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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九月 10, 2011

261、“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被超羁在看守所第3694天(2011.9.10)



51、2006年控告件

对“福清爆炸案”发回重审的质疑

福建省高院陈旭院长:

备受社会关注的“福清爆炸案”自2004年12月1日被福州市中院强行判决有罪后,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年多来,作为蒙冤者的亲属,我们依然坚持状告,在向省主要领导、省信访办以及省高院呈送诉求时,曾多次被告知会依法审理,会公开、公正处理此案。领导的重视,让我们对案件结果的公正处理充满希望。

在我们苦苦地期盼二审法院“公开、公正处理”的结果时,元月25日,我们终天等来了省高院去年12月31日作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对于省高院去年这份实属不易的裁定,我们却是喜忧参半,喜的是,领导高度重视,院长、庭长亲自阅卷(被告知是前所未有),法官们认真审理,终于能够实事求是地把该案存在的诸多问题,真实、客观地提了出来,还案件之真相。但是,在敬佩和感激之余,我们也对二审法院在彻底纠正这起重大错案中的左顾右盼以及作为案件裁判者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表现出的底气不足,而深感遗憾!

这起离奇的案件,一审法院久拖难决,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达七百余天之后,终被快刀斩乱麻强行判决。受冤人数之多,社会影响之大,实属少有。我们寄希望于二审法院,能够恪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彻底纠正一审错误而荒谬的判决,依法对此案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省高院却舍简求繁,一纸裁定把“球”踢回给一审法院。

尊敬的院长,您身为本省法定的首席大法官,您很清楚,按照现代司法理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构成了无罪的法定条件,是不能发回重审,应当直接宣告无罪。更何况,该案的无罪判决是您们领导集体决定已经一致通过的决定。对于您们此举的真实意图,我们也都清如明镜。诚然,您们在纠正这起重大错案的同时,考虑的却不是正义,而是所谓的“平衡”。为了您们的“平衡”,致使无罪者继续背着“爆炸杀人犯”的黑锅,身陷冤狱继续默默地忍受着屈辱与折磨,为之而付出被剥夺人权的代价。除此之外,您们的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无疑又给了冤案的制造竿和参与者的再一次压案的机会,这该不会是危言耸听?!

我们依然怀着期待的心情呈寄此状,希望您恪守一个大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良知,设身处地为本案五名含冤受屈者着想,责无旁贷地履行自己主持下贵院所作出该案无罪的判决,敦促福州中院依法执行,让“无罪坚决放人”真正落到实处,不要再拖压。唯此,方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该案造成的负面影响。

谨呈!

蒙冤亲属联名呈状人:陈科斌 陈炜 吴华英 吴玉堂

谢建枝 杜雪贞 谈敏华 谢清

2006年2月15日

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联系电话:0591——85387179

联系地址: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联系电话: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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