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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十一月 29, 2011

340、“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74天(2011.11.28)

130、2008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造假再揭秘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2001年福清“纪委爆炸案”,罕见地拖压了六年多。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知这是一起错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实在是法律的悲哀。

追本溯源,该案自侦查起就大肆践踏办案程序,枉抓无辜。不仅以刑讯逼供方式逼取口供,还替嫌疑人编造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视而不见,一味怂恿,不但放弃了应有的审查监督之责,而且公然参与造假。当案件一路绿灯地推向法庭后,福州中院对疑团滚滚、漏洞百出的案件,不是及时依法纠正,在拖压了二年多后,于2004年12月1日在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强行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判处死缓至三年徒刑。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对破绽百出的案件提出了九大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补侦的情况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惨遭酷刑的陈科云、吴昌龙维持原来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

诚然,明知案件问题多多而悍然下判,福州中院这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附件一)由于无法自圆其说,以致乱象丛生,甚至不乏荒唐。

择其中之几点,附上部份材料,以其之矛攻其之盾,谎言及假象将不攻自破。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希望领导秉公予审视。

一、 肆意编造犯罪“动机”

《判决书》写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有意识把具体日子隐掉)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

中共福清纪委作出了融纪案[2001]63号《关于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附件二)时间是2001年5月20日。福清经贸委委员张蒲生向陈科云宣布处分决定,并让陈科云在福清纪委《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书》(附件三)上签名的时间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陈科云若“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的时间应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以后的事情。但《判决书》指控陈科云在四、五月份就策划买卖炸药准备炸纪委岂不荒谬?而“吴昌龙是因修车报销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居然把与陈奋真的矛盾转移到纪委头上来,却更加荒唐。

二、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2001年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报送《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附件四)写明:“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察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吴昌龙才慢慢地交代出陈科云搞迷信活动的情况,案件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

一句“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直言不讳道出了专案组在未获得任何可证吴昌龙、陈科云涉嫌犯罪,仅凭摸到的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的重要信息,冠以“强烈不满”,就对吴昌龙采取“密捕”,来作为破案的“突破口”。并在吴昌龙被密捕48天后“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下,于9月13日又对陈科云、谢清进行抓捕,显然,专案组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才抓人。

三、以“监视居住”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根据《刑讼法》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吴昌龙、陈科云、谢清在福清城区都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但是,吴昌龙自2001年7月27日、陈科云夫妇9月13日被抓捕后,以“监视居住”为名被秘密关押在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以及怡静园等处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直至11月7日转刑事拘留才告知关押地点。

诚然,侦查机关明知故犯地将嫌疑人秘密全天侯控制在私设的场所,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和条件。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写明:“对陈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该《报告》又写明:“9月19日,专案组决定将陈科云转到市戒毒所四楼看护,后又考虑到工作便利,转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楼会议室及怡静园看护审查”。并且“为了确保安全决定给他上手铐,脚镣,并且要求在带往厕所途中,给他戴上软质头盔、防止撞墙以防不测。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以“监视居住”为幌子,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不但“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还上手铐、脚镣、戴头盗,并且还有3人负责看护,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刑讯逼讯。“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处在这种境地,还有什么样的“口供”获取不到?!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背后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再次开庭。在当天的庭审会上,福州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面对谈敏华的喊冤叫屈置之不理,还言之凿凿地指控谈敏华买卖炸药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却在庭审结束后,紧随警车来到连江县看守所,陈卫东对谈敏华说:“你把原先说过的话再说出来,今天还来得及,我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这件事,我马上打电话到法院那边(边说边掏出手机),请求轻判,那个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一二天就下来,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就什么都来不及了”。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后”,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先后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威胁、诱骗谈敏华说:“说白了,我们不是针对你,主要是对上面两个(指陈科云、吴昌龙),说出来了,一点都没事,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的话,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人理你”。视警如虎的谈敏华,被关六年期满于2007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出来后,才无顾虑地对律师道出以上实情。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在事隔多年后仍三番五次地诱骗口供?

五、枉抓无辜,大搞株连

《判决书》写明:“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对谢清的指控都是针对谢清三次对自己去向的陈述。即究竟当晚是在外面打麻将还是在家中?谢清与爆炸案毫无关系,即使把自己在外面说是在家里,跟陈科云有什么关系?她向公安机关作了什么证明?又假在哪里?当年的破案总指挥原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竟以“案情重大“为由让检察院批捕;专案组则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关押在私设办案场所长达56天。

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分别于9月14日和17日相继被密捕,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让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因找不到脚镣钥匙,请来开锁匠,50元的开锁费还得自己支付。警方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动,否则,再抓审查”。

六、电雷管子虚乌有,爆炸案依然成立

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作出王小刚无罪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五)写明:“福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又“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

福州中院判王小刚无罪,福州市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

匪夷所思的是,在王小刚被判无罪释放已经一年零八个月的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上居然又出现福州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法院也心领神会予以认定。

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重要的物证,都可以如此露骨地无中生有,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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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赘述。凡良知尚存者都会为这种妄顾生命、制造假案而愤慨!

党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照本案,实在是“集大成”之典型!

鲍书记, 2002年8月23日,您召集福州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听取了案件的汇报后,会上你提出要把此案办成“铁案”。如今,五年多时间过去了,福州中院已经给此案划了句号,凭这份《判决书》,您说能“铁”吗?

让我们困惑的是,六年多来,我们不屈不挠地向您申告冤情,律师们为了法律尊严尽心尽责,其中一位老律师还不止一次当面向您反映案情真相,此案福建省高院曾两次督查,一次裁定都作出明确一致的审议结论,可为什么仍拖而不决?

福州中院给福州司法史留下黑暗的一页,这其中福州市政法委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希望福建省政法委不要回避此案,依法敦促省高院彻底纠正错误,不再压案,践行“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的规定,给一个公正。以把此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真正的“铁案”!

此谨呈!





“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同具

2008年2月20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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