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2006年控告件
福清“爆炸案” 造假太离谱
福州市、市委袁荣祥书记:
我们是五年前发生在福清“纪委爆炸案”的五位蒙冤者的亲属。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发生在福清市纪委蹊跷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当场被炸身亡。本与我们百姓完全无关,却因警方在“命案必破”的指令下,听信企图置陈科云、吴昌龙(福清中福公司原经理、司机)于死地的诬告,在无任何确切的证据下,于7月27日夜先对吴昌龙实施密捕作为“突破口”,吴在50天里作了几次笔录皆辩称爆炸案与已无关。至9月13日,警方红了眼,把同样无任何证据的陈科云夫妇带走,并武断称其是搞爆炸的主犯,关押在福清市戒毒所、安全局的怡静园等处(起诉书中谎称是“监视居住”),先是用测谎仪说陈、吴二人说谎,继而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指、逼、诱、骗要他们招供,为打开“突破口”,致私刑不断升级,吴昌龙在生死两难的境遇下于9月18日不得不按警方要求承认“陈科云搞爆炸”。此时,警方对陈科云的刑讯就变本加利,经十天十夜的持续折磨,陈科云同样屈打成招。警方在打开“案犯”所谓缺口后,搞“乘胜追击”,按供词再去抓其他“疑犯”,又如法炮制。在获取了所有的有罪供述之后,即通过媒体向国内外发布告破新闻,企图造成事实。
即使那样,警方仍不让律师会见,案中之蹊跷,令人难以想象。有知情人士指出:只要敢用刑讯逼供,还有什么口供不能得到!
然而,假案难成真。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反复补充侦查,却越补越漏。犹似覆水难收,明知搞错了,依然被强行推向法院。福州市中院于2002年7月收“案”后,时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宋立诚向院方施压,又再行“补充”,挨至同年11月28日已超审限,只好开庭,终因漏洞百出而草草收场。并拖着难判决长达两年之久。
2004年9月24日此案已严重超期羁押的情况下,比宋立诚更宋立诚的福州市政法委牛纪刚书记又组织公、检、法三家搞“一条龙”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座阵,再搞“证据”的所谓修补,然问题依旧。牛纪刚迫于最高法向社会舆论呼吁超期羁押的问题,把超期羁押长达七百余天六名被告人于2004年12月1日推上法庭采取快刀斩乱麻强行宣判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九天后(2004年12月10日夜)又对被检方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的电雷管者王小刚无罪释放。
这起被拖压长达三年多的“爆炸案”,以没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爆炸案一审居然宣判爆炸罪名成立。令人震惊的是:座阵督审的牛纪刚书记,对被告人在庭上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和当庭出示惨遭严刑拷打留下的累累伤痕,竟然塾视无睹,置若罔闻。牛纪刚为什么要拚命捂住这个假案的盖子呢?
2004年12月上旬,五名被告人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为亲人们申冤,我们坚持不懈向有关部门呈送诉状,同时获悉,省法院非常重视,院长、庭长都亲自阅卷,省检察院领导亲自参加对案件的审议。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见附件)。对于省法院此举的真实意图,其中的奥妙,福州市政法委和市中院的领导当心知肚明。
但是,就是这样一起既非涉及国家机密又非属个人隐私,经历了一审、二审到发回重审,前后绵延了近五个年头的爆炸案,福州市中院通知6月1日开庭重审,明明写着“公开”审理,却言行不一,对被告亲属只发两张旁听证(必须提前凭身份证到法院登记,开庭进场时还要进行核对),广大公众全被拒之在大雨倾盆的庭外,新闻记者虽据理力争也无济于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接受委托已一年半为陈科云在二审和重审辩护的老律师临开庭前竟然被福州中院无理剥夺了辩护权,更不可思议的是,在开庭前一天(5月31日),所有为本案辩护的律师都接到市司法局声称奉命而打来的电话:“在法庭上,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要说,请配合”。……
当然,这一切都并非福州市中院能说了算的,幕后的策划者牛纪刚书记他以为躲在幕后,就没有人知道他的卑鄙行径。
庭审中,即使律师们很“配合”,只说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我们坚信假案难成真,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理只能是越辩越明。众多来自省、市相关部门到庭旁听的领导们,对这件历经五年荒唐的没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爆炸案之福建省“皇帝新装”又有何感想?!
这起自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就已觉察到搞错的案件,竟然将错就错,一路绿灯推向法庭。冤狱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总是一再以权压法,极力掩盖,一错到底,全然不顾恶劣的社会影响。牛纪刚迷信权力的威慑力可以颠倒黑白,从而不惜以无辜百姓的鲜血来染红自己的顶戴花翎,给蒙冤者带来无尽的苦难!
袁书记:福州市中院已于6月1、2日对该“爆炸案”进行了“冷饭重炒”式的开庭审理。能否实事求是地做到有错必纠,彻底纠正原有错误且荒唐的判决,做到“无罪坚决放人”,敬请您于百忙中过问一下,也不妨问一问曾督办过并始终关注着此案的牛纪刚书记是怎么说的!
我们是五年前发生在福清“纪委爆炸案”的五位蒙冤者的亲属。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发生在福清市纪委蹊跷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当场被炸身亡。本与我们百姓完全无关,却因警方在“命案必破”的指令下,听信企图置陈科云、吴昌龙(福清中福公司原经理、司机)于死地的诬告,在无任何确切的证据下,于7月27日夜先对吴昌龙实施密捕作为“突破口”,吴在50天里作了几次笔录皆辩称爆炸案与已无关。至9月13日,警方红了眼,把同样无任何证据的陈科云夫妇带走,并武断称其是搞爆炸的主犯,关押在福清市戒毒所、安全局的怡静园等处(起诉书中谎称是“监视居住”),先是用测谎仪说陈、吴二人说谎,继而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指、逼、诱、骗要他们招供,为打开“突破口”,致私刑不断升级,吴昌龙在生死两难的境遇下于9月18日不得不按警方要求承认“陈科云搞爆炸”。此时,警方对陈科云的刑讯就变本加利,经十天十夜的持续折磨,陈科云同样屈打成招。警方在打开“案犯”所谓缺口后,搞“乘胜追击”,按供词再去抓其他“疑犯”,又如法炮制。在获取了所有的有罪供述之后,即通过媒体向国内外发布告破新闻,企图造成事实。
即使那样,警方仍不让律师会见,案中之蹊跷,令人难以想象。有知情人士指出:只要敢用刑讯逼供,还有什么口供不能得到!
然而,假案难成真。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反复补充侦查,却越补越漏。犹似覆水难收,明知搞错了,依然被强行推向法院。福州市中院于2002年7月收“案”后,时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宋立诚向院方施压,又再行“补充”,挨至同年11月28日已超审限,只好开庭,终因漏洞百出而草草收场。并拖着难判决长达两年之久。
2004年9月24日此案已严重超期羁押的情况下,比宋立诚更宋立诚的福州市政法委牛纪刚书记又组织公、检、法三家搞“一条龙”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座阵,再搞“证据”的所谓修补,然问题依旧。牛纪刚迫于最高法向社会舆论呼吁超期羁押的问题,把超期羁押长达七百余天六名被告人于2004年12月1日推上法庭采取快刀斩乱麻强行宣判陈科云、吴昌龙等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九天后(2004年12月10日夜)又对被检方指控为爆炸案提供关键的电雷管者王小刚无罪释放。
这起被拖压长达三年多的“爆炸案”,以没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爆炸案一审居然宣判爆炸罪名成立。令人震惊的是:座阵督审的牛纪刚书记,对被告人在庭上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和当庭出示惨遭严刑拷打留下的累累伤痕,竟然塾视无睹,置若罔闻。牛纪刚为什么要拚命捂住这个假案的盖子呢?
2004年12月上旬,五名被告人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为亲人们申冤,我们坚持不懈向有关部门呈送诉状,同时获悉,省法院非常重视,院长、庭长都亲自阅卷,省检察院领导亲自参加对案件的审议。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见附件)。对于省法院此举的真实意图,其中的奥妙,福州市政法委和市中院的领导当心知肚明。
但是,就是这样一起既非涉及国家机密又非属个人隐私,经历了一审、二审到发回重审,前后绵延了近五个年头的爆炸案,福州市中院通知6月1日开庭重审,明明写着“公开”审理,却言行不一,对被告亲属只发两张旁听证(必须提前凭身份证到法院登记,开庭进场时还要进行核对),广大公众全被拒之在大雨倾盆的庭外,新闻记者虽据理力争也无济于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接受委托已一年半为陈科云在二审和重审辩护的老律师临开庭前竟然被福州中院无理剥夺了辩护权,更不可思议的是,在开庭前一天(5月31日),所有为本案辩护的律师都接到市司法局声称奉命而打来的电话:“在法庭上,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要说,请配合”。……
当然,这一切都并非福州市中院能说了算的,幕后的策划者牛纪刚书记他以为躲在幕后,就没有人知道他的卑鄙行径。
庭审中,即使律师们很“配合”,只说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我们坚信假案难成真,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理只能是越辩越明。众多来自省、市相关部门到庭旁听的领导们,对这件历经五年荒唐的没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爆炸案之福建省“皇帝新装”又有何感想?!
这起自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就已觉察到搞错的案件,竟然将错就错,一路绿灯推向法庭。冤狱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总是一再以权压法,极力掩盖,一错到底,全然不顾恶劣的社会影响。牛纪刚迷信权力的威慑力可以颠倒黑白,从而不惜以无辜百姓的鲜血来染红自己的顶戴花翎,给蒙冤者带来无尽的苦难!
袁书记:福州市中院已于6月1、2日对该“爆炸案”进行了“冷饭重炒”式的开庭审理。能否实事求是地做到有错必纠,彻底纠正原有错误且荒唐的判决,做到“无罪坚决放人”,敬请您于百忙中过问一下,也不妨问一问曾督办过并始终关注着此案的牛纪刚书记是怎么说的!
联名控告人:陈科斌 陈 炜 谢 清 吴华英
吴玉堂 杜雪贞 谢建枝 谈敏华
2006年6月13日
吴玉堂 杜雪贞 谢建枝 谈敏华
联系人: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 话:0591——85387179联系人: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电 话:0591——85273696
电 话:0591——85387179联系人: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电 话:0591——85273696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