让这样的死有余辜的凶犯留下一口气的,显然,省高院对林青华抢劫一案适用的不是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原则。
二、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严重严重违法。
1996年7月14日晚,林青华所在的村庄发生了入户抢劫致人死亡案,大批公安办案进驻该村,对全村18岁以上35岁以下的男村民进行全面排查,一一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指纹、掌纹。案发前几天,林青华均在福清城里与女友黄梅平居住在一起。林青华接到其母的传呼,而回到家里。当时林青华的母亲对林青华说,村妇女主任林雪玉已与派出所讲清楚了,只说明自己这几天在三山镇做小工,录一下口供就回去没事的。林青华系已婚人,且与妻子关系紧张,经常不在家里居住,在录口供时很顾虑与女友黄梅平同居住的事被人知道,因此依母亲的交待,假称在三山镇务工,并编造了虚假的情况进行应付。只此为掩盖在女友处混日子的情况,铸成大错,公安办案人员对林青华嫌疑上升,将其列为抢劫案重点侦查对象,决定监视居住。
名义上公安机关对林青华采取是监控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事实上是把林青华关押在音西公安派出所私设的监牢里,对林青华日夜审讯,施尽酷刑,逼迫林青华供认抢劫作案。林青华自1996年7月24日被关押在音西派出所,直至1997年1月1日才对林青华宣布刑事拘留,将林青华移送往福清市看守所羁押。由于证据不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月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才行,但是福清市公安局无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硬是将没有吸过毒的林青华押往戒毒所强制戒毒草,进行变相羁押。事后几经林青华亲属奔波恳求,才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林青华。过了一年零11个月时间,在没有任何的新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于1998年12月17日又把林青华抓起来,一直羁押到现在。
林青华虽与被害人林华英居住在同一个村庄,但双方互不认识,林青华至今尚不知道林华英的房屋座落在什么地方。公安办案人员逼取林青华口供后,传被害人对林青华的照片进行辨认,竟然在排列的照片中暗示林华英“这个眼睛大大的、鼻子高高的就是林青华”。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福建天人律师事务所徐海风律师)询问被害人林华英是如何辨认照片的,林华英当庭将办案人员的指导与暗示说出来,旁听群众一片哗然。
三、认定林青华抢劫作案证据不足。
1、作案工具无着落,裁定书认定林青华因无力偿还其岳父的债务,于1996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用黑色猴帽蒙面,携带钢筋、来福枪等作案工作,作钢筋撬开木门,进入被害人林华英的住处抢劫作案。作为至关重要的作案工具,没有着落,一件也找不到。
2、赃物无着落。裁定收认定林青华却取林华英金项链一条、金手镯各一只。这些赃物林青华在侦查阶段有几种不同的供述,但始终无法交出赃物。
3、本案以林青华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林青华抢劫作案。申诉人认为林青华当时在无法忍受一次次刑讯逼供,只好按照传听的来的案情,作了违心的供述。所谓的口供与证人证言吻合,明显是公安办案人一点点地人为修补,使之吻合的。试想事先制作的笔录,逼迫林青华签名捺手印,哪有不吻合的,林青华投入看守所羁押后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为什么没有任何供述,却都是辩解?
4、证人黄梅平的证言有四份,其中二份证言是在案发当年11月、12月制作的,公安人员问林青华1996年7月15日早上是否在其住处,黄梅平称在其住处。1999年的二份笔录则称不在其处,又说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申诉人认为黄梅平证言前后不一致,应以案当年制作的笔录为准。
5、被害人林华英作为本案重要证人,其证言违背了常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林华英左大腿创伤,其他部位功能并未丧失,照理她既然清楚是林青华作的案,为什么不直言是林青华抢她的财物,直至公安人员把林青华抓起来,全村闹得沸沸扬扬进,才说是林青华呢?且连照片都辨认不出来,还要办案人员指点和暗示呢?
四、林青华身受酷刑是铁的事实。
林青华于1996年7月24日至1996年12月31日被关押在音西派出所,当时正是全国公安刑讯逼供最泛滥的时期,当时音西派出所设有四个牢房,雇佣了一批联防队员,协助干警看押和审讯所谓的嫌疑犯。这些被关押的嫌犯没有一个不挨打,林青华是受刑次数最多且最重的一个,与林青华当时一起关押的林玉豹、林义均证实了这一事实。
林青华投入看守所时,看守所干警目睹林清华两个手腕糜烂生蛆,浑身多处青紫红肿,所干警生怕林青华会突然死去,列为特别看护。
林青华于1997年1月28日释放后,医治了一个来月时间,才稍恢复健康。林青华投入派出所牢房时当天即打得昏绝在地,当时办案人员顾虑出人命,而把林青华送往公安局医生诊部和福清市人民医院抢救。查阅病历记录及照片,对刑讯逼供的事实,则一目了然。
林青华至今累累伤痕,历历在目,这是无可疑议的事实。
五、本案存在如下向个疑点,无法合理解释这些质疑,则应否定林青华抢劫作案。
1、在本案二审期间,林青华的妻子林碧英向省法院反映,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向其调查时,她明明说女儿小时刻没有戴猴帽,而办案人员却记录为有猴帽,还说1996年她的女儿才四岁,怎么会黑色猴帽给小孩戴,且四岁小孩的猴帽大人根本没法戴。
2、案发时,大批公安办案人员进驻苍霞村,收集了众多男性村民的指纹和掌纹,据说是作案分子的在电视机留下指纹,用以比对破案。二审期间省高院办案人员向公安办案人员调查时,他们含糊其词,拒绝提交有关资料。在本案卷宗材料中也没有林青华的指纹的鉴定文件。
3、本案一审辩护人徐海风律师向证人吴洪弟调查借枪的情况时,吴洪弟告知他根本没有借枪给林青华,因熬不了酷刑只好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在笔录上签了名字。1999年11月29日省法院人员向吴洪弟调查时,吴洪弟表明绝对没有借枪给林青华,是因为受不了刑讯才乱说枪是向广东人陈芳借的。
4、一审认定林青华作案时穿长衫黑色衬衫,林青华在1996年11月10日笔录也供认上身穿一件黑衬衫,被派出所扣押。此后林青华一直否认自己曾穿过黑色衣服,不知派出所从什么地方搞来一套黑色的衣服,叫他穿上后拍照。这件扣押的黑衬衫,当时没有提取笔录,也未随案移转,现在这件黑衬衫不知搞到什么地方去了,哪有这样办案的公安人员。
5、苍霞村女村民周春英于2000年9月13日向省法院反映,抢劫杀人不是林青华,而是本村青坏仔林世德。因林世德与周春英的儿子是好友,林世德把开枪杀人的经过无意中告诉了周春英。周春英还证实案发第二天林世德即失踪了,周春英当时还把自己所知道林世德杀害林华英女儿的情况,如实告诉苍霞村支部书记林诚文。省高院办案人员向林诚文进行调查,林诚文也证实际这一情况。
6、林世德的地地道道持枪抢劫的歹徒,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仍在福清监狱服刑。林世德归案时被扣押了一支来福枪。申诉人认为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林世德作案的可能进行全面排查?为什么不把所押扣林世德的来福枪和现场留下的三个枪壳进行鉴定比对?实令人费解。
7、林青华及其父亲、祖父都是全村群众公认的老实人,大家都不相信这起抢劫凶杀案会是林青华干的。因此纷纷为林青华喊冤,甚至联名去信要求省法院放人。
8、2004年12月16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申诉人针对林青华在其笔录中陈述,向林华英发问,林华英表明她以往不认识林青华,案发前十我天晚上到她家叫其丈夫李国旺载客的人,她不看不清脸孔,不能肯定是林青华。出庭履行职务的两位省检察院检察官也认为林华英认错了人。
综上,本案疑点重重,认定林青华抢劫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切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林青华无罪,不能死抱疑罪从轻的老皇历,给无辜的年轻人以不负责任的拆衷判决。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严惩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人员,申诉人恳切地请求最高检察机关重视我的申诉,依法复查本案,并抗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律师周伟督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敬礼 _(博讯记者:杨逸)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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