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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十月 28, 2011

309、“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742天(2011.10.28)

99、2007年控告件
愿“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也能感动省委书记


福建省委卢展工书记先生:

我是定居日本的华侨。因2001年“福清爆炸案”,我的兄、嫂陈科云、谢清蒙受奇冤事,曾经两次回福州“拦轿”喊冤向您呈状,后来又反复以邮递方式向您申告冤情。而今,漫长的六年多过去了,却仍然是“此冤绵绵无绝期”!

时至今日,我和国内的亲人依然坚信假的难成真,坚信法律神圣宗旨是不可改变,即判断案件的是非,只能是事实和法律。

综观此案六年多,福建省高院在2004年1月奉命进行督查,作出了该案“证据不足,根本不能成立”结论的三位法官分别是从宁德、三明、南平三个市抽调的。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上与众不同地有五名法官(其中三位是正副庭长)签了名。《裁定书》上载明:“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起上诉”。可见福建省高院知道该案存在严重刑讯逼供,只是不愿捅破这层纸,才以这种方式来表述。2006年1月24日(即案件退回重审的前一天),法官到看守所向陈科云宣读裁定书时,还明确告诉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案情和审理结论是非常清楚和明确的。孰料,我们在“很快会解决”的等待中又过了近两个年头,福建省高院却至今没有动静。此案被一再拖压的事实证明,即使是省高院也是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岂不令人深思!

共产党历来主张有错必纠。对于这起审判机关明明知道是错案且备受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案件,福建省委政法委理应秉公持正,理应促使福建省高院尽快依法纠错,以“看得见的正义”给此案一个公道,让人们知道我们的国家还有公平、制度和良心,让人们知道福建司法还有公正!

尊敬的书记先生:“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胡适曾说明朝御史吕坤的这句话让他非常感动,我希望它也能感动您,也能感动今天福建的司法界!

此谨呈!



旅日华侨:陈美钦

20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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