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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 》是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领导传呼后到机关去,行至纪委信访室门口,被炸身亡。
案发后,福清市公安局抽调50余名“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进驻福清宾馆,在全市展开一场拉网式的大摸排,众多被无端怀疑者遭到刑讯,人人闻警色变。
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被怀疑因受党内警告处分而对县纪委报复,制造爆炸案。妻子被疑为包庇犯。他的司机吴昌龙被怀疑为同伙。吴昌龙和陈科云夫妇被关押在警方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之久后被刑事拘留,通过对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人秘密关押,残酷刑讯,逼出“同案犯”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为了立功受奖,匆匆“告破”。疑点重重。破绽百出,被告人显然无罪还要办成“铁案”!检察院反复退卷,法院几审无法下判。如今十年,被告人还在蒙冤!
为了这个案,不知道有多少人受冤?陈科云两个妻弟谢建忠和谢建灿被关押,刑讯,办案人员逼迫他们交待是如何安装爆炸装置,在分别被关押54天和26天后又对其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还得自己支付50元钱的脚镣开锁费(因为时间长久,找不到脚镣的钥匙,只好请来开锁匠)。
中福公司秘书邓峰,手铐、脚镣加身被关了23天;为了给亲人伸冤,陈科云的哥哥、吴昌龙的姐姐和杜捷生的姐姐也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关押了17天,更有甚者,连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也因为鉴定炸药量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而被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
为了一起死一个人的爆炸案,多少无辜的人历经了生不如死的刑讯!据说福清市因此案受审讯的有几百人!可是现在还没有找到真凶!倒是有几个侦破此案的英雄,成了狗熊!(当时福清公安局局长林孜,在爆炸案“告破”之后不久涉黑被捕;声言要处理办案法官的福州市检察长陈聪随后自己却因贪污被双规,后被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里也就包含了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公民逮捕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否则,也就亵渎了宪法。在福清市,如此的侵犯人权,宪法的有关人身自由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还有什么用!?
(二)“刑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
吴昌龙在押期间写的《遗书》和《一个“死囚”的泣控》称:“整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都是没日没夜地对我体罚,不让我睡觉,以吊、拉、拽、打、金鸡展翅、倒挂金钟等酷刑来对我进行逼供。”
2001年7月27日他被抓以后, 每天都被铐在窗户上,不准坐,不准睡觉,少一打盹就会有耳光或拳脚相加每天只给他一点点饭吃让他吃不饱饿不死。他曾索性不吃,吴局长对他说:你不吃饭我就给你打点滴看你还敢不敢跟我们对抗。每天被逼着跪地坂膝盖跪痛的受不了就偷偷用自己的拖鞋垫着值班看守看见了就踢打他叶队长用脚使劲地踩他脚上的铁镣使铁镣深陷在皮肉之中当时痛的他连声音都叫不出来这时倪政平也使劲地踢他的背部使他痛的呼吸都感到困难。身体缩成一团汗水已流满全身倒在地上王建飞朝他左边的脸部又踢一脚口腔里的肉裂了很大一个血口王建飞看见他嘴里流血出来。就大声吼着:把血给我吞下去!你敢吐出来我就踢死你!吴昌龙强忍着口腔的巨痛把一大口血艰难地吞了下去。
陈科云也受到了警方的严刑逼供。律师会见陈科云时拍摄的照片上,陈科云双手腕部均有明显的紫色印痕。这些伤痕都是陈科云被铐上手铐吊打时留下的。
一份陈科云写的《血泪的控诉》材料,详细的反映了其在押期间遭到了警方刑讯逼供的情景。
杜捷生等其他涉案人也不同程度地受到警方的刑讯逼供:杜捷生屁股被钉子挫伤、谈敏华手指有夹伤痕迹,谢清被戴上手铐脚镣面壁,不准睡觉,直到昏倒••••••
此案于2002年春节后被移送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先后几次退回福清公安补充侦查。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福州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提供了他们拍摄的陈科云累累伤痕的照片.
2004年12月1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后两排坐满的不是旁听者而是防暴员警,有关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的一审判决比预定时间拖延了近一个小时才开庭。福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2004年12月10日,被公诉方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已被抓捕归案并被福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代理律师质疑:同一个案子提供电雷管的被告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已提示了对买雷管的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作出有罪判决是多么荒谬。
2006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重审,第二次开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构成爆炸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上被告人吴昌龙大喊“冤枉啊,冤枉!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来,五马分尸地折磨我,我一边耳朵现在还在流脓,也听不见声音。我强烈要求法医鉴定我身上的伤痕。”结果吴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为示抗议,也提前退庭。
被告陈科云也大喊冤枉,控告警方刑讯逼供,要求伤情鉴定,被法官下令法警关闭面前的话筒。
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三百多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这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这就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也是它的全部内容,离开了刑法的对象是国家这一认识,刑法自然就成了对付犯罪(实际上碍手碍脚)的工具。刑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刑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从福清爆炸案看,惩罚显然比过错引起更大的恶感,使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愤恨,变成了对于酷刑的愤恨,对于罪犯的憎恶,变成了对于刑罚适用者的憎恶,从而使“犯罪的耻辱”变成了“法律的耻辱”。在福清纪委爆炸案的处理过程中,公权力部门所犯下的罪恶,实实在在的大大超过了那个爆炸凶手的罪恶!
(三)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大宪章”!
发生在2001年6月24日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再次上诉后长达四年六个多月的2011年4月26日,福建省高院终于开庭审理这起备受瞩目的奇案,但至今仍未作出生效判决。。
不知这迟来的公正何时到来!
按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计算的判决前最长办案期限只有十个月,这十个月同时也就是法律允许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这里不包括以下的情况:(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以及根据该条第二款,查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时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的情况;(4)案件改变管辖而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如果某个嫌疑人“不幸”遇到了上述所有的情形,那么,他在审前羁押的时间会远远超过一年。
而本案嫌疑人陈科云,原任福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人大常委(在人大工作十七年),1997年4月调任福建省福清市中福公司任经理。吴昌龙是他的司机,他们和其他几个嫌疑人也都幸运的没有遇上上述所有的情形,但却不幸的被羁押了十年仍未得到生效判决。《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是不能被确定有罪的本案嫌疑人,却不能不受实际上的刑罚处罚。
英、美、德、法、意等两大法系国家,都有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补救程序,都允许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所受的羁押时间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上诉,各国甚至还允许遭受不当羁押的被告人直接向本国最高法院提起申诉!(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虽然没有这样的补救程序,但是既然刑事诉讼规定了审前羁押的时间,怎么就可以无限制的延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为什么本案对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却要非法的判决呢?更让人不能容忍的,连福建省高级法院已查明该案证据根本不能成立,“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明知下级法院违法判决,本应直接改判无罪,却反复的发回重审。自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载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这里不仅说明省高院认定刑讯逼供之事实,同时也说明一审判决有罪证据不足,倘若有充分的证据,而不是仅凭刑讯逼得的口供判决,如何能以这样的理由发回重审?而根据一审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能公正的作出改判无罪的判决呢?
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意义在于,为个人与国家追诉机构进行理性的对抗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基本的保障,刑事诉讼具有理性抗辩的性质,而不是赤裸裸的报复和镇压。刑事诉讼法具有“被告人权利大宪章”的特征。国家必须通过刑事诉讼,才能实现刑罚权。未经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未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为犯罪,国家不得对其实施刑罚权。
(刘治成,该文曾发中国法院网和凯迪律师之窗等网站,2011年9月13日重新整理)
2001年6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发生一起爆炸案,炸死一名接到领导传呼赶到单位的纪委司机吴章雄。为掩盖爆炸黑幕,将无辜的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谢清等人作为替罪羊,对外大肆宣称“成功告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此案历经两次审理,三次督查意见,一次发回重审,福州中院重审维持死缓判决。2006年10月10日上诉福建省高院,长达四年半二审于2011年4月26日开庭仍审而不决。目前,吴昌龙和陈科云仍被超羁在看守所长达十一年,难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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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一月 31, 2012
星期日, 一月 29, 2012
忆亚洲周刊记者福建采访一波三折
当我看到香港《亚洲周刊》第八次跟踪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案情进展动态的报道,题为《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后,不由感慨万千,眼前浮现毛峰记者第一次从日本到福建采访惊魂之旅、随后福建当局邀请另一位亚洲周刊记者王健民到福建重新展开采访经历、最后历经一波三折之后该报道才“破茧而出”!
2001年6月24日,沿海著名侨乡福建省福清市纪委机关发生一起爆炸案,炸死一名双休日接到领导传呼赶到单位的纪委司机吴章雄。此案福建省公安厅督办,时任副厅长牛纪刚专办,福清市公安局原局长林孜(涉黑被重判16年)任专案组长。为了掩盖纪委爆炸黑幕,放纵包庇真凶,不查打催命传呼的领导,而是把无辜者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谢清等人作为替罪羊,酷刑下致屈打成招。随后,专案组对外宣称“成功告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
为亲人蒙冤之实,身陷冤狱的陈科云和吴昌龙在国内的亲属与海外的旅日华侨不断地向中央信访部门、领导乃至中国驻日王毅大使呈状。为了纠错鸣冤,我们在日亲属曾向在日华文报纸投诉,结果被告知他们的报纸登不了这样敏感的事情,但好心的记者推荐了一直敢于讲真话讲真相的香港《亚洲周刊》。由此,我们在日亲属找到了《亚洲周刊》东京支局,引起香港亚洲周刊驻日本记者毛峰的关注。
2004年11月5日,香港《亚洲周刊》毛峰记者专程从东京赴福建采访“福清纪委爆炸案”。经有关人员牵头,初则,专办此案的牛纪刚最初答应见记者,转而派人转述了他对此案无错的根据与看法,对记者调查则派警察进行监控。随后,牛纪刚在派人劝说不成下,牛纪刚扬言要求福州警方对毛峰记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鉴于福州多有对媒体记者采访高压打压的惯例,毛记在危险中匆匆离榕。
福建当局担心记者将纪委爆炸黑幕披露,随后展开猛烈的攻势,通过层层关系,向亚洲周刊总编邱立本散布谣言说:毛峰记者被“福清纪委爆炸案”吴昌龙和陈科云的家属收买,重金之下报道内容不真实等借口。遂又主动提出请《亚洲周刊》再派记者到福建重新采访,所有旅差费由官方来支付。为了体现新闻的真实性,总编邱立本应福建当局邀请又派出香港总部资深记者王健民,王记是福建厦门人,专门报道政法口的新闻。
有了“盛情”的邀请,王健民记者很快到了福建,牛纪刚等把他安排在福建会堂旁边的西湖宾馆住下,好酒好菜招待,并把那盘不经一驳的“招牌菜”——经过精心演绎制作而成的吴昌龙戴着脚镣出现在台前“认罪”视频,让王记先入为主。
牛纪刚等人给王健民记者灌足“被告人”有罪信息后,才放行让其采访刚被牛纪刚手下的福州刑警队传唤的马义良、林洪楠律师。其中,马义良律师向王健民提出一点建议:你既是福建官方邀请而来的,有你的优势,想必你也看过我的当事人吴昌龙的“认罪”视频,为了体现新闻报道中客观、公正、真实性,你不妨申请采访被另案处理的本案中电雷管持有者王小刚,如果不让采访,你就应该打个大问号,为什么?
王健民经过此次福建采访之行后认为:公安说“此案侦破没有错,就是这些人干的。”律师说:“此案完全是假的,不是这些人干的,抓错了人,搞错了对象。”公安与律师各抒已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此案程序违法是肯定的,刑讯逼供现象同样存在。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司法公正。
此时,福建牛纪刚等人加大对毛峰记者的中伤力度,并不断打着政府的旗号,通过层层关系,派出四拔人马,最后连驻香港的外联办也出动了,由他们出面说情,搞得周刊老总邱立本烦不胜烦。
2004年12月1日,福建当局一边施压,一边加快力度,赶在亚洲周刊出稿前,在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牛纪刚(此冤案的始作俑者)的一手操纵下,以快刀斩乱麻之势,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人作出死缓、十年和三年的判决。
九天后的12月10日,被另案处理的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被悄然无罪释放。时,还恐吓王小刚:出去后马上离开福建,不要和其他家属联系,若被看到了,再抓进来关!
当《亚洲周刊》看到王小刚无罪释放的法律文书后,以最快的速度刊出了毛峰与王健民联名报道的《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的两篇揭露福建滥权枉法的文章。
事实证明,香港记者的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并非浪得虚名。《亚洲周刊》总编邱立本坚持在权力面前说真话,不听权力“打招呼”,支持记者报道真相,不在权力面前竞折腰的精神的确令人敬佩。
据了解,当督办此案的牛纪刚看到王小刚无罪释放书后,他的脸绿了、青了、黄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在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审理过程,与牛持不同意见者都受到不同打压,述之难以想象。恼羞成怒的牛纪刚搞秋后算帐,给当时接管涉黑局长林孜位置的福清市公安局正副局长施友鹰和倪春顺扣上不同帽子,或贬或调或离;应省市两家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炸坑作出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两专家也未能幸免于难,陈榕明和郑家志各被刑拘了37天;连与两专家有业务来往的福清治安干警候小凯也被无端关押50天,放出时全身伤痕累累;最后,连承办的省、市两级法官也遭到传讯和恐吓;律师被传唤、闭口、家属被拘留、被判刑……
经历了这场谣言风波后,毛峰记者连续追踪又报道六篇新闻:《平反福建酷刑冤案 领导要重新调查》、《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温家宝访日与闽侨鸣冤事件》、《福建网民代言有罪案中案》、《福建网民冤案台湾惊悚》、《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
历经十年后,死者家属终于站出来说了真话: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当真凶第二次惊现,替罪已十一年冤狱。这起引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和“林洪楠律师泄密案”的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何时云散天开?
2012.1.28
亚洲周刊毛峰 王健民 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
福州市一起爆炸案审讯绵延三年,警方被指刑求,被告翻供,仍被判死刑。但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却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突显中国司法制度未审先判、未判先决的结构性缺陷,违反程序正义及国际规范。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福州市中级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三年多前的爆炸案时,被指程序不正义,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被告当庭宣告: “正义的声音是关不掉的。你法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连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你还配当法官吗?”五名被告当场翻供,大呼冤枉,指责法官不敢讲真话。庭上控辩双方各说各话。尤为蹊跷的是,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近日却被法庭另案处理,判为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连场彼此矛盾的判决,突显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亦使爆炸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和引人注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内后两排坐满的不是旁听者而是防暴员警,有关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的一审判决比预定时间拖延了近一个小时才开庭。福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较早前,新华社福州分社记者许一鸣据陈科云受刑求写了内参《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送给了福建省有关领导,但无一人予以关注和理睬。
官方公布的案情显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时许,福州市辖下的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发生了一起伪装成邮包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装置”,当场被炸身亡。该案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专案组,不久就根据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秘捕陈科云公司司机吴昌龙,九月十三日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其兄谢建忠也被牵连,遭到拘捕和刑求)等人后,遂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数次反覆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负责人催办下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严重。”
判决却确认:“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一位旁听宣判的福州司法官员对亚洲周刊说,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大喊冤枉,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要求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法警关闭面前的话筒。
宣判被告人吴昌龙的定罪依据时,吴同样发出了“冤枉啊冤枉”的呼喊:“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来,五马分尸地折磨我,我一边耳朵现在还在流脓,也听不见声音。我强烈要求法医鉴定我身上的伤痕。”结果吴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为示抗议,也提前退庭。
律师马义良对亚洲周刊说:“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不当判决。”他说,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爆炸和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罚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判决对涉案主犯课以死刑的量“罪”依据竟然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谢清的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洪楠也认为,本案八名辩护律师依法进行的调查结果均显示,此案至今存在着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的司法要件,也可以说完全是一个违反法律程序、践踏中国法制尊严、滥捉无辜,又试图用权力将错就错造成的罕见冤案。他指出:这突出表现在司法当局指控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的基本事实链完全“断裂”或称“根本不存在”。
因为本案涉及用电雷管制造炸弹施爆,在三年前首次开庭时就因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刚在逃,无法形成严密确凿无疑的证据链。后来王小刚被抓捕归案,律师提出再审时王小刚必须并案审理,并到庭质证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关键的电雷管以及是什么型号的电雷管?王又是从哪里获取的以及与爆炸现场的雷管是否一致。但公诉方和法庭调查仍拒绝王小刚到庭和提出任何有关证言证词证据。
为亲人蒙冤之实,身陷冤狱的陈科云和吴昌龙在国内的亲属与海外的旅日华侨不断地向中央信访部门、领导乃至中国驻日王毅大使呈状。为了纠错鸣冤,我们在日亲属曾向在日华文报纸投诉,结果被告知他们的报纸登不了这样敏感的事情,但好心的记者推荐了一直敢于讲真话讲真相的香港《亚洲周刊》。由此,我们在日亲属找到了《亚洲周刊》东京支局,引起香港亚洲周刊驻日本记者毛峰的关注。
2004年11月5日,香港《亚洲周刊》毛峰记者专程从东京赴福建采访“福清纪委爆炸案”。经有关人员牵头,初则,专办此案的牛纪刚最初答应见记者,转而派人转述了他对此案无错的根据与看法,对记者调查则派警察进行监控。随后,牛纪刚在派人劝说不成下,牛纪刚扬言要求福州警方对毛峰记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鉴于福州多有对媒体记者采访高压打压的惯例,毛记在危险中匆匆离榕。
福建当局担心记者将纪委爆炸黑幕披露,随后展开猛烈的攻势,通过层层关系,向亚洲周刊总编邱立本散布谣言说:毛峰记者被“福清纪委爆炸案”吴昌龙和陈科云的家属收买,重金之下报道内容不真实等借口。遂又主动提出请《亚洲周刊》再派记者到福建重新采访,所有旅差费由官方来支付。为了体现新闻的真实性,总编邱立本应福建当局邀请又派出香港总部资深记者王健民,王记是福建厦门人,专门报道政法口的新闻。
有了“盛情”的邀请,王健民记者很快到了福建,牛纪刚等把他安排在福建会堂旁边的西湖宾馆住下,好酒好菜招待,并把那盘不经一驳的“招牌菜”——经过精心演绎制作而成的吴昌龙戴着脚镣出现在台前“认罪”视频,让王记先入为主。
牛纪刚等人给王健民记者灌足“被告人”有罪信息后,才放行让其采访刚被牛纪刚手下的福州刑警队传唤的马义良、林洪楠律师。其中,马义良律师向王健民提出一点建议:你既是福建官方邀请而来的,有你的优势,想必你也看过我的当事人吴昌龙的“认罪”视频,为了体现新闻报道中客观、公正、真实性,你不妨申请采访被另案处理的本案中电雷管持有者王小刚,如果不让采访,你就应该打个大问号,为什么?
王健民经过此次福建采访之行后认为:公安说“此案侦破没有错,就是这些人干的。”律师说:“此案完全是假的,不是这些人干的,抓错了人,搞错了对象。”公安与律师各抒已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此案程序违法是肯定的,刑讯逼供现象同样存在。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司法公正。
此时,福建牛纪刚等人加大对毛峰记者的中伤力度,并不断打着政府的旗号,通过层层关系,派出四拔人马,最后连驻香港的外联办也出动了,由他们出面说情,搞得周刊老总邱立本烦不胜烦。
2004年12月1日,福建当局一边施压,一边加快力度,赶在亚洲周刊出稿前,在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牛纪刚(此冤案的始作俑者)的一手操纵下,以快刀斩乱麻之势,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人作出死缓、十年和三年的判决。
九天后的12月10日,被另案处理的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被悄然无罪释放。时,还恐吓王小刚:出去后马上离开福建,不要和其他家属联系,若被看到了,再抓进来关!
当《亚洲周刊》看到王小刚无罪释放的法律文书后,以最快的速度刊出了毛峰与王健民联名报道的《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的两篇揭露福建滥权枉法的文章。
事实证明,香港记者的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并非浪得虚名。《亚洲周刊》总编邱立本坚持在权力面前说真话,不听权力“打招呼”,支持记者报道真相,不在权力面前竞折腰的精神的确令人敬佩。
据了解,当督办此案的牛纪刚看到王小刚无罪释放书后,他的脸绿了、青了、黄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在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审理过程,与牛持不同意见者都受到不同打压,述之难以想象。恼羞成怒的牛纪刚搞秋后算帐,给当时接管涉黑局长林孜位置的福清市公安局正副局长施友鹰和倪春顺扣上不同帽子,或贬或调或离;应省市两家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炸坑作出鉴定结论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两专家也未能幸免于难,陈榕明和郑家志各被刑拘了37天;连与两专家有业务来往的福清治安干警候小凯也被无端关押50天,放出时全身伤痕累累;最后,连承办的省、市两级法官也遭到传讯和恐吓;律师被传唤、闭口、家属被拘留、被判刑……
经历了这场谣言风波后,毛峰记者连续追踪又报道六篇新闻:《平反福建酷刑冤案 领导要重新调查》、《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温家宝访日与闽侨鸣冤事件》、《福建网民代言有罪案中案》、《福建网民冤案台湾惊悚》、《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
历经十年后,死者家属终于站出来说了真话: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当真凶第二次惊现,替罪已十一年冤狱。这起引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和“林洪楠律师泄密案”的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何时云散天开?
2012.1.28
亚洲周刊毛峰 王健民 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
福州市一起爆炸案审讯绵延三年,警方被指刑求,被告翻供,仍被判死刑。但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却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突显中国司法制度未审先判、未判先决的结构性缺陷,违反程序正义及国际规范。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福州市中级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三年多前的爆炸案时,被指程序不正义,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被告当庭宣告: “正义的声音是关不掉的。你法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连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你还配当法官吗?”五名被告当场翻供,大呼冤枉,指责法官不敢讲真话。庭上控辩双方各说各话。尤为蹊跷的是,判案关键的雷管持有人近日却被法庭另案处理,判为无罪,也不容许当庭对质。连场彼此矛盾的判决,突显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结构性问题,亦使爆炸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和引人注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外戒备森严,法庭内后两排坐满的不是旁听者而是防暴员警,有关福清“六二四纪委爆炸案”的一审判决比预定时间拖延了近一个小时才开庭。福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较早前,新华社福州分社记者许一鸣据陈科云受刑求写了内参《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送给了福建省有关领导,但无一人予以关注和理睬。
官方公布的案情显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时许,福州市辖下的福清市纪委信访室门口发生了一起伪装成邮包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装置”,当场被炸身亡。该案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专案组,不久就根据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秘捕陈科云公司司机吴昌龙,九月十三日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其兄谢建忠也被牵连,遭到拘捕和刑求)等人后,遂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数次反覆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负责人催办下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严重。”
判决却确认:“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一位旁听宣判的福州司法官员对亚洲周刊说,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大喊冤枉,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要求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法警关闭面前的话筒。
宣判被告人吴昌龙的定罪依据时,吴同样发出了“冤枉啊冤枉”的呼喊:“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来,五马分尸地折磨我,我一边耳朵现在还在流脓,也听不见声音。我强烈要求法医鉴定我身上的伤痕。”结果吴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吴昌龙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为示抗议,也提前退庭。
律师马义良对亚洲周刊说:“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不当判决。”他说,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爆炸和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罚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判决对涉案主犯课以死刑的量“罪”依据竟然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谢清的辩护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洪楠也认为,本案八名辩护律师依法进行的调查结果均显示,此案至今存在着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的司法要件,也可以说完全是一个违反法律程序、践踏中国法制尊严、滥捉无辜,又试图用权力将错就错造成的罕见冤案。他指出:这突出表现在司法当局指控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的基本事实链完全“断裂”或称“根本不存在”。
因为本案涉及用电雷管制造炸弹施爆,在三年前首次开庭时就因提供电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刚在逃,无法形成严密确凿无疑的证据链。后来王小刚被抓捕归案,律师提出再审时王小刚必须并案审理,并到庭质证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关键的电雷管以及是什么型号的电雷管?王又是从哪里获取的以及与爆炸现场的雷管是否一致。但公诉方和法庭调查仍拒绝王小刚到庭和提出任何有关证言证词证据。
星期三, 一月 25, 2012
林洪楠泄密案代理词
作者:张赞宁 刘晓原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张赞宁律师和刘晓原律师分别受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和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原告人林洪楠的委托,担任其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诉讼案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
一、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不属《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
福州市司法局榕司罚决字[2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之所以认定原告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并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缘于发生在九年前的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卷宗里,有一份标有“秘密”字样的福清市政法委《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下简称《会议纪要》)复印件,提供给了当事人家属。那么,这份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是否属国家秘密,便成了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其性质属于诉讼文书,保密期限仅限于侦查阶段。
所谓“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㈥项的规定,是仅指“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对此,我国六院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8]7号)第9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本例卷宗里的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虽然标有“秘密”字样,但其性质属于诉讼文书,显然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㈥项所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而是属于我国六院部委所指出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需保守秘密”的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故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材料,只有在侦查阶段才有一定的保密意义,一旦侦查终结,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需在法庭上公示并质证。《会议纪要》也一样,随着侦查的终结,而自动丧失保密期限。正因为如此,所以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会议纪要》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
正因为《会议纪要》不属《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又将《会议纪要》随卷移送至法院以便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二、《会议纪要》不属“国家秘密”,已由福州市中级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然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判决和(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判决的形式,两次宣布对福清纪委爆炸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对福清市政法委的这个《会议纪要》在法庭上进行公开质证(有庭审笔录为证)。因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是经福建省高级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也就是说《会议纪要》不属“国家秘密”,是经省、市两级法院确认的。而且对于这个问题,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因此福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在这个问题上具有既判力,台江区人民法院无权就此问题进行改判!
退而言之,如果《会议纪要》是属于《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的话,那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泄密行为。其泄密责任应当是法院而非律师。更何况,原告本人已经在法庭上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福州市公安局和被告所认定的那份“泄露”到境外媒体的《会议纪要》的版本,并非是原告所掌握的那个版本。
三、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而“其他辩护人”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就包括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可见,律师将法院准予复制的卷宗材料向当事人亲属提供的行为,与刑诉法的规定并无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因此,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有关诉讼文书提供给记者知道并不违法,不存在“泄密”的问题。
试问:辩护人依法执业何错之有?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不受侵犯,这本是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的最重要的法定职责。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作为维护律师法为己任的福州市司法局,不仅不维护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反而充当迫害律师依法执业的打手。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在此,本代理人授权郑重声明,我们将依法保留有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福州市司法局从2009年11月6日立案至今,8个多月的时间里,本案对全国律师界和司法界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它不仅使中国司法的信誉在全国人的心目中丧失殆尽,更使全国律师和司法同行感到心寒!本案的开庭之所以会引来全国各地的旁听者云集福州,这是值得人们关注,也是令人深思的。我想这不是福州司法局的光荣,而是福州的耻辱,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耻辱!
在这里,我要重申宪法的精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此,我还想借本庭的一角,正告那些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司法官员:无任你的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在依法治国的中国“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追究。
四、本例已经超过二年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然而,本例所谓的“泄密”发生于2004年11月24日(见福州市公安局传唤证)。然而,被告却在2009年10月12日立案。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处罚时效。
被告认为没有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理由是:“我们早在2004、2005年就发现原告有‘泄密’行为,所以在2009年10月立案并未过追究时效。”其意思是说:“只要在两年内发现有违法行为,过10年-100年再来处罚你,也没过时效。”
被告的行政法知识等于零。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是当场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听证的时间应另计。岂有在立案后5年都不作处理,也不违法的之理。
五、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责任
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未见有福州市公安局自2004年11月对本案立案后,作出了何种处理,或者在何时移送给了被告?这些极为重要的证据材料,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供。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理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六,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内容违法,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查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的内容是涉及到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谢某涉嫌包庇罪、林某某涉嫌受贿罪三案是否需要立案、起诉或逮捕的问题。也就是说《会议纪要》所涉及的内容,都是些与司法侦查、检察起诉、审判,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有关的内容。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这种权力是怎么规定的: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凡决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福清市政法委既无宪法授权,又无法律规定,凭什么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实施逮捕、起诉等事项呢?是谁给了政法委有这种“干预司法审判”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外权力?
毋庸置疑,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已涉嫌违宪与违法。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
正是这份《会议纪要》,将法治社会倒退到人治社会,正是由于人治的结果,使集体智慧下降到了负值。现在福清纪委爆炸案,经过“八年抗战”,审结仍遥遥无期。这就是福清市政法委这个法外特权组织干预司法所带来的严重恶果!
然而,更叫人心寒的是:本案明显是一起针对律师的报复性执法和对律师的歧视性执法。证据表明《会议纪要》涉及到三个刑事案件(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福建三网民诬陷案、林洪楠律师泄密案),所谓“泄密”事件的涉案人员,有三个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总计应当不少于30人,为什么不对涉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进行审查?为什么不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决定“公开审理”,从而直接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审判人员予以追究,而单单要追究律师的所谓“泄密”责任呢?
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谓泄漏《会议记要》的就是林洪楠所为的情形下,对林洪楠律师下达了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2010年2月25日福建省司法厅又作出了维持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的决定。其行为明显触犯了《律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对法律的亵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本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赞宁 刘晓原
(签名)
2010年7月22日
附:相关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第二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第三款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8]7号)
9.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图:刘晓原、林洪楠、张赞宁)
一、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不属《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
福州市司法局榕司罚决字[2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之所以认定原告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并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缘于发生在九年前的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卷宗里,有一份标有“秘密”字样的福清市政法委《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下简称《会议纪要》)复印件,提供给了当事人家属。那么,这份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是否属国家秘密,便成了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其性质属于诉讼文书,保密期限仅限于侦查阶段。
所谓“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㈥项的规定,是仅指“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对此,我国六院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8]7号)第9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本例卷宗里的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虽然标有“秘密”字样,但其性质属于诉讼文书,显然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㈥项所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而是属于我国六院部委所指出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需保守秘密”的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故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材料,只有在侦查阶段才有一定的保密意义,一旦侦查终结,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需在法庭上公示并质证。《会议纪要》也一样,随着侦查的终结,而自动丧失保密期限。正因为如此,所以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会议纪要》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
正因为《会议纪要》不属《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又将《会议纪要》随卷移送至法院以便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二、《会议纪要》不属“国家秘密”,已由福州市中级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然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判决和(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判决的形式,两次宣布对福清纪委爆炸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对福清市政法委的这个《会议纪要》在法庭上进行公开质证(有庭审笔录为证)。因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是经福建省高级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也就是说《会议纪要》不属“国家秘密”,是经省、市两级法院确认的。而且对于这个问题,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因此福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在这个问题上具有既判力,台江区人民法院无权就此问题进行改判!
退而言之,如果《会议纪要》是属于《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的话,那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泄密行为。其泄密责任应当是法院而非律师。更何况,原告本人已经在法庭上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福州市公安局和被告所认定的那份“泄露”到境外媒体的《会议纪要》的版本,并非是原告所掌握的那个版本。
三、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而“其他辩护人”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就包括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可见,律师将法院准予复制的卷宗材料向当事人亲属提供的行为,与刑诉法的规定并无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因此,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有关诉讼文书提供给记者知道并不违法,不存在“泄密”的问题。
试问:辩护人依法执业何错之有?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不受侵犯,这本是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的最重要的法定职责。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作为维护律师法为己任的福州市司法局,不仅不维护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反而充当迫害律师依法执业的打手。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在此,本代理人授权郑重声明,我们将依法保留有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福州市司法局从2009年11月6日立案至今,8个多月的时间里,本案对全国律师界和司法界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它不仅使中国司法的信誉在全国人的心目中丧失殆尽,更使全国律师和司法同行感到心寒!本案的开庭之所以会引来全国各地的旁听者云集福州,这是值得人们关注,也是令人深思的。我想这不是福州司法局的光荣,而是福州的耻辱,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耻辱!
在这里,我要重申宪法的精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此,我还想借本庭的一角,正告那些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司法官员:无任你的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在依法治国的中国“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追究。
四、本例已经超过二年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然而,本例所谓的“泄密”发生于2004年11月24日(见福州市公安局传唤证)。然而,被告却在2009年10月12日立案。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处罚时效。
被告认为没有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理由是:“我们早在2004、2005年就发现原告有‘泄密’行为,所以在2009年10月立案并未过追究时效。”其意思是说:“只要在两年内发现有违法行为,过10年-100年再来处罚你,也没过时效。”
被告的行政法知识等于零。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是当场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听证的时间应另计。岂有在立案后5年都不作处理,也不违法的之理。
五、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责任
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未见有福州市公安局自2004年11月对本案立案后,作出了何种处理,或者在何时移送给了被告?这些极为重要的证据材料,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供。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理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六,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内容违法,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查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的内容是涉及到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谢某涉嫌包庇罪、林某某涉嫌受贿罪三案是否需要立案、起诉或逮捕的问题。也就是说《会议纪要》所涉及的内容,都是些与司法侦查、检察起诉、审判,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有关的内容。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这种权力是怎么规定的: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凡决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福清市政法委既无宪法授权,又无法律规定,凭什么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实施逮捕、起诉等事项呢?是谁给了政法委有这种“干预司法审判”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外权力?
毋庸置疑,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已涉嫌违宪与违法。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
正是这份《会议纪要》,将法治社会倒退到人治社会,正是由于人治的结果,使集体智慧下降到了负值。现在福清纪委爆炸案,经过“八年抗战”,审结仍遥遥无期。这就是福清市政法委这个法外特权组织干预司法所带来的严重恶果!
然而,更叫人心寒的是:本案明显是一起针对律师的报复性执法和对律师的歧视性执法。证据表明《会议纪要》涉及到三个刑事案件(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福建三网民诬陷案、林洪楠律师泄密案),所谓“泄密”事件的涉案人员,有三个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总计应当不少于30人,为什么不对涉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进行审查?为什么不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决定“公开审理”,从而直接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审判人员予以追究,而单单要追究律师的所谓“泄密”责任呢?
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谓泄漏《会议记要》的就是林洪楠所为的情形下,对林洪楠律师下达了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2010年2月25日福建省司法厅又作出了维持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的决定。其行为明显触犯了《律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对法律的亵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本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赞宁 刘晓原
(签名)
2010年7月22日
附:相关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第二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第三款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8]7号)
9.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星期二, 一月 24, 2012
“福清纪委爆炸案”冤属初一向孙春兰书记拜年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1月23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早上,11年不决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父母和姐姐吴华英(福建三网民之一)一同到省城福州五一广场和福建省委省政府门口拉起红幅向孙春兰书记等福建领导拜年!希望福建省领导督促这起全国人大督办了六年的涉侨案件,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再爬上法院的审判台上!不要漠视这起11年不决“真凶逍遥、替罪坐牢”沉冤案!体现公平正义,依法释放吴昌龙,天不会塌下来!
大年三十晚上,访民要到福州五一广场向福建省委领导拜年的消息被窃听。除夕夜,当了11年替罪羊吴昌龙的家迎来不速之客,其户籍所在地的领导带着两名警员上门“拜年”。这是11年来头一遭。当然,蒙冤深深的吴昌龙家人,不需要这种层层下达的强制性的“拜年”,只要公正司法,还原真相,让吴昌龙自由!
大年初一早上,福州五一广场内外便衣与警哨密布!吴昌龙的家人到毛泽东照片底下的僻静处拉起横幅,向孙春兰书记拜年。横幅题为:【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向孙春兰等福建领导拜年!】。刚扯好横幅,马上就来了一部小轿车,下来一位便衣,看了看横幅内容,马上掏手机向外围报信:人已经到这里了……
本是鱼水情,相煎何太急! 错案不愿纠,大过年的出动警力欲把冤属情绪“稳定”!
警察来了,吴昌龙家人收起横幅走了,转道到了福建省委省政府门口继续再向孙春兰书记等福建领导拜年!
中午时分,吴昌龙的家人到五一广场,与福建福清老访民魏英、卓友桂、福州林兰英、林应强站在于山堂毛泽东塑像对面的五一广场一同合影!存照纪念2012年初一早上的心情!
当吴昌龙的家人还在返回的路上,福清市当地派出所的所长就打来电话问人在何处,准备上门家访。
那起引发福建三网民“诬陷门”案中案的11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父母控诉:为了掩盖福清纪委爆炸黑幕,儿子吴昌龙成了替罪羊!为弟伸冤,女儿吴华英被拘留四次,一次判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小女在日本向访日的温家宝总理请愿,过了半个月竟被一辆飞奔而来的轿车撞飞出去!最后株连到下一代,外甥女留学也阻拦!十一年来,他们一家遭受的苦难述之难以想象!而今真凶第二次浮现,替罪已十一年冤狱,孙春兰书记,什么时候还他(她)们被非法抓走、被“失踪”的吴昌龙!
2012年1月23日 大年初一早上于福州
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早上,11年不决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父母和姐姐吴华英(福建三网民之一)一同到省城福州五一广场和福建省委省政府门口拉起红幅向孙春兰书记等福建领导拜年!希望福建省领导督促这起全国人大督办了六年的涉侨案件,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再爬上法院的审判台上!不要漠视这起11年不决“真凶逍遥、替罪坐牢”沉冤案!体现公平正义,依法释放吴昌龙,天不会塌下来!
大年三十晚上,访民要到福州五一广场向福建省委领导拜年的消息被窃听。除夕夜,当了11年替罪羊吴昌龙的家迎来不速之客,其户籍所在地的领导带着两名警员上门“拜年”。这是11年来头一遭。当然,蒙冤深深的吴昌龙家人,不需要这种层层下达的强制性的“拜年”,只要公正司法,还原真相,让吴昌龙自由!
大年初一早上,福州五一广场内外便衣与警哨密布!吴昌龙的家人到毛泽东照片底下的僻静处拉起横幅,向孙春兰书记拜年。横幅题为:【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向孙春兰等福建领导拜年!】。刚扯好横幅,马上就来了一部小轿车,下来一位便衣,看了看横幅内容,马上掏手机向外围报信:人已经到这里了……
本是鱼水情,相煎何太急! 错案不愿纠,大过年的出动警力欲把冤属情绪“稳定”!
警察来了,吴昌龙家人收起横幅走了,转道到了福建省委省政府门口继续再向孙春兰书记等福建领导拜年!
中午时分,吴昌龙的家人到五一广场,与福建福清老访民魏英、卓友桂、福州林兰英、林应强站在于山堂毛泽东塑像对面的五一广场一同合影!存照纪念2012年初一早上的心情!
当吴昌龙的家人还在返回的路上,福清市当地派出所的所长就打来电话问人在何处,准备上门家访。
那起引发福建三网民“诬陷门”案中案的11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父母控诉:为了掩盖福清纪委爆炸黑幕,儿子吴昌龙成了替罪羊!为弟伸冤,女儿吴华英被拘留四次,一次判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小女在日本向访日的温家宝总理请愿,过了半个月竟被一辆飞奔而来的轿车撞飞出去!最后株连到下一代,外甥女留学也阻拦!十一年来,他们一家遭受的苦难述之难以想象!而今真凶第二次浮现,替罪已十一年冤狱,孙春兰书记,什么时候还他(她)们被非法抓走、被“失踪”的吴昌龙!
2012年1月23日 大年初一早上于福州
星期六, 一月 21, 2012
2012.1.16省城上访记
2012年1月16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大会召开第五天,福建三网民案当事人之一、“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再次到福建省城福州呼吁:“福清纪委爆炸案”十一年不决、死者家属指证:真凶是纪委官员、真凶逍遥法外,替罪吴昌龙何日获释!
这个月11日,冤属按惯例象往常一样提前向这届省人代会代表寄出公开信,很快收到闽人大(2012)统字第74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今天,为弟伸冤的吴华英向福建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呈送了题为《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十一年不决案、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公开信》,并附上这期香港《亚洲周刊》报道题为《“福建爆炸冤案”惊爆真相》,接待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一张编号为NO:1-4-145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来访事项告知单》。
十一年来,家中存有福建省人大出具的回执单一大摞,冤情却被年复一年拖压不决。十一年来,我们经历许多痛苦与艰辛,每次受到冤案制造者与参与者打压时,抓我的公安人员都会警告或恐吓“要按正常信访渠道去反映”。十一年来,我也坚持依法上访、信访、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弟弟的冤情不但得不到澄清,自己也遭来四次拘留、一次判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甚至连女儿出国留学也遭百般阻拦。
在这人治猖獗、法治不张的当下,蒙冤屈的人还要承受多少委屈才能要回本属于自己的清白和自由之身?!
而今真凶再度惊现,替罪羊吴昌龙、陈科云等人已关押在看守所里11年不判也不放!督办此案的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还要包庇真凶到几时?替罪冤属强烈呼吁:11年沉冤不决,它在拷问在福建当局的执政良知,是人命重要?!还是牛纪刚的面子重要?!
2012年1月16日
向孙春兰及福建省委领导寄出督促贺卡
春节又到了,含冤莫白的吴昌龙还被福建的“法律程序”拽着、拖着不判、也不放!这是他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11年来,狱外的亲人穷其所有,依然未能为狱中的亲人雪冤。
值此岁末,蒙冤深深的吴昌龙家人又向福建省委孙春兰书记、陈文清副书记、省纪委张昌平书记、省政法委苏增添书记邮寄了新春贺卡,执着无他意,旨在伸冤,希望福建省委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这起11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中案,如今真凶第二次浮现,请督查督办此案的牛纪刚还要包庇到何时?!同时,我们也希望福建省委领导督查此案,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司法的审判台上,依法无罪释放替罪羊的吴昌龙和陈科云,让他们回家过年!
借此机会,向所有关注此案的媒体记者是、良知之士、网友、律师等人致以新春的问候!感谢大家,是你们关注的目光,让悲伤中的我们有了执着的底气坚持了11年,它也让我深深感受到弱小的我们并不孤单!即使过程很受伤,但依然感动地迈出坚定的步伐,继续跋涉在通往正义彼岸的路上!
孙春兰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孙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您贵为福建省委一把手,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任福建省委书记之日,蒙冤深深的我们向您邮寄了30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至今不见回复!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孙春兰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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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清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陈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如今您已从省纪委书记荣升分管福建省政法副书记,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调任福建省委任书记之日起,蒙冤深深的我们向您邮寄了30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至今不见回复!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陈文清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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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平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张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您任福建省纪委书记,这起辖下福清市纪委发生的爆炸案中案,您更责无旁贷!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任福建省纪委书记之日起,蒙冤深深的我们已向您邮寄了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谅您对此案的冤情梗概也有一定的了解。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张昌平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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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增添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苏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您任管着案子的福建省政法委书记,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任福建省政法委书记之日起,蒙冤深深的我们已向您邮寄了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谅您对此案的冤情梗概也有一定的了解。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苏增添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11年来,狱外的亲人穷其所有,依然未能为狱中的亲人雪冤。
值此岁末,蒙冤深深的吴昌龙家人又向福建省委孙春兰书记、陈文清副书记、省纪委张昌平书记、省政法委苏增添书记邮寄了新春贺卡,执着无他意,旨在伸冤,希望福建省委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这起11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中案,如今真凶第二次浮现,请督查督办此案的牛纪刚还要包庇到何时?!同时,我们也希望福建省委领导督查此案,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司法的审判台上,依法无罪释放替罪羊的吴昌龙和陈科云,让他们回家过年!
借此机会,向所有关注此案的媒体记者是、良知之士、网友、律师等人致以新春的问候!感谢大家,是你们关注的目光,让悲伤中的我们有了执着的底气坚持了11年,它也让我深深感受到弱小的我们并不孤单!即使过程很受伤,但依然感动地迈出坚定的步伐,继续跋涉在通往正义彼岸的路上!
孙春兰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孙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您贵为福建省委一把手,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任福建省委书记之日,蒙冤深深的我们向您邮寄了30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至今不见回复!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孙春兰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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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清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陈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如今您已从省纪委书记荣升分管福建省政法副书记,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调任福建省委任书记之日起,蒙冤深深的我们向您邮寄了30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至今不见回复!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陈文清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张昌平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张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您任福建省纪委书记,这起辖下福清市纪委发生的爆炸案中案,您更责无旁贷!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任福建省纪委书记之日起,蒙冤深深的我们已向您邮寄了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谅您对此案的冤情梗概也有一定的了解。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张昌平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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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增添书记:
再过几天即春节,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家人预祝苏书记新春快乐!合家团圆!此际,吴昌龙将在看守所里度过第11个春节。
老百姓给书记寄春节贺卡,别无他意,旨在向您讨句公道话:依法办!不要让法外干扰的魔爪爬到法院的审判台上!
您任管着案子的福建省政法委书记,您所处的权位,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解决这起十一年不决的大冤案!关注此案的人都在注视着您!
自您任福建省政法委书记之日起,蒙冤深深的我们已向您邮寄了多份满含血泪的控告状,谅您对此案的冤情梗概也有一定的了解。
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当吴昌龙被关在看守所里十一年不判也不放之际,被蒙骗、愚弄了十年的死者家属王惠珠终于站出来说真话、爆真相:案没破,真凶是纪委官员!
真凶再度惊现,牛纪刚还要捂着假案的盖子,继续包庇下去吗?
苏增添书记,请勿再护短。实现公平正义,树立海西司法形象,释放吴昌龙,让他回家过年!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蒙冤入狱十一年吴昌龙的家人
“福清纪委爆炸案”---梦见两冤魂飘零
昨夜惊梦!残酷的现状让我多年无梦,昨夜却梦见了在“福清纪委爆炸案”中生命早已消逝的两冤魂———2001年6.24双休日因领导呼叫赶到单位被当场炸死的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2002年曾向督办、造假的福建省公安厅要求立案侦查匿名电话中的真凶的被杀人灭口的黄秀芬。
依稀中看到,听到飘在半空的吴章雄伤心欲绝在看着地上软弱的妻子说:(王)惠珠呀,我死不瞑目呀!如今儿子也长大了,也该懂事了,你要把黑幕捅出去呀,你和孩子一定要为我伸冤雪恨呀!你们不要相信单位领导的话,别指望他们为咱们大学毕业的儿子安排工作,他们怎么可能把儿子安排在曾炸死他父亲的单位里工作,这好比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触动揭穿爆炸黑幕的按钮!漫长十年的等待见证了领导骗人的鬼话!铁打的纪委,流水的官员,新官不理旧债,原先与我冤死有关的纪委领导,调的调,走的走…….十一年来,无处安魂的我在阴僻处看着你们被愚弄、被逼迫、被羞辱,(吴章雄指着自己肚子里被炸流出来的肠子)我的心再次被撕裂。惠珠呀,你终于醒悟了,站出来说出隐藏十年多的秘密“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没有“告破”,真凶是纪委打传呼的官员!”我们只有本着常情常理和足够勇气坚守内心的道德良知,还原事实真相,告慰我的亡灵!为了在世你们将来的幸福与安宁,也为了自己死而瞑目,今年我豁出去了,哪怕拚个魂飞魄散,也要向还在作恶的官员“拜拜年”! 希望你们被打破的平静生活尽快得以复原!我的灵魂也会得到安息!
梦境象荧幕一样,吴章雄与其家人眨眼间在我眼前消失得无影无踪,紧接着梦境中又出现身着白衣、亭亭玉立的黄秀芬。远远望去,腰部里的枪眼里汩汩流出殷红鲜血特别醒目。此时黄秀芬没有血色的脸上缀满似钻石般的泪珠。她左手抚摸着儿子的头、右手拉着年迈母亲的手,安慰着家人,发誓要为死不瞑目的自己讨个说法!要向那些下追杀令、令自己无辜惨死异国阿根廷的欲掩盖福清纪委爆炸黑幕的无良官员进行个人罪恶清算!血债血偿!她在黑暗中诅咒,报应早点到来!黄秀芬深知,每逢春节,是官员私下聚会、借拜年机会进行幕后权钱交易,她会随风潜入户,如影随形向正在向法外干扰福建省高院公正审理十一年不决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行贿、贿情的无良官员“拜拜年!”
(当然,苟活于世的我们早已感受到具体遭报应、在其他事件中曝发的与本案直接相关的以权压法者。如:案发时,任福清市原市委书记朱健、福清市原公安局长林孜(涉黑曝光的专案组长)、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福州市原福州市检察长陈聪等已在狱中养老,吃牢饭。福清市原公安局刑警中队长吴承奋因制造惨绝人寰酷刑后不久也遭报应,得了脑癌、去年法庭之上看到原来白胖的吴承奋被癌魔折磨成已然是焦炭一块…….)。
突然,窗外的鞭炮声把我从悲伤的梦境中拽了回来,醒来时我吓出一身冷汗。想必那些为非作歹者,看到死不瞑目的吴章雄与黄秀芬要向他们“拜拜”,心里直发毛……..
一案多冤,为捂住这起纪委机关爆炸案中案而引发两条人命:英年毙命的吴章雄与香消玉损的黄秀芬………
“人”在做,天在看!所有关注此案的人在看!冤魂不散的吴章雄、黄秀芬也在看!
这是本人昨夜梦到的一切,希望某些官员与本案有关的执法者不要对号入座,有道是“心中无鬼不怕鬼!”
2012年1月20日星期五
做梦者:
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之姐
“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当事人之一吴华英
依稀中看到,听到飘在半空的吴章雄伤心欲绝在看着地上软弱的妻子说:(王)惠珠呀,我死不瞑目呀!如今儿子也长大了,也该懂事了,你要把黑幕捅出去呀,你和孩子一定要为我伸冤雪恨呀!你们不要相信单位领导的话,别指望他们为咱们大学毕业的儿子安排工作,他们怎么可能把儿子安排在曾炸死他父亲的单位里工作,这好比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触动揭穿爆炸黑幕的按钮!漫长十年的等待见证了领导骗人的鬼话!铁打的纪委,流水的官员,新官不理旧债,原先与我冤死有关的纪委领导,调的调,走的走…….十一年来,无处安魂的我在阴僻处看着你们被愚弄、被逼迫、被羞辱,(吴章雄指着自己肚子里被炸流出来的肠子)我的心再次被撕裂。惠珠呀,你终于醒悟了,站出来说出隐藏十年多的秘密“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没有“告破”,真凶是纪委打传呼的官员!”我们只有本着常情常理和足够勇气坚守内心的道德良知,还原事实真相,告慰我的亡灵!为了在世你们将来的幸福与安宁,也为了自己死而瞑目,今年我豁出去了,哪怕拚个魂飞魄散,也要向还在作恶的官员“拜拜年”! 希望你们被打破的平静生活尽快得以复原!我的灵魂也会得到安息!
梦境象荧幕一样,吴章雄与其家人眨眼间在我眼前消失得无影无踪,紧接着梦境中又出现身着白衣、亭亭玉立的黄秀芬。远远望去,腰部里的枪眼里汩汩流出殷红鲜血特别醒目。此时黄秀芬没有血色的脸上缀满似钻石般的泪珠。她左手抚摸着儿子的头、右手拉着年迈母亲的手,安慰着家人,发誓要为死不瞑目的自己讨个说法!要向那些下追杀令、令自己无辜惨死异国阿根廷的欲掩盖福清纪委爆炸黑幕的无良官员进行个人罪恶清算!血债血偿!她在黑暗中诅咒,报应早点到来!黄秀芬深知,每逢春节,是官员私下聚会、借拜年机会进行幕后权钱交易,她会随风潜入户,如影随形向正在向法外干扰福建省高院公正审理十一年不决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行贿、贿情的无良官员“拜拜年!”
(当然,苟活于世的我们早已感受到具体遭报应、在其他事件中曝发的与本案直接相关的以权压法者。如:案发时,任福清市原市委书记朱健、福清市原公安局长林孜(涉黑曝光的专案组长)、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福州市原福州市检察长陈聪等已在狱中养老,吃牢饭。福清市原公安局刑警中队长吴承奋因制造惨绝人寰酷刑后不久也遭报应,得了脑癌、去年法庭之上看到原来白胖的吴承奋被癌魔折磨成已然是焦炭一块…….)。
突然,窗外的鞭炮声把我从悲伤的梦境中拽了回来,醒来时我吓出一身冷汗。想必那些为非作歹者,看到死不瞑目的吴章雄与黄秀芬要向他们“拜拜”,心里直发毛……..
一案多冤,为捂住这起纪委机关爆炸案中案而引发两条人命:英年毙命的吴章雄与香消玉损的黄秀芬………
“人”在做,天在看!所有关注此案的人在看!冤魂不散的吴章雄、黄秀芬也在看!
这是本人昨夜梦到的一切,希望某些官员与本案有关的执法者不要对号入座,有道是“心中无鬼不怕鬼!”
2012年1月20日星期五
做梦者:
十一年不决“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之姐
“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当事人之一吴华英
星期一, 一月 16, 2012
岁末向福建省十一届六次人代会代表再呼吁
2012年1月16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大会召开第五天,福建三网民当事之一、“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再次来到福建省城福州呼吁:“福清纪委爆炸案”十一年不决、死者家属指证:真凶是纪委官员、真凶逍遥法外,替罪吴昌龙何日获释!
这个月11日,冤属按惯例象往常一样提前向这届省人代会代表寄出公开信,很快收到闽人大(2012)统字第74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今天,为弟伸冤的吴华英向福建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呈送了题为《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十一年不决案、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公开信》,并附上这期香港《亚洲周刊》报道题为《“福建爆炸冤案”惊爆真相》,接待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一张编号为NO:1-4-145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来访事项告知单》。
十一年来,家中存有福建省人大出具的回执单一大摞,冤情却被年复一年拖压不决。十一年来,我们经历许多痛苦与艰辛,每次受到冤案制造者与参与者打压时,抓我的公安人员都会警告或恐吓“要按正常信访渠道去反映”。十一年来,我也坚持依法上访、信访、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弟弟的冤情不但得不到澄清,自己也遭来四次拘留、一次判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甚至连女儿出国留学也遭百般阻拦。
在这人治猖獗、法治不张的当下,蒙冤屈的人还要承受多少委屈才能要回本属于自己的清白和自由之身?!
而今真凶再度惊现,替罪羊吴昌龙、陈科云等人已关押在看守所里11年不判也不放!督办此案的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还要包庇真凶到几时?替罪冤属强烈呼吁:11年沉冤不决,它在拷问在福建当局的执政良知,是人命重要?!还是牛纪刚的面子重要?!
2012年1月16日
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逍遥 替罪坐牢十一年不决案
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公开信
大会秘书处暨请告本次会议代表:
一年一度的省人大代表会议又召开,我们作为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和亲属,直面严重刑讯逼供造假逾十年未决的大假案,理应再向大会代表们发此公开信,寻求司法公正之道。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在双休日被一个传呼引到爆炸现场被炸死。事发后即震惊八闽大地,组织庞大侦查力量,由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牛纪刚督办,福清原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已判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大搞排查“十种人”,却对打传呼者讳莫如深。在风声鹤唳闹腾一个多月捞到一定好处后,为转移侦查目标,督办者没有任何确切证据就随意将福清市中福公司原经理陈科云框定为嫌犯(说是陈被纪委处分,心怀不满搞报复);为搞所谓“突破口”,就滥用公权力对公司年轻司机吴昌龙实施武装密捕,非法拘禁,用酷刑逼取口供后,大搞株连,一个个抓拘其他无辜者,如法炮制,造成假案后,又经媒体的推波助澜,向国内外大肆宣称案件“成功告破”。
这起充满疑团、破绽百出的假案,凭借长官意志,一审居然两次强行判决爆炸罪名成立。作出判决的福州市中院竟成为长官意志的工具。其此时,那个督办者,已调居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直接操纵着案件的判决。
权力可以压法,但无法改变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在铺天盖地的质疑声中,福建省高院曾两次督查作出过明确的结论,一审上诉后又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事实表明省高院对本起案件大造假是心知肚明的。
然而,省高院原陈旭院长是惯于揣摩领导心思的人,在一审重审再次上诉至省高院二审后,他视察出牛纪刚后面还有领导撑腰才有恃无恐,就改弦更张。表现在2007年全国人大再次派员莅闽,对纪委爆炸案督办时,省高院竟向上谎报只有陈科云对判决不服,对本案严重的刑供,只字不提。
省高院如此无视审案原则,对全国人大督办、最高院要求查办的这一典型重案,公然搞瞒天过海的欺骗伎俩(有白纸黑字在),实在荒唐。正因案中有案,马新岚院长接过本起未了案后,同样打起了太极拳,一拖再拖,用各种说词欺上瞒下。我们不知道哪一点符合共产党员的作风和党性的纯洁性。
十年来,“福清纪委爆炸案”真相从未模糊过,缺的是司法对真相和正义的追寻。早在2002年1月,有知情者多次为我们提供真凶的有关信息及相关物证,当年4月,我们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省公安厅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被以“案件已告破”为由拒绝。案件上诉后,我们再次向省高院反映,声称很重视,又以“没有侦查权”而搪塞。
纸终究包不住火。被害者吴章雄的妻子王惠珠历经十年“被封口”后,终于在去年7月向福建省高院等相关部门递送了《控告状》(附件),揭露了真相:双休日把她丈夫引到爆炸现场的打传呼人是谁?该打传呼者又是怎样要她隐瞒真相?以及该打传呼者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吴章雄的传呼机企图毁灭罪证••••••。王惠珠控告的打传呼者与十年前知情者举报的正是同一个人。
打传呼者是这起蹊跷案件的最大的嫌疑人,可是在案卷中只字未提。当年庭审,律师们强烈要求,必须查清是谁打的传呼,必须提取死者的传呼机及其通话记录。可是专案组在后来“补充”中,竟让纪委办公室的一个副主任充数,并且谎称,无法提取到死者的传呼机和通话记录。显然是隐匿罪证。
“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是谁?在福清早是不公开的秘密。而今,被害者的妻子也终于醒悟过来,揭露了真相,谁还能一手遮天?十年来,让多个无辜者充当“替罪羊”, 放纵真凶逍遥法外,还有天理否!
去年4月26日,在本案第二次上诉又被拖了四年六个月后,省高院经过精心策划始开庭审理此案。从表面看,庭审十分隆重,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规格都很高,也让搞刑讯逼供的四个主要干警出庭受训质证,且有相关鉴定专家到庭辩论。庭审分会场更有马院长亲自接待省、市各领导和要员。但就是没有新闻媒体的记者,更拒绝有上百人要求去旁听的任何一位民众的参加,搞的是暗箱操作的又一套。事实是,八个多月又过去了,案件依然被搁置了下来。一个堂堂的高级法院当权者既然信奉“官本位”,缺失“人民”二字。当然会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明知故犯地把蒙冤者羁押在看守所逾十年,还想搞“击鼓传花”。这是法律的悲哀!这是福建司法的耻辱!背负这样的耻辱,喊“依法治省”何来自信?称“司法为民”何来底气?!
值此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我们再次希望代表们切实负起应有的监督之责,对这起“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予以纠正!
至于对已浮出水面的真凶,是继续放纵还是缉拿归案,草根阶层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福建省高院对此案无休止拖延,究竟为何?马新岚院长应向代表们作出交代,必须给我们和关注此案走向的人民群众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省高、省检二院都会向人大做工作报告,希望与会代表尽职尽责,认真审议,要求二院作出负责任的答复,将督查意见落到实处。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 谢 清 谈敏华 杜捷生
陈科斌 陈美珠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周洪玉
2012年1月12日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 吴华英 电话:0591-8527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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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亚洲周刊《“福建爆炸冤案惊爆真相”》
福建爆炸冤案苦主惊爆真相 .毛峰 亚洲周刊2012年第三期 20120115
二零零一年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死者的妻子王慧珠,被「封口」十年后打破沉默,揭露此案真正凶手依然逍遥法外。当年,福州政法委违背司法程序,靠刑讯逼供而将陈科云、吴昌龙等人当作「替罪羊」。
纸包不住火。在刑讯逼供下枉判两人死刑而拒不改错的福建爆炸冤案,背后隐藏的另一大黑幕终于被撕开,历经漫漫十年后的真凶也终于露出了「狐狸尾巴」。此案关键内情证人王慧珠在被「封口」十年后打破沉默,揭露此案真正凶手至今依然逍遥法外。王慧珠最近向福建省高等法院递交了控告状,要求依法分别追究原福清市监察局副局长林惠全、原福清市纪委书记方玉开和纪委办公室主任施娟的「故意杀人罪」、「窝藏、包庇罪」和「报复陷害罪」,并赔偿吴章雄因公死亡赔偿金以及亲属赡养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于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早晨发生,王慧珠系案中被炸身亡的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的妻子。王慧珠在控告状中揭露,这是一起针对吴章雄的有预谋的爆炸案。当天是星期天,早晨七时半许,吴章雄突然接到当时福清市监察局副局长林惠全的传呼(BB机),通知其出车上班。但吴章雄刚到纪委办公楼,就发生了爆炸案,当场被炸身亡。随后,林惠全偷偷地对王惠珠讲:「如果今天省厅(公安厅)有人下来问你话,谁叫吴章雄进来单位上班,你就说不知道哪个叫的,更不要说以前吴章雄与谁有纠纷过,你都要说不知道。」王慧珠指出,林惠全不仅精心策划逃避法律责任的谎言,还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了吴章雄的传呼机(BB机)并扣住不放。因该传呼机上存有林惠全的电话传呼信息,以达到毁灭罪证的罪恶目的。事后,林惠全还告诉王慧珠去福州「打点」花了三万多元。
王慧珠还在控告状中披露,其丈夫吴章雄完全是因批判揭露纪委个别干部徇私舞弊的行为,才搭上了自己的一条生命。吴章雄在纪委开车任职期间,对当时纪委书记方玉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深恶痛绝,常常揭发方玉开手长嘴阔的不法行径,经常受到方玉开的排挤,当成异己排除。曾有一次吴章雄针对方玉开的龌龊行径与方玉开争吵,令方玉开恨之入骨。
王慧珠在接受亚洲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至今才提出对林惠全等人的控告,只因为「这些人丧尽良心,完全违背了当时承诺给我安排工作,给我儿子大学毕业后安排到纪委工作以及保证给予优厚赔偿等,换取我不说出传呼内情的」。王慧珠说﹕「事后他们以我没有文化拒绝给我安排工作,哪怕是到纪委机关食堂洗菜。熬到今年我儿子大学毕业,我因此去纪委要求兑现承诺给安排到纪委工作,结果他们却又赖帐,不承认了。我在气愤中砸了纪委办公室的门窗,因为至今十年多了,还在让罪犯逍遥法外,答应我的所有赔偿金至今连一分钱也没拿到。我不告他们,告谁?」
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
王慧珠最新的内部告发也再次印证了被原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牛纪刚等宣布破案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其实是一起最为典型的「豆腐渣案」,也是福州公安当局以严酷的刑讯逼供方式,硬把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及司机吴昌龙等人当作「替罪羊」的罕见冤案。二零零一年六月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后,以福清市公安局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项目组,不查神秘电话呼叫人为何在公休日让吴章雄赶到纪委去的重大嫌疑,却仅仅根据他人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完全违背司法程序,在没任何证据情况下秘捕了陈科云的司机吴昌龙,并对其进行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取得「证据」后再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等人,并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超期羁押和数次补充侦查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领导催办下草菅人命,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主犯并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另外三名被告被分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吴昌龙大喊冤枉,要求伤情鉴定,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死缓判决后的第九天,福州中院悄悄地在福州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关键被告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
在法庭上一直喊冤的被告陈科云、吴昌龙等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依法进行上诉,受到了福建省高等法院的高度重视。省高院院长陈旭也不仅首次亲自调阅了全部案卷主持此案审理,还邀请了省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倪应达一起参与审理,达成了「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审议意见。由此福建省高院在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形式,依法撤销福州中级法院的有罪判决。省高院在判决时明确指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但发回重审的福州中院在时任福州政法委书记牛纪刚指令「一定要维持原一审的判决」下,根本不把省高院指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回事,依然按第一次判决内容于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再次枉法判决主要被告人死刑罪。为了将错就错,拒不纠错,牛纪刚还公然以一长替代四长(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局长)发号施令,他直接打电话给司法局长,指令要对一直秉公依法为含冤被告作无罪辩护的律师「敲山震虎」,严加「管束」。为此,福州司法局向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林洪楠「开刀」,并由市中院直接出面砌词强行剥夺了他的辩护资格。对一再坚持法律公正为被告人吴昌龙作无罪辩护的老律师马义良,则有司法局长亲自出面「软硬兼施」,要其「封口」。
福州当局编造假事实链
福建资深律师林洪楠在接受亚洲周刊采访时指出,此案的基本犯罪事实链完全断裂,没有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的事实链,又怎么能够用电雷管制成炸弹实施爆炸犯罪呢?更为荒唐不堪的是,福州中院在零六年十月的重审判决中,竟然仍把中院自己判决无罪并已释放近两年的王小刚列为电雷管提供者加以指控,如此视法律为儿戏,明目张胆编造虚假「事实链」,实为福州司法审判滥权枉法的极大耻辱。
为此,陈科云、吴昌龙等再度上诉至福建省高院,要求依法公正判决。受冤被告亲属曾三百多次向福建省各级领导反映控告冤情,呼吁纠正错案,但均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此案被告在日本亲属陈美钦、吴华玉因此向时任中国驻日大使王毅申诉冤情,受到「情系侨民」的王毅的高度重视,并亲自将冤案申诉材料转给国内最高法院和国务院侨办。亚洲周刊也对此案严刑逼供和有错不纠进行了多次跟踪报道。此案因此也被全国人大列为涉侨督办案件,最高法院也专门行文将此案列入督办案件。去年五月,此案旅日亲属再次向前往日本访问的中国总理温家宝请愿。但此案却被福建当局继续无法律、无程序和无时效的离奇违法拖了整整五年半后,终于在去年四月二十六日于省高院进行二审开庭。当陈科云、吴昌龙等步入法庭后,喊冤叫屈声响彻法庭。众目睽睽之下,陈科云等四人当庭出示身上历经十年依然清晰的被刑求累累伤痕,再次要求伤情鉴定。最后,审判长以「案情复杂,要报审委会讨论,择日再通知开庭」而宣布庭审结束。在最新的内部告发真相显露中,福建当局难道还要枉法继续将历时十年冤案锁在重重黑幕下吗?福建司法何时才能回归「法大于权」的轨道,敲响正义公正的法槌?
(图:福建省政府信访办人民来访接待室)
这个月11日,冤属按惯例象往常一样提前向这届省人代会代表寄出公开信,很快收到闽人大(2012)统字第74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今天,为弟伸冤的吴华英向福建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呈送了题为《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逍遥、替罪坐牢、十一年不决案、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公开信》,并附上这期香港《亚洲周刊》报道题为《“福建爆炸冤案”惊爆真相》,接待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一张编号为NO:1-4-145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来访事项告知单》。
十一年来,家中存有福建省人大出具的回执单一大摞,冤情却被年复一年拖压不决。十一年来,我们经历许多痛苦与艰辛,每次受到冤案制造者与参与者打压时,抓我的公安人员都会警告或恐吓“要按正常信访渠道去反映”。十一年来,我也坚持依法上访、信访、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弟弟的冤情不但得不到澄清,自己也遭来四次拘留、一次判刑(“福建三网民诬陷案”),甚至连女儿出国留学也遭百般阻拦。
在这人治猖獗、法治不张的当下,蒙冤屈的人还要承受多少委屈才能要回本属于自己的清白和自由之身?!
而今真凶再度惊现,替罪羊吴昌龙、陈科云等人已关押在看守所里11年不判也不放!督办此案的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还要包庇真凶到几时?替罪冤属强烈呼吁:11年沉冤不决,它在拷问在福建当局的执政良知,是人命重要?!还是牛纪刚的面子重要?!
2012年1月16日
关于“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逍遥 替罪坐牢十一年不决案
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公开信
大会秘书处暨请告本次会议代表:
一年一度的省人大代表会议又召开,我们作为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和亲属,直面严重刑讯逼供造假逾十年未决的大假案,理应再向大会代表们发此公开信,寻求司法公正之道。
2001年发生在福清的“纪委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在双休日被一个传呼引到爆炸现场被炸死。事发后即震惊八闽大地,组织庞大侦查力量,由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牛纪刚督办,福清原公安局长林孜(因涉黑已判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大搞排查“十种人”,却对打传呼者讳莫如深。在风声鹤唳闹腾一个多月捞到一定好处后,为转移侦查目标,督办者没有任何确切证据就随意将福清市中福公司原经理陈科云框定为嫌犯(说是陈被纪委处分,心怀不满搞报复);为搞所谓“突破口”,就滥用公权力对公司年轻司机吴昌龙实施武装密捕,非法拘禁,用酷刑逼取口供后,大搞株连,一个个抓拘其他无辜者,如法炮制,造成假案后,又经媒体的推波助澜,向国内外大肆宣称案件“成功告破”。
这起充满疑团、破绽百出的假案,凭借长官意志,一审居然两次强行判决爆炸罪名成立。作出判决的福州市中院竟成为长官意志的工具。其此时,那个督办者,已调居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直接操纵着案件的判决。
权力可以压法,但无法改变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在铺天盖地的质疑声中,福建省高院曾两次督查作出过明确的结论,一审上诉后又作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事实表明省高院对本起案件大造假是心知肚明的。
然而,省高院原陈旭院长是惯于揣摩领导心思的人,在一审重审再次上诉至省高院二审后,他视察出牛纪刚后面还有领导撑腰才有恃无恐,就改弦更张。表现在2007年全国人大再次派员莅闽,对纪委爆炸案督办时,省高院竟向上谎报只有陈科云对判决不服,对本案严重的刑供,只字不提。
省高院如此无视审案原则,对全国人大督办、最高院要求查办的这一典型重案,公然搞瞒天过海的欺骗伎俩(有白纸黑字在),实在荒唐。正因案中有案,马新岚院长接过本起未了案后,同样打起了太极拳,一拖再拖,用各种说词欺上瞒下。我们不知道哪一点符合共产党员的作风和党性的纯洁性。
十年来,“福清纪委爆炸案”真相从未模糊过,缺的是司法对真相和正义的追寻。早在2002年1月,有知情者多次为我们提供真凶的有关信息及相关物证,当年4月,我们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省公安厅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被以“案件已告破”为由拒绝。案件上诉后,我们再次向省高院反映,声称很重视,又以“没有侦查权”而搪塞。
纸终究包不住火。被害者吴章雄的妻子王惠珠历经十年“被封口”后,终于在去年7月向福建省高院等相关部门递送了《控告状》(附件),揭露了真相:双休日把她丈夫引到爆炸现场的打传呼人是谁?该打传呼者又是怎样要她隐瞒真相?以及该打传呼者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吴章雄的传呼机企图毁灭罪证••••••。王惠珠控告的打传呼者与十年前知情者举报的正是同一个人。
打传呼者是这起蹊跷案件的最大的嫌疑人,可是在案卷中只字未提。当年庭审,律师们强烈要求,必须查清是谁打的传呼,必须提取死者的传呼机及其通话记录。可是专案组在后来“补充”中,竟让纪委办公室的一个副主任充数,并且谎称,无法提取到死者的传呼机和通话记录。显然是隐匿罪证。
“福清纪委爆炸案”真凶是谁?在福清早是不公开的秘密。而今,被害者的妻子也终于醒悟过来,揭露了真相,谁还能一手遮天?十年来,让多个无辜者充当“替罪羊”, 放纵真凶逍遥法外,还有天理否!
去年4月26日,在本案第二次上诉又被拖了四年六个月后,省高院经过精心策划始开庭审理此案。从表面看,庭审十分隆重,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规格都很高,也让搞刑讯逼供的四个主要干警出庭受训质证,且有相关鉴定专家到庭辩论。庭审分会场更有马院长亲自接待省、市各领导和要员。但就是没有新闻媒体的记者,更拒绝有上百人要求去旁听的任何一位民众的参加,搞的是暗箱操作的又一套。事实是,八个多月又过去了,案件依然被搁置了下来。一个堂堂的高级法院当权者既然信奉“官本位”,缺失“人民”二字。当然会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明知故犯地把蒙冤者羁押在看守所逾十年,还想搞“击鼓传花”。这是法律的悲哀!这是福建司法的耻辱!背负这样的耻辱,喊“依法治省”何来自信?称“司法为民”何来底气?!
值此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我们再次希望代表们切实负起应有的监督之责,对这起“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敦促福建省高院依法予以纠正!
至于对已浮出水面的真凶,是继续放纵还是缉拿归案,草根阶层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福建省高院对此案无休止拖延,究竟为何?马新岚院长应向代表们作出交代,必须给我们和关注此案走向的人民群众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省高、省检二院都会向人大做工作报告,希望与会代表尽职尽责,认真审议,要求二院作出负责任的答复,将督查意见落到实处。
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及亲属: 谢 清 谈敏华 杜捷生
陈科斌 陈美珠 陈 炜
吴玉堂 吴华英 周洪玉
2012年1月12日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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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死者的妻子王慧珠,被「封口」十年后打破沉默,揭露此案真正凶手依然逍遥法外。当年,福州政法委违背司法程序,靠刑讯逼供而将陈科云、吴昌龙等人当作「替罪羊」。
纸包不住火。在刑讯逼供下枉判两人死刑而拒不改错的福建爆炸冤案,背后隐藏的另一大黑幕终于被撕开,历经漫漫十年后的真凶也终于露出了「狐狸尾巴」。此案关键内情证人王慧珠在被「封口」十年后打破沉默,揭露此案真正凶手至今依然逍遥法外。王慧珠最近向福建省高等法院递交了控告状,要求依法分别追究原福清市监察局副局长林惠全、原福清市纪委书记方玉开和纪委办公室主任施娟的「故意杀人罪」、「窝藏、包庇罪」和「报复陷害罪」,并赔偿吴章雄因公死亡赔偿金以及亲属赡养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于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早晨发生,王慧珠系案中被炸身亡的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的妻子。王慧珠在控告状中揭露,这是一起针对吴章雄的有预谋的爆炸案。当天是星期天,早晨七时半许,吴章雄突然接到当时福清市监察局副局长林惠全的传呼(BB机),通知其出车上班。但吴章雄刚到纪委办公楼,就发生了爆炸案,当场被炸身亡。随后,林惠全偷偷地对王惠珠讲:「如果今天省厅(公安厅)有人下来问你话,谁叫吴章雄进来单位上班,你就说不知道哪个叫的,更不要说以前吴章雄与谁有纠纷过,你都要说不知道。」王慧珠指出,林惠全不仅精心策划逃避法律责任的谎言,还利用职权擅自从公安机关领出了吴章雄的传呼机(BB机)并扣住不放。因该传呼机上存有林惠全的电话传呼信息,以达到毁灭罪证的罪恶目的。事后,林惠全还告诉王慧珠去福州「打点」花了三万多元。
王慧珠还在控告状中披露,其丈夫吴章雄完全是因批判揭露纪委个别干部徇私舞弊的行为,才搭上了自己的一条生命。吴章雄在纪委开车任职期间,对当时纪委书记方玉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深恶痛绝,常常揭发方玉开手长嘴阔的不法行径,经常受到方玉开的排挤,当成异己排除。曾有一次吴章雄针对方玉开的龌龊行径与方玉开争吵,令方玉开恨之入骨。
王慧珠在接受亚洲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至今才提出对林惠全等人的控告,只因为「这些人丧尽良心,完全违背了当时承诺给我安排工作,给我儿子大学毕业后安排到纪委工作以及保证给予优厚赔偿等,换取我不说出传呼内情的」。王慧珠说﹕「事后他们以我没有文化拒绝给我安排工作,哪怕是到纪委机关食堂洗菜。熬到今年我儿子大学毕业,我因此去纪委要求兑现承诺给安排到纪委工作,结果他们却又赖帐,不承认了。我在气愤中砸了纪委办公室的门窗,因为至今十年多了,还在让罪犯逍遥法外,答应我的所有赔偿金至今连一分钱也没拿到。我不告他们,告谁?」
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
王慧珠最新的内部告发也再次印证了被原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牛纪刚等宣布破案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其实是一起最为典型的「豆腐渣案」,也是福州公安当局以严酷的刑讯逼供方式,硬把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及司机吴昌龙等人当作「替罪羊」的罕见冤案。二零零一年六月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后,以福清市公安局局长林孜(后因涉黑社会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首的项目组,不查神秘电话呼叫人为何在公休日让吴章雄赶到纪委去的重大嫌疑,却仅仅根据他人举报,将涉案主犯确定为受到纪委处分而「心中有气」的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同年七月底,警方完全违背司法程序,在没任何证据情况下秘捕了陈科云的司机吴昌龙,并对其进行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取得「证据」后再拘捕了陈科云,随后又分别拘捕了吴昌龙原姐夫杜捷生和谈敏华以及陈科云妻子谢清等人,并向海内外宣布该案侦破。
「破案」容易审案难。经过三年多的超期羁押和数次补充侦查后,福州中院终于在有关领导催办下草菅人命,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主犯并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另外三名被告被分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宣判时,被告陈科云、吴昌龙大喊冤枉,要求伤情鉴定,认为「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死缓判决后的第九天,福州中院悄悄地在福州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关键被告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
在法庭上一直喊冤的被告陈科云、吴昌龙等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依法进行上诉,受到了福建省高等法院的高度重视。省高院院长陈旭也不仅首次亲自调阅了全部案卷主持此案审理,还邀请了省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倪应达一起参与审理,达成了「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审议意见。由此福建省高院在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形式,依法撤销福州中级法院的有罪判决。省高院在判决时明确指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但发回重审的福州中院在时任福州政法委书记牛纪刚指令「一定要维持原一审的判决」下,根本不把省高院指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回事,依然按第一次判决内容于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再次枉法判决主要被告人死刑罪。为了将错就错,拒不纠错,牛纪刚还公然以一长替代四长(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局长)发号施令,他直接打电话给司法局长,指令要对一直秉公依法为含冤被告作无罪辩护的律师「敲山震虎」,严加「管束」。为此,福州司法局向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林洪楠「开刀」,并由市中院直接出面砌词强行剥夺了他的辩护资格。对一再坚持法律公正为被告人吴昌龙作无罪辩护的老律师马义良,则有司法局长亲自出面「软硬兼施」,要其「封口」。
福州当局编造假事实链
福建资深律师林洪楠在接受亚洲周刊采访时指出,此案的基本犯罪事实链完全断裂,没有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的事实链,又怎么能够用电雷管制成炸弹实施爆炸犯罪呢?更为荒唐不堪的是,福州中院在零六年十月的重审判决中,竟然仍把中院自己判决无罪并已释放近两年的王小刚列为电雷管提供者加以指控,如此视法律为儿戏,明目张胆编造虚假「事实链」,实为福州司法审判滥权枉法的极大耻辱。
为此,陈科云、吴昌龙等再度上诉至福建省高院,要求依法公正判决。受冤被告亲属曾三百多次向福建省各级领导反映控告冤情,呼吁纠正错案,但均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此案被告在日本亲属陈美钦、吴华玉因此向时任中国驻日大使王毅申诉冤情,受到「情系侨民」的王毅的高度重视,并亲自将冤案申诉材料转给国内最高法院和国务院侨办。亚洲周刊也对此案严刑逼供和有错不纠进行了多次跟踪报道。此案因此也被全国人大列为涉侨督办案件,最高法院也专门行文将此案列入督办案件。去年五月,此案旅日亲属再次向前往日本访问的中国总理温家宝请愿。但此案却被福建当局继续无法律、无程序和无时效的离奇违法拖了整整五年半后,终于在去年四月二十六日于省高院进行二审开庭。当陈科云、吴昌龙等步入法庭后,喊冤叫屈声响彻法庭。众目睽睽之下,陈科云等四人当庭出示身上历经十年依然清晰的被刑求累累伤痕,再次要求伤情鉴定。最后,审判长以「案情复杂,要报审委会讨论,择日再通知开庭」而宣布庭审结束。在最新的内部告发真相显露中,福建当局难道还要枉法继续将历时十年冤案锁在重重黑幕下吗?福建司法何时才能回归「法大于权」的轨道,敲响正义公正的法槌?
星期六, 一月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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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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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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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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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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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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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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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阳(河南)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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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富廷(河南)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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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河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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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冰(河南)工人
赵现岭(河南)自由职业
李樵(河南)无业
刘珞(河南)学生
靳伟(河南)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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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河南)老师
成峰(河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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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翔(河南)
朱乐(河南)设计师
王丽云(河南)公民
20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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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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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日(湖北武汉)广告人
李捷(湖北武汉)职员
陶金莉(湖北武汉)学生
刘灵儿(湖北)武汉维权人士
赵佳富(湖北)大学生
郭德祥(湖北)医生
黄劲(湖北)自由职业
李自晖(湖北)职员
李梦梵(湖北)学生
施星光(湖北)自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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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爱斌(湖北)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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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卓(湖北)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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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飞(湖北)工人
罗真(湖北)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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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生(湖北)自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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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彬(湖北)学生王腾湖北公民
王磊(湖北)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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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成(湖北)下岗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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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艳(湖北)教师
杨荣华(湖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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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湖北)教师
张德和(湖北)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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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业伟(湖北)高级工程师
万伯华(湖北)自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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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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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志(湖南衡阳)普通职员
胡魁(湖南长沙)学生
宋琢(湖南长沙)IT人
万凯(湖南)无
朱茜(湖南)学生
杨李(湖南)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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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敏杰(湖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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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展宏(湖南)打工仔
周国强(湖南)公民
longyadi(湖南)学生
方磊(湖南)学生
唐正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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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易浩(湖南)自由职业
黄乐(湖南)维权人士
卓志利(湖南)工程师
200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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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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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国(广东清远)职员
吴建锋(广东中山)
吴一兵(广东)公民
吴同(广东)公民
胡军(广东深圳)公民
金国强(广东广州)安保
丁号(广东)测试工程师
于洋(广东)学生
兰兵(广东)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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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广东)?广东雷慰国(网名大风如刀)
范明理(广东)自由职业者
时永安(广东)公民韦金旗广东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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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东升(广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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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明(广东)自由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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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辉(广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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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重(广东)路人围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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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继生(广东广州)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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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藜果(广东)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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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保中(广东)中国公民
左志强(广东)程序员\]
雷某(广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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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广东)无
王维(广东)医生
王龙(广东)自由职业
王森(广东)医生
王昌杰(广东)无
王春文(广东)
王志(广东)陈书伟广东无
王志(广东)P民
王先兵(广东)设计师
王钰华(广东广州)十八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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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广东)自由职业
王一粟(广东)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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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君(广东)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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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澜(广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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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欢(广东)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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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广东)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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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名信(广东)深圳贫民
曾唯(广东)学生, 公民
陈敬(广东)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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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锦麟(广东)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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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英(广东)无
文雪原(广东)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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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铭(广东)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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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志鸿(广东)屁民
张自强(广东)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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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帆(广东)IT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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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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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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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广西玉林)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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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广西)打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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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英(广西)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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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恒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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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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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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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卫(海南海口)电脑公司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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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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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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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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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虻(四川成都)普通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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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罗伏(四川成都)公平语言学创始人
岳元奎(四川成都)计算机行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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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毅(四川)自由职业
刘贤斌(四川)民运人士
刘贤斌(四川)民运人士
邓永固(四川)林业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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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德(四川)律师
李栋柏(四川)不自由写作者
李汇庆(四川)学生
李正楷(四川)学生
李蓉(四川)自由职业
张自富(四川)农民
张光明(四川)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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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刚(四川)农民
张幸(四川)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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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灿(四川)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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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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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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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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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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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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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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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宁夏)下岗职工
苏东(宁夏)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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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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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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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国】(01)
陈弘莘(澳大利亚)中国问题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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