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05年心路历程
110、佘祥林案
湖北京山杀妻案追踪 尚存四大疑点
本报讯(记者谢言俊)佘祥林案中,当地公、检、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极力追求佘祥林获罪致使佘蒙冤11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导师 ,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分析称: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存在弊端和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
省高院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
陈卫东说,本案中高院存在滥用发回重审嫌疑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
此案中,佘祥林被判两次死刑,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了5个疑点,讯问了承办民警了解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此前,湖北发言人也称: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亲属上访和220群众签名上书”压力,由于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受外界干扰较多。陈卫东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官一般不愿意案件在自己手中做个了断,就裁定发回重审,回避矛盾。陈卫东认为,本案说明“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另外,近年来建立“错案追纠制度”使法官个人经济收入,升迁前途与案件处理情况有着越来越多的关系,这也使法官愿意将这种职业风险加以转移。
当地司法机关致诉讼倒流
陈卫东说:“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得行使”。他认为本案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办理程序应该是:
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案件移交京山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院进行死刑核准。从披露的事实看,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按照程序荆门市中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同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此案不仅被退回到荆门检察院,而且,还被退回到京山检察院,第二年,这种情况竟再次出现。
违反案件级别的管辖规定
陈卫东分析:“依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但此案中当地司法部门违反了“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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