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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一月 29, 2012

忆亚洲周刊记者福建采访一波三折

当我看到香港《亚洲周刊》第八次跟踪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案情进展动态的报道,题为《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后,不由感慨万千,眼前浮现毛峰记者第一次从日本到福建采访惊魂之旅、随后福建当局邀请另一位亚洲周刊记者王健民到福建重新展开采访经历、最后历经一波三折之后该报道才“破茧而出”!



2001年6月24日,沿海著名侨乡福建省福清市纪委机关发生一起爆炸案,炸死一名双休日接到领导传呼赶到单位的纪委司机吴章雄。此案福建省公安厅督办,时任副厅长牛纪刚专办,福清市公安局原局长林孜(涉黑被重判16年)任专案组长。为了掩盖纪委爆炸黑幕,放纵包庇真凶,不查打催命传呼的领导,而是把无辜者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谢清等人作为替罪羊,酷刑下致屈打成招。随后,专案组对外宣称“成功告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
为亲人蒙冤之实,身陷冤狱的陈科云和吴昌龙在国内的亲属与海外的旅日华侨不断地向中央信访部门、领导乃至中国驻日王毅大使呈状。为了纠错鸣冤,我们在日亲属曾向在日华文报纸投诉,结果被告知他们的报纸登不了这样敏感的事情,但好心的记者推荐了一直敢于讲真话讲真相的香港《亚洲周刊》。由此,我们在日亲属找到了《亚洲周刊》东京支局,引起香港亚洲周刊驻日本记者毛峰的关注。
2004年11月5日,香港《亚洲周刊》毛峰记者专程从东京赴福建采访“福清纪委爆炸案”。经有关人员牵头,初则,专办此案的牛纪刚最初答应见记者,转而派人转述了他对此案无错的根据与看法,对记者调查则派警察进行监控。随后,牛纪刚在派人劝说不成下,牛纪刚扬言要求福州警方对毛峰记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鉴于福州多有对媒体记者采访高压打压的惯例,毛记在危险中匆匆离榕。
福建当局担心记者将纪委爆炸黑幕披露,随后展开猛烈的攻势,通过层层关系,向亚洲周刊总编邱立本散布谣言说:毛峰记者被“福清纪委爆炸案”吴昌龙和陈科云的家属收买,重金之下报道内容不真实等借口。遂又主动提出请《亚洲周刊》再派记者到福建重新采访,所有旅差费由官方来支付。为了体现新闻的真实性,总编邱立本应福建当局邀请又派出香港总部资深记者王健民,王记是福建厦门人,专门报道政法口的新闻。

有了“盛情”的邀请,王健民记者很快到了福建,牛纪刚等把他安排在福建会堂旁边的西湖宾馆住下,好酒好菜招待,并把那盘不经一驳的“招牌菜”——经过精心演绎制作而成的吴昌龙戴着脚镣出现在台前“认罪”视频,让王记先入为主。

牛纪刚等人给王健民记者灌足“被告人”有罪信息后,才放行让其采访刚被牛纪刚手下的福州刑警队传唤的马义良、林洪楠律师。其中,马义良律师向王健民提出一点建议:你既是福建官方邀请而来的,有你的优势,想必你也看过我的当事人吴昌龙的“认罪”视频,为了体现新闻报道中客观、公正、真实性,你不妨申请采访被另案处理的本案中电雷管持有者王小刚,如果不让采访,你就应该打个大问号,为什么?

王健民经过此次福建采访之行后认为:公安说“此案侦破没有错,就是这些人干的。”律师说:“此案完全是假的,不是这些人干的,抓错了人,搞错了对象。”公安与律师各抒已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此案程序违法是肯定的,刑讯逼供现象同样存在。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司法公正。

此时,福建牛纪刚等人加大对毛峰记者的中伤力度,并不断打着政府的旗号,通过层层关系,派出四拔人马,最后连驻香港的外联办也出动了,由他们出面说情,搞得周刊老总邱立本烦不胜烦。

2004年12月1日,福建当局一边施压,一边加快力度,赶在亚洲周刊出稿前,在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牛纪刚(此冤案的始作俑者)的一手操纵下,以快刀斩乱麻之势,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人作出死缓、十年和三年的判决。

九天后的12月10日,被另案处理的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被悄然无罪释放。时,还恐吓王小刚:出去后马上离开福建,不要和其他家属联系,若被看到了,再抓进来关!

当《亚洲周刊》看到王小刚无罪释放的法律文书后,以最快的速度刊出了毛峰与王健民联名报道的《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的两篇揭露福建滥权枉法的文章。

事实证明,香港记者的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并非浪得虚名。《亚洲周刊》总编邱立本坚持在权力面前说真话,不听权力“打招呼”,支持记者报道真相,不在权力面前竞折腰的精神的确令人敬佩。

据了解,当督办此案的牛纪刚看到王小刚无罪释放书后,他的脸绿了、青了、黄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在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审理过程,与牛持不同意见者都受到不同打压,述之难以想象。恼羞成怒的牛纪刚搞秋后算帐,给当时接管涉黑局长林孜位置的福清市公安局正副局长施友鹰和倪春顺扣上不同帽子,或贬或调或离;应省市两家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炸坑作出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两专家也未能幸免于难,陈榕明和郑家志各被刑拘了37天;连与两专家有业务来往的福清治安干警候小凯也被无端关押50天,放出时全身伤痕累累;最后,连承办的省、市两级法官也遭到传讯和恐吓;律师被传唤、闭口、家属被拘留、被判刑……

经历了这场谣言风波后,毛峰记者连续追踪又报道六篇新闻:《平反福建酷刑冤案  领导要重新调查》、《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温家宝访日与闽侨鸣冤事件》、《福建网民代言有罪案中案》、《福建网民冤案台湾惊悚》、《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

历经十年后,死者家属终于站出来说了真话: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当真凶第二次惊现,替罪已十一年冤狱。这起引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和“林洪楠律师泄密案”的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何时云散天开?

2012.1.28



















亚洲周刊毛峰 王健民 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



福州市一起爆炸案审讯绵延三年,警方被指刑求,被告翻供,仍被判死刑。但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却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突显中国司法制度未审先判、未判先决的结构性缺陷,违反程序正义及国际规范。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福州市中级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三年多前的爆炸案时,被指程序不正义,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被告当庭宣告: “正义的声音是关不掉的。你法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连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你还配当法官吗?”五名被告当场翻供,大呼冤枉,指责法官不敢讲真话。庭上控辩双方各说各话。尤为蹊跷的是,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近日却被法庭另案处理,判为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连场彼此矛盾的判决,突显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亦使爆炸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和引人注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内后两排坐满的不是旁听者而是防暴员警,有关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的一审判决比预定时间拖延了近一个小时才开庭。福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较早前,新华社福州分社记者许一鸣据陈科云受刑求写了内参《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送给了福建省有关领导,但无一人予以关注和理睬。



官方公布的案情显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时许,福州市辖下的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发生了一起伪装成邮包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装置”,当场被炸身亡。该案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专案组,不久就根据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秘捕陈科云公司司机吴昌龙,九月十三日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其兄谢建忠也被牵连,遭到拘捕和刑求)等人后,遂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数次反覆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负责人催办下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严重。”



判决却确认:“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一位旁听宣判的福州司法官员对亚洲周刊说,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大喊冤枉,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要求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法警关闭面前的话筒。



宣判被告人吴昌龙的定罪依据时,吴同样发出了“冤枉啊冤枉”的呼喊:“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来,五马分尸地折磨我,我一边耳朵现在还在流脓,也听不见声音。我强烈要求法医鉴定我身上的伤痕。”结果吴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为示抗议,也提前退庭。



律师马义良对亚洲周刊说:“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不当判决。”他说,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爆炸和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罚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判决对涉案主犯课以死刑的量“罪”依据竟然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谢清的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洪楠也认为,本案八名辩护律师依法进行的调查结果均显示,此案至今存在着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的司法要件,也可以说完全是一个违反法律程序、践踏中国法制尊严、滥捉无辜,又试图用权力将错就错造成的罕见冤案。他指出:这突出表现在司法当局指控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的基本事实链完全“断裂”或称“根本不存在”。



因为本案涉及用电雷管制造炸弹施爆,在三年前首次开庭时就因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刚在逃,无法形成严密确凿无疑的证据链。后来王小刚被抓捕归案,律师提出再审时王小刚必须并案审理,并到庭质证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关键的电雷管以及是什么型号的电雷管?王又是从哪里获取的以及与爆炸现场的雷管是否一致。但公诉方和法庭调查仍拒绝王小刚到庭和提出任何有关证言证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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