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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六月 29, 2011

188、“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621天(2011.6.29)

159、向省委书记拦轿、邮寄第44封信

尊重事实和法律   还我弟弟迟到的公正

尊敬的省委卢展工先生:
我是旅居日本的侨民。
2001年发生在福清“纪委爆炸案”,我的胞弟吴昌龙无辜于当年727日夜在驾车去女友家的路上突遭福清公安的“密捕”,并被当作侦破案件的“突破口”,以“监视居住”为名被秘密关押在多个办案点长达108天,终因酷刑难熬,又自杀未遂,而屈打成招。公安如法炮制,又一一抓了其他几个无辜者。在获取所有嫌疑人前后矛盾的口供后,通过媒体的推波助澜,那起全国罕见的“纪委爆炸案”,就这样被宣称“告破”了。
关于我弟弟的冤情,国内亲人几年来不断向当地相关部门申告,我的胞姐吴华英还多次当面向您呈送状件,我也曾回国向您呈过状件,其中实情无需再赘述。
漫长的六年过去了,此案是非曲直、已昭然若揭,时间是最好试金石,尽管福州中院受到与该案有着割舍不断利害关系的长官意志所掌控,先后两次强行判处我弟弟死缓,但是,事实是无法毁灭与改变的,真相依然在。
请看福州中院第一次庭审后拖了700多天难以下判,却在“上面领导”的指挥下,请来“专家”助阵,煞费苦心地修补漏洞百出,其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结果却越补越漏,黑白颠倒,是非不分,强行判爆炸罪名成立之后,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随后,福州中院面对案件的漏洞百出,不是依照法律,又继续听命于“上面领导”的需要而维持原判。办案法官制作了一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几经修补依然存在的九大问题(回避了最敏感的刑讯逼供和电雷管的来源等问题),随后,又制作了一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处爆炸罪名成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尴尬和判决书的荒唐。
200412月上旬,所有被告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经审理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与众不同地有五个办案法官签名,而且其中三位还是庭长和副庭长。福建省高院对此案件的慎重由此可见一斑。当然高院的慎重也因这起案件引起层层领导不同观点的批示和关注的心态。
尤当指明的是,裁定书上清楚地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可以看出法官们知道此案存在刑讯之事实,只是不能直书而已。
《裁定书》确认:“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案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许多矛盾”。“撤销福州市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2006124日(即发回重审前一天),办案法官到看守所宣读《裁定书》时,还明确告诉被告人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还当指出的是,福建省高院在审理时,就已经会同省检察院领导共同进行了审议,并且最后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此外,早在2003年和2004年,福建省高院曾经两次奉命对此案作了认真的督查,其中一次在200415日,特意从异地的宁德市、南平市和三明市抽调了三名经验丰富刑庭副庭长分别阅卷十天,115日在时分管刑事刘炎副院长的主持下,听取了三位法官的看法,结果一致认为“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
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案件是非曲直、孰真孰假已昭然若揭。但是20061月末,当时该案已被拖压了长达四年多福建省高院已确认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不是直接依法作出判决,而是发回让福州中院审理,福州中院又拖了十个月后依照然无视事实,维持原判。如今再上诉,又过了整整十个多月,福建省高院却仍然迟迟不愿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问题很明显,福建省高院审判权受到严重地法外因素的干扰,也即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
更匪夷所思的是,此案至今审了六年多,居然仍有人以案件“疑难复杂”作借口,为继续瞒上欺下,继续拖压不决进行粉饰。
尊敬的首长,该案曾经引起您的关注,并得到您多次批示,但至今仍被压而不决。“有错必纠”是共产党的一贯主张,身居海外,邮呈此件,恳请您于百忙中再关注此案,希望福建省高院能够维护司法的权威,依法宣告我弟弟等人无罪,还他们一个迟到的公正。
此谨呈!
旅日华侨:吴华玉
2007627
联系地址:日本东京都琦玉县阪户市末广町1825川口八206
电话号码:008149284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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