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02年控告件
中共福州市委何立锋书记:
您肯定很忙,但我仍恳请您 再仔细审视上次送交的《人命关天大事 公然制造假案》及附件。因为此所谓爆炸案告破发生在您 主管辖区;您又是省委领导批示福州查明真相,市里如何组织人员入施调查并作出相关报告,当得经过 您。
老百姓的心里,确实是有杆称的。这之所以在疑虑后,还是向 您送呈上述之状件,就是称在心里产生作用。但“心称”是否很准,还得看实践。
这起引起轩然大波的爆炸案,自今年2 月中旬移至福州市检审查起诉意见书后,先后2次退回补充侦查(法律规定只有2次退补),至7月,历时半年。按规定已超时。期间,由市政法委申平带领的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的联合调查到过福清,向福清公安等人征询过意见。“联合调查”的人返回后,曾找陈科云的律师,倾向明显,就是不愿触及刑讯逼供这一要害。其实情,律师清楚。
其后,福州市检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一再表示有压力。但即使回避违反侦查程序、回避刑讯逼供,“事实部分”仍矛盾重重,难以“拚全”。若听命于某些长官的意志推向法院,市检自身也将被拖进去难以脱身。正是这类难以言说的心态,不得不再退补,以示事态之走势。
这期间,福清市政法委、纪委乃至公安等机关的头头们,相继到福州相关部门活动,使出他们熟谙的本领。陈振英就是其中之一。他们隐慝自己不便公开的意图和主张,当然不会说真话,却均隐约地声称,这起侦破案被推翻,福清会倒一批人。
这里,不得不实告:在这个案件第二次退补还未送回福州市检时,有人就说要起诉到法院;且云是 您 亲自定的(或曰“亲自说的”)。虽未经法院审定,已放风说主犯不会判处死刑。这种“未审先定论”,实不可思议。
因 您 身在要位,才再惊动于 您。而今,搞商贸,还得讲究规则。法律十分尊严,当然是一种严肃的规则。老百姓蒙巨冤上告,实万般无奈,才不辞艰辛。我等的控告如不可信,现送上福清市公安局自己写的“请功材料”(附件2),请您 阅视。
该件头尾,大都为套话。然其“事实部分”,完全说明,定陈科云、吴昌龙为重点对象,只是根据摸到的一些疑点。然警方为“突破本案”,恃权悍然布控并采取非常手段密捕吴昌龙,还称“成功抓获归案”,“因为缺乏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吴在脚镣手铐加身,人身权利、自由被完全剥夺的悲惨境遇下仍所谓“一字不吐”.“经对长期的心理较量······案情仍然没有进展”“主审的吴承奋等人·······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吴才开始交待出一些问题,云云。
负责同志:请 您思考这种侦办措施符合程序法律规定的哪一条;警方如此践踏法律,完全是为刑讯逼供提供随心所欲的方便条件。法律对此,均有明文的规定。福清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对吴昌龙与其他人采取的同样违法措施,皆改写为“监视居住”,这更证实他们系明知故犯。
然而,负责审查的起诉的检察机关乃至市组织的调查人员,懂得问题很棘手,同样未依法秉公对待。
纸是包不住火的。福清警方在负责侦查此案中之违法乱纪行为,谁能一手遮天!
负责同志: 您很懂哲学,熟知权力失去了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而司法腐败,系当今上下公认的最大腐败,刑讯逼供又是司法最大腐败中的一种。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民等认为,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法律不可欺,民心不可侮,对此案一再以权压法,为了什么?请慎思!
我不再重复上次向 您提出的五点要求。面对目前如此势态,谨请 您思考一下福州市是怎样向省有关领导汇报此案的意见和态度的,按党性是否要进行补正?倘尚有法不可欺的公正之心,请 您向市中院提出依法秉公审理的意见,使之别让法外有法的干扰。要求当否,拭目以待。
党的十六大将召开,好在这个月份还可晋京;届时务请高抬贵手,不要让某些权势者再阻吓,谢谢! 再控告人:吴华英 具
2002年8月2日
通讯处: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电 话:0591—85273696邮 编:350300
党的十六大将召开,好在这个月份还可晋京;届时务请高抬贵手,不要让某些权势者再阻吓,谢谢! 再控告人:吴华英 具
20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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