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帖子

星期六, 十月 29, 2011

310、“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43天(2011.10.29)

100、2007年控告件

辩 冤 白 谤 天 经 地 义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再呈状


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福清爆炸案”审了六年多了,时至今日,审判机关明明知道这是一起冤案,却迟迟不予依法纠正,此案至今仍压在福建省高院。在全社会倡导“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今天,这简直是不可思议。

综观此案六年多,曾经引起省委领导的关注和批示,福建省高院高度重视,为此付出极大的司法资源。曾经多次进行督查;一次作了裁定,福建省检察院领导还应邀参加了审议;并且还被告知,院长、副院长、庭长亲自阅卷。

2004年1月上旬,省高院奉命进行督查时,极为谨慎地特意从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抽调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参加阅卷,最后一致作出“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结论。2004年12月中旬,案件上诉后,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在省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共同参与审议,又明确作出“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2005年12月31日,省高院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与众不同地有三位正副庭长在内共五位法官的署名,《裁定书》上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显然,省高院是知道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只是不愿捅破这层纸,才以这种方式表述。2006年1月24日(案件发回重审的前天一天)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还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

事实清楚地表明,福建省高院对这起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是非常清楚、审理结论是非常明确。

两次判决爆炸罪名成立的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而拖了两年多,造成了严重的超期羁押而强行下判。被退回重审后,倘不是上面领导的定调,福州中院怎会对着自己提出的九大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仍维持原判?怎会掩耳盗铃地把明明已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把他充当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再次出现在判决书上?倘若不是上面领导的以权压法,法官又怎会对着被告人的亲属道出了:“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这样无奈和感叹?…….

纵然权力可以压法,却无法掩盖事实真相,更无法塞住天下人的嘴。

勿庸置疑,福建省高院对此案的久拖不决,说明了审判权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即:审者无判权,判权在长官。

鲍书记:记得在2002年8月23日,您调集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听取案情汇报时曾表示要以“铁案”的标准来办此案。然而五年多时间过去了,事实雄辩地证明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大假案,这固然是您所不愿意看到的,但它却是不容置疑的。您身在其位,纠正这起错案当责无旁贷。

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让“无罪的进牢房,有罪的则逍遥于法外”。五个遵纪守法的无辜百姓因此而背着“爆炸杀人犯”的黑锅,身陷冤狱六年多来受尽了屈辱和折磨;一人蒙冤,全家遭殃,四个家庭因此而深陷于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惨痛之冤,万言难倾尽。每一个良心尚存的人们都会为我们遭遇这飞来横祸而深表同情。但愿鲍书记也同有此心!

党的政法机关负有对司法的监督之责,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发生在福建,省委政法委理应秉公持正,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纠正错误,给此案一个说法,还无辜者一个公道。让人们知道我们的国家还有公正、制度和良心、让人们知道福建司法还有正义。我们相信福建省委政法委不会替司法机关掩盖错误。

“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胡适曾说明朝御史吕坤的这句话让他非常感动,我们希望它也能感动鲍书记,也能感动今天福建的司法界!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7年12月4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