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4年控告件
此案如此荒诞 为世界所罕见
——对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告人遭福州中院严重超期羁押的呈告
中共福建省卢展工长官先生:
(图:2008年旅日华侨吴华玉和陈美钦在东京中国驻日大使馆前请愿)
我原藉福清,去日本后定居,系被福州市中级法院指控福清2001“6·24爆炸案”被告人之一吴昌龙的胞姐。
福清纪委机关曾经发生爆炸案,是客观存在的。根据贵国法律,这类案件发生并告破,本应从重从快,对主要案犯严惩不贷。然被宣称告破三载,贵国最大媒体之新华社公开向国内外发布“侦破”消息后,捂盖子到福州中级法院奉命审理开庭,至今亦已一年零九个月,法院仍未对吴昌龙等六人宣判,导致严重超期羁押,不知当局遵循什么样的法律?有否考虑到本案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并还在继续产生的议论和影响?
孰真孰假,卢先生身为福建省党、政机关的最高长官,能否在百忙中冷静思考一下被控方状告不断之诉求?若 您继续回避不过问此案,是否明智,是否心安?!
一
近日我回国返乡,实地了解,确认这起爆炸案发生后警方“侦查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受案审理”,公、检、法三家未遵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法律规定,却在相关长官发话下定调设框,搞主观武断的违法操作。比如,未兼公安局局长的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公然能任本案侦查总指挥(陈的品行、德性如何,福清许多人都嗤之以鼻),于法无据。又如,长期与福清市党、政部门某些要员沆 瀣 一气的原中共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宋立诚,伙同陈总指挥在侦查本案中反复造假,欺上压下;在宋立诚未倒台前,一直不遗余力地向市委主要长官,乃至省政法委的主要领导兜售“本案侦破”之私货,恶行累累。再如,本案发生时尚兼任省检察长的省政法委的那位主要领导,一再偏信以上两个政法委书记的谎报,加上其本身急于向中央邀侦破之功,竟不顾其身处要位之责,言不由衷,力主将如此荒诞的案件推向市中院审判超期羁押至今。
回顾本案被告方近三年艰难控告的苦难经历,我万分感慨。也许 您也不爱听真情实告,但无所谓。只是本案既被搞得如此沸沸扬扬,我不能不倾吐苦痛心声之万一。
二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法治国家的脊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其恶劣影响会怎样,不言而喻。福清“纪委爆炸案”“侦破”至今,法院一审判决都不能公布,哪一点符合法律?全世界的人都经媒体告知查出了“犯案者”,严重超期羁押了,尚没有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岂非咄咄怪事,怎不会损害党和政府之声誉?世人对中国的法治,难道不会质疑?1
经过实地了解,我对这起案件虽与许多有识之士同样深感遗憾,但仍愿意撇开私怨,向 您呈告相关法律真谛于下:
(一)本案既然于二年多前就推向法院审判。中国《刑法》、《刑诉法》都确认,审判工作是法院各项工作的中心,是保障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说,只有法院才有审判权。中国《刑诉法》也规定,法院应该坚持独立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二)对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6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福州中院对本案拖压不判,把那么多被告人超期羁押.,实属明知故犯。该法院头头一再宣称经请示报告(指省法院)“同意待后宣判”,纯系设词狡辩。另据中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只有监督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含义。
(三)本案进入审判程序后,竟二年多不判,福州中院的领导者对被告人超期羁押严重后果的事实表明:他们还与中国《刑法》精义相对抗。中国《刑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的原则。而福州中院在本案中,采取了封、堵、捂、盖、瞒、压的诸多手段,完全与上述二原则背道而驰。
三
尊敬的长官先生:若长篇大论, 您也会讨厌,抑或看都不看。上个月家姐吴华英以《请毋再回避的呈告》为题的状告件,也许还使 您不高兴。其实,家姐的呈状,一片赤诚,决无出难题之意。
倘福建省政法机关有监督制衡机制,本无须惊动 您 。请恕我直言,谅 您很累,那是为什么呢?
此件只要到达,我不会提出具体请求。因为问题明摆着。不论怎样, 您总要面对本案,再拖决非上策。
我回日本后,会继续竭尽所能,关注本案的走势。
只有公正,才是本案的尽头。不揣冒昧,率直疏漏处敬请海涵,谢谢!
福清纪委机关曾经发生爆炸案,是客观存在的。根据贵国法律,这类案件发生并告破,本应从重从快,对主要案犯严惩不贷。然被宣称告破三载,贵国最大媒体之新华社公开向国内外发布“侦破”消息后,捂盖子到福州中级法院奉命审理开庭,至今亦已一年零九个月,法院仍未对吴昌龙等六人宣判,导致严重超期羁押,不知当局遵循什么样的法律?有否考虑到本案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并还在继续产生的议论和影响?
孰真孰假,卢先生身为福建省党、政机关的最高长官,能否在百忙中冷静思考一下被控方状告不断之诉求?若 您继续回避不过问此案,是否明智,是否心安?!
一
近日我回国返乡,实地了解,确认这起爆炸案发生后警方“侦查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受案审理”,公、检、法三家未遵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法律规定,却在相关长官发话下定调设框,搞主观武断的违法操作。比如,未兼公安局局长的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公然能任本案侦查总指挥(陈的品行、德性如何,福清许多人都嗤之以鼻),于法无据。又如,长期与福清市党、政部门某些要员沆 瀣 一气的原中共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宋立诚,伙同陈总指挥在侦查本案中反复造假,欺上压下;在宋立诚未倒台前,一直不遗余力地向市委主要长官,乃至省政法委的主要领导兜售“本案侦破”之私货,恶行累累。再如,本案发生时尚兼任省检察长的省政法委的那位主要领导,一再偏信以上两个政法委书记的谎报,加上其本身急于向中央邀侦破之功,竟不顾其身处要位之责,言不由衷,力主将如此荒诞的案件推向市中院审判超期羁押至今。
回顾本案被告方近三年艰难控告的苦难经历,我万分感慨。也许 您也不爱听真情实告,但无所谓。只是本案既被搞得如此沸沸扬扬,我不能不倾吐苦痛心声之万一。
二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法治国家的脊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其恶劣影响会怎样,不言而喻。福清“纪委爆炸案”“侦破”至今,法院一审判决都不能公布,哪一点符合法律?全世界的人都经媒体告知查出了“犯案者”,严重超期羁押了,尚没有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岂非咄咄怪事,怎不会损害党和政府之声誉?世人对中国的法治,难道不会质疑?1
经过实地了解,我对这起案件虽与许多有识之士同样深感遗憾,但仍愿意撇开私怨,向 您呈告相关法律真谛于下:
(一)本案既然于二年多前就推向法院审判。中国《刑法》、《刑诉法》都确认,审判工作是法院各项工作的中心,是保障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说,只有法院才有审判权。中国《刑诉法》也规定,法院应该坚持独立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二)对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6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福州中院对本案拖压不判,把那么多被告人超期羁押.,实属明知故犯。该法院头头一再宣称经请示报告(指省法院)“同意待后宣判”,纯系设词狡辩。另据中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只有监督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含义。
(三)本案进入审判程序后,竟二年多不判,福州中院的领导者对被告人超期羁押严重后果的事实表明:他们还与中国《刑法》精义相对抗。中国《刑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的原则。而福州中院在本案中,采取了封、堵、捂、盖、瞒、压的诸多手段,完全与上述二原则背道而驰。
三
尊敬的长官先生:若长篇大论, 您也会讨厌,抑或看都不看。上个月家姐吴华英以《请毋再回避的呈告》为题的状告件,也许还使 您不高兴。其实,家姐的呈状,一片赤诚,决无出难题之意。
倘福建省政法机关有监督制衡机制,本无须惊动 您 。请恕我直言,谅 您很累,那是为什么呢?
此件只要到达,我不会提出具体请求。因为问题明摆着。不论怎样, 您总要面对本案,再拖决非上策。
我回日本后,会继续竭尽所能,关注本案的走势。
只有公正,才是本案的尽头。不揣冒昧,率直疏漏处敬请海涵,谢谢!
被告人吴昌龙之姐:
一个日本回国的游子: 吴华玉 谨具
末广町18—25川口八亻 206电话号码:0081—49284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