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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五月 10, 2011

138、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571(2011.5. 10)

回顾2005年心路历程
110、佘祥林案
湖北京山杀妻案追踪    尚存四大疑点
本报讯(记者谢言俊)佘祥林案中,当地公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极力追求佘祥林获罪致使佘蒙冤11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导师 ,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分析称: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存在弊端和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
省高院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
陈卫东说,本案中高院存在滥用发回重审嫌疑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
此案中,佘祥林被判两次死刑,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了5个疑点,讯问了承办民警了解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此前,湖北发言人也称: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亲属上访和220群众签名上书”压力,由于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受外界干扰较多。陈卫东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官一般不愿意案件在自己手中做个了断,就裁定发回重审,回避矛盾。陈卫东认为,本案说明“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另外,近年来建立“错案追纠制度使法官个人经济收入,升迁前途与案件处理情况有着越来越多的关系,这也使法官愿意将这种职业风险加以转移。
当地司法机关致诉讼倒流
陈卫东说:“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得行使”。他认为本案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办理程序应该是:
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案件移交京山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院进行死刑核准。从披露的事实看,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按照程序荆门市中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同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此案不仅被退回到荆门检察院,而且,还被退回到京山检察院,第二年,这种情况竟再次出现。
违反案件级别的管辖规定
陈卫东分析:“依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但此案中当地司法部门违反了“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997125,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将该案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最后案件又被起诉到基层法院——京山法院,荆门市检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退一步讲,即便是这一判断成立,案件也由荆门中院审理,没有移交基层法院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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