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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十周年
请看博讯热点:假冒伪劣 来源:参与 作者:林洪楠
(参与网2011年6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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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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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世 纪 彻 头 彻 尾 的 大 假 案
平 反 早 已 刻 不 容 缓
——记“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十周年
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至今已经十周年了。本案嫌疑人均不服重审判决上诉,福建省高院拖延四年半,在嫌犯亲属、辩护律师和社会媒体强烈的呼吁下,终于今年4月26日开庭审理,但仍拖而不决。
在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十周年之际,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向贵委反映:
一、是如实反映案情,还是谎报案情,欺上压下?!
2001年11月,以林孜(因涉黑受贿被绳之以法)为组长的福清纪委爆炸案专案组宣布该案“告破”,并迫不及待让舆论媒体向国内外大肆渲染。随着案件审查的深入,真相大白于天下。几次公开开庭,充分暴露“6.24”福清纪委爆炸案专案组隐瞒本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隐瞒口供取证程序违法,回避本案轻信举报、侦察方向被误导。透过各上诉人人在怡静园、戒毒所等非法监居点所作的有罪供述中,可以鲜明地看出:陈科云的有罪供述是抽象承认,具体零口供,在陈科云写出《我的交代》的同一天,其又在当天的《询问笔录》中指出:本案“与我并没有关系,小吴是个好同志”(见2001.10.31《询问笔录》);作为“突破口”的吴昌龙孤证,供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极不稳定,罕见离谱,没有任何旁证印证,堪称逼、供、信集大全。在11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吴昌龙干脆说“如果你们不相信我今天说的,要我返回到原先的交代也可以”。“6.24”福清纪委爆炸案专案组将强迫吴昌龙自认其罪的供述编导为长达50分钟的录像,作为“王牌”证据(这次重审二审开庭,又分段播出),原审法院居然将其吹为:“除非行为人亲身亲力,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供认在先,后得到专家分析认定结论的印证”,真是睁眼说瞎话;杜捷生供述是专案组仅凭吴昌龙的供词,顺藤摸瓜,刑讯下“乱点鸳鸯谱”的“大杰作”,庭审中揭露了检方以“关多少,判多少”为交易筹码,逼其恢复酷刑下的有罪供述;谈敏华出狱后和这次庭审中,也揭露了警方和检方以“关多少,判多少”为交易筹码,逼其恢复酷刑下的有罪供述;逃过酷刑一劫的王小刚蹊跷异常,一判无罪就将其赶回老家,其供述至今对辩方进行封锁,不敢公示;谢清只有拒签和不认罪的口供。辩方强烈要求对各上诉人身上现有的伤痕进行司法鉴定,始终没有被采纳,为什么如此害怕伤情司法鉴定?!
“6.24”专案组为了破案邀功领赏,践踏宪法和法律,大搞有罪推定、疑罪从有,明知故犯地诱导嫌疑人、证人串供,导致证据之间无法得出同一认定,自取其辱!这是一起涉侨案件,曾引起驻日大使王毅同志、全国人大侨委、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福建省高院介入后,作出两次督查结论和一个裁定。鉴于个别领导非法干予司法,竟置不同意见于不顾,把本案擅自无限上纲为恐怖事件,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谎报案情、欺上压下,导致原审法院屈从压力,一再枉法裁判。
尽管专案组、警方、控方不敢,也不愿意听取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见,更不想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想方设法掩盖已经出现问题的环节,将错就错、又枉又纵。警方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发难,要其撤回《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闽爆协[2003]第023号),并于2006年6月22日将不同意撤证的该协会秘书长陈榕明、专家郑家志扣上涉嫌伪证罪帽子,予以刑事拘留。进而,对两审经办法官进行“骚扰”,并宣称要对其“双规”,云云。尽管困难、阻力重重,本案接受委托的各辩护律师,本着“知者尽言、国家之利”的精神,依法据实、不约而同地都作出了无罪辩护。
二、是存在“瑕疵”的成功“告破”,还是彻头彻尾的大假案?!
本起爆炸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性的案件,必须具备极为严重的犯罪动机、非常有针对性的犯罪目的、爆炸物、爆炸装置、安装技能和施爆技术相关材料和知识等等,只要一个关键环节断裂,就足以推翻全案。“6.24”爆炸案件适用两院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所有的证据必须是对爆炸案件起到没有任何其他解释的余地,证明要求的事实必须具备绝对地排他性。
十年来的侦查、起诉、审判经历告诉我们,只要陷入个案将错就错,不影响大局稳定形象,力图人为将个案政治化的误区,难免司法丑闻环生——传唤律师,拘留专家,剥夺律师辩护权,治安拘留上诉人家属,波及主审法官等,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形象。尽管随着时空的推移,福清“6.24”爆炸案侦破将越来越困难,但是该案可破。我们不应固守连受害人吴章雄亲属都不相信的成功“告破”,继续迷恋刑讯所得的有罪供述,认死理、捂盖子,不断贻误战机。
三、是析疑断狱,还是析假断狱?!
本案存在的所谓“疑点”,完全是专案组用酷刑下上诉人自认其罪的供述,想当然地人为裁剪嫁接,力图变假成真所造成的。历经十年,我们动用了多少司法资源,也无法还原犯罪现场,无法做到不枉不纵,将真凶绳之以法,给海峡西岸司法蒙羞。
这次开庭结尾,控方的陈述居然以吴昌龙“绘声绘色”的录像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坚持王小刚无罪,电雷管还不能排除是杜捷生所为。现场提取遗留的碎片字迹鉴定,尽管在被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否认,仍建议采用福州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最后竟建议对所有上诉人作有罪认定。
辩方律师当庭感慨万分,收回了赞赏控方理性表现的评价,指出:高估了控方的智商;并表示如果这起案件不能还所有上诉人的清白,将自掏腰包,赴京告状。本律师认为:本案不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而应宣布本案弄虚作假,达到了司空见怪的高度,应该是析假断狱!怎么能允许十年过去,冤情依旧!一个人有几个十年?!
四、让实施“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真凶逍遥法外十年,让他们嘲笑我们无能十年,是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
现本案六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中,超审限、超期羁押超过伪证罪最高刑期的谢清已取保候审;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已无罪释放;超期羁押、超审限、羁押刑满的谈敏华、杜捷生也已取保候审;剩下两名死刑缓期执行的陈科云、吴昌龙。他们为“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真凶,充当“替罪羊”十年,真凶却逍遥法外,嘲笑我们无能。既然有十六袋的现场遗留物和许多举报线索,为何不能侦破此案?
公、检、法一线的同志和辩护律师均对本案持有异议,提过许多宝贵意见,但在飞扬跋扈的长官意志面前,以及我们的体制上的缺陷,导致法律监督形同虚设。
我们党和国家是以彻底的唯物辩证主义为指导的,是在不断克服自己的错误、缺点和弱点中前进的。毛泽东同志说过:“任何政党,任何个人,错误总是难免的,我们要求犯得少一点。犯了错误则要求改正,改正得越迅速,越彻底,越好”。不袒护下属所做错事,替冤屈者洗刷冤情,缉拿真凶绳之以法,是我们法律人的天职.
肯尼亚法院对2002年蒙巴萨天堂饭店爆炸案涉嫌的4人作出无罪判决;德国法院对涉嫌“9.11”案的摩洛哥籍穆佐迪作出无罪判决。在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三令五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今天,我相信我国的司法水平不会低于肯尼亚、德国,本案的全部上诉人必将宣判无罪!
律师:林洪楠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1、林洪楠律师《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重审二审辩护词》[2011]闽法炜辩20-2号(2011.4.26)
2、马义良、陈辉律师《“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重审二审辩护词》(2011.4.26)
3、《“福清纪委爆炸案”重审二审庭审全过程》(20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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